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欧庄园制度专题训练--2026-2027学年统编版九年级历史上册

2026-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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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编版·人教最新版《世界历史》九年级上册(2026年秋) 九年级上册西欧庄园制度 专题训练 专题复习 贯通第三单元(封建时代的欧洲) (考试时间 45 分钟,试卷满分 100 分,共 14 题) 一、方法指导 1.要说清西欧庄园制度,先要知道它不是一时一地的田制,而是自九世纪起渐渐流行、至十一世纪遍布西欧的一种乡村组织。罗马之旧制既坏,日耳曼诸国又无定法,土地既不能尽归于国,人身亦不能尽出于自由,于是有领主据地而役其佃户之局。庄园之所以为庄园,在于它不徒是一块田,而是一个自给自足、兼有经济与政治之权的单位:其地有自营地与份地之分,其人亦随其地而分属于领主,耕者纳其赋役于领主,讼者听其断于庄园之法庭。读此专题,最要紧的是把土地、人身、法庭三事连看,方能明白封建制度之根基为何。 2.要说清其由来,须看数百年之变。其一在罗马旧制之崩坏:往日大地主以奴隶耕作之大田既随帝国之乱而不继,奴隶又不足以尽供其役,故不得不改以纳租之佃户代其牛马之劳。其二在日耳曼诸国之立:诸部入居其地,以土地分赐功臣与部众,受赐者各据一方,遂成领主与依附之民。其三在公权之不振:王权既弱,不能遍理乡里,而赋税兵役皆籍领主以征,领主因得兼有地方之政与刑之权。此三者相因,土地既归私门、人身既有所属、公权又不得不假手于领主,故庄园之制于此时而起,且行之数百年而不废。 3.要说清其形制,可分土地与人身两端。土地之上,庄园林立而各成一区,其田分为二:一为领主之自营地,一为佃户之份地;份地又有自由农民之份地与农奴之份地之别。人身之上,其居者亦分为二:一为领主,握土地之权与断狱之柄;二为佃户,佃户之中又有自由农民与缺少自由的农奴之异。佃户所受之份地虽得世用,然须以其力耕领主之自营地,又须纳种种之捐费,如继承捐、结婚捐之属,而于教会则另纳什一之税。以地为纽、以役为报,此即庄园之实。 4.要说清其特征,还须看庄园之法庭。庄园之中有法庭,由领主或其管家主持,凡田界之争、借贷之负、斗殴之犯,皆于庭中按习惯法与村法断之,其罚多为罚金,而罚金归于领主。论者以为庄园法庭一面维护领主之利,一面亦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领主之专横:盖村之习惯有定,则领主亦不尽能如其心意而取;而佃户于庭中亦得申其辞。庄园之经济则以自给自足为要:所食所衣、所器所用,多取于本庄园之内,罕与远地相市,此亦与其地处乡僻、道路未通有关。 5.论其作用与史义。其一,庄园是西欧中世纪乡村的基本单位,土地、人身、赋役、刑讼皆于其中相维,故庄园之制立,则封建制度乃有其根。其二,庄园以自给自足为务,一方面使耕者有其田而得以安其居,另一方面则使货不出乡、市不广通,故其经济颇有闭塞之弊。其三,庄园之中领主与佃户之间一方面是役属之份,另一方面亦有习惯法为之限,故非后世所谓可以任意妄为之制。其四,其后城市复兴、货币通行,佃户多以钱代役,人身之属渐弛,庄园之制遂渐坏。