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统编版·人教最新版《中国历史》七年级上册(2026年秋)
七年级上册散氏盘的土地契约
专题训练
专题复习 贯通第二单元(夏商周时期:奴隶制王朝的更替和向封建社会的过渡)
(本卷满分 100 分,完成时间建议控制在 45 分钟,共 14 道小题)
一、方法指导
1.要说清散氏盘,先要知道这是西周晚期的一件青铜水器:清乾隆年间出土于陕西凤翔,盘内铸铭文三百五十七字,记散国与夨国因疆界纠纷,夨国割地于散、双方勘界盟誓之事。其文详列田地、封树与盟约,实为一纸土地契约。读此专题,最要紧处是把三事分开看:一是此盘铭文何以类契约,二是勘界盟誓所见之制,三是它于西周土地制度有何位置。三者既明,则西周晚期之疆理、信约与政体皆可得而言。
2.要说清此盘铭文何以类契约,须看其由其内容其式。其一在其由:所说散夨二国以疆事相争说明,其衅起于田土之界,凡起于田者其事为实;所说夨人输田于散说明,其以割地息争,凡割地者其约需书,凡需书者其文为要。其二在其内容:所说详列田邑、封树之所说明,其地之四至粲然可核,凡可核者其约为信;所说书其步亩与疆畔说明,其数度分明而无可诿,凡分明者其执为坚。其三在其式:所说末书盟誓之辞与证人之名说明,其有质有誓而具备契之体,凡具备者其式为完;所说勒于宗器之盘说明,其以重器存约,凡存重器者其守为久。合而观之,由以起其约,内容以实其约,式以成其约,便是此盘铭文类契约之由。
3.要说清勘界盟誓所见之制,可分三层。其一在界:所说双方既田,树之以封说明,其封树为界而人不敢犯,凡有封者其界为定;所说封树既立说明,其地之所属由此而明,凡明者其争可息。其二在誓:所说夨人誓曰不敢乱兹疆说明,其以神前之誓自约束,凡有誓者其责为深;所说敢乱则受罚说明,其设罚以惩违约,凡设罚者其约乃行。其三在证:所说书其僚人、证人之名于盘说明,其使众共见而不可私改,凡共见者其信为坚;所说藏于宗器说明,其以国之重器为凭,凡为凭者其守为固。合而观之,界以定其地,誓以束其心,证以固其约,便是勘界盟誓所见之制。
4.要说清它于西周土地制度的位置,可分两层。就在制说:所说国有疆而私家受田说明,其田有定主而可转易,凡可转者其制为通;所说以约割让说明,其土地之移必有书契,凡必有契者其法为明。就在政说:所说二国相争而能约息说明,其诸侯之间犹秉王法,凡秉法者其序为存;所说勒于盘以昭信说明,其以礼器维信约,凡维信者其国可久。合而观之,在制则见田土之可易,在政则见信约之可行,便是散氏盘于西周土地制度的位置。
5.要说清其应有的位置,可分两层。就当时之说:所说散夨之约息一朝之衅说明,其以书契代干戈,凡代干戈者其民为安;所说盟誓载于宗器说明,其重其约而传于后,凡传后者其家声为远。就后世之说:所说此盘今藏台北故宫博物院说明,其为海内重宝而供众览,凡供览者其泽及学;所说三百五十七字足资考田制说明,其以一纸之约供研索,凡足资者其用为久。合而观之,在当时为息争之约,在后世为西周田制之钥,便是散氏盘应有的位置。
二、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10 道小题,每小题 3 分,共 30 分)
1.散氏盘是何种器物
A.青铜鼎 B.青铜水器(盘)
C.青铜爵 D.青铜壶
2.散氏盘出土于
A.陕西岐山礼村 B.河南郑州
C.陕西凤翔 D.陕西宝鸡
3.散氏盘于何时出土
A.清乾隆年间 B.清道光年间
C.清末民初 D.北宋
4.散氏盘铭文约有多少字
A.二百九十一字 B.四百九十七字
C.一百一十一字 D.三百五十七字
5.散氏盘铭文所记的是哪两国之事
A.散国与夨国 B.虞国与芮国
C.晋国与楚 D.齐与鲁
6.两国相争的起因是
A.争夺王位 B.水利之争
C.疆界(田土)纠纷 D.婚姻之衅
7.铭文中夨国以何方式息争
A.出兵攻散 B.割让田地于散国
C.献金于周王 D.迁都避让
8.散氏盘盟誓多书于
A.竹简 B.帛书
C.石碑 D.宗庙重器之盘
9.散氏盘今藏于
A.中国国家博物馆 B.台北故宫博物院
C.河南博物院 D.陕西省历史博物馆
10.就实质而言,散氏盘表明
A.西周晚期土地移转已有书契盟誓之制 B.西周土地不得转易
C.盘仅为盛食器 D.铭文皆无信史价值
三、材料分析题(4 小题,第 11 题 16 分,其余每小题 18 分,共 70 分)
第11题 认真阅读以下材料并作答。
材料一 铭文载:散夨二国,以疆事之故,相争不决;夨人乃不敢弗输田于散,自瀗涉以南,至于大沽,一卞。(据有关青铜器铭文改写)
材料二 又载:乃使人勘其所输之田,书其封邑、步亩、疆畔,自某至于某,凡若干,以告于散。(据有关青铜器铭文改写)
(1)根据材料一,说明二国相争的起因与夨国的处置。
(2)根据材料二,说明勘界书田的经过。
(3)综合材料一、二,说明这场纠纷如何解决。
第12题 认真阅读以下材料并作答。
材料三 又载:夨人乃誓于众曰,我既付散氏田器,有爽,实余有戾,则鞭千、罚千寽。(据有关青铜器铭文改写)
