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统编版·人教最新版《中国历史》七年级上册(2026年秋)
七年级上册睡虎地秦简与秦代法律
专题训练
专题复习 贯通第三单元(秦汉时期)
(本卷共 14 小题,满分 100 分,建议用时 45 分钟)
一、方法指导
1.一九七五年,湖北云梦睡虎地一座秦代墓葬中出土竹简千余枚,墓主名喜,曾任县令史、治狱之吏。简文墨书秦隶,内容以法律令文为主,兼有行政、文书与官吏修养之作。这是首次系统发现的秦代律令实物,使学者得以越过汉代转述,直接读见秦人自己的法条与用语。其意义不仅在补史之缺,更在于以一手材料校正历来关于秦法「焚书唯尚刑名」的笼统印象。
2.睡虎地秦简篇目约十一种。律文汇编以「秦律十八种」为大宗,收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工律、徭律、司空、军爵律、置吏律、效律、传食律、行书、内史杂、尉杂、属邦等篇;另有「效律」专论核验,「封诊式」备司法程式,「法律答问」以问答释律,「为吏之道」言为官修养,「编年记」记墓主生平与征战。诸篇合观,可见秦法覆盖农、牧、仓、市、工、役、刑、官诸端。
3.秦律之密,首在条目细碎、事无巨细皆入于法。田律记雨泽与垦田顷数,厩苑律课牛马蕃息,仓律定粮储出给,工律校器物程限,行书律限文书传递日数。农事一节,雨之多寡、苗之秀否、田之荒熟,均须上言;官物一针一线,皆立程式。其用意在于以法绳百事,使官府上下皆有定准,不至任情废弛。此即「事皆决于法」之实态。
4.法律答问与封诊式尤见秦人司法之精。法律答问以「某事何论」设问,逐一作答,实为准判例汇编,于律文未备处补其义;封诊式则录治狱爰书之式,如贼死、经死、穴盗诸条,详列诣验、问讯、验尸之程序与用语。二者相参,可知秦之司法非徒酷烈,亦有一套可操作的文书与勘验之制,地方吏据式而行,中央得以文簿稽考。
5.论睡虎地秦简之价值,可由三端见。其一在补证:秦律久佚,汉承秦制之说因之无征,简出而秦法具在,汉律渊源乃明。其二在见制:以法御事、以文稽吏,秦之所以能并诸侯而壹海内,其基层组织之严密可见一斑。其三在限:简出一人之手、葬于一墓,所录未必尽为通行全国之定法;且秦律重刑,所存多为禁约与罚则,教化、礼俗之面甚薄。读之须兼观其长与其偏,方得秦法之全。
二、单项选择(10 小题,每题 3 分,满 30 分)
1.睡虎地秦墓竹简于何年何地出土
A.一九七五年于湖北云梦睡虎地 B.一九七二年于湖南长沙马王堆
C.一九八六年于甘肃敦煌悬泉置 D.一九九三年于湖北荆门郭店
2.睡虎地秦简所反映的朝代是
A.西周 B.唐代
C.秦代 D.宋代
3.下列属于睡虎地秦简所出律文汇编的是
A.秦律十八种 B.史记·秦始皇本纪
C.唐律疏议 D.大明律
4.睡虎地秦简中「法律答问」采用的体裁是
A.编年记事的史书 B.诗歌总集
C.以问答形式解释律文 D.医方杂记
5.睡虎地秦简中「封诊式」主要为何种文书
A.农田水利的规划 B.军功爵位的名册
C.历法推算的簿册 D.司法勘验与案件记录的程式
6.下列各项中不可能见于睡虎地秦简的是
A.田律关于农事的规定 B.唐律疏议的条文
C.法律答问的判例解释 D.为吏之道的为官准则
7.睡虎地秦简中较多涉及农事与田租管理的律篇是
A.工律 B.置吏律
C.属邦律 D.田律
8.睡虎地秦简中讲求官吏修养与为政之道的篇目是
A.效律 B.为吏之道
C.封诊式 D.编年记
9.从睡虎地秦简可见秦律的突出特点是
A.律文简略、仅约刑罚大要 B.以礼入法、德主刑辅
C.条目细密、事无巨细皆入于法 D.不设肉刑、轻徭薄赋
10.睡虎地秦简出土对史学研究的主要价值在于
A.提供秦代律令的实物证据 B.补全楚辞的全部篇目
C.证实唐代科举制度 D.录有宋代市舶条例
三、材料解析题(共 4 小题,第 11 题 16 分,第 12—14 题各 18 分,共 70 分)
第11题 阅读下列材料,结合所学内容回答。
材料一 田律曰:「雨为澍,及诱粟,辄以书言澍稼、诱粟及垦田畅无稼者顷数。稼已生后而雨,亦辄言雨少多、所利顷数。」又曰:「春二月,毋敢伐材木、毒鱼鳖、置穽网。」