复习宜分三层:一是名义,庄园者领主统治下自给自足之经济与政治单位;二是时间轴,九世纪流行、十一世纪遍布、其后渐坏;三是因果链,公权不振而土地归私,土地归私而人身有所属,遂有庄园之制。 二、单项选择题(共 10 小题,每小题 3 分,共 30 分) 1.西欧庄园开始流行于 A.九世纪 B.公元前五世纪 C.十五世纪 D.公元前一世纪 2.西欧庄园遍布各地的大致时间是 A.八世纪 B.十四世纪 C.十一世纪 D.十六世纪 3.庄园土地中,由领主直接经营、由佃户为其耕作的部分是 A.份地 B.自营地 C.公田 D.赏地 4.庄园中的居民,除领主外主要是 A.商人 B.市民 C.骑士 D.佃户 5.庄园佃户中缺少自由、负担最重的部分是 A.自由农民 B.市民 C.农奴 D.教士 6.庄园中由领主授予居民世用的那部分土地,称为 A.自营地 B.荒地 C.教产 D.份地 7.庄园法庭审断案件时所依据的准则主要是 A.罗马成文法 B.习惯法或村法 C.国王敕令 D.教会法典 8.庄园法庭所科之罚金,通常归于 A.领主 B.国王 C.教会 D.佃户 9.庄园经济最显著的特征是 A.以远地贸易为主 B.以货币经济为主 C.自给自足 D.以手工业生产为主 10.下列各项中,最能说明庄园性质的是 A.以商业为主的自由贸易区 B.完全由国王直接治理的行政单位 C.由市民自治管理的城市 D.领主统治下自给自足的经济和政治单位 三、材料解析题(本大题 4 小题,共 70 分。其中第 11 题 16 分,第 12、13、14 题各 18 分) 第11题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史载:庄园之田,半为领主之自营地,半为佃户之份地;佃户受份地而耕,则须以力代其租,为领主耕其自营之地,又须纳捐费于领主、纳什一于教会。其人身自由于否,亦以份地之属而分,自由农民与农奴异其份。(据有关史籍记载改写)   材料二 庄园敕令与庄园账册所见:庄园之内,有磨坊、面包房、铁工之炉,皆隶于领主而役于佃户;又载有佃户为领主耕种自营地之日数,以及应纳之麦、鸡、蛋等物。(据有关史料与考古发掘报告改写)   (1)根据材料一,指出庄园土地与佃户的分法及佃户所负的义务。   (2)根据材料二,概括庄园内部生产设施与缴纳方式所反映的特点。   (3)综合材料一、二,说明西欧庄园何以被称为自给自足的经济单位。 第12题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三 史载:罗马既乱,旧日奴隶耕作之大田制不能复行,主人乃以田授人而取其租;日耳曼诸国之君,又以土地分赐功臣部众,受赐者各据一乡。王权既弱,乡里之赋役狱讼多假手于领主而行之。(据有关史籍记载改写)   材料四 史载:庄园有法庭,领主或其管家主之,凡田界、斗殴、借贷之争皆断于此,依习惯法或村法为据,其罚多为罚金,罚金归诸领主;佃户亦得于庭中自陈其辞。(据有关史籍记载改写)   (1)根据材料三,概括西欧庄园制度形成的条件。   (2)根据材料四,说明庄园法庭的职能与实际作用。   (3)综合材料三、四,说明庄园何以兼具经济与政治两重性质。 第13题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五 史载:其后城市复兴,市易日广,钱币通行于乡里;佃户多以钱代其力役,领主亦乐得钱而市民用之;又道路渐通,货可远运,乡中所产多出而市之。佃户之人身之属由是渐弛。(据有关史籍记载改写)   材料六 后世研究者记:庄园者,西欧中古乡村之常制也。