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统编版·人教最新版《中国历史》七年级上册(2026年秋)
七年级上册刺史监察州部
专题训练
专题复习 贯通第三单元(秦汉时期:统一多民族封建国家的建立和巩固)
(考试时间 45 分钟,试卷满分 100 分,共 14 题)
一、方法指导
1.要说清刺史监察州部,先要明白它是汉武帝为加强对地方之控制而设的制度。其时汉廷内有诸侯王之余患,外有郡守、豪强之难制,前此虽有御史等官,而未足以尽察四方。武帝乃分天下为十三州部,每部置刺史一人,以察州内之郡国、豪强与诸侯。故读此一题,最要紧处是把武帝加强中央集权之势与刺史之设连看,方能明白此制之旨与其立法之深意。汉廷自景帝削藩以来,地方之患未已,故武帝别立一制以察之,此其所以为要政也。
2.要说清其制,须看“十三州部”与“六条问事”。武帝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除京师所在之州部外,分天下为十三州部,各置刺史。刺史以“六条问事”察州:察强宗豪右之田宅逾制、察郡守之不奉诏书、察选举不公、察民之冤抑等,凡所察皆有专条,不得越条而问。故其职有定限,非泛然纠察之官,所问各有准的,不得恣意出入。故刺史虽得风闻言事,而所举必依六条,非可以私意增损其间也,此其法之所以可行也。
3.要说清其妙,须看“以小制大”。刺史之秩仅六百石,而所察之郡守秩二千石,以卑临尊,故刺史不敢自专,而郡守亦知所惮;又刺史不常居州、无固定治所,巡行而察,事毕则还,故不至于久任而擅权。此皆武帝立法之深意,务使监察之权存而不致成割据之患,可谓善用权者。盖权太重则尾大不掉,任太久则根深难移,武帝之制,正所以防此二弊也,然亦终有不能尽防者,此则制度之变所由起也,读史者于此当深思之。
4.要说清其效,须知其加强集权之功。刺史既设,则郡国之事上达,豪强之横有所敛,诸侯王亦知所畏。武帝时又行推恩令以削诸侯,设十三州部以察地方,二者相济,中央之权由是而张。故刺史之设,实汉武帝加强中央集权诸政之一端,与推恩令诸举同为武帝综理天下之要政。夫郡国难制,则上之德意难达于下,下之疾苦难闻于上,刺史设有以通之,故其效尤著,此其功之所以著于一时,而其法之所以为后世取则者也。
5.论其作用与史义。其一,刺史监察州部,使中央得察郡国之治否,豪强、诸侯与郡守皆有所制,此为汉朝加强中央集权之要制。其二,以卑官察尊官、以巡行代久任,其立法之意足以防专擅,为后世监察之制所取法。其三,东汉以降刺史渐变为州之行政长官(州牧),遂成割据之源,此则其本意之失,非立法之初意也。复习宜分三层:一是名义,刺史谓汉置察州之官、州部谓所分之监察区;二是时间轴,武帝之行推恩令在前,元封五年分十三州部设刺史在中,东汉刺史变为州牧在后;三是因果链,郡国难制故须察之,须察之故置刺史,刺史久任则渐变为行政之官。
二、单项选择题(共 10 小题,每小题 3 分,共 30 分)
1.汉武帝设置刺史的主要目的是
A.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B.主持地方学校
C.监察地方,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D.掌管地方军事
2.汉武帝分天下为十三州部、各置刺史,其事发生于
A.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 B.建元元年(公元前140年)
C.太初元年(公元前104年) D.征和二年(公元前91年)
3.刺史监察的主要对象不包括
A.郡守等地方官 B.地方豪强
C.诸侯王 D.太学中的博士弟子
4.刺史监察州部的依据是
A.三章之法 B.六条问事
C.九章律 D.推恩令
5.刺史的品秩与所察对象相比
A.秩高于郡守 B.与郡守同秩
C.无固定秩禄 D.秩六百石而察二千石之官,以卑临尊
6.刺史监察地方,其任职方式的显著特点是
A.长期世袭 B.巡行察访而非长久坐镇,以杜专擅
C.由本地豪强充任 D.兼掌地方军政
7.汉武帝时与刺史制度相配合、用以削弱诸侯王的措施是
A.分封同姓王 B.废除郡县
C.推恩令 D.设置丞相
8.下列各项,属于汉武帝加强中央集权措施的是
