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律的廷行事专题训练--2026-2027学年统编版七年级历史上册

2026-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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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编版·人教最新版《中国历史》七年级上册(2026年秋) 七年级上册秦律的廷行事 专题训练 专题复习 贯通第三单元(秦汉时期:统一多民族封建国家的建立和巩固) (本卷共 14 小题,满分 100 分,建议用时 45 分钟) 一、方法指导 1.要说清秦律中的廷行事,先要知道这是秦代司法中一种可比照援引的成例:秦自商鞅变法以后,律令日益繁密,然世事无穷而律文有定,遇有律无明文或文义难断之处,司法之吏便依此前官府断决的成例为准,此即廷行事。读此专题,最要紧处是把三事分开看:一是廷行事何以生,二是其职掌与运用,三是其于秦法之影响。三者既明,则秦代成文律与判例相辅之法皆可得而言。 2.要说清廷行事何以生,须看其法其弊其需。其一在其法:所说秦任法而治,律令至为繁密说明,其事无巨细皆绳以法,凡绳以法者其文必繁;所说律为常经、不可辄改说明,其定法之后难以及时更张,凡难更者其隙易生。其二在其弊:所说世事无穷而律文有定说明,其以有限之文御无穷之事,凡有限者其有不备;所说文义或难遽断说明,其遇疑狱则无所执,凡无所执者其断易歧。其三在其需:所说吏治狱必有所据说明,其不可率意轻重,凡不可率意者必求成式;所说官府旧断足为准说明,其以前事为后事之则,凡以前为则者其例乃立。合而观之,法繁而生隙,事变而需据,据成例以为准,便是廷行事之所由生。 3.要说清其职掌与运用,可分三层。其一在质:所说廷行事者,官府已行之事例也说明,其非律文而为故事,凡故事者其用为辅;所说可比照援引说明,其遇有类同之狱则取而准之,凡可准者其断为一。其二在司:所说断狱之吏掌其运用说明,其于律无明文处引例以决,凡引例者其权在吏;所说上级之断亦为成式说明,其例之成不独在下,凡上成者其信为厚。其三在限:所说例以补律而非废律说明,其本末不可倒置,凡本末正者其法不乱;所说援引须相类说明,其不可牵强比附,凡牵强者其弊为滥。合而观之,质以为其体,司以为其用,限以为其防,便是职掌与运用。 4.要说清其于秦法之影响,可分两层。就在法说:所说律与例相辅说明,其成文之法得判例以补其缺,凡得补者其用为周;所说司法因之有准说明,其轻重不致大谬,凡有准者其狱为平。就在弊说:所说例之积也,吏或倚熟习而玩法说明,其久则例愈繁而律愈隐,凡繁例者其本易晦;所说援引之权在吏说明,其或上下其手以徇私,凡徇私者其法为敝。合而观之,在法则补律而一断,在弊则积例而权下移,便是其影响。 5.要说清其应有的位置,可分两层。就当时之说:所说秦以法立国,廷行事为其司法之一端说明,其所以弥律文之隙,凡弥隙者其法为密;所说汉承秦制而亦有比、故说明,其例之用在汉犹存,凡存者其绪未绝。就后世之说:所说论者谓秦之廷行事近于后世之判例说明,其以成事为法,凡以事为法者其意相通;所说其见存于简牍记载说明,后人或得窥秦司法之实,凡得窥者其证为要。合而观之,在当时为补律之制,在后世为判例之先,便是廷行事应有的位置。 二、单项选择(10 小题,每题 3 分,满 30 分) 1.秦律中所谓「廷行事」是指 A.皇帝临时颁布的诏令 B.官府已行、可援引的成例 C.地方长官的奏议 D.儒生讲学的章句 2.廷行事得以产生的原因主要是 A.秦无成文之律 B.皇帝厌恶律令 C.儒生主张废法 D.律文有定而世事无穷,需成例补充 3.廷行事在司法中的作用是 A.比附援引以补律文之未备 B.取代律文成为唯一依据 C.仅用于礼仪之事 D.由百姓自行援引 4.掌握廷行事并用以断狱的是 A.太学诸生 B.戍卒 C.断狱之吏(司法官吏) D.商贾 5.廷行事与律文的关系应理解为 A.例高于律,律可弃而不用 B.二者毫无关联 C.例以补律,不可废律而专任例 D.例仅为装饰 6.廷行事在秦之后为哪一时期所承袭并有「比」「故」之类 A.周代 B.汉代 C.唐代 D.元代 7.廷行事被后世学者视作类似于 A.科举之文 B.乐府之诗 C.医方之谱 D.判例(以成事为法) 8.就实质而言,廷行事表明秦代法制 A.成文律与判例相辅,以弥律文之隙 B.全无成文之法 C.司法完全随意 D.判例从未被采用 9.关于廷行事运用的限制,正确的说法是 A.可任意比附不论是否相类 B.只可用于死刑 C.仅皇帝可援引 D.援引须案情相类,不可牵强比附 10.廷行事主要见载于 A.秦简等简牍文献的记载 B.唐诗 C.宋词 D.明清小说 三、材料解析题(共 4 小题,第 11 题 16 分,第 12—14 题各 18 分,共 70 分) 第11题 阅读下列材料,结合所学内容回答。   材料一 史载: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遇事有律无明文者,吏则引前官已断之事以为准,谓之廷行事。(据有关秦简与文献改写)   材料二 又载:廷行事者,官府已行之事例也;断狱之吏遇疑,则比而附之,使轻重有所据。