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三单元:法律与教化
法律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国家的统治工具,着眼于防范和惩处。
教化
教化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着眼于教育和引导。
相辅相成
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第10课 当代中国的法治与精神文明建设
第9课 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
中国
西方
中华法系特点:礼法结合
罗马法基础上发展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
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情呈现:驸马殴打公主致其流产案
公元 519年,北魏兰陵长公主怀孕期间,驸马刘辉却与平民张智寿的妹妹张容妃、陈庆和的妹妹陈慧猛偷情。
公主与驸马因此发生冲突,驸马忿怒之下将公主推到床下,用脚猛踩她的肚子,导致公主重伤流产。
判官任务:如果你是法官,你会如何处置驸马刘辉,平民张容妃和陈慧猛,以及她们的哥哥张智寿和陈庆和?请给出你的理由
驸马刘辉
平民张容妃和陈慧猛
哥哥张智寿和陈庆和
身份角度
法律角度
伦理角度
时代角度
本案涉及人物?
案情呈现:驸马殴打公主致其流产案
案情深入:公主颇严妒,辉尝私幸主侍婢,有身,主笞杀之,割其孕子,节解,以草装实婢腹,裸以示辉。辉遂忿憾,疏薄公主。——《魏书·刘昶传》
受害者同样曾为过错方,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判决?
门下省处奏:
辉以谋反罪入死刑。
容妃、慧猛与辉私奸,并处入死。
智寿、庆和知情而不加防限,配敦煌为兵。
辉行为本质是家暴与伤害,但因涉及皇族,被拔高为"谋反"类重罪。
→体现了北魏法律对皇族婚姻冲突的严苛惩处,也反映出贵族犯罪在定罪时的政治化倾向。
二者因知情却未加防范限制,被发配充军
→这体现了北魏社会对家族伦理责任的强调,要求亲属对家人的行为负有监管义务,否则将受到惩处。
二者本质为婚外私通,北魏对此严厉打击。
→也反映出当时女性在这类案件中处于弱势,往往成为男性过错的"连带受罚者"。
案情呈现:驸马殴打公主致其流产案
(尚书省执日)案件复核:案《斗律》"祖父母、父母忿怒,以兵刃杀子孙者五岁刑;殴杀者四岁刑,故杀者,各加一等。
案容妃等,罪止于奸私,何得同宫掖之罪。
案智寿口诉,妹已生二女于其夫,则他家之母,若私门失度,罪在于夫,衅非兄弟。况期亲相隐,私奸之丑,岂得以同气相证。
法律对家庭纠纷已有明确且较轻的量刑标准,而本案中对张容妃、陈慧猛、张智寿等人的处罚远超此范畴,存在法理失衡。
指出二人"罪止于奸私",即仅构成婚外私通罪,不应等同于"宫掖之罪"(涉及宫廷内部的重罪,如危害皇族尊严、后宫秩序等)。这一观点否定了原判决将普通私通行为拔高为重罪的做法,强调罪名需与行为本质匹配,避免过度定罪。
从两方面提出异议:
- 身份层面:张容妃已嫁人生女,属于"他家之母"(夫家成员),其行为过错应由丈夫追责,而非兄长(张智寿)承担;
- 伦理层面:依据"期亲相隐"原则(古代法律允许亲属间隐瞒一般性过错,以维护家族伦理),私通属于家族隐私丑事,兄长不应被强制作证或连带受罚,原判决让其"配敦煌为兵"缺乏伦理与法律依据。
原判决与现代法律对比
罪名定性
存在扩大化:将私通定为"宫掖之罪",家暴拔高为"谋反罪"
应当精准化:私通仅"罪止于奸私",否定"宫掖之罪""谋反罪"的不当定性
应当严格匹配:行为与罪名一一对应(如婚外情不入刑,家暴按故意伤害/虐待罪定罪)
亲属责任认定
连带化:兄长因"知情未防"被追责,无视婚姻身份与家族伦理
应当个体化:已嫁女性过错由夫家追责,兄长适用"期亲相隐",不应连带受罚
应当独立化:责任仅由行为人承担,亲属无监管连带责任,无"连坐""相隐"特殊规则
法律条文适用
脱离条文:未援引《斗律》等具体法条,凭身份与主观判断量刑
应当依法援引:以《斗律》亲属犯罪量刑标准为依据,质疑处罚过重
应当严格依法:必须援引具体法条(如《刑法》《反家庭暴力法》),量刑有明确尺度
是什么造成了中国古代法律有这些如今看来并不理智的特点呢?刘辉案放在历代中国,判刑一致吗?