材料二 法律答问曰:「或盗采人桑叶,赃不盈一钱,何论?赀徭三旬。」又曰:「甲盗钱,以买丝,寄乙,乙受,弗知盗,论何也?毋论。」
(1)根据材料一,说明秦代田律对农事与自然资源的管辖方式。
(2)根据材料二,指出秦律处理盗窃的两项原则。
(3)综合上述材料,分析秦律「细密」特点的具体表现。
第12题 阅读下列材料,结合所学内容回答。
材料一 封诊式·贼死曰:「某亭求盗甲告曰:署中某所有贼死、结发、不知何男子一人。即令令史某往诊,诊如前。」又曰:「令史爰书:与牢隶臣某即甲、丙诊男子死所,得某。」
材料二 编年记曰:「喜,生于某年。自幼为吏,治狱鄢,复治狱宛。自占年,尽廿八年,为吏十岁。」
(1)根据材料一,说明封诊式所记录的司法勘验程序。
(2)根据材料二,指出编年记的史料性质及其反映的仕履。
(3)综合上述材料,评价秦代文书与基层司法制度。
第13题 阅读下列材料,结合所学内容回答。
材料一 为吏之道曰:「凡为吏之道,必精絜正直,慎谨坚固,审悉毋私。安静毋苛,审当赏罚。」
材料二 语书曰:「凡良吏,明法律令,事无不能也;又有廉洁敦悫而好佐上。恶吏,不明法律令,不知事,不廉洁,无以佐上。」
(1)根据材料一,说明为吏之道对官吏提出的修养要求。
(2)根据材料二,指出语书区分良吏与恶吏的标准。
(3)综合上述材料,分析秦代「以吏为师、以法为教」在基层的体现。
参考答案与评分说明
二、单项选择题
第1题 A;第2题 C;第3题 A;第4题 C;第5题 D;第6题 B;第7题 D;第8题 B;第9题 C;第10题 A
三、材料解析题
第11题
(1)田律对农事与自然的管辖,以「上言」与「时节」二端为要。其一在报农情:材料一所说「雨为澍,及诱粟,辄以书言澍稼、诱粟及垦田畅无稼者顷数」说明,降雨之后、禾苗抽穗之时,地方须以文书上报受雨之田、抽穗之禾以及开垦却未播种的田亩顷数;所说「稼已生后而雨,亦辄言雨少多、所利顷数」说明,禾苗长成后若再降雨,亦须上报雨量多少与受益田亩之数。此制使中央得以文簿掌握各地的农产与雨泽,是其以法御农之证。其二在顺时禁:材料一所说「春二月,毋敢伐材木、毒鱼鳖、置穽网」说明,入春之后禁止伐木、毒鱼、设陷阱捕兽。此项禁令不在征敛,而在养护,表明秦律并非只重物用之征,亦顾及草木鱼鳖的时令生息。两层合观,田律把农事的报与自然的养都纳入法条,事无巨细皆须有文有据,正见秦法周密之一斑。
(2)材料二所见秦律处理盗窃,有两项可注意的原则。其一在计赃定罪:所说「或盗采人桑叶,赃不盈一钱,何论?赀徭三旬」说明,即便所盗桑叶价值不足一钱,仍要论罪,罚以服徭役三十日。可见秦律不以赃微而免,凡盗皆有罚,且罚有定式。其二在别知情:所说「甲盗钱,以买丝,寄乙,乙受,弗知盗,论何也?毋论」说明,若甲盗钱购丝寄存于乙,而乙收受时并不知其为盗赃,则乙不论罪。此即区别「知」与「不知」,非故犯则不坐。两项合起来,一曰微赃亦罚、一曰不知者免,前者见其严,后者见其有辨。秦律之严,并非一味酷烈,于主观知情与否尚有分别,这是读秦简者须留意处。
(3)秦律之「细密」,于两则材料中表现极显。其一在条目细:材料一田律所及,自雨泽、禾苗、垦田顷数,至春月禁伐木、毒鱼鳖、置穽网,农事与自然养护皆立明文;材料二法律答问所及,自盗桑叶之微赃,至寄存盗赃之知情与否,皆设问答以定其论。事之巨细,咸有法条与判例相应。其二在文簿密:田律要求「辄以书言」「亦辄言」,凡事皆须上言成文,中央凭文而稽,地方据式而报,层层有纸面之据。其三在解释备:法律答问以「何论」设问,补律文之未备,使吏于疑难有所依。三者相合,便是「事无巨细皆入于法」之实态。然亦须见其偏:所录多为禁约与罚则,侧重官府之控驭,于民生教化着墨甚少;且细密至极,吏民动辄得咎,反成秦政苛急之一源。故读秦律,当既见其制之周,亦见其法之苛。
第12题
(1)封诊式所录,是一套可操作的勘验程式。其一在报案:材料一所说「某亭求盗甲告曰:署中某所有贼死、结发、不知何男子一人」说明,亭中负责捕盗的求盗发现死人后,须向上报告死者的情形——发结之状、是否为男子、何许人不知,皆须言明。其二在遣勘:所说「即令令史某往诊,诊如前」说明,接到报告后当即派令史前往勘验,且勘验结果与所报相符。其三在爰书:所说「令史爰书:与牢隶臣某即甲、丙诊男子死所」说明,勘验须作成爰书,令史与牢隶臣同赴死所,并召相关人等(甲、丙)到场。层层皆有定式与署名,地方治狱不得任意,中央亦可凭爰书稽核。此即秦司法「有式可循」之证。
