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相辅相成
《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法律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国家的统治工具,着眼于防范和惩处。
教化
教化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着眼于教育和引导。
法治
以民主政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理性原则,表现为良好的法律秩序,并包含着内在价值规定的法律精神的一种治国方略。(相对于人治)
法制
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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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第8课
礼法并用: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课程标准:
知道中国先秦时期成文法的产生过程,以及这一时期思想家对于德治、法治关系的讨论;
知道自西汉起历代王朝法律、礼教并用的统治手段。
陈汶选令子陈自康取茶给饮,因茶不热,倾泼在地,当向斥骂,并取棍向殴。
自康畏惧跑出房外,汶选持棍赶殴,因地上被茶泼湿,滑跌在地,磕伤脑后殒命。
——清《刑案汇览》
如果你来做法官,将如何判决?
课堂导入
刑部以陈父虽自行跌毙,但陈自康不俯首就责,畏惧逃跑,以致伊父追赶滑跌身死,实属违犯教令,照子违规教令致父自尽例拟绞候。
为什么在古代,只因父子身份的不同,导致判决结果截然不同呢?
如果反过来,是陈自康摔死,那又如何判?
壹、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一)夏商西周——德治与法治的起源
1、德治思想起源
(1)夏商:君王及奴隶主贵族可以随意残害奴隶。
(2)西周:①为了维护社会等级秩序,建立了以宗法为核心的礼制;②同时提出敬天保民的思想,有一定进步性。
于是纣乃重刑辟,有炮烙之法,炊炭其下,使罪人步其上。
——《史记·殷本纪》
《尚书》里保存不少西周初年的文诰,每篇都说到如何治民。《无逸篇》说治民要先知稼穑之艰难,怀保小民,惠鲜鳏寡;《立政篇》说继自今文子文孙,其勿误于庶狱庶慎。重农与慎狱尤为重要……要永命必须保民。
——范文澜《中国通史》
规范秩序,巩固统治
对统治者有一定制约;德治起源
壹、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一)夏商西周——德治与法治的起源
2、法治思想起源
夏商周时期颁行的刑书上只有刑名、刑种的规定,而无确切的罪名,人民对罪与非罪的区别只能依据传统的观念及社会道德、风俗习惯去加以甄别。
——武树臣《中国成文法的起源》
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左传》
(1)夏商周:《左传》记载,夏有《禹刑》,商有《汤刑》,周有《九刑》
特点:夏商重刑轻德,西周明德慎刑
(2)春秋:郑国的子产“铸刑书”,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
早期国家可能已经有了法律(习惯法)
壹、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二)春秋战国————德治与法治之争
1.背景
(1)经济:生产力发展引发生产关系剧烈变动(井田制崩溃,土地私有建立,地主阶级兴起);
(1)政治:王室衰微,诸侯崛起,礼崩乐坏,兼并战争频繁;
(2)思想:百家争鸣,儒家德治与法家法治思想影响最大。
德治:儒家学说倡导的一种道德规范,被封建统治者长期奉为正统思想。德治要求统治以身作则,注意修身和勤政,充分发挥道德感化作用,重视对民众的道德教化。
法治:先秦时期法家的政治思想,主张以法治国。中国古代法治有着“法自君出”的特点,突出君主的无上权威,帝的言行就是法律,所以法家的“法治”是“君权至上”“国权至上”的法治。
壹、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二)春秋战国————德治与法治之争
2、第一次德治与法治之争:子产铸刑书
三月,郑人铸刑书。叔向使诒子产书曰:“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
——《左传·昭公》
叔向为何反对子产“铸刑书”? 子产“铸刑书”有何影响?