中国古代“法治”:让君主利用刑律,强化集权,是专制王权的统治手段
课程标准:
知道中国先秦时期成文法的产生过程,以及这一时期思想家对德治、法治关系的讨论;知道自西汉起历代王朝法律、礼教并用的统治手段
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第八课
重点关注:
1、如何看待先秦的德治与法治之争;2、律令儒家化的发展历程是怎样的?3、从宋朝到清朝,乡约呈现出怎样的变化?
(一)夏商西周时期
——德治与法治的起源
1、德治思想的产生
(1)夏商:
君王及奴隶主贵族可以随意残害奴隶。
材料1:《史记·殷本纪》曰:"于是纣乃重刑辟,有炮烙之法,炊炭其下,使罪人步其上"。
材料2:商代的人祭之风很盛,人牲和兽牲用于祭祀祖先神;用人和犬牲进行奠基等等。其用人之多,手段之残忍,后人无法想象。
夏商时期,若刘辉殴打贵族公主,直接入极刑——贵族拥有任意解释法律和残害奴隶的权利
①为了维护社会等级秩序,建立了以宗法为核心的礼制;
(2)西周:
②同时提出敬天保民的思想,有一定进步性。
《尚书》里保存不少西周初年的文诰,每篇都说到如何治民。《无逸篇》说治民要先知稼穑之艰难,怀保小民,惠鲜鳏寡;《立政篇》说继自今文子文孙,其勿误于庶狱庶慎。重农与慎狱尤为重要……要永命必须保民。
——范文澜《中国通史》
规范秩序,缓和矛盾
礼使贵贱有等
乐使上下和同
天命观:天命无常,惟德是亲,君主有德,天命所归。
(一)夏商西周时期
——德治与法治的起源
1、德治思想的产生
(1)夏商:
君王及奴隶主贵族可以随意残害奴隶。
(一)夏商西周时期
——德治与法治的起源
2、法治思想的产生
(1)夏商周:
夏《禹刑》,商《汤刑》,周《九刑》。
早期国家可能已经有了法律
九刑基本沿袭商朝的五刑制度(墨、劓、剕、宫、大辟共五刑),又增加了赎、鞭、扑、流等四种刑罚,称以上的九种刑罚为为西周的九刑。
夏商周时期颁行的刑书上只有刑名、刑种的规定,而无确切的罪名,人民对罪与非罪的区别只能依据传统的观念及社会道德、风俗习惯去加以甄别。
——武树臣:《中国成文法的起源》
习惯法
(1)夏商重刑轻德,西周明德慎刑(敬天保民)
(2)由贵族掌控,有明显的阶级性质。
3、特点:
1、德治思想的产生
(二)春秋战国时期
——德治与法治之争
1、背景
(1)经济:生产力发展引发社会阶级关系变动;
(2)政治:王室衰微,大国争霸,兼并战争,礼崩乐坏;
(3)思想:诸侯国君寻求治国新思想,儒家德治与法家法治思想影响最大。
【德治】儒家学说倡导的一种道德规范,被封建统治者长期奉为正统思想。德治要求统治以身作则,注意修身和勤政,充分发挥道德感化作用,重视对民众的道德教化。
【法治】先秦时期法家的政治思想,主张以法治国。中国古代法治有着"法自君出"的特点,突出君主的无上权威,帝的言行就是法律,所以法家的"法治"是"君权至上""国权至上"的法治。
2、第一次德治与法治之争:
子产作刑书
法治
春秋时期,郑国名相子产"铸刑书",制定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
德治
晋国大夫叔向反对刊布法律,理由是刑罚适用于乱世,公布刑书会使老百姓更注重争端,而不顾道德礼义。
思考:叔向反对"铸刑书"的实质,以及 "铸刑书"的历史影响
(二)春秋战国时期
——德治与法治之争
思考:叔向反对"铸刑书"的实质,以及 "铸刑书"的历史影响
实质:维护奴隶主贵族解释法律的特权。
影响:①子产"铸刑书"限制贵族特权,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平民的利益。
(成文法取代习惯法的通用意义)
②刑书具有鲜明的改革色彩,为法家的"以法治国"提供经验,也
为历代王朝法制建设的发展奠基。
③对维护封建经济基础、促进封建社会的形成起到推动作用。
3、第二次德治与法治之争:
儒家与法家之争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商君书·开塞》
儒家
法家
案情呈现: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2、第一次德治与法治之争:
子产铸刑书
(二)春秋战国时期
——德治与法治之争
如果你是当时的统治者,你会采纳哪家的主张?为什么?
