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统编版·人教最新版《中国历史》七年级上册(2026年秋)
七年级上册南朝的寺院经济
专题训练
专题复习 贯通第四单元(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政权分立与民族交融)
(说明:本专题训练共 14 题,满分 100 分,建议 45 分钟独立完成)
一、方法指导
1.要说清南朝的寺院经济,先要知道佛教在何时、以何种方式进入中国社会。佛教本起于古印度,两汉之际传入中原,东汉时渐盛,至魏晋南北朝而极盛——其时天下大乱,生民流离,生死祸福之问正深,而佛家所说因果轮回、来世安乐之说,恰投其所需,故上自帝王士族,下至庶民,信者日众。南朝宋齐梁陈相继,皆都建康,其地佛寺尤盛,诗人所谓南朝四百八十寺,虽为形容之辞,亦可见其盛况。寺院既多,僧尼既众,则寺院所据之田产与人力日增,于是寺院不只是信仰的场所,而成为一种经济的力量,此层最宜先记。
2.其经济之基,一在田产,二在人力。所谓田产,有帝王贵戚所赐,有信众所施,有以低价购置的。梁武帝曾数度舍身同泰寺,每次舍身,群臣须以钱亿万为其赎身,此钱名义上归寺,实际上也就是一笔巨大的资财。所谓人力,则更为要紧:寺中的僧尼本身不入编户,不纳租调、不服徭役;此外尚有寺户、白徒、养女一类半依附于寺院的人口,他们为寺耕作、供其役使,其身份近于私家的部曲与奴婢。故寺院一旦据有田产与人力,其所得既不登于国家之籍,其役复不为公家所驱使,此即所谓寺院的经济特权。
3.其经营之业,亦与世俗相接。寺院所经营者不止田亩一端:有碾磨之利,以水力转磨、转碓,为附近居民加工谷物而取其酬;有店肆之利,于寺旁开设店铺、旅馆,供行旅憩息与买卖;又有借贷之利,以钱谷贷与人而收其息,为后世当铺与质库之滥觞。故寺院之经济,兼有田园、工商与金融三事,其与世俗的经济已相牵相混而不可分。至于僧尼之数与寺产之广,自东晋以来即屡见于记载:有时一寺之众,可上千人;一寺之田,可连数十顷。凡此皆说明寺院已经不是一个纯粹的信仰团体,而成为一个有其产、有其人、有其利的实体。
4.其与国家之矛盾,遂由此而生。国家所赖以治者,一在土地,二在人口,三在赋役;今寺院既占其地、役其人、免其赋,则国力为之减,此矛盾是必然的。故其时有两派之论:一则以为僧徒不拜王者、不供赋役,是与人主争民、与国争利,于是有沙门是否应敬王者之争;一则以为佛法可以助王化、安人心,故当护持而不当剪抑。两种意见相出,遂有历朝的灭佛之举:北魏太武帝、北周武帝皆曾下诏毁寺汰僧,其时亦皆与僧徒之广、寺产之厚有关。故复习寺院经济,须把它放在国家与寺院争夺土地人口这一大背景下看,才不至只见其信仰的一面。
5.论其史义与复习之法。其一,在经济上,寺院经济是南方经济发展的一种表现:寺院所行的碾磨、借贷、店肆之业,正是南朝城市与商业发展的一个侧面。其二,在社会上,寺院给流民与贫者提供了一个可以藏身与谋食之所,既减了流民之乱,又夺了国家的编户,其功过是一事之两面。其三,在文化上,寺院既是宗教场所,又兼有慈善、教育与救济之用,且译经、造像、造塔、写经等事,推动了佛教文化与艺术的发展。其四,在制度上,凡政权要增加赋役,则迟早要向寺院的免役之权下手,故寺院经济之盛衰,实系于国家与寺院之间权力与利益的消长。复习宜分三层:一是概念网——寺院经济、寺田、僧尼、寺户、白徒、舍身、灭佛;二是时间轴——佛教两汉之际传入,魏晋南北朝而盛,梁武帝舍身同泰寺,北魏太武帝与北周武帝灭佛;三是因果链——世乱故信佛者众,信众既众则施舍者多,施舍既多则寺产人力日增,既增则与国家争土地人口,既争则生灭佛之举。循此三层,材料题便有着落。
二、选择题(本大题 10 小题,每小题 3 分,共 30 分)
1.佛教传入中国的时间大致是
A.西周初年 B.春秋战国
C.唐朝中期 D.两汉之际
2.南朝时期佛教极盛,其重要的社会原因是
A.朝廷明令百姓必须信佛 B.天下纷乱,生民流离,因果来世之说投其所求
C.佛寺完全不受官府管辖 D.儒学已被彻底废除
