洛阳的刑徒砖专题训练--2026-2027学年统编版七年级历史上册

2026-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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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编版·人教最新版《中国历史》七年级上册(2026年秋) 七年级上册洛阳的刑徒砖 专题训练 专题复习 贯通第三单元(秦汉时期:统一多民族封建国家的建立和巩固) (说明:本专题训练共 14 题,满分 100 分,建议 45 分钟独立完成) 一、方法指导 1.要说清洛阳刑徒砖何以成为要物,须先看东汉洛阳的营建。都城之宫室、陵园、城南之渠道路,役使极众,而常年供役者多为刑徒。刑徒来自各郡,髡钳其发,输作于将作之署,死者即葬于城南郊。葬处无碑无志,惟以残砖刻其姓名、籍贯、罪名与死日,随尸埋之。一九六四年,考古队在河南偃师东汉洛阳城南郊发掘此墓地,得砖铭八百余块。砖至贱,而其字至贵。 2.要说清其成形,须看取砖与刻字两道。砖非新烧,多取旧砖之残断者,磨平其一而去其棱,以便受刀;然后以刀阴刻,或先书丹而以朱笔径书。所刻之文有定式:先书所属狱所与刑名,次书姓名、籍贯,次书死亡之年月日,末书死字。砖长约二三十厘米,宽约十五厘米,字径不足一寸。刻毕即随尸入土,立于墓中。其出土地即河南偃师东汉洛阳城南郊刑徒墓地,同地所出者以千百计。 3.要说清其如何用,须看墓上与官府两途。墓上以砖为标识:同葬一地者,砖上各著其名,家人来寻,按砖而识其处;官府核验役徒之死亡,亦按砖为凭。墓地之内,按狱所与刑名分区分排,同狱者葬于一处,故砖铭之排列即当时役徒编制之反映。砖既入土,其用遂毕,本不为传世而设,故其字多草率,然正以其草率而存当时之实。砖之为用止于一时,而其字之存乃在千载之下。 4.要说清其局限,须看三处。一在残断:砖本旧物,又经扰乱,完整者少,字多缺泐,姓名、籍贯往往不全。二在程式:铭文出自狱吏之手,依式填写,其罪名与刑名未必尽得其实;刑徒本人无由自述,故砖铭只是官文书之一面。三在散佚:墓地历代遭掘,砖或流出,非科学发掘所得者,其出土位置不明,难以系于某一墓。三者既知,则用砖铭者不至以一端概其全。 5.论其作用与史义,宜作三层看。其一在补史之阙:刑徒之名不见于正史,赖此砖而存,其籍贯遍及诸郡,可考东汉刑徒之来源与流动。其二在见制度:髡钳、完城旦舂等刑名与所属狱所并见于砖,刑徒之役使、编管、死亡处置由是可推。其三在证营建:洛阳宫室陵渠之役,正赖此辈之力,砖铭所记之时日,与营建之期相合,可为其证。复习宜分三记:一记其地其时与数量,二记砖铭之定式,三记其限,残断、程式、散佚。 二、选择题(本大题 10 小题,每小题 3 分,共 30 分) 1.洛阳刑徒砖出土于 A.河南偃师东汉洛阳城南郊 B.河南安阳殷墟 C.陕西西安汉长安城 D.山东嘉祥武翟山 2.洛阳刑徒砖墓地的发掘年份是 A.1950年 B.1964年 C.1974年 D.1980年 3.刑徒砖的取材与形制是 A.新烧方砖,模印文字 B.石板打磨,阴刻铭文 C.木牍墨书 D.多取旧砖残块,磨平一面刻字 4.刑徒砖铭一般不见的内容是 A.死者的姓名 B.死者的籍贯 C.死者的官职 D.死者的死亡年月 5.刑徒砖铭的书写方式主要是 A.阴刻或朱笔书丹 B.模印 C.漆书 D.戳印 6.刑徒砖的主要用途是 A.记录赋税数额 B.标识墓主,便于家人寻认与官府核验 C.记载诏令 D.充当通行凭证 7.刑徒砖对研究东汉历史的主要价值是 A.证明东汉已废肉刑 B.记载了丝绸之路的路线 C.反映了造纸术的改进 D.补正史之阙,存刑徒姓名与刑名 8.东汉刑徒的主要来源是 A.自愿应募的农民 B.外来商旅 C.犯罪者及其家属 D.退役士兵 9.刑徒砖铭所记籍贯遍及诸郡,可以说明 A.刑徒来自各地,役使规模颇大 B.