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城的制宪会议专题训练--2026-2027学年统编版九年级历史上册

2026-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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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编版·人教最新版《世界历史》九年级上册(2026年秋) 九年级上册费城的制宪会议 专题训练 专题复习 贯通第六单元(资本主义制度的初步确立) (说明:本专题训练共 14 题,满分 100 分,建议 45 分钟独立完成) 一、方法指导 1.要说清费城的制宪会议,先要知道它本不以另制新宪为名,其初不过欲修补旧邦联之条例耳。北美各邦既离英而自立,初以邦联相约,其法使各邦自守其权,而中央之国会徒有其名:不能征税,不能理商,不能强各邦以从令,亦无兵无财可以自持。此制在战时足以为一时之联合,及战事既息则百弊并见,故各邦之上有识者皆言非更定其法不可。故读此一题,最要紧的是把邦联之弊与费城所议之新制对看,方知所谓制宪者,实为北美由散而聚之大关节。 2.要说清其由来,须看邦联之弊与民变之起。其一在中央无财:邦联国会不能自征赋税,惟各邦之捐输是赖,各邦往往应而不实,故国用常绌而债务无以偿。其二在中央无兵:军既裁散,一旦有乱,中央无以应之。其三在各邦之相争:各邦自定关税,互设关卡,商货往来而各邦征之,内商大困。其四在民困思变:战后债重而农人无以偿付,东西各邦多有抗债之乱,一七八六年马萨诸塞之农人聚众数千,执兵以抗官府之收债征税,各邦震动。凡此数者,皆非各邦各自所能治,故一七八七年各邦之代表乃会于费城,共商补救之方。 3.要说清其经过,须看会中数大争议与所成之妥协。其一在中央与各邦之权:会议之初,多数主张中央须有征税、理商与统军之权,而其立法当直接行于人民而非仅行于各邦。其二在大邦与小邦之争:大邦主两院皆按人口计席,小邦主各邦一席而不论大小;争之既久,乃成妥协:下院按人口分配,上院每邦二席,二者各得其所。其三在南北之争:南方主计人口时将黑奴计入,北方则以为不当;卒定以黑奴五分之三计入人口。数月之议,皆以让就而成。 4.要说清新制之要,须看其分权与制衡之法。宪法既成,其治有三:一是联邦制,中央与各邦各有其权,凡宪法列举者归中央,其余留于各邦,非前此之松散无统。二是三权分立:立法之权归国会,行政之权归总统,司法之权归法院,三者各有其职而不得相兼。三是彼此相制:总统可否决国会之法,国会可弹劾总统,法院可宣法律之违宪,凡一权之欲专者,必有他权以掣之。会议既毕,于一七八七年九月通过宪法,交各邦会议批准;至一七八八年,批准者已及九邦,宪法由是而立。 5.论其作用与史义。其一,费城之会以一纸宪法把散在各邦之众结为一个联邦,中央由是而有税有兵有法,其国力与商路皆由此而开。其二,其所立之三权分立与制衡之法,为近代成文宪法立一范式,此后各国之立国者多取以相参。其三,其制亦非尽公:其时奴隶之制犹存,妇人、黑人与印第安人皆不预政治,所谓人民者其实止及白人之有产男子,此为宣言与其制相背之处。其四,会议以辩议与让步而成,故其法虽出于一时之妥协,却能行之百余年而不易,此亦其可称者。复习宜分三层:一是名义,制宪会议本为修补邦联而卒定联邦之新法;二是时间轴,邦联条例在前,民变与费城之会在中,宪法批准与联邦政府成立在后;三是因果链,邦联太散则国不能立,国不能立则谋更定其法,更定其法而分权相制。 二、选择题(本大题 10 小题,每小题 3 分,共 30 分) 1.一七八七年各州代表集会于费城,其最初的名义是 A.另立新君 B.宣布独立 C.缔结同盟条约 D.修补邦联条例 2.北美独立后各州初结的联合,其依据的文件是 A.邦联条例 B.联邦宪法 C.独立宣言 D.权利法案 3.邦联条例之下,中央政府的主要缺陷是 A.拥有过大的常备军 B.可直接向人民征税 C.不能征税、不能管理贸易、不能强制各州 D.可废各州之议会 4.一七八六年马萨诸塞州农人因债务而聚众起事,此事是 A.威士忌暴乱 B.谢司起义 C.波士顿倾茶事件 D.来克星顿枪声 5.一七八七年费城制宪会议的主席是 A.杰斐逊 B.富兰克林 C.华盛顿 D.汉密尔顿 6.制宪会议中大州与小州争执的焦点是 A.总统是否世袭 B.是否废除奴隶制 C.是否与英国讲和 D.国会两院的席位如何分配 7.制宪会议中大州与小州所达成的妥协是 A.众议院按人口分配席位、参议院每州两席 B.两院皆按人口分配席位 C.两院皆每州一席 D.取消参议院而只留众议院 8.