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朝的均田制专题训练--2026-2027学年统编版七年级历史上册

2026-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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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编版·人教最新版《中国历史》七年级上册(2026年秋) 七年级上册北朝的均田制 专题训练 专题复习 贯通第四单元(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政权分立与民族交融) (说明:本专题训练共 14 题,满分 100 分,建议 45 分钟独立完成) 一、方法指导 1.要说清均田制,先要知道它所面对的是一个什么局面。自西晋末年以来,北方屡遭兵乱,人口流徙,田多荒芜;而未流徙者,多为豪强大族所荫庇,依附于其门下,不入国家之籍,不供赋役。其结果是可耕之田荒着,可役之人藏着,而国家所据的户口日少,赋役无所出。北魏统一北方之后,此势已然。故均田之议,与其说是为了让百姓有田,不如说是国家要从豪强大族手中夺回土地与人口,使荒田得耕、逃户归籍、赋役有所出,此层因果最要留意,不可倒过来说成纯然的仁政。 2.其制之立,在孝文帝太和九年。先是,给事中李安世上言,以为今虽天下初定,而民困于饥荒,豪右多有占夺,宜更均量,使细民获有资生之业;帝从之,遂下均田之诏。其法:凡十五岁以上之男子为丁,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耕牛亦得受田,奴婢依良人之例,牛一头受田三十亩,以四头为限。露田者,即种谷之地,丁壮而受,年老或身死则还之于官,故又称口分;另有桑田二十亩,为世业之田,可传子孙,不在还受之限。其地既有还受之别,可知授田之权尽在官府,而国家所授者本是掌握在其手中的荒地,并非夺人之业以与贫民。 3.其行也,非独一制,而与三长、租调相辅而行。三长者,即五家置一邻长,五邻置一里长,五里置一党长;其职在检校户口、催督赋役,此法一行,则昔日藏于豪强之下的荫户多被析出,皆登于国家之籍,授田征赋乃有所据。租调者,即一夫一妇岁输粟二石、帛一匹,另有杂调;其数较之豪强所收之租为轻,故细民亦乐从之。均田、三长、租调三者,一手授田以安其业,一手校籍以得其人,一手轻赋以收其心,实为一套完整的制度,此点是理解均田制的一把钥匙。 4.其效与其限,宜两面看。就效而言:其一,使无地少地之民得有田可耕,北方荒芜之地渐复耕垦,社会秩序由乱而渐定;其二,荫户既出而为编户,国家的户口与赋税大增,为后来隋唐的强盛打下基础;其三,土地兼并受到一定抑制,豪强之势力有所收敛。然就限而言:其一,国家所授之田本是官有荒地,并未触动地主的土地,故所谓均田,所均者只是一部分,而非全土;其二,各地田少人多或田多人少,实授之数往往不足;其三,其制倚赖于国家掌握大量可授之田,一旦人口繁衍、荒地渐尽、豪强复行兼并,此制便难乎为继——唐中期均田之制遂坏,而两税之法继起。故读均田制,当知其是一时之良法,而非可久行之常制。 5.论其史义与复习之法。其一,在制度上,均田制把土地、户口与赋税三者联成一体,是北魏至唐前期所行的主要土地制度,其后的隋唐皆承而用之。其二,在社会上,它既限制了豪强兼并,又使流民归籍、荒田得垦,为北方经济由衰而复提供了条件。其三,在民族交融上,此制是北魏孝文帝改革的一部分,与迁都洛阳、改易风俗诸事同属汉化与整治的举措,客观上推进了北方各族的交融。其四,在认识上,须辨明均田之田多属官荒,故其均有其限度,不可把它理想化为平均地权。复习宜分三层:一是概念网——均田制、露田、桑田、丁男、三长制、租调制、还受之限;二是沿革轴——太和九年颁均田之诏,同时行三长制与租调制,隋唐承之,唐中期均田坏而两税行;三是因果链——久乱故田荒、豪强故户隐,田荒户隐故国用不足,国用不足故须授田以复户口,授田须有地可授故其均有限。循此三层,材料题便有着落。 二、选择题(本大题 10 小题,每小题 3 分,共 30 分) 1.北魏孝文帝推行均田制的时间是 A.太和九年 B.元光元年 C.神爵二年 D.建安八年 2.均田制所面对的直接社会问题是 A.南方商业过于发达 B.匈奴不断南下侵扰 C.久乱之后北方田多荒芜,豪强大族荫庇人口,国家赋役无所出 D.佛寺占田过多 3.按均田之制,丁男所受的露田为 A.四十亩 B.二十亩 C.一百亩 D.五亩 4.