土地、人身、赋役、狱讼皆于一庄之内相维,封建之制由是而立;然其自足也,亦其闭塞也,及市易既兴、钱币既行,则庄制自不能不坏。(据有关研究与报道改写)   (1)根据材料五,指出庄园经济后来变化的原因与表现。   (2)根据材料六,概括研究者对西欧庄园历史地位的评价。   (3)综合材料五、六,说明应当如何全面评价西欧庄园制度。 参考答案及赋分参考 二、单项选择题   第1题 A;第2题 C;第3题 B;第4题 D;第5题 C;第6题 D;第7题 B;第8题 A;第9题 C;第10题 D 三、材料解析题 第11题   (1)其分法与义务,材料一可分四层看。其一在土地之分:所说庄园之田半为领主之自营地、半为佃户之份地说明,庄园之田分为二类,前者由领主自营,后者授与佃户世用,此即庄园土地之基本格局。其二在义务之负:所说佃户受份地而耕、则须以力代其租、为领主耕其自营之地说明,佃户所以得份地者,以出力代其租,故其劳役即其地租,此与后世以钱纳租者不同。其三在捐费之别:所说又须纳捐费于领主、纳什一于教会说明,佃户除劳役之外尚有物之支与教之献。其四在人身之异:所说其人身自由于否亦以份地之属而分、自由农民与农奴异其份说明,份地既别,其人亦随之而有自由与不自由之殊。合而观之,田分自营与份地、役为地租、别有捐费什一、人身随份地而分,便是庄园土地与佃户的分法及佃户所负的义务。   (2)其特点,材料二可分两层看。其一在设施之全:所说庄园之内有磨坊、面包房、铁工之炉、皆隶于领主而役于佃户说明,凡磨麦、烤饼、打铁之属皆备于庄园之内,其用不必外求,此正是自足之象;而曰皆隶于领主、役于佃户,则凡此设施皆为领主所据、而佃户用其力。其二在缴纳之实:所说载有佃户为领主耕种自营地之日数、以及应纳之麦鸡蛋等物说明,其征不以钱而以力与物,所纳者皆田中所出、家中所畜,故其经济之往来多在本庄园之内,罕有远商。合而观之,生产设施备于庄内、赋役皆以力与物纳之,便是庄园内部生产设施与缴纳方式所反映的特点。   (3)其所以为自给自足,宜由三面说。其一在人地相维而用不外求:材料二所说磨坊、面包房、铁工之炉皆备于庄内,与材料一所说佃户以力耕自营地、以物纳捐费,合而见之,则一庄园之内,食有所出、器有所作、役有所供,故其所需多取于本处而不仰于外。其二在赋役以物不以钱:材料一、二所说佃户纳麦、鸡、蛋与服劳役,皆不用货币,则庄园与其外之地几无货之相易,其经济自成一区。其三在其所以能久:材料一所说土地与人身皆系于庄园,则凡居者皆有其份、皆有所役,不必借市易以相济,故虽道路未通亦可以自立。合而观之,用不外求、赋不以钱、人地相维,故西欧庄园之称自给自足的经济单位,实为名实相符。 第12题   (1)其形成之条件,材料三可分三层看。其一在旧制之不能行:所说罗马既乱、旧日奴隶耕作之大田制不能复行、主人乃以田授人而取其租说明,以奴隶耕作之大田既已难继,主家遂改以授田取租之法治其地,此为庄园经济之始。其二在土地之分赐:所说日耳曼诸国之君又以土地分赐功臣部众、受赐者各据一乡说明,土地既散于受赐之人,则一方之田自有其主,领主之制由是而立。其三在公权之不振:所说王权既弱、乡里之赋役狱讼多假手于领主而行之说明,国家不能遍理乡里,乃以赋役与刑讼之事委之于领主,领主因而兼有土地之权与治民之权。合而观之,旧制既坏、土地分赐、公权下假,三者相因,便是西欧庄园制度形成的条件。   (2)其职能与作用,材料四可分两层看。其一在职能:所说庄园有法庭、领主或其管家主之、凡田界斗殴借贷之争皆断于此、依习惯法或村法为据说明,则凡庄内之民事与轻罪皆于庭中处之,其审断之准不在王之法而在庄之习,此即其司法之责;所说其罚多为罚金、罚金归诸领主说明,则断狱所得皆入领主之手,此即其司法与经济相联之处。