(二)春秋战国时期
——德治与法治之争
3、第二次德治与法治之争:
儒家与法家之争
法
学派 人性论 代表 政治主张
儒家
法家
人性善
人性恶
孔子
孟子
"为政以德""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不过度消耗民力
"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敛",民贵君轻
商鞅
韩非
在秦国颁行了一系列法令,保护新兴地主阶级的权益
君主以法、术、势驾驭臣下;君主赏罚分明,则臣民必能守法奉令;主张"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法家:"法",指官府制订的法律和制度。"术",指君主驾驭群臣的权术和手段。"势",指君主借以统治人民的权势和地位。
特点:法家主张法治和变革,加强君主集权,奖励耕战。提倡以法和刑管理国家(霸道);儒家主张"德治、仁政",重视民生与民意;提倡以礼(道德教化)治理社会(王道)
如果你是当时的统治者,你会采纳哪家的主张?为什么?
"以法为教":是先秦法家主张的专以国家政策法令为教育内容的制度。认为法令为治国之本,可规范人们的行为、富国强兵,故必须使民众懂法、守法,做到"法必明,令必行"
"以吏为师":是先秦法家的教育主张,是以政府官吏承担教育民众职责的制度
战国时期,孟子得到梁惠王接见。 梁惠王见面的第一句话是:"叟不远千里而来,亦将有以利吾国乎?"孟子却回答说:"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
(二)春秋战国时期
——德治与法治之争
3、第二次德治与法治之争:
儒家与法家之争
思考:战国时期儒家、法家争论的焦点是什么?哪一派更符合时势?
焦点——治国手段 :儒家主张以道德礼义教化民众,法家主张以法治国。
法家:既能带来富国强兵的现实利益,也符合君主专制的需要。(√)
材料1:孔子明王道,干七十余君,莫能用。
材料2:秦王曰:"嗟乎!寡人得见此人(韩非子)与之游,死不恨矣!"
——均摘编自《史记》
评价:
①儒家主张虽不适用于兼并战争激烈的战国时期,仁政与德治思想,难以落到实处,但儒家重视民生与民意,推动了民本思想发展。
②法家思想既能带来富国强兵的现实利益,又满足了各国君主专制的愿望,但严刑峻法,易造成暴政。
结果:
在法家思想的指引下, 秦国富国强兵,最终统一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
(二)春秋战国时期
——德治与法治之争
3、第二次德治与法治之争:
儒家与法家之争
儒法之争的实质:
儒法之争表面上看是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问题,深层次挖掘却是人性之争,即人性是善还是恶,儒法两家德治与法治的理论基石都是各自的人性论。儒家认为人性是有善端的,可以通过施政者的教化去其"劣端",以德服人,从内心深处唤醒人们的"羞恶之心",形成一道防御犯罪的堤防,使社会安定。法家的法治思想也建筑在对人性的认识上,表现为绝对的"性恶论",它不仅认为人"不免于欲利之心",还认为人心总是利己而害人的,不但君臣之间,甚至父母子女之间都是一种利害关系,故其主张重刑,强调用刑罚的威慑作用来维护社会秩序。
春秋战国时期儒家不受统治者重视,从而引起了儒学传承者的分流。孟子主张人性本善。荀子则主张人性本恶,认为王公士大夫只是因为学习了礼变得善了,可以用礼乐来对待。而庶民不知礼,所以只能用刑罚来制服。就是说荀子一方面强调教化的作用,另一方面也主张礼法并施。
(他的两个徒弟——李斯、韩非)(相同点——人性本恶,需要礼法来约束。韩非、李斯放大了"法治"一面,丢掉儒家礼仪教化,走向单纯重法重刑,自成法家体系;虽主张严刑峻法,强化君主专制,但认为一些基本的、有利于君主统治的道德规范还必须遵守
(一)秦汉时期——律令并行
1、秦朝:
(1)指导思想:
(2)内容:
(3)实施:
法家思想治国,推动了律的编纂
①朝廷发布法律文告,称"令";②律为当时最主要的法律形式。
礼法对立
坚持轻罪重罚,严刑酷法
睡虎地秦简
生命刑(死刑):弃市、腰斩、车裂、枭首
肉刑:黥刑、 劓刑、刖刑、宫刑
徒刑(劳役刑):城旦春、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
耻辱刑: 髡刑、耐刑
财产刑与连坐刑:财产刑、赀刑、没刑、 连坐刑、 什伍连坐、族刑
其他附加刑: 笞刑、迁刑
"五人盗,臧(赃)一钱以上,斩左止,有(又)黥以为城旦;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黥劓以为城旦;不盈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钱,黥为城旦;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钱,(迁)之。
——《云梦秦简·法律问答》
律:通过正式立法程序制定、 颁布、实施的法律文律。(如《田律》、《盗律》..)