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铸刑书”,制定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
刑罚适用于乱世,公布刑书会使老百姓更注重争端,而不顾道德礼义。实质是维护奴隶主贵族随意解释法律的特权。
影响:①宣告中国成文法的诞生②限制贵族特权,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平民的利益③为法家的“以法治国”提供经验,也为历代王朝法制建设奠基。
壹、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二)春秋战国————德治与法治之争
3、第二次德治与法治之争:儒家与法家之争
学派 代表人物 人性论 治国思想
儒家 孔子
孟子
法家 商鞅
韩非
人性善
人性恶
①为政以德
②爱惜民力
①仁政
②民贵君轻
颁行法令保护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
①君主要以法、术、势驾驭臣下
②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治国手段(争论焦点)
主张德治,
通过道德礼义教化民众
仁和礼的手段
主张法治,
法术势相结合
法和刑的手段
嗟乎, 寡人(秦王自称)得见此人与之游, 死不恨矣。
——司马迁《史记·韩非列传》
孔子明王道,干七十余君,莫能用。
——司马迁《史记·十二诸侯年表》
评价
积极:儒家重视民生与民意,推动民本思想发展,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秩序。
局限:不适用于兼并战争激烈的战国时期;难以落到实处。
积极:法家思想既能带来富国强兵的现实利益,又满足了各国君主专制的愿望;
消极:法家严刑峻法,易造成暴政。
贰、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一)秦汉——礼法对立到礼法结合(引经决狱)
(1)秦以法家思想治国,推动了律的编纂;
(2)汉朝沿袭秦律,制成《九章律》;
(3)秦汉朝廷还颁布法律文告,称“令”。律和令都具有法律效力。(律令并行)
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仲舒)论曰:“臣愚以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 ——《太平御览》
汉律承袭秦律,但与秦律相比,汉代法律发生了什么变化?变化原因?
儒家伦理逐步融入法律(春秋决狱),礼法结合
汉武帝接受董仲舒的建议,尊崇儒术
秦:礼法对立
汉:“春秋决狱”(引经决狱):在审判案件时,如遇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虽有规定却不符合儒家道德的案子,则以儒家经义《春秋》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礼法结合,律令儒家化的开始)
“春秋决狱”是指以《春秋》等儒家经义为依据来审理案件,在汉武帝时率先采用并制度化。“春秋决狱”能产生并长期存在,是因为它能妥善处理司法中的疑难案件,并对中国古代法律的漏洞和偏颇起到补缺和纠偏的作用,它既是中国古代的司法衡平机制,又是法律缺陷的修补机制。
——摘编自吕志兴《〈春秋)决狱与中国古代法制的真实关系》
结合材料和所学分析西汉实行“春秋决狱”的影响?
影响: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古代法律的漏洞;
巩固儒学的正统地位;
缓和了社会矛盾,稳定统治。
贰、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一)秦汉——礼法对立到礼法结合(引经决狱)
贰、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二)魏晋时期——进一步律令儒家化(以经注律)
(1)原因:
①汉武帝以后儒家思想更成为主流思想,儒家知识分子以经注律。
②魏明帝在朝廷设置律博士,专用儒家思想来解释律令,进一步推动律令的儒家化。
(2)特点:以经注律,律令儒家化进一步发展;法律以亲属之间的尊卑亲疏为量刑原则之一,目的是维护儒家的三纲五常。
《晋律》首先确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定罪量刑原则,把“五服”制度与法律相结合,凡亲属之间犯罪,在刑法方面的适用原则是:亲属相犯(如杀、伤等),以卑犯尊者,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若以尊犯卑,则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在民事方面,如财产转让时违反法律,则关系越亲,处罚越轻。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
贰、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三)唐朝——法律儒家化的完成(礼法结合,法系定型)