宪法中关于奴隶人口的计算所作的妥协是 A.黑奴全数计入人口 B.黑奴按五分之三计入人口 C.黑奴不计入人口 D.黑奴与白人各得同数之票 9.一七八七年宪法所确立的中央与各州的关系是 A.单一制,各州无自治之权 B.邦联制,中央徒有其名 C.君主制,各州听命于王 D.联邦制,中央与各州分权 10.美国一七八七年宪法所体现的重要原则是 A.三权分立而互相制衡 B.王权神授 C.议会至上而总统徒有其名 D.人民直接行使一切权力 三、材料题(共 4 道小题,满分 70 分;第 11 题 16 分,第 12—14 题每题 18 分) 第11题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问题。   材料一 史载:北美既离英自立,初以邦联相约,其法使各邦自守其权,而中央之国会不能征税、不能理商、不能强各邦以从令,军既裁散,国用常绌。各邦又自定关税,互设关卡,商货往来而各邦征之。(据有关史籍记载改写)   材料二 史载:战事既毕,农人债重而谷价日贱,无以偿其负。一七八六年,马萨诸塞之农人聚众数千,执兵以抗官府之收债与征税,官军无以制之,各邦震动。(据有关史籍记载改写)   (1)根据材料一,概括邦联条例之下中央与各邦的权责状况。   (2)根据材料二,指出农人起事的原因及其所暴露的问题。   (3)综合材料一、二,说明一七八七年各州代表何以集会于费城。 第12题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问题。   材料三 史载:会中之争有二:其一,大邦主两院之席皆按人口而计,小邦主各邦皆有定席而不论其大小;争之既久,乃定下院按人口、上院每邦二席。其二,南方主计人口时并计黑奴,北方以为不当,卒定黑奴按五分之三计入人口。(据有关史籍记载改写)   材料四 史载:宪法定中央与各邦分权之界,凡宪法列举者归中央,其余留于各邦;又以立法之权归国会,行政之权归总统,司法之权归法院,三者各有所司而不得相兼,且互为制约。(据有关史籍记载改写)   (1)根据材料三,指出会议中的两项争议及其解决之道。   (2)根据材料四,概括新宪法在中央与各邦、以及政府内部的分权办法。   (3)综合材料三、四,说明费城会议何以以妥协而成其制。 第13题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问题。   材料五 史载:宪法既成,交各邦之会议批准,至一七八八年批准者已及九邦,宪法由是而行。联邦政府既立,中央有征税理商与统军之权,国用由是不缺,商路由是而通。其后各邦复增设人权之条文,以补宪法之未备。(据有关史籍记载改写)   材料六 后世研究者记:费城会议本为修补邦联而设,然其卒定联邦与分权之制,为近代成文宪法立一范式。然其制亦非尽公:其时奴隶之制犹存,妇人、黑人与印第安人皆不预政治,所谓人民者实止及白人之有产男子,此则其制与其所言者有相去之远也。(据有关研究与报道改写)   (1)根据材料五,指出宪法得以施行的情况及其实效。   (2)根据材料六,概括研究者对费城制宪会议所作的两面评说。   (3)综合材料五、六,说明应当如何全面评价一七八七年宪法。 参考答案详解 二、单项选择题   第1题 D;第2题 A;第3题 C;第4题 B;第5题 C;第6题 D;第7题 A;第8题 B;第9题 D;第10题 A 三、材料解析题 第11题   (1)其权责状况,材料一可分两层看。其一在中央之无权:所说中央之国会不能征税、不能理商、不能强各邦以从令、军既裁散、国用常绌说明,中央既无财又无兵又无行法之力,故其号令止及于各邦而不能直达于人民。其二在各邦之自专:所说各邦自守其权、各邦又自定关税、互设关卡、商货往来而各邦征之说明,各邦各以其利为计,故内商大困而全国之利不通。合而观之,中央无权而各邦自专、国用既绌而商路不通,便是邦联条例之下中央与各邦的权责状况。   (2)其原因与所暴露之问题,材料二可分两层看。其一在起事之因:所说农人债重而谷价日贱、无以偿其负说明,其起非为好乱,而是战后钱少货贱,债者无以自存;所说聚众数千、执兵以抗官府之收债与征税说明,其所抗者正是收债与征税之官。其二在所暴露之问题:所说官军无以制之、各邦震动说明,各邦既不能自平其乱,而中央又无兵可用,则一乱之起竟无以应之,此为邦联制之大弊。合而观之,民困而抗官、乱作而无以制,便是农人起事的原因及其所暴露的问题。   (3)其所以集会,宜分两层说。其一由材料一观之,中央无权而各邦自专,则全国之商不通、国用不继、号令不一,非更定其法不能救,此为各邦有识者所共识。其二由材料二观之,农人执兵而官军不能制,说明邦联之制不独内政不修,且不能自保其安,故各邦惧其乱之日广,益知非有一有权有兵之中央不可。