令:君主就一时一事而以命令形式颁布的法律文件
教化方面,"设三老以掌教化",这是对民众实施普遍的思想教化的政策。
单纯严刑峻法,能否让国家长治久安?
“秦之失,在于政,不在制”——(唐)柳宗元《封建论》
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建立了以皇帝为中心的高度集权的政治制度,使皇帝成为集立法、行政、司法大权于一身的最高主宰。据史籍记载,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自称为始皇帝,改"命"为"制",改"令"为诏,使之成为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规范。同时,他"昼断狱","夜理书",把行政、司法也都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因此,维护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力和权威,是秦朝立法、司法的首要原则。
"法治"和"重刑"是法家的基本主张。从历史记载中可以看出,秦始皇执政以后,把法律、法令推到治国的最高位置,长期的法治使法律、法令在秦朝社会生活中具有广泛的权威性。在推崇"以法为本"的同时,秦统治者也把"重刑"原则推向极端,对全国实行空前严酷的刑罚统治。大历史上看,秦朝刑罚种类繁多,行刑方法之残酷,为其他各朝所莫及。"法治","重刑"也是秦朝法律制度的基本特色。
2、以法为本,轻罪重刑
法治的特点
1、法自君出,维护君主专制
为实行"法治",秦始皇朝统治者极为注重立法工作,立法的范围不断扩大,法律规范也越来越细密。从现存的历史资料看,秦朝的法律包括刑事、民事、经济、行政、诉讼等各大类,内容涉及军事、外交、皇室警卫、社会治安、商业、金融、手工业、农田水利、司法诉讼等各个方面。事无大小皆有法式也是秦朝法制的基本特色。
3、内容丰富,体系完备
为了使法律、法令能在更广的范围、更深的层次得到贯彻和施行,秦朝鼓励并要求全体臣民学法、知法,规定为官者必须通晓法律,民众学习法律则应"以吏为师"。这也是秦朝法制的特色之一。
4、以法为教,民以吏为师
(一)秦汉时期——律令并行
2、汉朝:
"春秋决狱"(以经断狱):在审判案件时,如遇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虽有规定却不符合儒家道德的案子,则以儒家经义《春秋》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妻悍而夫殴笞之,非以兵刃也,虽伤之,毋罪。
妻殴夫,耐为隶妾。
子贼杀伤父母,奴婢贼杀伤主、主父母妻子,皆枭其首市。
盗臧直过六百六十钱,黥为城旦舂;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钱,完为城旦舂;不盈二百廿到百一十钱,耐为隶臣妾;盈百一十到廿二钱,罚金四两;不盈廿二钱到一钱,罚金一两。
汉朝在继承、改革和发展秦律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形成了以汉《九章律》为代表的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上,汉代的立法活动为后世传统中国社会的法律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汉律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礼入于刑”,从而确立了礼法合流、刑德并用的立法原则。受儒家思想影响,汉朝也重视礼治,用儒家思想来解释律令,称“以经断狱”。
(一)秦汉时期——律令并行
2、汉朝:
①汉承秦律,制定《九章律》;②律令并行。
(1)内容:
(2)实施:
"春秋决狱"(引经决狱)
张家山汉简
《二年律令》
礼法结合,德主刑辅(重教化,轻刑罚)
思考:汉朝的律令与秦朝相比有什么变化?
