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统编版·人教最新版《世界历史》九年级上册(2026年秋)
九年级上册哈里发制度与阿拉伯帝国
专题训练
专题复习 贯通第一至第七单元
(本卷共 14 小题,满分 100 分,建议用时 45 分钟)
一、方法指导
1.公元七世纪初,阿拉伯半岛之上,穆罕默德创伊斯兰教,于麦加受拒,乃徙麦地那,建立政教合一之共同体。其后数十年间,阿拉伯人出半岛而北向,先后败拜占庭与波斯之师,取叙利亚、埃及、两河、波斯故地,疆土骤扩。此一扩张,非徒兵锋之利,亦因两邻帝国久战而疲、境内异教与异派之民多乐于易主。及至八世纪,阿拉伯帝国东及中亚、西临大西洋,北抵小亚细亚,南尽阿拉伯海,蔚为跨亚非欧三洲之大邦。帝国既立,则其内部如何统合、谁居其首,遂为当务之急,哈里发之制由是而生。
2.哈里发者,阿拉伯语继承人之意,初指穆罕默德身后宗教与世俗之领袖。穆罕默德既殁(公元六三二年),社群不可一日无首,乃由长者公推阿布·伯克尔为安拉使者的哈里发,总领祈祷、出征与司法。此为哈里发制度之始。其后欧麦尔、奥斯曼、阿里相继被推,史称四大哈里发或正统哈里发时期(公元六三二至六六一年)。此期之哈里发多由社群推举而产生,权源在乌玛(信众共同体)之认可,其位兼具宗教权威与军政之权,是教、政、军三者合一之领袖。
3.哈里发之权,集于一人而贯三端。其一为宗教:哈里发为信众之元首,主领聚礼、护持教法,其权威源于对先知事业的继承,故其号令常被赋予宗教之正当。其二为军政:对外出征、对内平叛、征收赋税、任免官员,皆出于哈里发之命;帝国之行省,由其所遣总督治理。其三为司法:依伊斯兰教法断事,哈里发为最高之司法渊源。三者合一,使哈里发不同于一般君主,而带有以教统政之色彩。然权力愈集中,则继承之争愈烈:正统哈里发之世,奥斯曼遇刺、阿里被弑,皆因继统之歧;及倭马亚崛起,推举之制遂变为世袭之朝。
4.哈里发制度演进,可分为数期。自六三二至六六一年为推举之期,哈里发由长者公推,权在乌玛。六六一年倭马亚王朝立,定都大马士革,哈里发之位变为一家世袭,帝国由信仰共同体渐成王朝国家。七五〇年阿拔斯王朝代兴,迁都巴格达,哈里发仍居其首,然实权渐移于权臣与禁军,后期更成拥立之傀儡。及至十三世纪中叶蒙古西征,阿拔斯朝亡,哈里发之世俗权遂绝;其后虽有埃及马木路克奉一哈里发以为名,然已无实土。制度之迁,由公推而世袭,由集权而虚位,正映出帝国由盛转衰之迹。
5.论哈里发制度与阿拉伯帝国,可从三端观。其一在见政教合一之型:哈里发以宗教权威统军政司法,此种教政合一的治理形态,与中世纪欧洲之教权王权分立、与东方帝制之纯世俗,皆不相同,是理解伊斯兰文明政治传统的一把钥匙。其二在见扩张之机:帝国之速成,既赖兵锋,亦赖两邻之疲与境内民心之变;而哈里发作为统合符号,使广土众民得以在信仰与制度下相连。其三在见盛衰之律:推举之制难继于广土,世袭之朝易生骨肉之祸,集权之君终成虚位之主,权力的集中与分散循环往复,终随蒙古之铁骑而落幕。局限亦须明:哈里发之统一多限于上层与信仰符号,帝国境内语言、族群、教派繁杂交错,地方离心从未消弭;所谓黄金时代的繁荣,实集中于几座都会,未可概于全境。合而观之:哈里发制度是阿拉伯帝国得以凝为一体的核心制度,它把信仰、军政与司法系于一人之身,既成就了横跨三洲的帝国,也因其继承之困与集权之弊,埋下了由盛而衰的种子。
二、单项选择(10 小题,每题 3 分,满 30 分)
1.哈里发一词的本义是
A.先知本人 B.地方总督
C.继承人(穆罕默德身后的宗教与世俗领袖) D.军队统帅
2.伊斯兰教先知穆罕默德去世的年份是
A.公元六三二年 B.公元七一二年
C.公元一二五八年 D.公元六三〇年
3.被公推为第一任哈里发的是