1.法治
《贞观律》
《永徽律》
《永徽律疏》(《唐律疏议》)
意义:继承了汉晋以来立法和注疏的经验,是我国现存最早最为完整的封建法典,是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此后,历代王朝大多以此为蓝本创制自己的法律。
概念阐释:
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伦理法为基础,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中国法律和仿照中国法律而制定的东亚、东南亚等封建国家法律的总称。特点是突出成文法典,强调礼法结合,重视家族伦理,民法与刑法不分。
贰、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三)唐朝——法律儒家化的完成(礼法结合,法系定型)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唐律疏议·名例篇》
唐律号称“一准乎礼”。作为德礼的孝道成为立法和司法必须尊奉之圭臬,在法律中得到淋漓尽致的体现。在“十恶”罪中,关乎孝道的有罪逆、不孝、不睦;在刑罚制度中,大力贯彻矜恤老幼原则;在民事家庭制度中,极力强化父权,并以无子、不顺公婆作为丈夫休妻的法定理由;在国家政策上,大力褒奖、宣扬孝子贤孙事迹。
——龙大轩《孝道:中国传统法律的价值核心》
《唐律疏议》在内容的技术性排序上,是先总则后分则,先原则性制度后具体律文,先实体法后程序法;而在内容的精神性排序上,是先皇室后国家,先中央后地方,先政治后经济,先重罪后轻罪。这与当时的中国社会和国家体制吻合,反映出法典与社会同构的立法原理。因此,从立法技术上说,这不仅达到而且代表了那个时代的最高水准. ——张中秋《为什么说<唐律疏议>是一部优秀的法典》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概括《唐律疏议》的特点
德主刑辅,礼法结合
重视孝道,孝道入法
语言精练,立法水平高
贰、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三)唐朝——法律儒家化的完成(礼法结合,法系定型)
2.教化
(1)提倡礼治:
①标志性法典:732年,颁布《大唐开元礼》
②内容:分吉、宾、军、嘉、凶五礼
③特点:体系庞大、体例严谨、内容繁复的礼仪法典,秦汉以来封建礼仪制度的集大成之作。
(2)社会层面:唐朝政府推广魏晋南北朝以来重视家训的经验,强化基层教化。
家有雅风,政事规为。
——《授大理卿李坰黔中宣慰使制》
家法备,然后可以言养人。
——《新唐书·柳公绰传》
思考点:为什么法律与儒学的结合会越来越紧密?
1、儒学和法家各有侧重,具有互补性;
2、秦朝严刑酷法二世而亡的教训,为法律与儒学结合奠定基础;
3、汉朝确立了儒学的正统地位,加速了向法律的渗透;
4、儒家维护三钢五常,适应封建统治的需要;
5、科举制度下大批儒学家获得修订法律的机会,用儒学思想改造现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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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天津高考·1)周人认为,商之所以灭亡是因为“敛怨以为德”,为上天所弃;为此,周奉行“惟德是依”“敬天保民”。这主要体现了周人( )
A.能够借鉴历史经验 B.推崇神权至上思想
C.沿袭前朝价值观念 D.坚持礼法并重传统
【答案】A
(2026·东北三省一区高考·2)秦律规定,百姓前往外地,必须向县尉申请报备。县尉审查后,对符合条件者予以批准,并限期返回。擅自出行超过5天者,罚“一甲”:里典、里老知情不报,罚“一盾”。上述规定意在( )
A.保障农业生产 B.禁止人口流动 C.强化基层治理 D.整顿社会风俗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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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福建高考·2)鸠杖体现了汉朝政府对老人的优抚制度。考古发现不少汉墓中有执鸠杖老者的刻像(如图1所示),该现象反映了汉代( )
A.民众对国家教化的认同 B.黄老之学对地方习俗的熏陶
C.政府对社会救济的重视 D.民间信仰对传统葬仪的渗透
【答案】A
(2026·陕晋宁青高考·2)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记载,盗铸钱币者,处以死刑;器具已备齐而尚未盗铸者,处以肉刑并附加苦役。《唐律疏议》规定,盗铸钱币者,“流三千里”,器具已备齐而尚未盗铸者,“徒二年”;器具尚未备齐者,“杖一百”。这些变化体现出( )
A.盗铸日益猖獗
B.铸币监管松动
C.律文愈加简省