汉承秦制,沿袭秦律制成了《九章律》,废除严刑峻法,也颁布法律文告,称“令”受儒家思想影响,汉朝也重视礼治,用儒家思想来解释律令,称“以经断狱”。
汉朝儒家思想融入法律(礼法结合)的原因?
①吸取秦朝教训:秦朝用法家思想治国,严刑峻法导致速亡,使汉朝认识到单纯依靠严刑峻法难以长治久安。
②统治现实需要:儒家提倡的“三纲五常”等伦理观念,能更有效地维系社会关系、构建等级秩序,符合汉朝巩固统治的需要。
③官方意识形态确立:汉武帝采纳董仲舒建议“尊崇儒术”后,儒家成为主流思想。
律令儒家化的开始
(一)秦汉时期——律令并行
原则:以儒家伦理为准则,“原心定罪”
——即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是否符合儒家道德(如忠孝、仁义)来判断罪行轻重。若动机符合伦理,即便行为触犯法条,也可从轻处理;反之,若动机违背伦理,即便行为未触犯法条,也可能加重处罚。
实质:是强调根据犯罪动机、目的、心态等主观因素来定罪量刑。
材料:时有疑狱日: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仲舒断日: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诗》云:螟蛉有子,蜾赢负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而不当坐。——徐世虹《中国法制史》
思考:判决体现了什么样的原则,体现了什么样的特色?
特色:伦理道德高于法律
作用:弥补法条局限(汉代法律多承袭秦律,较为严苛。儒家学者通过引用《春秋》等经典中的案例和义理,对僵硬的法条进行变通,使判决更符合儒家倡导的伦理秩序)
代表人物:董仲舒是“以经断狱”的主要推动者,他通过对《春秋》微言大义的解读,将儒家伦理引入司法,形成了一套独特的审判原则。
影响:这一做法开启了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使儒家思想逐渐渗透到法律实践中;为后世儒家伦理全面融入法典奠定了基础。但同时,其主观化的裁判标准也可能导致司法随意性,对法律的确定性产生一定影响。
(二)魏晋时期——律令儒家化
1、原因:
2、特点:
3、量刑原则:
4、目的:
①汉武帝以后儒家思想成为主流,儒家知识分子以经注律并逐渐主导了律令修纂。
②魏明帝设律博士,专用儒家思想解释律令。
以经注律,律令儒家化。
维护三纲五常(维护尊卑秩序,法律强化了对君权、父权、夫权的维护)
(准五服以制罪)
亲属之间的尊卑亲疏
所谓“准五服以制罪”就是按照五服所表示的亲属关系远近及尊卑,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凡是卑幼伤尊长,如杀祖父母、父母,处分重于常人相杀。反之,尊长杀卑幼,刑事任轻于杀常人。亲属相盗越亲越轻。
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五常:仁、义、礼、智、信
五服本是丧服制度,指家里有人去世,亲属按照血缘亲疏,穿五种不同麻布丧服、守不同时间的孝,以此划分血缘远近,由亲到疏五等。
(三)唐朝时期
1、法律(律、令、格、式):
——法律儒家化的完成(礼法结合,法系定型)
律令格式,是中国隋唐时期法律的基本表现形式。
律:是对各种违法行为的惩罚条文;令:是制度、规章的规定;格:是用来防止奸邪的禁令,对律的补充和变通条例;式:是官府机构的各种章程细则(“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事”)。
(1)过程:
①唐初:律删繁就简。
②唐高宗永徽年间,在《贞观律》的基础上修订颁布《永徽律》。
③唐高宗又命人对律文逐条解释,撰成《永徽律疏》,即《唐律疏议》。
(2)特点:
唐律是礼法结合的典范,如对儒家伦理中的孝特别重视
①地位:《唐律疏议》继承了汉魏以来法律制定和阐释的经验,是中国现存最早、最为完整的封建法典,是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
②是历代王朝创制法律的蓝本
③标志着律令儒家化的完成。(唐代法律是礼法结合的典范,推动民间礼俗的成文法化。)
【概念阐释】中华法系
以伦理法为基础的中国古代法律和效法中国法律制定的东亚、东南亚国家古代法律的总称。其特点包括:重视成文法典、强调礼法结合、诸法合体、重视家族伦理,民法与刑法不分(重刑法轻民法)、君权至上、无独立司法等。在唐朝以后的历代,中华法系亦有新的发展。清末至民国初年,随着西方法律体系的引进,中华法系逐渐解体。