3.所谓南朝四百八十寺,其含义是
A.南朝实有寺院四百八十所 B.南朝寺院每年纳税四百八十次
C.南朝共有四百八十位高僧 D.形容南朝佛寺之多,佛教之盛
4.寺院所拥有的劳动力中,僧尼在经济上的特权是
A.必须为官府服劳役 B.不入编户、不纳租调、不服徭役
C.须向国家交纳双倍赋税 D.不得从事任何生产
5.梁武帝数度舍身同泰寺,群臣以钱亿万为其赎身,此钱实际上
A.成了寺院的一笔巨大资财 B.全部上交国库
C.用于赈济灾民 D.分给寺院所在的州县
6.下列经营中,最接近于后世当铺一类的寺院之业是
A.以水力转磨碾谷 B.开设店肆供行旅憩息
C.以钱谷贷与人而收其息 D.耕种寺田以自给
7.寺院经济与国家发生矛盾的根源在于
A.寺院占田役人而免赋,与国家争夺土地、人口与赋役 B.寺院完全拒绝信众布施
C.寺院禁止僧尼从事耕作 D.寺院不从事任何经营
8.佛教徒不拜王者、不供赋役所引起的争论是
A.是否应当译经之争 B.是否应当造塔之争
C.沙门是否应敬王者之争 D.是否应当设坛之争
9.北魏太武帝、北周武帝的灭佛之举,其重要背景是
A.佛教刚刚传入中国 B.僧徒众多、寺产丰厚,危及国家的赋役与人口
C.寺院不再接受布施 D.寺院主动请求毁弃
10.南朝寺院经济在历史上的地位,可以这样表述
A.它与南方的经济发展毫无关系 B.它完全取代了国家的赋税收入
C.它使南方的商业活动全部停止 D.它既是南方经济发展的一个表现,又反映了国家与寺院之间利益的消长
三、材料题(共 4 道小题,满分 70 分;第 11 题 16 分,第 12—14 题每题 18 分)
第11题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问题。
材料一 (梁武帝)凡三舍身同泰寺,群臣以钱一亿万奉赎,表请还宫。(据《南史》有关记载改写)
材料二 都下佛寺五百余所,穷极宏丽;僧尼十余万,资产丰沃。所在郡县,不可称言。(据《南史·郭祖深传》有关记载改写)
(1)根据材料一,指出梁武帝舍身与群臣赎身的做法。
(2)根据材料二,概括南朝佛寺的数量、僧尼之众与寺产之厚。
(3)综合两则材料,说明南朝寺院何以能积聚巨额财富。
第12题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问题。
材料三 (僧尼)皆不贯人籍,寸绢不输官府,升米不进公仓,身不服役,家无差科。(据《广弘明集》有关记载改写)
材料四 (寺院)广引财货,多营田宅,碾硙、店肆,所在而有;又出钱谷,贷与人而取其息。(据有关史籍记载改写)
(1)根据材料三,指出僧尼在经济上所享有的特殊待遇。
(2)根据材料四,概括寺院经营的主要门类。
(3)综合材料三、四,说明寺院的经济特权与其经营之业之间的关系。
第13题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问题。
材料五 (上言者曰)僧尼不拜王者,不供赋役,是与人主争民,与国争利。(据有关史籍记载改写)
材料六 (北周武帝)诏断佛道二教,毁经像,令沙门道士还俗者二百余万人。(据《周书》有关记载改写)
(1)根据材料五,指出反对佛教者所持的理由。
(2)根据材料六,说明北周武帝灭佛的措施与规模。
(3)综合两则材料,说明寺院与国家之间的矛盾及其影响。
参考答案详解
二、单项选择题
第1题 D;第2题 B;第3题 D;第4题 B;第5题 A;第6题 C;第7题 A;第8题 C;第9题 B;第10题 D
三、材料解析题
第11题
(1)其一梁武帝舍身:材料一所说凡三舍身同泰寺说明,梁武帝不止一次身入同泰寺,愿意舍身入寺,以身为寺之人;所说凡三字说明,其举非偶然一次,而是再三为之。其二群臣赎身:所说群臣以钱一亿万奉赎说明,群臣出钱以赎其身,其数多至一亿万;所说表请还宫说明,群臣又以表章请他回宫,故其身虽舍而入寺,实由群臣以钱赎回,其钱则归之于寺。合而观之,梁武帝再三舍身同泰寺,群臣出钱一亿万为其赎身而请其还宫,便是其舍身与赎身的做法。其三还须点明其影响之所及:所说以钱一亿万奉赎说明,一赎之费即抵一郡之岁赋,而其事再三,故寺院得此巨资而其田产人力日增。其四还须申言其事的实质:所说凡三舍身说明,其身虽舍而实以钱赎,则舍身之举不惟关乎信仰,亦为一聚财之途,此层最宜于读史料时留意。