D.量刑趋于宽缓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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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一)法律
1、宋朝:
2、元朝:
3、明朝:
4、清朝:
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大明律》,在司法实践中特别重视“例”,重修《问刑条例》,开创律例合编
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宋刑统》、《天圣令》
对唐宋法律整体上弃而不用,在司法实践中广泛援引唐律
沿袭《大明律》,重视例,制定了《大清律例》
"律为正文,例为附注"
天下虽马上得之,不可以马上治。 ——耶律楚材
秦汉 唐 宋 明清
正式法条 律 律 律 律
行政法规 令 令 令
新增临时法条 令 格式 敕 例、条例
案例 决事比 例、断例 事例
叁、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二)社会教化
1.宋朝:儒学开始向基层渗透,并发展出理学
(1)背景:①理学从北宋周敦颐开始,到南宋朱熹集大成,程朱理学在南宋后期逐步确立统治地位;②儒学士人投身基层教化,以乡约教化乡里。
(2)表现:
①社会层面:理学通过教育与科举,授徒、书院讲学等方式、甚至深入族规、家训;
②乡里层面:《吕氏乡约》成为士人教化乡里的范本;
③家庭层面:朱熹的《家礼》和《小学》成为家庭和幼童的行为规范
概念阐释:
族规只行于一族,如果以地域为单位,由若干家族共同制定,那就成了乡约。乡约的内容同族规基本相同,但更着重于建立严密的组织以控制百姓。族规、乡约虽然只是民间规约,却具有合法的地位,是理学向基层渗透的一种新形式,在封建国家的允许下发挥效力以补充国家法律之不足,对巩固封建统治有重要作用。
叁、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二)社会教化
2、明清:乡约发展,经政府利用和推广而具有约束力,并与法律合流
明朝
清朝
①乡约改为宣讲明太祖朱元璋的“六谕”;
②六谕主劝谕,但也有禁约成分,使乡约逐渐带有强制力;
③引用《大明律》解释六谕,违反要受处罚或治罪。
①乡约宣讲内容变成了康熙帝“圣谕十六条”和雍正帝《圣谕广训》
②原本由儒学士人发起的教化百姓的乡约,经政府利用和推广而具有约束力,并与法律合流。
叁、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凡同约者:一、德业相劝;二、过失相规;三、礼俗相交;四、患难相恤。
——《吕氏乡约》
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
——明太祖“六谕”
敦孝弟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重农桑以足衣食,尚节俭以惜财用,隆学校以端士习,黜异端以崇正学,讲法律以儆愚顽,明礼让以厚风俗,务本业以定民志,训子弟以禁非为,息诬告以全良善,诫匿逃以免株连,完钱粮以省催科,联保甲以弭盗贼,解仇忿以重身命。
——康熙帝“圣谕十六条”
从宋朝到明清, 乡约形式和内容有何变化?
①内容:宋以道德教化为主,明清增加了宣讲“圣谕”,约束力逐渐强化,并与法律合流。(沦为统治阶级的工具)
②制定 :由士绅自主起草到政府统筹
③管理:由民间自治到官府管理,强制力增强。
原因:君主专制强化,皇权加强对基层社会的控制
合作探究:结合材料和所学,分析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特点及影响因素?
中国传统的法律体系从秦汉时开始形成。汉律特别强调皇权至上,法自君出……其法制的指导思想为礼法并用,以礼入法,儒家经义成为法理的基础,坚持德主刑辅,先教后刑,奠定了此后法制体系“礼刑一体”的基本框架。
——张岂之《中国历史十五讲》
在历史的推移和王朝的更迭中,法制虽代有损益,但“诸法合体”、“政刑不分”的旧法律结构形式到清末却始终未变。自古以来,中国的法典基本上是刑法典,但又包含有民法、诉讼法及行政法等法律内容,形成了“民刑不分,诸法合体”、民商不分,实体法与程序法无别的法律结构。所谓“往昔律书体裁虽专属刑事,而军事、民事、商事以及诉讼等项错综其间”,指的就是这种情形。
——陈旭麓《近代中国社会新陈代谢》
特点:(1)自成体系,历史悠久、源远流长
(2)法律服务于皇权,法律是维护专制统治的工具
(3)深受儒家思想影响,礼法结合,“天理、国法、人情”有机融合
(4)刑法、民法、行政诸法合一,司法从属于行政,法治为人治服务
影响因素:自然经济;专制统治;儒家思想;宗法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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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四川高考·5)《大明律》以唐律为蓝本制定,但与唐律有所区别。唐律删减重刑条文,注重维护家族伦理道德秩序,明律则因时而变,注重严刑峻法。与《唐律》相比,仅死罪一项,《大明律》就增加了二十七条之多。导致明律出现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是( )