(3)影响:
(三)唐朝时期
1、法律(律、令、格、式):
——法律儒家化的完成(礼法结合,法系定型)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概括《唐律疏议》的特点
材料1:《唐律疏议》:诸詈(骂)祖父母、父母者绞, 殴者斩。
材料2:《唐律疏议·名例》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两者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材料3:礼的精神完全融入于唐律之中,礼允许的行为,唐律也允许,礼不允许的,唐律也基本不允许。礼是唐律内在的灵魂,唐律是礼外在的表现。《唐律疏议》中有大量的概念、原则、律条都来源于礼。
材料4:唐朝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律、令、格、式。律文之外,还要制定疏义(按:法律条款的司法解释),这也是由法学家集体完成的。
材料5:唐代的法律内容十分广泛,它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经济、诉讼、婚姻等等。唐代的刑法更是十分先进,它继承前代的成果,实行罪刑法定主义,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定罪量刑,不能由法官个人随意做出裁断。
③语言精练,立法技术高。
①重视孝道,孝道入法;
②德主刑辅,依礼制律,礼法合一;
④体系完备,内容广泛,审慎严密;
(三)唐朝时期
——法律儒家化的完成(礼法结合,法系定型)
2、教化:
祭祀之事为吉礼,丧葬之事为凶礼,
军旅之事为军礼,
宾客之事为宾礼,
冠婚之事为嘉礼。
中国古代家训形式丰富多样,比如“家书”、“家训”“家训诗”等,与儒家思想关系密切。
(南北朝)颜之推
推进基层治理,强化专制统治
(1)提倡礼治。开元二十年(732年),唐朝政府颁行《大唐开元礼》,这是一部体系庞大、体例严谨内容繁复的礼仪法典,也是秦汉以来封建礼仪制度的集大成。
(2)注重基层教化唐朝政府推广魏晋南北侧以来重视家训的经验,强化基层教化。
3、唐朝社会治理的特点:
礼法结合,提倡礼治,重视家训经验,强化基层教化
体系庞大、体例严谨、内容繁复、集大成者。
材料1:《史记·太史公自序》:儒者博而寡要,劳而少功,是以其事难尽从,然其序君臣父子之礼,列夫妇长幼之别,不可易也;法家严而少恩,然其正君臣上下之分,不可改矣。
材料2:儒家学说有多面性,如儒家也并不完全排斥法律与刑罚,儒家提倡的“礼”本身也有一定的约束力,孔子本人还做过鲁国的最高司法长官司寇。像法家一样,儒家思想也有中央集权统一思想的萌芽,只不过希望这种统一是由周天子或仁君来完成。正是这种多面性,可以说明儒家学说为什么总能发展出适合封建时代统治阶层需求的统治学说。
材料3:今师异道,人异论,百家殊方,指意不同,是以上亡以持一统;法制数变,下不知所守。臣愚以为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邪辟之说灭息,然后统纪可一而法度可明,民知所从矣。——《汉书·董仲舒传》
P47思考点:为什么法律与儒学的结合会越来越紧密?
①儒法各有侧重,具有互补性;
②儒学的多面性,
适应统治阶级需要;
③儒学成为主流思想后,向法律渗透;
④秦朝严刑酷法二世而亡的教训。
⑤大批儒家知识分子获得修订法律的机会,用儒学思想改造现行法律。
(一)法律制定
1、宋朝:
2、元朝:
3、明朝:
4、清朝:
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大明律》,在司法实践中特别重视“例”,重修《问刑条例》,开创律例合编
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宋刑统》、《天圣令》
对唐宋法律整体上弃而不用,在司法实践中广泛援引唐律
沿袭《大明律》,重视例,制定了《大清律例》
《宋刑统》编纂于963年,条目与《唐律疏议》基本相同,只是有些内容略有改变
《天圣令》以唐《开元二十五年令》为蓝本。
《大明律》
《大清律例》
律:古代法律的基本法
例:特别法,效力在律之上
思考:宋朝以后的法制建设有什么特点?
