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高中历史选择性必修1《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目录
教学内容分析
学情分析
教学目标分析
教学过程分析
教学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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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材分析
中国古代法治与教化
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
当代中国的法治与精神文明建设
1、单元核心概念:法律与教化
2、 本课地位:本单元的开篇奠基课,与第9课中西方法律传统形成对比,为第10课当代中国法治建设提供历史根基与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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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情分析:
1、已有基础:《纲要上》侧重让学生全面理解儒家、法家思想的具体主张及变化,对各时期的社会背景有一定了解;
2、认知短板:《选必一》聚焦法治与教化,学生对于“礼”与“法”的内涵及其关系比较陌生。
3、学习障碍:古文史料阅读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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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学目标:
水平1、2:了解中国先秦时期成文法的产生过程,以及这一时期思想家对于德治、法治关系的讨论;理解自西汉起历代王朝法律、礼教并用的统治手段。
水平3、4:能够用唯物史观解释“法律儒家化”趋势,理解儒家思想在中国古代法律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能够探究礼法结合思想对当代依法治国的启示。
重点:
古代法治与教化演变脉络;
礼法结合的过程
难点:
唯物史观解释“法律儒家化”趋势,理解礼法结合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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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先秦之父与子
思考:1、根据材料,概括孔子对“子告父”的态度及体现的治国思想?
2、韩非子是否赞同令尹的做法?体现何种治国思想?
3、结合时代背景,你更认同哪一种主张。
四、教学过程:
选材:选择了春秋战国时期的子告父的一件事,两则材料,先在学生思想上造成该不该告的冲突,第三问的设计是为了引导学生得出时代的选择,我又反问学生儒家有没有合理性,这是学生内心的选择。
观汉朝之父与子:
甲父乙,将甲遗弃。甲长大,殴乙。
子牧杀父母,殴詈(li,辱骂)泰父母、父母…… 及父母告子不孝,皆弃市(闹市执行死刑)。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
思考:1、结合当时的律令,儿子甲会被如何判处?
2、汉代为什么会出现春秋决狱?
选择被遗弃的儿子殴打父亲的材料,纯碎按照法律判处的结果,然后通过逐步呈现材料,引导学生得出西汉儒家知识分子开始以经注律。设计第二个问题是为了试图去解决课标中水平34中的从唯物史观解读去解释律令儒家化
观魏晋之父与子:
费羊皮母亡,家贫无以葬,卖七岁女。
依律,掠卖人口当死。
朝廷议曰:羊皮本无贪利之心,只为葬母,孝心可悯;依服制亲属伦理,特减其罪。
——《魏书・刑罚志》
《晋律》首先确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定罪量刑原则:亲属相犯(如杀、伤等),以卑犯尊者,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若以尊犯卑,则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
法律以亲属间的尊卑亲疏作为量刑的重要原则之一
魏晋时期的这则材料是为了说明魏晋时期法律以亲属的尊卑亲疏作为量刑的原则之一,春秋决狱——晋律,设计的目的是为了让学生清楚从汉代时是用春秋儒家经典去解释法律,晋律将儒家的尊卑原则写入法律了。
康熙二十八年,休宁县乡民汪阿婆,年老无依。其子汪六,成家之后,嫌弃老母,拒绝供养,不给衣食。
——康熙《休宁县志》
对律、疏的解读、开篇精神以及唐律疏议中案列的解读,让学生得出礼法结合的典范,这里不再具体罗列父与子的案例,经过前面父与子案例的解读,到唐朝可以顺势得出礼法结合的典范。
《民法典》第1067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物质赡养)
“常回家看看”要不要写入《民法典》?
五、教学反思
1、优势:以“父与子”案例作为主线,史料情境连贯。
2、古文史料阅读难度大,部分基础薄弱学生理解上有一定难度。
3、本课所涉及内容时间跨度长,知识容量大,教学指导意见建议2个课时来落实,教材的细节落实很难具体到位。其中关于礼法之间的承转启合和许多细节非常值得深入学习和研究。因此,本人还需更多地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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