东汉人口全为刑徒 C.各郡皆无居民 D.刑徒不得离开本郡 10.刑徒砖与秦陵铜车马同为考古实物,二者的共同之处是 A.皆为传世品 B.皆可补文献记载之不足 C.皆出自帝王陵墓 D.皆以文字为主 三、材料题(共 4 道小题,满分 70 分;第 11 题 16 分,第 12—14 题每题 18 分) 第11题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问题。   材料一 旧记载:一九六四年,考古队于河南偃师东汉洛阳城南郊发掘刑徒墓地,得砖铭八百余块;葬者皆刑徒,来自诸郡,无碑无志,惟以砖为记。(据有关记载改写)   材料二 砖铭之式云:先书所属狱所与刑名,次书姓名、籍贯,次书死亡之年月日,末书死字;或刀刻,或朱书。(据有关记载改写)   (1)根据材料一,指出洛阳刑徒墓地的发掘情况与葬者身份。   (2)根据材料二,概括刑徒砖铭的书写格式。   (3)综合材料一、二,说明刑徒砖何以能补正史之阙。 第12题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问题。   材料一 旧记载:砖铭所书刑名,有髡钳、完城旦舂之属;所书狱所,有若卢、都船之属;同狱者葬于一处,行列相次。(据有关记载改写)   材料二 旧记载:东汉都洛阳,宫室、陵园、城南诸渠道路之役,多役刑徒;砖铭所记死日,与营建之期往往相合。(据有关记载改写)   (1)根据材料一,指出砖铭所见的刑名、狱所与墓地排列。   (2)根据材料二,说明刑徒与洛阳营建的关系。   (3)综合材料一、二,说明刑徒砖对研究东汉役使制度的价值。 第13题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问题。   材料一 旧记载:刑徒砖多残断,字多缺泐,姓名、籍贯往往不全;其砖又多为旧砖之残块,非新烧者。(据有关记载改写)   材料二 后世论者曰:刑徒砖出于狱吏之手,依式填写,其罪名刑名未必尽得其实;然其人所自来、所役何署、死于何时,皆当时之实录,非后世所可伪造。(据有关论述改写)   (1)根据材料一,指出刑徒砖在材料上的缺陷。   (2)根据材料二,概括研究者对砖铭可信程度的评说。   (3)综合材料一、二,说明使用刑徒砖史料应持的态度。 参考答案详解 二、单项选择题   第1题 A;第2题 B;第3题 D;第4题 C;第5题 A;第6题 B;第7题 D;第8题 C;第9题 A;第10题 B 三、材料解析题 第11题   (1)其情况与身份,材料一可分两层看。其一在发掘:所说一九六四年、考古队于河南偃师东汉洛阳城南郊发掘刑徒墓地、得砖铭八百余块,说明其地为当时刑徒丛葬之所,其数之众、其地之定,皆非偶然。其二在身份:所说葬者皆刑徒、来自诸郡、无碑无志、惟以砖为记,说明葬者非官非民,而为输作之刑徒,其名不列于史,其墓不志于石,故惟砖是赖。合而观之,丛葬于城南而其数逾八百、来自诸郡而无碑无志,便是洛阳刑徒墓地的发掘情况与葬者身份。   (2)其格式,材料二可分三层看。其一在先书狱所与刑名:所说先书所属狱所与刑名,说明其首著其所属之署与其所受之刑,此官文书之例,所以别其役之轻重、统之何官。其二在次书姓名籍贯:所说次书姓名、籍贯,说明其继著其人与其所自来,此所以识其人、亦所以按其乡。其三在末书死日:所说次书死亡之年月日、末书死字,说明其终著其死之时,以为葬期之记。合而观之,先署、次人、次死,三段相续,便是刑徒砖铭的书写格式;所说或刀刻或朱书,则其法之异耳。   (3)其所以能补史之阙,宜分三端论。其一在史所不载:材料一所说葬者皆刑徒、无碑无志,说明刑徒之名本不入史,正史所记惟刑名与诏令,而人是其名、乡是其里,皆略而不书,故砖铭所存,正史之阙。其二在名里可考:材料二所说次书姓名、籍贯,说明一砖存一人之姓名与乡里,合八百余砖而观之,则刑徒之来源、流动、役使之众,皆可按而见。