(据有关秦简与文献改写)   (1)根据材料一,说明廷行事之所由生。   (2)根据材料二,说明廷行事的性质与运用。   (3)综合材料一、二,说明成例与律文如何相辅。 第12题 阅读下列材料,结合所学内容回答。   材料三 又载:廷行事之积也,吏或倚其熟习而上下其手;上成之断,下亦奉以为式。(据有关秦简与文献改写)   材料四 又载:汉承秦制,断狱亦有比、有故,皆以已行之事为后事之则,其源实出乎秦之廷行事。(据有关文献改写)   (1)根据材料三,说明廷行事积久所生之弊。   (2)根据材料四,说明汉对秦廷行事的承袭。   (3)综合材料三、四,说明成例之制何以利弊相参。 第13题 阅读下列材料,结合所学内容回答。   材料五 又载:近世出土秦简,多有廷行事之文,足证秦代司法实以律例并行。(据有关简牍研究改写)   材料六 又载:论者谓秦之廷行事,以成事为法,其意与后世判例相通,可藉以窥秦法之实。(据有关研究改写)   (1)根据材料五,说明出土简牍对认识廷行事的作用。   (2)根据材料六,说明廷行事与后世判例的关系。   (3)综合材料五、六,说明实物文献与学人论断二者如何互证。 参考答案与评分说明 二、单项选择题   第1题 B;第2题 D;第3题 A;第4题 C;第5题 C;第6题 B;第7题 D;第8题 A;第9题 D;第10题 A 三、材料解析题 第11题   (1)其所以生,材料一可分两层看。其一在繁:所说秦法繁密、网罗甚严说明,其以法绳万事,凡绳万事者其文必多;所说律无明文处时或有之说明,其有限之文不能尽无穷之事,凡有限者其隙生。其二在准:所说吏引前官已断之事以为准说明,其求成式以决疑,凡求成式者其例乃立。合而观之,法繁而隙生,隙生而求准,准成则是廷行事之所由生。   (2)其性质与运用,材料二可分两层看。其一在质:所说官府已行之事例说明,其非律而为故事,凡故事者其用为辅;所说比而附之说明,其遇有类同则取为准,凡可准者其断为一。其二在用:所说断狱之吏遇疑则引说明,其权在司狱之吏,凡权在吏者其引为常;所说使轻重有所据说明,其引例以杜擅断,凡有所据者其狱为平。合而观之,质以为体,用以为准,便是其性质与运用。   (3)其相补,宜分两层说。就在律说:合材料一所说律无明文观之,则律之所阙者赖例以填,凡填其阙者其法乃周,此其一。就在例说:合材料二所说比附使轻重有据观之,则例之所施者本于律之意,凡本于律者其例不僭,此其二。合而观之,律立其常,例济其变,常变相须而后疑狱得决,便是相辅之理。 第12题   (1)其弊,材料三可分两层看。其一在吏:所说吏倚熟习而上下其手说明,其久习例者或玩法以徇私,凡玩法者其法为敝;所说援引之权在吏说明,其轻重或出于一己,凡出于己者其公易失。其二在积:所说上成下奉以为式说明,其例愈积而律愈隐,凡积例者其本易晦;所说奉为式说明,其或泥于故事而不知变通,凡泥者其用为滞。合而观之,权移于吏以为其弊,例积而律晦以为其失,便是所生之弊。   (2)其承袭,材料四可分两层看。其一在制:所说汉承秦制说明,其断狱之法则一脉相沿,凡相沿者其绪未绝;所说亦有比、有故说明,其名虽异而实同,凡实同者其源为一。其二在源:所说其源实出秦之廷行事说明,其以已行之事为则之法则自秦启之,凡启之者其功在先。合而观之,制以相承为其表,源以相出为其里,便是汉对秦的承袭。   (3)其利弊相参,宜分两层说。就在利说:合材料四所说汉承以为则观之,则成例能使断狱有所据而不致失序,凡有据者其法为稳,此其一。就在弊说:合材料三所说吏或玩法观之,则成例之权若寄于不肖之吏,则法反为其所私,此其二。合而观之,成例本以济法,而积久或转以病法,用之得其人则利,失其人则弊,便是利弊相参之由。 第13题   (1)其作用,材料五可分两层看。其一在证:所说秦简多有廷行事之文说明,其以实物证史书记载之不诬,凡实物证者其信为坚;所说足证律例并行说明,其补前人之未详,凡补详者其知为确。其二在实:所说实以律例并行说明,其可见秦司法之真状,凡见真状者其论有据。合而观之,简以证其有,文以明其用,便是出土简牍的作用。   (2)其关系,材料六可分两层看。其一在意:所说以成事为法说明,其断狱取已成之事以为后则,凡以事为法者其与判例同趣;所说其意相通说明,二者虽名异而理同,凡理同者其源可会。其二在窥:所说藉以窥秦法之实说明,其由一制而见全代之法的精神,凡见精神者其识为深。合而观之,意以通其理,窥以见其实,便是与后世判例的关系。   (3)其互证,宜分两层说。就在物说:合材料五所说简牍有文观之,则实物先立其可信之基,凡基立者而后论断有所托,此其一。就在论说:合材料六所说与判例相通观之,则学人之见能抉实物之微意,凡抉微意者其知乃深,此其二。合而观之,物以实证,论以发微,实证与发微相须而后秦法之实乃显,便是互证之理。 复习备考提示 · 秦律中的廷行事,指官府已行、可比照援引的成例。 · 其生因在于律文有定而世事无穷,需成例补充律文之未备。 · 断狱之吏遇律无明文处,引廷行事比附以决。 · 例以补律,不可废律而专任例,援引须案情相类。 · 汉承秦制,断狱有比、有故,其源出于秦之廷行事。 · 廷行事近于后世判例,多见于秦简等简牍文献。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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