(2)材料二可按三层看。其一在佛寺之数:所说都下佛寺五百余所说明,仅都城建康一地,佛寺即五百有余,其数已极可观;所说穷极宏丽说明,寺之建筑极尽宏伟华丽,非小庵之可比。其二在僧尼之众:所说僧尼十余万说明,僧尼之数达十余万,此尚仅就都下而言;所说所在郡县、不可称言说明,至于各郡各县,则其数之多已不可胜数,故僧尼之众可以想见。其三在寺产之厚:所说资产丰沃说明,寺院所拥之资财丰厚,故其有田有产而不患贫;所说所在郡县、不可称言说明,此类丰沃之寺亦不止一二,而为各处所同有。合而观之,都下佛寺五百余所而穷极宏丽,僧尼十余万,寺产丰沃,便是南朝佛寺的数量、僧尼之众与寺产之厚。其四还须点明其地之广:所说都下说明,五百余所仅就都城而言;所说所在郡县、不可称言说明,则郡县之数更不可以计,合而观之,其盛可知。
(3)其所以能积聚巨额财富,可作三层论。其一在帝王贵戚之施:材料一所说梁武帝三舍身同泰寺、群臣以钱一亿万奉赎说明,一赎之钱即至一亿万,而赎身之举再三为之,故帝王与群臣所施,即是寺院一笔巨大的资财;此其财富之源一。其二在信众之施与寺产之积:材料二所说资产丰沃说明,寺院既得施舍之资,则用以置田立产,田既多则可收其租,故其财又由施而积、由积而生。其三在僧尼之众与免赋之利:所说僧尼十余万、所在郡县不可称言说明,僧尼之众既如此,则其人不入国家之籍,所省之租调与徭役皆归于寺;寺院既有众而无赋役之累,故其财聚而不散。合而观之,帝王贵戚与信众之施为其始、置田立产而收其租为其继、僧尼不籍而免其赋役为其实,三事相因,便是南朝寺院得以积聚巨额财富的缘由。
第12题
(1)其特殊待遇,材料三可按三层看。其一在户籍:所说皆不贯人籍说明,僧尼之身不入国家的编户之籍,故不为州县所能籍;所说身不服役说明,既不入籍则不服徭役。其二在赋税:所说寸绢不输官府说明,一寸之绢亦不必输纳于官府;所说升米不进公仓说明,一升之米亦不必入于公家之仓,故其人不纳租调。其三在家之免役:所说家无差科说明,其家亦不起差别之科;合而观之,凡户籍、徭役、租调、差科四事皆免,便是僧尼在经济上所享有的特殊待遇,此即所谓寺院的经济特权。其三还须点明其免役之广:所说身不服役说明,谓其一人之身不服徭役;所说家无差科说明,则并其家亦免,故免者非独其一人,而及其一门。其四还须申言其四免之实:户籍、徭役、租调、差科四者本为国家取民之常,而僧尼一概免之,故其为特权乃在其免,而非在其多。
(2)其经营门类,材料四可按三类看。其一在田宅:所说多营田宅说明,寺院多经营田产与宅舍,田可收租,宅可居止或出租,故田宅是其经营之本;所说广引财货说明,又多方招引财货,为其经营之资。其二在碾磨与店肆:所说碾硙说明,以水力转磨转碓,为附近居民加工谷物而取其酬;所说店肆、所在而有说明,又于各处开设店铺,从事买卖,故其业兼及加工与商贩之利。其三在借贷:所说又出钱谷、贷与人而取其息说明,出借钱谷而收取利息,此为资金之利,为后世当铺与质库之滥觞。合而观之,经营田宅、碾磨、店肆与借贷,便是寺院经营的主要门类。其三还须点明其利之所归:所说广引财货说明,谓其多方招引而聚之;所说所在而有说明,谓其业非一处之所独,故其利遍于诸方。其四还须申言其业之杂:所说田宅、碾硙、店肆、借贷四者说明,既田既宅又兼商贩与放贷,故其经营已与世俗之业无异。
(3)其关系,可作三层论。其一特权为经营之资:材料三所说皆不贯人籍、寸绢不输官府、升米不进公仓说明,僧尼既免赋役,则其所获之利不须分与国家,故寺院的积累得以日渐丰厚;材料四所说广引财货、多营田宅说明,正因有此不纳赋税之利,方能以其所积贷出、置产、开设碾磨与店肆。其二经营为特权之实:所说广引财货、碾硙店肆所在而有、出钱谷贷与人而取其息说明,所谓经济特权,不止于不纳赋役,更在于可以此免赋之资广为经营;故特权与经营实为一体,特权使其不损,经营使其日增。其三二者相因:所说资产丰沃说明,寺院既免赋役又广经营,故其财愈积;所说所在郡县不可称言说明,此类寺院所在皆有,故其财既积而又成风,此正是僧尼众多、寺产丰厚而危及国家赋役的原因。其四还须点明其限:所说寸绢不输官府、升米不进公仓说明,寺院所得既不输于国,则国用为之减,故其特权愈厚则国家与寺院之矛盾愈深,后来灭佛之举即由此而起。合而观之,免赋役之特权供其经营之资、广为经营之业增其不损之利,二者相因,便是寺院经济特权与其经营之业之间的关系。