多以《唐律》为蓝本;开创了律例合编的新体例。
(二)社会教化
1、宋朝:
①宋朝儒学开始向基层渗透,并发展出程朱理学;
(从北宋周敦颐到南宋朱熹)
②程朱理学在南宋后期逐步确立统治地位(程颢、程颐、朱熹)
③儒学士人投身基层教化,以乡约教化乡里。
(2)表现:
(1)原因:
①社会层面:
②乡里层面:
通过控制教育与科举、授徒、书院讲学等方式;
乡约、族规、家训成为士人教化乡里的范本;
乡约:乡里中订立的共同遵守的规约,是民间儒学士人自发的道德教化组织,是理学向基层渗透的一种新形式。
《吕氏乡约》
乡约创立:北宋吕大均撰写的《吕氏乡约》,是儒学士人教化乡里的范本。地位:是我国最早的成文乡约,对明清的乡村治理模式影响很大。
南宋:朱熹
约律分立
德谓见善必行,闻过必改,能治其身,能治其家,能事父兄,能教子弟,能御僮仆,能肃政教,...能决是非,能兴利除害,能居官举职—《吕氏乡约》
③家庭层面:
理学深入族规、家训中,朱熹《家礼》和《小学》成为家庭和幼童行为规范。
凡诸卑幼,事无大小,毋得专行.必咨禀于家长.凡为人子者,出必告—朱熹《家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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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明清:
明朝
清朝
①明后期,乡约改为宣讲明太祖朱元璋的“六谕”;
②六谕主劝谕,但也有禁约成分,使乡约逐渐带有强制力;
③明朝儒学士人引用《大明律》解释《六谕》,不遵守乡约的老百姓违反要受处罚或治罪。
①清朝乡约基本延续了明朝的模式,但宣讲内容变成了康熙帝“圣谕十六条”和雍正帝《圣谕广训》
②原本由儒学士人发起的教化百姓的乡约,经政府利用和推广而具有约束力,并与法律合流
约律融合,约为律用(乡约的发展和延续)
(二)社会教化
思考:从宋朝到清朝,乡约所讲内容的变化、变化的原因和积极作用?
材料:宋代一些地方实行乡约制度,其主要功能是扬善惩恶,制定规约进行道德教化,并建立民间组织和相关的赏罚制度.明清时期,宣讲“圣谕”成为乡约最重要的内容.当时,由地方官吏广泛推行乡约制度,设立乡约组织,每月召集百姓宣讲、教化.康熙九年颁布了乡约组织必须宣讲的《上谕十六条》,内容包含“重农桑以足衣食”“训子弟以禁非为”等。——据杨开道《中国乡约制度》等
变化
①宋代以道德教化为主,明清增加了宣讲“圣谕”的内容,强调顺从安分守己,经政府利用和推广而具有约束力,并与法律合流;
②乡约从民间自发到地方官吏推动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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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
积极作用
①明清君主专制强化;②明清之际商品经济的发展;
③理学在南宋确立统治地位;④政府加强基层社会控制的需要。
①政治: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加强基层社会治理;
②经济:有利于发展生产,促进经济发展。
③社会:有利于匡正民风,协调人际关系
④思想:促进了儒家文化和传统道德的传播,提高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
总结提升
探究:结合所学和材料,思考“礼法结合,儒法并用”这一特点有何影响?
材料:由于礼的侵入,法律思想的德化,法律制度的儒化,使道德高于一切,法律始终处于从属地位。在人们的意识中道德的标准高于一切,道德意识较强,法律意识是服从于道德意识的。另外,由于德礼为先,属主导,将法的作用限制到一个极小的范围即罚以内,人们对于法的认识仅在于是镇压、惩罚,这样一来,人们避犹不及,更谈不上运用和掌握。
——郑永流 萧伯符《再议中国法律思想发展的基本线索》
(1)积极:①推动中华法系的发展,进一步弘扬了儒家传统道德伦理。
(1)积极:②以礼入法,慎用刑罚,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
(2)消极:①礼法结合,道德和法律界限模糊化,判案主观性和随意性强。
(2)消极:②不利于人民法治意识的形成,法治意识淡薄。
总结提升
时代 法律 教化 礼法关系
夏商西周 禹刑、汤刑、九刑(早期国家可能已经有了法律)(习惯法) 夏商:重刑轻德
西周:礼乐制、敬天保民
春秋战国 成文法诞生,法家思想盛行 礼崩乐坏,儒家德治思想
秦 秦律,严刑峻法 焚书坑儒,以法为教
汉 汉承秦律,有《九章律》、
《二年律令》 独尊儒术
魏晋 以经注律,律令儒家化
唐 《唐律疏议》,中华法系确立 大唐开元礼
宋 《宋刑统》《天圣令》 《吕氏乡约》《家礼》等
元 司法实践中援引唐律
明 《大明律》、律例合编 明太祖六谕
清 《大清律例》 圣谕十六条、《圣谕广训》
礼法并存
礼法对立
德主刑辅
礼法合一
约律分立
约律融合
约为律用
总结提升
总结提升:结合材料分析,分析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特点及影响因素?