均田制中不在还受之限、可传子孙的田是 A.露田四十亩 B.奴婢所受之田 C.桑田二十亩 D.牛所受之田 5.均田制中露田之所以又有口分之称,是因为 A.按人口每人一份而永为世业 B.只授给口齿伶俐之人 C.由口赋所购置 D.丁壮而受,年老或身死则还之于官 6.与均田制相辅而行、负责检校户口以析出荫户的制度是 A.科举制 B.三长制 C.九品中正制 D.察举制 7.均田制下受田的奴婢与耕牛,其规定是 A.奴婢与耕牛皆不得受田 B.奴婢受田而耕牛不受田 C.奴婢不受田而耕牛受田不设上限 D.奴婢依良人之例受田,牛一头受田三十亩,以四头为限 8.均田与租调制相配合,其用意之一是 A.加重百姓的赋税负担 B.以较豪强为轻的赋税使细民乐从,从而收其心 C.废除以户为单位的征收 D.免除全部赋役 9.均田制之所以难以久行,其根本原因是 A.官府禁止百姓耕田 B.农民不愿接受土地 C.所授之田多属官有荒地,一旦人口繁衍、荒地渐尽是制便难乎为继 D.朝廷明令废止 10.唐中期取代均田制的赋税制度是 A.两税法 B.租庸调制 C.租调制 D.一条鞭法 三、材料题(共 4 道小题,满分 70 分;第 11 题 16 分,第 12—14 题每题 18 分) 第11题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问题。   材料一 (李安世上言)今虽天下初定,而民困于饥荒,豪右多有占夺。宜更均量,使细民获有资生之业。(据《魏书·食货志》有关记载改写)   材料二 (太和九年)下诏均给天下民田: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据《魏书·食货志》有关记载改写)   (1)根据材料一,指出李安世所陈的时弊与所提的主张。   (2)根据材料二,概括均田令中关于受田对象与数额的规定。   (3)综合两则材料,说明均田制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 第12题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问题。   材料三 (受田)诸民年及课则受田,年老免课及身没则还田。诸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恒从见口。有盈者无受无还,不足者受种如法。(据《魏书·食货志》有关记载改写)   材料四 (三长制)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三长之职,在检校户口,催督赋役。(据《魏书·食货志》有关记载改写)   (1)根据材料三,指出露田与桑田在还受上的不同。   (2)根据材料四,概括三长制的编组方式与其职责。   (3)综合两则材料,说明均田制与三长制何以须相辅而行。 第13题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问题。   材料五 (北魏所行)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据《魏书·食货志》有关记载改写)   材料六 (唐中期)丁口滋众,官无闲田,不复给授,故均田之制遂坏;乃以资产为宗,行两税之法。(据有关史籍记载改写)   (1)根据材料五,指出与均田制配套的租调数额。   (2)根据材料六,说明均田制瓦解的原因与继之而起的赋税制度。   (3)综合两则材料,谈谈你对均田制作用与限度的认识。 参考答案详解 二、单项选择题   第1题 A;第2题 C;第3题 A;第4题 C;第5题 D;第6题 B;第7题 D;第8题 B;第9题 C;第10题 A 三、材料解析题 第11题   (1)其一所陈时弊:材料一所说今虽天下初定说明,其时所处为战乱初定之时;所说而民困于饥荒说明,其民困于饥荒而无以为生;所说豪右多有占夺说明,豪强大族多有占夺土地之事,此为当时民生困苦的一个根由。其二所提主张:所说宜更均量说明,他主张重新按量均分;所说使细民获有资生之业说明,其意在使小民得有可以资生之业,即以土地授民而不为豪强所兼并。合而观之,陈天下初定而民困饥荒、豪右占夺之弊,提更均田量而使细民有资生之业的主张,便是李安世所陈的时弊与主张。其三还须点明其弊之所自:材料一所说豪右多有占夺说明,占夺者非一朝一夕之事,而积久而后著,故其弊虽见于当时,而其源实在久远。其四还须申言其法之本意:所说更均量说明,所更者非夺豪右之业以与贫民,而是就国家所掌之田按量以授,故其法虽有均之名,而其限亦在于此。   (2)其规定,材料二可按受田对象与数额两层看。其一在受田对象:所说诸男夫十五以上说明,男子年十五以上者为受田之人,此为丁男;所说妇人二十亩说明,妇人亦得受田;所说奴婢依良说明,奴婢亦得受田,其数比照良人;所说丁牛一头说明,耕牛亦得受田,牛一头者亦在其中。其二在数额:所说受露田四十亩说明,男夫受露田四十亩;所说妇人二十亩说明,妇人受露田二十亩;所说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说明,牛一头受田三十亩,然以四头为限,多者不计。合而观之,男夫年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与奴婢亦受田,牛一头受三十亩而限以四头,便是均田令中关于受田对象与数额的规定。其三还须点明奴婢与牛之例:所说奴婢依良说明,奴婢之数不明而受田比良,故豪家以多畜奴婢而得受多田;所说限四牛说明,又立牛数之限以防其滥,一予一限,正见立法者于广授之中仍寓节制之意。   (3)其要解决的问题,可作三层论。其一在田荒:材料一所说今虽天下初定、而民困于饥荒说明,久乱之后,北方人多流徙,田多荒芜而民无以为生;材料二所说均给天下民田说明,均田之令正为以荒田授民,使无地之民得耕,故其所要解决者一为荒田之复垦。其二在豪强兼并:所说豪右多有占夺、宜更均量说明,豪强既占夺田宅,则小民无立锥之地,均田之法以按丁授田、还受有定,正为限制豪强之兼并,故其所要解决者二为占夺之弊。其三在国家赋役:所说豪右占夺说明,豪强所荫之户多不登于国家之籍,故国家所据之户口与赋税日少;材料二所说均给民田说明,授田之后又须以三长校籍、以租调征赋,故其所要解决者三为国家户口与赋役无所出之患。合而观之,使荒田得垦、抑豪强之兼并、复国家之户口赋役,便是均田制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 第12题   (1)其不同,材料三可按还、受两面看。其一在露田:所说年及课则受田、年老免课及身没则还田说明,受田以年及纳课为准,年老免课或身死,则所受之田须还之于官,故露田有受有还,不得永为私有。其二在桑田:所说诸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恒从见口说明,桑田是世业之田,身死不必归还,而按现有人口常有之;所说有盈者无受无还说明,桑田有余者不再受亦不必还;所说不足者受种如法说明,不足者则依法受足以补之。合而观之,露田按年及课而受、年老身没而还,桑田为世业而身终不还、盈者无受无还、不足者受种如法,便是露田与桑田在还受上的不同。其三还须点明二者之轻重:所说露田还受而去说明,故国家可以再授他人,其田常在公家之手;所说桑田世业而存说明,故其田多在私家之世,然亦以现口为限,故不失其制;一还一存,正见其法于公田与私业之间各得其分。   (2)其编组与职责,材料四可按两层看。其一在编组:所说五家立一邻长说明,五家为一邻,置邻长一人;所说五邻立一里长说明,五邻为里,置里长一人,由是邻里各有其长;所说五里立一党长说明,五里为党,置党长一人,由是三长之制贯于基层;合而观之,三长之制以户为本,由五家而五邻而五里,层层而上,皆有长以统之。其二在职责:所说三长之职、在检校户口说明,其首务在检校户口,凡隐瞒、漏籍者皆由其查校;所说催督赋役说明,其次在催督赋税与徭役,使各得其数。合而观之,以五家、五邻、五里分置邻长、里长、党长,其职在检校户口、催督赋役,便是三长制的编组方式与职责。其三还须点明其名义:所称邻、里、党说明,其名皆本于乡里之旧制;所说各立其长说明,其长皆以本里之人为之,故其查核户口也近而可明,其催督赋役也亲而易遍,此非以外官临之者可比。   (3)其相辅而行,可作三层论。其一均田须有籍而后可授:材料三所说年及课则受田、恒从见口说明,授田以人口为准,故须先有人口之实籍而后可授;若户口不明、荫户隐匿,则受田者无从确定,故须赖材料四所说检校户口的三长而后可施行。其二均田须有籍而后可征:所说年老免课及身没则还田说明,受田与还田皆以年课为断,故又须有籍以稽其年、核其数;材料四所说催督赋役说明,正由其籍而后可征其租调。其三三长须有田而后可安:所说授田说明,若只校籍而不授田,则民无所资生,虽有籍亦恐不安,故三长之能行,亦赖均田以为其安民之本。其四还须点明其一体:所说受种如法、所说检校户口说明,均田、三长、租调三者本为一事之三面:一手授田以安其业,一手校籍以得其人,一手征调以取其赋,缺一则他二者亦无所施。合而观之,均田须籍以授、籍须三长以校、三长须田以安,三者相需而后可以行,便是均田制与三长制须相辅而行的缘故。 