A.设十三州部置刺史,并行推恩令 B.废郡县而行分封
C.尽罢刺史 D.恢复诸侯王之权
9.东汉以后,刺史的演变趋势是
A.被彻底废除 B.改掌文教
C.降为乡官 D.逐渐变为州的行政长官(州牧),反成割据之源
10.刺史制度在历史上的积极作用主要是
A.使中央得察地方,抑制豪强与诸侯 B.增加赋税收入
C.扩大地方权力 D.便利地方割据
三、材料解析题(本大题 4 小题,共 70 分。其中第 11 题 16 分,第 12、13、14 题各 18 分)
第11题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史载:武帝元封五年,分天下为十三州部,各置刺史一人,以察州内之郡国。刺史秩六百石,而所察郡守秩二千石。(据《汉书》及有关史籍记载改写)
材料二 史载:刺史以六条问事:一察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二察郡守不奉诏书,三察选举不公,四察民有冤抑,凡所察皆有专条,不得越条而问。(据《汉书》及有关史籍记载改写)
(1)根据材料一,指出汉武帝设置刺史的举措与特点。
(2)根据材料二,概括刺史的监察范围与规则。
(3)综合材料一、二,说明刺史制度与加强中央集权的关系。
第12题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史载:武帝既行推恩令,以削诸侯之势,又分天下为十三州部,置刺史以察之。二者并行,郡国之权遂轻。(据《汉书》及有关史籍记载改写)
材料二 史载:刺史不常居所部,巡行郡县,事毕则还,故无久任专擅之弊。然至东汉,刺史渐领州事,变为州牧,权在郡守之上。(据有关史籍记载改写)
(1)根据材料一,说明推恩令与刺史制度的关系。
(2)根据材料二,概括刺史任职方式的特点及其后来的演变。
(3)综合材料一、二,说明刺史制度的历史作用与其局限。
第13题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史载:汉武帝置刺史,秩六百石,察州内郡守及豪强、诸侯。以小察大,故刺史不敢纵,而所察者有所惮。(据《汉书》及有关史籍记载改写)
材料二 后世论者曰:刺史之设,所以通上下之情、制地方之擅也。然任之太久则权重而难制,察之太苛则吏扰而民烦。(据有关研究与报道改写)
(1)根据材料一,指出刺史“以小察大”的表现与用意。
(2)根据材料二,概括论者对刺史制度利病的分析。
(3)综合材料一、二,说明刺史制度对后世监察之制的启示。
参考答案及赋分参考
二、单项选择题
第1题 C;第2题 A;第3题 D;第4题 B;第5题 D;第6题 B;第7题 C;第8题 A;第9题 D;第10题 A
三、材料解析题
第11题
(1)其举措与特点,材料一可分两层看。其一在举措:所说武帝元封五年、分天下为十三州部、各置刺史一人、以察州内之郡国说明,武帝以天下分为十三州部,部各置刺史,专任监察州内之郡国,此为设官分职之实。其二在特点:所说刺史秩六百石、而所察郡守秩二千石说明,刺史俸秩甚卑而所察者乃二千石之郡守,以卑临尊,此其立制之特点。合而观之,分十三州部各置刺史以察郡国、秩六百石而察二千石,便是汉武帝设置刺史的举措与特点。以卑官察尊官,则刺史不敢自恃,而郡守亦有所惮,此其制之深意。
(2)其监察范围与规则,材料二可分两层看。其一在范围:所说一察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二察郡守不奉诏书、三察选举不公、四察民有冤抑说明,其察上及郡守之职守,下及豪右之横恣,兼察选举之公与民冤之抑,范围甚明。其二在规则:所说凡所察皆有专条、不得越条而问说明,其察有六条之限,不得逾条问事,故职有定限而不致滥。合而观之,察守令、察豪右、察选举、察民冤,各有专条而不得越条,便是刺史的监察范围与规则。有范围则有准绳,有专条则无滥及,故刺史之察有章可循而不为苛扰。
(3)其关系,宜分三端论。其一在察吏以制之:材料一所说以察州内之郡国、材料二所说察郡守不奉诏书,说明刺史之设首在察吏,使地方守令有所制而不敢自专,此集权之一端。其二在抑豪以安民:材料二所说察强宗豪右田宅逾制、察民有冤抑,说明刺史兼抑豪强、申民冤,使地方之横有所敛,此集权之又一端。其三在以轻驭重:材料一所说秩六百石而察二千石,说明其以卑临尊,使监察之权得行而不致割据,此集权之要术。合而观之,察吏、抑豪、以轻驭重,便是刺史制度与加强中央集权的关系。三者相济,故诸侯、豪强、守令皆有所惮,而中央之权遂张,此武帝综理天下之要政。