第13题
(1)其理由,材料五可作两层看。其一在礼制:所说僧尼不拜王者说明,僧尼不向王者行君臣之礼,故与其时君尊臣卑之礼相悖,此于礼制为碍。其二在赋役:所说不供赋役说明,僧尼不出赋、不服役,此于国用为损;所说与人主争民说明,民既入于寺院则不为国家之民,故与人主争其民;所说与国争利说明,寺院免赋而广经营,故分夺国家所当有之利。合而观之,不拜王者而碍其礼,不供赋役而与国争民争利,便是反对佛教者所持的理由。其三还须点明其争之实:所说争民说明,民既入寺则不登于国家之籍,故所失者实为国家之户;所说争利说明,寺院免赋而广经营,故所失者实为国家之赋,二者合之,则国用为之日减。其四还须申言其理:凡出一人之赋则国用增,凡入寺一人则国用减,故寺院之盛与国用之绌常相为消长,此其争之所以不可两全。
(2)其措施与规模,材料六可按两层看。其一在措施:所说诏断佛道二教说明,以北周武帝之诏,断绝佛教与道教;所说毁经像说明,既断其教,则焚毁其经卷与图像;所说令沙门道士还俗说明,令僧尼与道士归家为民,此为断其教之根。其二在规模:所说还俗者二百余万人说明,令其还俗者多至二百余万,其数极巨;一诏之下而二百余万僧道还俗,则其时寺产之厚、僧尼之众可以想见;所说二百余万说明,此数已不下于一大郡之户口。合而观之,诏断二教、毁其经像、令僧道还俗,而其数多至二百余万,便是北周武帝灭佛的措施与规模。其三还须点明其因:材料六所说诏断二教说明,佛道并断,其意在并除二教之众以归之于民;所说还俗二百余万说明,其数既多,则所返之户口与赋税亦多。其四还须申言其实:以二百余万之众还俗,其数等于一大郡,故此举既减寺院之势,又增国家之力,此正是灭佛者所图之所在。
(3)其矛盾与影响,可作三层论。其一矛盾之根:材料五所说僧尼不供赋役、与人主争民、与国争利说明,寺院免赋役而役其人、据其田,则国家所据之户口与赋税日减,此为国家与寺院之间不可两全之利,故其矛盾是必然的。其二矛盾之烈:材料六所说诏断二教、令还俗者二百余万人说明,既生矛盾,则其争必烈,故有灭佛之举;二百余万之众,其数等于一大郡之户口,故一旦还俗,则国家之户口与赋税一时大增,此为灭佛者所图之利。其三影响之两面:就一时而言,灭佛使国家得户口与赋税,寺产归于朝廷,国力为之一舒,此其所得;然所毁经像、所散僧众,于佛教之传布与寺院所处的慈善、救济、译经之事亦有损,此后或又有复兴,故其影响是两面的。其四还须点明其理:凡宗教团体若据田役人而免赋役,则必与国家争利,此矛盾不惟见于南朝,亦见于北朝,故后世凡论寺产者,多以此为戒。合而观之,院所据者国之所欲,故矛盾必生;矛盾既生则有灭佛之举,一举而国家得户口、佛教受顿挫,便是寺院与国家之间的矛盾及其影响。
备考方法点拨
· 佛教于两汉之际传入中国,魏晋南北朝而极盛:世乱生民流离,佛家因果轮回之说投其所求,南朝佛寺尤盛,故有南朝四百八十寺之称。
· 寺院的田产或为帝王贵戚所赐、或为信众所施、或以低价购得;梁武帝数度舍身同泰寺,群臣以钱亿万为其赎身,其资亦归寺院。
· 寺院的人力有僧尼与寺户、白徒、养女之别,前者不入编户、不纳租调、不服徭役,后者半依附于寺院而供其役使,此即寺院的经济特权。
· 寺院经营碾磨、店肆与借贷三业,兼有田园、工商与金融之用;一寺之众可上千人,一寺之田可连数十顷。
· 寺院占田役人而免赋,与国家争土地人口,故有沙门敬王者之争,亦有北魏太武帝、北周武帝的灭佛之举;寺院经济实系于国家与寺院之间的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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