材料1:中国传统的法律体系从秦汉时开始形成。汉律特别强调皇权至上,法自君出……其法制的指导思想为礼法并用,以礼入法,儒家经义成为法理的基础,坚持德主刑辅,先教后刑,奠定了此后法制体系“礼刑一体”的基本框架。
——张岂之《中国历史十五讲》
材料2:在历史的推移和王朝的更迭中,法制虽代有损益,但“诸法合体”、“政刑不分”的旧法律结构形式到清末却始终未变。自古以来,中国的法典基本上是刑法典,但又包含有民法、诉讼法及行政法等法律内容,形成了“民刑不分,诸法合体”、民商不分,实体法与程序法无别的法律结构。所谓“往昔律书体裁虽专属刑事,而军事、民事、商事以及诉讼等项错综其间”,指的就是这种情形。
——陈旭麓《近代中国社会新陈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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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提升
总结提升:结合材料分析,分析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特点及影响因素?
(1)自成体系,历史悠久、源远流长
(2)法自君出、法定特权: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法律是维护专制统治的工具
(3)司法从属于行政,法治为人治服务
(4)礼法结合:以礼教为指导原则,礼法结合
(5)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法律以刑为主(刑法与民法)
(6)深受儒家思想影响
影响因素:自然经济;宗法观念;专制统治;儒家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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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1、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具有临事制刑,不预设法的传统。到春秋后期,一些诸侯国开始打破旧的法律传统,如郑国子产铸刑书、郑国邓析作竹刑、晋国赵鞅铸刑鼎。这一转变( )
A、反映等级秩序走向瓦解 B、说明法家思想更适应现实需要
C、适应阶级关系变动需要 D、表明郑国和晋国率先走向法治
C
2、睡虎地秦简记载,父亲控诉亲子不孝,可以请求政府将其杀死或断足流放,政府会予以照办。同时,法律规定父亲私拿亲子财物的行为属于家事领域,会被当作无罪来处理。这说明,秦朝( )
A、注重宗法伦理 B、刑罚制度严苛
C、社会秩序混乱 D、基层管理严密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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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3、汉武帝时期,官员审判案件时可以将《诗》《书》《礼》《易》《春秋》,特别是《春秋》中所集中体现的封建伦理观念作为判案依据,史称“春秋决狱”。这说明( )
A.“五经”收录了大量法律文献 B.儒家伦理成为治国的重要依据
C.汉武帝推崇依法治国的理念 D.汉代司法审判充满了人文色彩
4、秦朝法律规定,私拿养子财物以偷盗罪论处,私拿亲子财物无罪;西晋时规定,私拿养子财物同样无罪。这一变化表明,西晋时( )
A.养子亲子权利相同 B.血缘亲情逐渐淡化
C.宗族利益受到保护 D.儒家伦理得到强化
B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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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书院祭贤始于北宋的岳麓书院,祭祀对象主要包括儒家的先圣先师、先贤先儒、乡贤先祖。祭祀的祠宇具有开放性与公共性,书院之外的人员也可以参加书院祭祀活动。据此可知,宋代书院( )
A.具有社会教化功能 B.推动了科举教育发展
C.受佛道思想的影响 D.服务于封建专制统治
A
6、宋代的乡约制度其功能主要是扬善惩恶,制定规约进行道德教化,并建立民间组织和相关的赏罚制度。明清时期,宣讲“圣谕”成为乡约最重要的内容,由地方官吏广泛推行。这一变化反映了( )
A.皇权势力的不断强化 B.基层社会民主的完善
C.道德教化功能的丧失 D.民间自治精神的宣扬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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