其三在时地可系:所说次书死亡之年月日,说明其死有定时,葬有定地,与洛阳营建之期相参,则役使之缓急亦可推。合而观之,史略其名而砖存其名,史略其里而砖存其里,此其所以能补阙。 第12题   (1)其刑名、狱所与排列,材料一可分三层看。其一在刑名:所说砖铭所书刑名有髡钳、完城旦舂之属,说明刑有轻重之差,髡钳者髡其发而钳其颈,完城旦舂者完其体而输作,刑名既异,则役之轻重亦异。其二在狱所:所说所书狱所有若卢、都船之属,说明刑徒分属诸狱,狱各有署,署各有役,非杂然聚于一处。其三在排列:所说同狱者葬于一处、行列相次,说明葬地之序即役使之序,同狱者同葬,其编制由地下犹可见。合而观之,刑名有差、狱所分属、行列相次,便是砖铭所见的刑名、狱所与墓地排列。   (2)其关系,材料二可分两层看。其一在役使之众:所说东汉都洛阳、宫室陵园城南诸渠道路之役多役刑徒,说明都城之营建非尽用民力,其常年供役者实为刑徒,役之众故死之多,死之多故砖之多。其二在时之相合:所说砖铭所记死日与营建之期往往相合,说明刑徒之死非尽由于疾病,其死于役者当不在少,砖铭之时日即役使之日程。合而观之,营建之役役及刑徒、砖铭之日记其死期,便是刑徒与洛阳营建的关系。   (3)其价值,宜分三端论。其一在见刑制:材料一所说刑名有髡钳、完城旦舂之别,说明东汉之刑不止于死与徒,其差等甚细,砖铭所书即其实例,可补刑书之略。其二在见编管:所说狱所有若卢、都船之属、同狱者葬于一处、行列相次,说明刑徒以狱为编、以役为伍,其居处、其葬地皆有定序,此役使制度之实。其三在见证役:材料二所说诸役多役刑徒、砖铭死日与营建之期相合,说明国家之大工役与刑徒之役使相为表里,砖铭遂为营建史之旁证。合而观之,见刑制、见编管、见证役,三者相合,便是刑徒砖对研究东汉役使制度的价值。 第13题   (1)其缺陷,材料一可分两层看。其一在残断缺泐:所说刑徒砖多残断、字多缺泐、姓名籍贯往往不全,说明其字本不多,又经残损,故一砖之上能读之字或止数十字,其不全者不可以意补。其二在取材之陋:所说其砖多为旧砖之残块、非新烧者,说明其非专为记墓而烧,乃取废旧之砖磨而用之,故砖之形制、纹饰皆不足据,所可据者惟其字。合而观之,砖残而字缺、砖旧而形陋,便是刑徒砖在材料上的缺陷。   (2)其评说,材料二可分两层看。其一在疑其罪名:所说刑徒砖出于狱吏之手、依式填写、其罪名刑名未必尽得其实,说明其文非刑徒自述,而出于吏手,吏之填写或有出入,故其罪名不可尽信。其二在信其时地:所说然其人所自来、所役何署、死于何时皆当时之实录、非后世所可伪造,说明其姓名、籍贯、狱所、死日皆为当时所记,非后人所能伪,故其可据者正在此。合而观之,疑其罪而信其时地,便是研究者对砖铭可信程度的评说。   (3)其态度,宜分三端论。其一在阙者存疑:材料一所说字多缺泐、姓名籍贯往往不全,说明既有阙字,则不可援他砖之例以补,当以存字为断,阙者阙之。其二在分而观之:材料二所说罪名未必尽实而时地皆为实录,说明一砖之中其文有可信有不可尽信,当分其类而观,不可以一端概其全。其三在与文献相参:材料二所说其人所自来、所役何署、死于何时为当时实录,说明其所存者正史所略,故当以砖补史,亦当以史证砖,二者相参而后得。合而观之,阙者存疑、分而观之、与文献相参,三者兼具,然后刑徒砖可为史料。 备考方法点拨 · 一九六四年发掘于河南偃师东汉洛阳城南郊刑徒墓地,出土砖铭八百余块。 · 砖多取旧砖残块,磨平一面,以刀阴刻或朱笔书丹,长约二三十厘米、宽约十五厘米。 · 砖铭记所属狱所、刑名、姓名、籍贯与死亡年月,末书死字,随尸埋于墓中。 · 墓地按狱所与刑名分区分排,同狱者葬于一处,砖铭排列即役徒编制之反映。 · 砖本旧物又遭扰乱,完整者少,字多缺泐;铭出狱吏之手,依式填写,未必尽实。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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