A.厂卫制度的出现 B.理学的逐渐兴起
C.皇权的持续强化 D.商品经济的发展
【答案】C
(2025·江西高考·5)顾炎武曾说:“自三代以下,人主之于民……凡所以为厚生正德之事,一切置之不理,而听民之所自为。于是乎教化之权,常不在上而在下。”以下能体现这一观点的是( )
A.王安石推行保甲 B.吕大钧撰写《吕氏乡约》
C.张居正整肃吏治 D.王阳明推行“十家牌法”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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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全国高考甲卷·27)清代,《三国演义》《西游记》等数十部小说被翻译成满语印行。另《大清律例》规定,对内容“秽恶”的小说“尽行销毁”,如再制作、售卖、阅读,加以刑处。这使( )
A.通俗文化发展陷入停滞 B.法律体系完成了儒家化
C.君主专制统治趋于僵化 D.传统社会伦理得到维护
【答案】D
(2022·海南高考·5)《汉书》记载“开国承家,有法有制”,认为国家应关注礼制和法律。唐代有士人说:“礼法二事,皆王教之端。”宋代以后,儒学士人以乡约教化乡里。到了明清,乡约与法律逐渐合流。这些治理方式旨在( )
A.推诚辅君,效功百姓 B.灭私徇公,坚守直道
C.守道与德,思退刑罚 D.威制天下,以案刑狱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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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家伯侄地券之争
东汉时期,乌程男于孙常与弟弟孙并分家,各得农田四十顷。孙并去世后,年景不好时,孙常便给弟媳和侄子一些粮食。但并非无偿赠与,而是把粮食作价,折成田亩数,将孙并的农田逐步划归自己,并订立土地转让契约。
孙并的儿子长大后,状告伯父,要求归还土地。当地官府的公差都说:“孙并的妻儿生活窘迫时靠孙常接济,现在却要告他的伯父,真是不通情理呀!”但当时的督邮钟离意却认为:“孙常身为伯父,理应抚育侄子照顾弟媳。却以有限的救济作价立契而巧取其弟的田产,属于心怀奸诈贪利忘义,所以,应当收回田产,归还给孙并的寡妻和孩子。”该案最终采纳了钟离意的意见。
南宋法学家郑克将此案收入《折狱龟鉴》,并作出评论:听理讼狱,要么以情理为判案依据,要么以当事人的言辞为判案依据。孙常虽有言辞证据,但心怀奸诈的动机,有悖情理。钟离意用情理来审理此案,而不单单依靠言辞证据,这是十分严明的。
指出钟离意做出将土地归还给孙并妻儿这一判决的合理性。
孙常作为伯父,理应照顾侄子和弟媳,却借救济巧取田产,违背了儒家伦理道德规范,钟离意的判决维护了传统伦理秩序,维护了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观念。汉代儒家思想作为主流后,中国古代礼法结合更加紧密,孙常的行为虽有契约,但动机不纯,有悖情理。钟离意依据情理断案,体现了当时法律对道德观念的维护,有助于发挥法律的教化作用,促进社会风气的良好发展。钟离意的判决保障了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与稳定。钟离意作为督邮,其判决有利于地方公正和秩序,树立了官府公正形象。
合作探究
西周 春秋 战国 秦朝 汉代 魏晋 唐朝 宋朝 元朝 明朝 清朝
礼制;
敬天
保民
子产
“铸刑书”
孔子
“为政以德”
商鞅
韩非
孟子
仁政
法家
治国
引经
决狱
以经注律
进一步律令
儒家化
《唐律
疏议》
《大唐
开元礼》
《吕氏
乡约》
《大明律》
《大清
律例》
圣谕
十六条
时空观念
《九刑》
《九章律》
《宋刑统》《天圣令》
六谕
基层
重视
家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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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教化 礼法关系
夏商西周 禹刑、汤刑、九刑 夏商:重刑轻德
西周:礼制、敬天保民
春秋战国 成文法诞生,法家思想盛行 礼崩乐坏,儒家德治思想
秦 秦律,严刑峻法 焚书坑儒,以法为教
汉 《九章律》,《二年律令》 独尊儒术,引经决狱
魏晋 以经注律,律令儒家化
唐 《唐律疏议》,中华法系确立 大唐开元礼
宋 《宋刑统》《天圣令》 书院、《吕氏乡约》《家礼》
元 司法实践中援引唐律
明 《大明律》、律例合编 明太祖六谕
清 《大清律例》 圣谕十六条、《圣谕广训》
礼法并存
礼法对立
德主刑辅
礼法合一
约律分立
约律融合
约为律用
归纳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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