第13题   (1)其租调数额,材料五可按两层看。其一在一夫一妇之数:所说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说明,凡一夫一妇之家,则岁输帛一匹、粟二石;此即租调之常额,与所受之田相应。其二在未娶者之数:所说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说明,男子年十五以上而未婚者,亦在纳调之列;所说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说明,四人合出一夫一妇之调,即以四人之数合当一夫一妇之额。合而观之,一夫一妇岁输帛一匹、粟二石,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便是与均田制配套的租调数额。其三还须点明其数之所以然:所说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说明,此数与所受之田相准,受田既多则纳赋亦多;所说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说明,未娶者无家室之资,故合四人而后当一夫一妇之额,轻重之间亦有斟酌。其四还须申言其法之序:所说年十五以上说明,年及而后受田纳调,故其法以丁年为断,各有其序而不相陵。   (2)其一瓦解之因:材料六所说丁口滋众说明,人口日繁;所说官无闲田、不复给授说明,官府所掌握的闲田渐尽,无田可授,故不能如法给授;同为一制,其初以荒田授民,其后无田可授,则均田之制自然随之而坏。其二继起之制:所说乃以资产为宗、行两税之法说明,既不能按丁授田,遂改以资产之多寡为据而征赋税,即两税之法;两税之法不再以授田为准,而依资产而定税额,故其法不须官有闲田。合而观之,丁口日繁而官无闲田、不复给授,故均田制瓦解,改行以资产为宗的两税法,便是其瓦解的原因与继起的赋税制度。其三还须点明其变之次第:材料六所说丁口滋众、官无闲田说明,其变起于人口之日增与官田之日尽,非出于一朝之诏;所说不复给授说明,则授田之法既穷,赋税之法自不得不变。其四还须申言其法之要:所说以资产为宗说明,两税不以丁口为准而以资产为断,故其法不倚官田之有无,此为赋税由田租而转为资产税的一大关节。   (3)其认识宜作两面观。先看其作用:材料五所说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说明,均田与租调相配,受田者按定制纳赋,其数较豪强所收为轻;又有三长以校籍,故荒田得垦、荫户归籍、国用渐足;前引所说还受有定、桑田世业说明,其制亦限制豪强之兼并,使细民得有资生之业,故其作用是实在的。再看其限度:材料六所说丁口滋众、官无闲田、不复给授说明,均田所授之田本为官有之荒田,而非夺地主之产以与民,故其所均者只是一部分,而非全地;一旦人口繁衍、闲田告罄,则授田之法穷,而其制不得不坏,此其限度之所在。合而观之,则认识之要,一在辨其为一时之良法而非可久行之常制;二在察其均田之田多为官荒,故未触动地主之土地,所谓均者有其分限;三在观其与户口相因,户口既繁则田不足授,其坏乃势之必然;四在得其通例,凡以授田为基、以人口为准之赋税,必随人口之增、官田之尽而变,故有唐中期改行两税之法。合而观之,美其复垦抑兼、增籍足用之效,而察其官田有限、均而不遍之限,便是对均田制作用与限度的应有认识。 备考方法点拨 · 均田制是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所行的土地制度,其面对的局面是久乱之后北方的田荒与豪强荫户,国家欲从豪强手中夺回土地与人口。 · 其法:丁男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人之例,牛一头受田三十亩以四头为限;露田年老身死则还官,桑田二十亩为世业可传子孙。 · 均田与三长制、租调制相辅而行:三长检校户口以析出荫户,租调一夫一妇岁输粟二石、帛一匹,其数较豪强所收为轻,故民乐从。 · 其实行的效果在于复垦荒田、增多编户与赋税、抑制兼并;其局限在于所授之田多属官有荒地,不触动地主之产,且各地田数不足,故难以久行。 · 隋唐皆承此制,至唐中期均田坏而两税法继起;此制与迁都洛阳、改易风俗同为孝文帝改革之举,客观上推进了北方各族的交融。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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