其三在二者相合:材料一所说之弊为常,材料二所说之乱为变,常弊既积而变故突发,故各邦乃以一七八七年遣代表会于费城,共商补救之方。合而观之,法之不能行与乱之不能制,二者相积,便是各州代表集会于费城的缘由。 第12题   (1)其争议与解决,材料三可分两层看。其一在大邦小邦之争:所说大邦主两院之席皆按人口而计、小邦主各邦皆有定席而不论其大小说明,大邦欲以人多而多得席,小邦欲以等席而自保,二者所争者实为国会之中谁能操其多数;所说争之既久乃定下院按人口、上院每邦二席说明,两方各得其一,故其争以分设两院而息。其二在南北方之争:所说南方主计人口时并计黑奴、北方以为不当说明,南方欲以黑奴之数增其席位,北方则以黑奴不当与公民同计;所说卒定黑奴按五分之三计入人口说明,其争亦以取中而解。合而观之,席位之分配与奴隶之计数皆以妥协而决,便是会议中的两项争议及其解决之道。   (2)其分权办法,材料四可分两层看。其一在中央与各邦之间:所说宪法定中央与各邦分权之界、凡宪法列举者归中央、其余留于各邦说明,其法不取集权而取分权,中央有其专属之权,各邦亦保其余之权,此为联邦制之要。其二在政府内部:所说以立法之权归国会、行政之权归总统、司法之权归法院、三者各有所司而不得相兼说明,其权既分则无一人一机关可以独专;所说且互为制约说明,则一权之行必受他权之制,故其分非各自为政,而是相分而相制。合而观之,中央与各邦分权、政府三权分立而相制,便是新宪法的分权办法。   (3)其所以以妥协而成,宜分三端论。其一在势所必让:材料三所说大邦小邦各执其说,若各不肯让则会必散而制不成,故非妥协无以成事,此为其不得不让之势。其二在分而得兼:材料三所说乃定下院按人口、上院每邦二席,说明其妥协不是一方独胜,而是把双方之意各收其一,故两方皆能受之;材料三所说黑奴按五分之三计入人口,亦同此意。其三在让以立远:材料四所说中央与各邦分权、三权分立而相制,正是把各方所争之权各有所归,故其法虽出于争论与让步,却能行之久远。合而观之,各有所争则必有所让、各有所让则其法可久,故费城会议之能以妥协成其制,正在于此。 第13题   (1)其施行与实效,材料五可分两层看。其一在施行:所说交各邦之会议批准、至一七八八年批准者已及九邦、宪法由是而行说明,其法不经各邦一致而经法定多数之同意而立,故虽有反对者而其制终成;所说其后各邦复增设人权之条文、以补宪法之未备说明,反对者之忧亦有以慰之,其法由是更备。其二在实效:所说联邦政府既立、中央有征税理商与统军之权、国用由是不缺、商路由是而通说明,前日邦联之弊一朝而解,国用既足则百政可举,商路既通则货利流行。合而观之,以多数之同意而施行、以人权之条文而补备、以有财有权之中央致富通商,便是宪法得以施行的情况与实效。   (2)其两面评说,材料六可分两层看。其一在许之:所说本为修补邦联而设、然其卒定联邦与分权之制、为近代成文宪法立一范式说明,论者许其以一纸之法把散邦结为联邦,又以分权相制之法为首创,其法为后世各国所取,此其功。其二在指其限:所说其时奴隶之制犹存、妇人黑人与印第安人皆不预政治说明,其制所许之权止及一部之人,故其言人民而其义实隘;所说所谓人民者实止及白人之有产男子、此则其制与其所言者有相去之远也说明,此其限。合而观之,立联邦分权之范则有功,其权之所许者犹有未尽则为限,便是研究者对制宪会议的两面评说。   (3)其全面之评,宜分两面说。就其成说:材料五所说中央有征税理商与统军之权、国用不缺而商路通,与材料六所说立联邦与分权之制而为后世所取,合而见之,则一七八七年宪法以一纸之法换散为聚、以分权相制之法定一国之基,其法行之百余年而不易,此为不易之功。就其限说:材料六所说奴隶犹存、妇人与有色之人不预政治、其所许之权止及白人有产之男子,说明其所云之人民并非举国之人,与人权之说所谓生而平等者相去甚远,此为当时之限。合而观之,其法立一国之制而其义未及于众,故论之者当既取其立制之功,又察其未尽之义,方为全面之评。 备考方法点拨 · 北美独立后依邦联条例而联合,中央不能征税理商、亦不能强各邦从令,国用常绌而势散。 · 一七八六年马萨诸塞农人以债重聚众起事,官军不能制,是为谢司起义,各邦震动。 · 一七八七年各州代表会于费城,本欲修补邦联,卒另定联邦宪法,华盛顿为会议主席。 · 会议以大邦小邦之争而定两院制:下院按人口,上院每邦二席;又定黑奴按五分之三计入人口。 · 宪法立联邦制与三权分立,立法归国会、行政归总统、司法归法院,三者相分而相制。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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