第12题
(1)其关系,材料一可分两层看。其一在并行之势:所说武帝既行推恩令、以削诸侯之势、又分天下为十三州部、置刺史以察之说明,推恩令所以削诸侯之国,刺史所以察郡国之事,二者同时并行,此其相济之势。其二在共成之效:所说二者并行、郡国之权遂轻说明,诸侯之患既削、地方之治又察,则郡国之权不复能与中央相抗,此其共成之效。合而观之,推恩以削诸侯、置刺史以察郡国、二者并行而郡国权轻,便是推恩令与刺史制度的关系。二者一如削其本、一如察其末,本末兼制而地方之势自弱。
(2)其特点与演变,材料二可分两层看。其一在特点:所说刺史不常居所部、巡行郡县、事毕则还、故无久任专擅之弊说明,刺史巡行而非常驻,故无久任专权之患,此立制之初之特点。其二在演变:所说然至东汉、刺史渐领州事、变为州牧、权在郡守之上说明,至东汉刺史渐兼领州之政事,遂变为州牧而其权在郡守之上,此其后来之演变。合而观之,巡行不常居而无专擅之弊、东汉渐领州事变为州牧,便是刺史任职方式的特点及其演变。初设之制本以防专擅,而其终乃成专擅之官,此制之变可为立法者鉴。
(3)其历史作用与局限,宜分三端论。其一在作用:材料一所说置刺史以察之、郡国之权遂轻,说明刺史之设有抑豪强、制守令、削诸侯之效,于加强中央集权实有力焉。其二在失本意:材料二所说至东汉刺史渐领州事、变为州牧,说明其官越久而权重,渐离监察之本位,此其流变之失。其三在成割据:材料二所说权在郡守之上,说明州牧既握州之军政,遂为汉末群雄割据之根,此其流弊之极。合而观之,加强集权之效与渐成割据之弊,便是刺史制度的历史作用与局限。法之立也有本意,法之弊也缘于行之而失其初,故论制度者当察其始末。
第13题
(1)其表现与用意,材料一可分两层看。其一在表现:所说汉武帝置刺史、秩六百石、察州内郡守及豪强诸侯、以小察大说明,刺史之秩甚卑而其察之对象乃郡守、豪强与诸侯,此“以小察大”之实。其二在用意:所说故刺史不敢纵、而所察者有所惮说明,以卑官察尊官,则察者知分而不致骄纵,被察者知有制而心存戒惧,此立法之用意。合而观之,秩六百石而察郡守豪强诸侯、察者不纵而所察者惮,便是刺史“以小察大”的表现与用意。其意在以轻驭重,使监察之权得行而不至于自大成患。
(2)其利病分析,材料二可分两层看。其一在利:所说刺史之设、所以通上下之情、制地方之擅也说明,论者许其能通中央与地方之情、制地方之专擅,此其利。其二在病:所说然任之太久则权重而难制、察之太苛则吏扰而民烦说明,论者又揭其两病:任久则权倾难制,察苛则吏扰民烦,此其病。合而观之,通上下之情、制地方之擅为利,任久权重、察苛扰民为病,便是论者对刺史制度利病的分析。其说两面俱到,既不尽废其制,亦不讳其失,此论史之平。
(3)其启示,宜分三端论。其一在权有定限:材料一所说以小察大、所察者惮,说明监察之权当以轻驭重、有定分而不使专擅,此于后之监察亦有可采。其二在任有期限:材料二所说任之太久则权重而难制,说明监察之官不宜久任,久任则本以防弊者反成弊源,此其启示。其三在察有节度:材料二所说察之太苛则吏扰而民烦,说明监察不可过于苛细,苛则扰吏而烦民,此其启示。合而观之,权有定限、任有期限、察有节度,便是刺史制度对后世监察之制的启示。制度之善否,不独在其初立之旨,更在行之久而能守其本,此读书论史者所当知。
解题方法归纳
· 汉武帝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分天下为十三州部,各置刺史一人。
· 刺史主在监察州部内的郡守、豪强与诸侯王,以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 刺史以“六条问事”察州,所察有专条,不得越条而问,职有定限。
· 刺史秩仅六百石而察二千石之郡守,以卑临尊、以轻制重,防其专擅。
· 东汉以后刺史渐变为州的行政长官(州牧),遂为割据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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