材料四 又载:乃书其僚人、证人之名于盘,曰,自今以往,守兹约,毋或乱之。(据有关青铜器铭文改写)
(1)根据材料三,说明夨人盟誓的内容与罚则。
(2)根据材料四,说明约成之后的见证与约束。
(3)综合材料三、四,说明盟誓之制的作用。
第13题 认真阅读以下材料并作答。
材料五 又载:散氏受田,作盘以记其事,子子孙孙永宝用,昭其信于宗庙。(据有关青铜器铭文改写)
材料六 又载:此盘铭文三百五十七字,为一纸土地契约之实,足资考西周田制与信约。(据有关研究改写)
(1)根据材料五,说明作盘以记的用意。
(2)根据材料六,说明散氏盘的史料价值。
(3)综合材料五、六,说明一篇铭文何以能兼为契与史。
参考答案
二、单项选择题
第1题 B;第2题 C;第3题 A;第4题 D;第5题 A;第6题 C;第7题 B;第8题 D;第9题 B;第10题 A
三、材料解析题
第11题
(1)其起因与处置,材料一可分两层看。其一在因:所说以疆事之故相争不决说明,其衅起于田土之界,凡起于田者其事为实;所说相争不决说明,其久而不解则妨民事,凡妨民者其争为急。其二在处:所说夨人不敢弗输田于散说明,其以割地息争,凡割地者其约需书;所说自瀗涉以南至于大沽说明,其割有定域而可核,凡有域者其地为实。合而观之,疆事以为其因,输田以为其处,便是二国相争的起因与夨国的处置。
(2)其勘界书田之经过,材料二可分两层看。其一在勘:所说使人勘其所输之田说明,其遣员定其四至,凡定四至者其界为明;所说勘说明,其亲履其地而不凭空言,凡亲履者其证为实。其二在书:所说书其封邑、步亩、疆畔说明,其数度分明而无可诿,凡分明者其执为坚;所说自某至于某凡若干说明,其首尾粲然而可考,凡可考者其约为信。合而观之,勘以定其界,书以实其约,便是勘界书田的经过。
(3)其如何解决,宜分两层说。就在争说:合材料一所说相争不决观之,则田土之衅易成而难解,此其一。就在约说:合材料二所说书封邑步亩观之,则双方以书契定界而息干戈,凡以契息者其民安,此其二。合而观之,因疆事而争,以输田、勘界、书约而解,便是这场纠纷的解决之道。
第12题
(1)其盟誓内容与罚则,材料三可分两层看。其一在誓:所说我既付散氏田器说明,其自承已交付之实,凡承实者其言为信;所说有爽实余有戾说明,其以己身任其咎,凡任咎者其誓为切。其二在罚:所说则鞭千、罚千寽说明,其设重罚以惩违约,凡重罚者其约乃行;所说鞭千罚千说明,其刑与财并施而可畏,凡可畏者其守为固。合而观之,誓以自任,罚以自束,便是夨人盟誓的内容与罚则。
(2)其见证与约束,材料四可分两层看。其一在证:所说书其僚人、证人之名于盘说明,其使众共见而不可私改,凡共见者其信为坚;所说书人名说明,其留执以为后据,凡留据者其约有凭。其二在守:所说自今以往守兹约说明,其以永守为约,凡永守者其意为远;所说毋或乱之说明,其禁后人之擅改,凡禁改者其界为定。合而观之,书人以为其证,守约以为其束,便是约成之后的见证与约束。
(3)其作用,宜分两层说。就在心说:合材料三所说有爽实余有戾观之,则以神前之誓束其本心,凡束心者其违约之念可弭,此其一。就在据说:合材料四所说书证人名于盘观之,则以重器之勒为不可改之据,凡有据者其争可息,此其二。合而观之,誓以束其心,盘以存其据,盟誓之制于是而信约可行,便是其作用。
第13题
(1)其作盘以记之由,材料五可分两层看。其一在记:所说散氏受田、作盘以记其事说明,其以器勒其得田之实,凡勒实者其传为久;所说作盘以记说明,其重其约而藏于家,凡藏家者其守为固。其二在昭:所说子子孙孙永宝用说明,其欲其器传于无穷,凡传无穷者其业为远;所说昭其信于宗庙说明,其以约告于祖先,凡告庙者其信为坚。合而观之,记实以为其志,昭信以为其传,便是作盘以记的用意。
(2)其史料价值,材料六可分两层看。其一在契:所说铭文三百五十七字为一纸土地契约之实说明,其以器存约而可核,凡可核者其证为实;所说为一纸契约说明,其补文献于田制之缺,凡补缺者其用为要。其二在史:所说足资考西周田制与信约说明,其以一约见一代之制,凡见制者其史为整;所说足资考说明,其亲历其世而非转述,凡亲历者其信为坚。合而观之,契以成其证,史以成其用,便是散氏盘的史料价值。
(3)其兼为契与史,宜分两层说。就在契说:合材料五所说作盘以记受田观之,则其为两家所共守之约,凡共守者其执为坚,此其一。就在史说:合材料六所说足资考田制观之,则其后之学者得以约考一代之制,此其二。合而观之,当时之约即后世之史,一铭而契与史二者兼得,便是其所以兼为的。
答题方法小结
· 散氏盘为西周晚期青铜水器,清乾隆年间出土于陕西凤翔。
· 盘内铸铭文三百五十七字,记散国与夨国疆界纠纷。
· 夨国割让田地于散,双方勘界、封树、盟誓立约。
· 铭文详列田邑、步亩、疆畔,并书证人之名。
· 散氏盘实为一篇土地契约,反映西周晚期田制。
· 散氏盘今藏台北故宫博物院,是研治西周土地制度的重要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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