其二在作用:所说佃户亦得于庭中自陈其辞说明,则佃户非全然无告,其陈辞之权即以习惯法为据,故论者以为庄园法庭一面维护领主之利,一面亦稍限领主之专横。合而观之,断庄内之讼、取其罚金、许佃户申辞,便是庄园法庭的职能与实际作用。   (3)其兼具两性,宜由两面说。其一在经济:材料三所说授田取租、诸君以土地分赐而其臣据乡,与材料二所说磨坊、炉、麦、鸡、蛋之纳,合而见之,则一庄之内有其田、有其产、有其役,其所以自养者皆在本处,此为经济之体。其二在政治:材料三所说王权既弱而赋役狱讼假手于领主,与材料四所说庄有法庭、依习惯法与村法断狱,合而见之,则课赋、征役、断狱之三权皆操于领主,此即公权入于私门,故庄不仅为聚财之地,亦为行权之所。合而观之,以田养其人、以庭治其众,故西欧庄园实为兼具经济与政治两重性质的单位。 第13题   (1)其变化之因与表现,材料五可分两层看。其一在因:所说其后城市复兴、市易日广、钱币通行于乡里说明,城既复起而市既广行,则钱之为用遍及乡野,乡人亦可持钱以求物,不必尽取于本庄;所说又道路渐通、货可远运、乡中所产多出而市之说明,交通既便而货可远行,则庄之所产不尽为自用而可外售。其二在表现:所说佃户多以钱代其力役、领主亦乐得钱而市民用之说明,佃户之劳役渐改以钱抵,领主亦以得钱为便,则昔日以力为租之制一变;所说佃户之人身之属由是渐弛说明,人身之依附既因役之改而渐宽,则庄园所赖以相维之纽亦渐松。合而观之,市易既广、钱币既行、役改以钱而人身之属渐弛,便是庄园经济后来变化的原因与表现。   (2)其评价,材料六可分两层看。其一在言其为常制而立其功:所说庄园者西欧中古乡村之常制也、土地人身赋役狱讼皆于一庄之内相维、封建之制由是而立说明,论者以庄园为封建制度之所依托,不徒视为田制而已,故其功在于立一时之基。其二在言其自足亦其闭塞:所说然其自足也、亦其闭塞也说明,自足则内有余而外不通,闭塞则货不能流而术不能进,此为一事之两面;所说及市易既兴、钱币既行、则庄制自不能不坏说明,其坏非以人谋之不善,而实由时势之推移。合而观之,为其根而立其功、因其塞而指其限,便是研究者对西欧庄园历史地位的评价。   (3)其全面之评,宜分两面说。就其成说:材料六所说土地人身赋役狱讼相维而立封建之制,与材料一、三所说授田取租、庄有法庭,合而见之,庄园确使当日之耕者有田可耕、有居可安,并使乡里之事有所司理,此为当时条件下所能有之秩序。就其限说:材料五所说市易既广、钱币通行,而生之者不能尽售其货、技艺之进亦受其拘,且领主与佃户之间终有役属之份,佃户之自由有限。合而观之,庄园既为封建之根,其制又随市易与钱币之兴而自坏,就其成则立一时之序,就其限则终为商业与人身自由之进所替,故论其全者宜兼取其功与其弊。 解题方法归纳 · 西欧庄园自九世纪起流行,至十一世纪遍布各地,是领主统治下自给自足的经济与政治单位。 · 庄园土地分领主自营地与佃户份地;佃户有自由农民与缺少自由的农奴之别,须为领主耕种自营地。 · 佃户除服劳役外,还须向领主交纳继承捐、结婚捐等捐费,并向教会交纳什一税。 · 庄园法庭由领主或其管家主持,依习惯法或村法断狱,罚金归领主,而亦稍限领主之专横。 · 庄园是西欧中世纪乡村的基本社会单位,是封建制度赖以立足之根,其后因城市复兴与货币通行而渐坏。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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