(2)编年记的史料性质,在于它是一份私人仕履的记录。材料二所说「喜,生于某年」说明,简文以墓主喜为中心记事;所说「自幼为吏,治狱鄢,复治狱宛」说明,喜少年入仕,先后在鄢、宛两地主持狱讼;所说「自占年,尽廿八年,为吏十岁」说明,自报年龄至某二十八年,为官已十年。此与正史本纪、列传不同,它不记朝堂大事,而记一基层小吏的生平与职任。其价值正在于「私」:因私而真,因真而可补官书之略。睡虎地简出于喜墓,田律、法律答问、封诊式诸篇,皆其生前所用、所习之法典,故编年记与诸律相证,可知秦法非止纸上,而是如喜这般小吏日日施行之具。
(3)综观两材料,秦代文书与基层司法有两端可评。其功在成制:封诊式示以报案、遣勘、爰书之序,使地方杀人、盗贼诸事皆有程式,吏不得专断;编年记示以喜一类小吏终年治狱、为吏十岁,可见秦之律令确由郡县乡亭层层施行,非徒朝堂空文。其制之密,正在于以文书绳事、以爰书留痕,中央得以文簿遥制四方。其限亦显:封诊式所录多为命盗之验,重心在缉捕与定罪,于民之曲直、证之虚实着墨有限;编年记仅记一己仕履,所及不过鄢、宛二地,难概全国。且文书愈密,则吏恃文而怠于实,民畏法而无所措,秦之速亡,亦与其法密而情疏相关。故秦代之文书司法,是「有效而失宽」之一制:能壹海内于一时,难安民心于长久。
第13题
(1)为吏之道对官吏的修养,可归结为「德」与「能」两端。其一在德:材料一所说「必精絜正直,慎谨坚固,审悉毋私」说明,为官须精明廉洁、持正不偏、谨慎坚毅、明察而无私。所说「安静毋苛」说明,行政须安详不扰,不可苛暴虐民。其二在能:所说「审当赏罚」说明,于赏罚须审察得当,不可滥施。德能相济,方称良吏。此篇不载具体律条,而讲为人处世与为官之心,足见秦并非只恃刑罚,亦求吏有自律之准。其与秦律之严相配,是「法以绳外、道以修内」的双轨:律使人不敢犯,道使人不必犯。
(2)语书区分良恶,以「明法」与「廉洁」为尺。材料二所说「凡良吏,明法律令,事无不能也;又有廉洁敦悫而好佐上」说明,良吏之标准为:通晓法律令、诸事皆能办、廉洁诚悫、乐于佐助上官。反观所说「恶吏,不明法律令,不知事,不廉洁,无以佐上」说明,恶吏之状恰相反——不明法、不晓事、不廉洁、不能佐上。二者对照,良恶之分不在出身,而在是否明法、是否廉洁。此标准与为吏之道呼应:法为主、廉为辅,能此二者即为可用之吏。语书下发郡县,正是以明文令地方官吏自省自勉,可见秦对「吏」之要求已有统一口径。
(3)两材料合观,正见秦代「以吏为师、以法为教」在基层的落点。其一在教吏:为吏之道与语书皆以明法、廉洁课吏,使吏先习法、先正身,然后以之教民。所说「明法律令,事无不能」正与「以法为教」相应——法既是治具,也是教材。其二在责吏:语书直斥恶吏「不明法律令」「无以佐上」,把治法之责压到每一名基层吏员身上;封诊式、法律答问又为其实务提供程式与判例。其三在限:此一套以吏代师、以法代礼的体制,重在令行禁止,于诗书礼乐之化甚薄;秦火诗书而独尊法令,其极也令民只见禁令、不见义理。故秦之「以吏为师」,能收一时整齐之效,却因偏废文教而失人心,此亦其短。
复习备考提示
· 一九七五年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出土竹简千余枚,墓主喜为治狱之吏,简文以秦隶墨书,是首次系统发现的秦代律令实物。
· 简中律文以「秦律十八种」为大宗,收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工律、徭律、司空、军爵律、置吏律等篇,覆盖农、牧、仓、市、工、役诸端。
· 「法律答问」以问答形式解释律文,相当于判例汇编;「封诊式」备司法勘验与爰书程式,如贼死、经死、穴盗诸条,使地方治狱有式可循。
· 「为吏之道」讲求官吏精洁正直、审悉无私;「编年记」记墓主喜的仕履与征战,二者为研究秦代基层吏治与律令施行提供一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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