A.欧麦尔 B.奥斯曼
C.阿布·伯克尔 D.阿里
4.史称四大哈里发或正统哈里发时期是
A.公元六三二至六六一年 B.公元六六一至七五〇年
C.公元七五〇至一二五八年 D.公元一二五八至一五一七年
5.哈里发的权力不包含下列哪一类
A.主领聚礼、护持教法 B.地方书院的科举考试主持权
C.对外出征、对内平叛 D.依教法断事司法
6.四大哈里发时期,哈里发产生的主要方式是
A.父死子继的严格世袭 B.由外国君主册封
C.抽签决定 D.由长者公推、权源在乌玛(信众共同体)认可
7.下列哪一项不是阿拉伯帝国早期迅速扩张的原因
A.两邻帝国(拜占庭、波斯)久战而疲 B.欧洲文艺复兴提供了先进武器
C.境内异教异派之民多乐于易主 D.阿拉伯人武力与组织之力
8.哈里发由公推变为世袭,始于哪一王朝
A.阿拔斯王朝 B.法蒂玛王朝
C.奥斯曼帝国 D.倭马亚王朝
9.阿拔斯王朝的都城是
A.巴格达 B.大马士革
C.麦加 D.开罗
10.阿拉伯帝国哈里发世俗政权最终灭亡于
A.文艺复兴运动 B.工业革命
C.十三世纪中叶蒙古西征灭阿拔斯王朝 D.第一次世界大战
三、材料解析题(共 4 小题,第 11 题 16 分,第 12—14 题各 18 分,共 70 分)
第11题 阅读下列材料,结合所学内容回答。
材料一 史载:穆罕默德既殁,社群不可无首,乃公推阿布·伯克尔为安拉使者的哈里发,总领祈祷、出征与司法。其后欧麦尔、奥斯曼、阿里相继被推,史称四大哈里发,权源在乌玛之认可。
材料二 教法书言:哈里发为信众元首,主领聚礼、护持教法;其权贯三端——宗教则领礼护法,军政则出征平叛征税任官,司法则依教法断事。教政军三者合一,不同于他方之制。
(1)根据材料一,说明第一任哈里发是如何产生的及其权源。
(2)根据材料二,指出哈里发权力的三个组成部分。
(3)综合上述材料,分析哈里发制度教政军合一的特征与意义。
第12题 阅读下列材料,结合所学内容回答。
材料三 编年曰:六三二至六六一为推举之期;六六一年倭马亚立,定都大马士革,哈里发之位变一家世袭;七五〇年阿拔斯代兴,迁都巴格达,后期实权移于权臣禁军,哈里发成拥立之傀儡;十三世纪中叶蒙古西征,阿拔斯亡,世俗权遂绝。
材料四 舆地志:阿拉伯帝国东及中亚、西临大西洋、北抵小亚细亚、南尽阿拉伯海,跨亚非欧三洲。然境内语言族群教派繁杂交错,地方离心从未消弭,繁荣多集中于几座都会。
(1)根据材料三,梳理哈里发制度从产生到终结的演变轨迹。
(2)根据材料四,指出阿拉伯帝国的疆域特征与内部隐患。
(3)综合上述材料,分析哈里发制度变迁与帝国盛衰之间的关系。
第13题 阅读下列材料,结合所学内容回答。
材料五 论者曰:哈里发以宗教权威统军政司法,此种教政合一之型,与中世纪欧洲教权王权分立、与东方纯世俗帝制皆异,是理解伊斯兰文明政治传统之钥。
材料六 又曰:推举之制难继于广土,世袭之朝易生骨肉之祸,集权之君终成虚位之主;权力集散循环,终随蒙古铁骑落幕。所谓统一,多限上层与信仰符号,未可概于全境。
(1)根据材料五,说明哈里发制度在政治形态上的独特之处。
(2)根据材料六,分析哈里发制度自身蕴含的衰亡逻辑。
(3)综合上述材料,评价哈里发制度与阿拉伯帝国的历史地位。
参考答案与评分说明
二、单项选择题
第1题 C;第2题 A;第3题 C;第4题 A;第5题 B;第6题 D;第7题 B;第8题 D;第9题 A;第10题 C
三、材料解析题
第11题
(1)材料一所记,是第一任哈里发的产生方式与权源。其产生方式:「穆罕默德既殁,社群不可无首,乃公推阿布·伯克尔为安拉使者的哈里发」——先知去世后,信众社群不可一日无首领,于是经由「公推」这一集体推举的方式,选出阿布·伯克尔,尊号为「安拉使者的哈里发」。其权源:「权源在乌玛之认可」——乌玛即信众共同体,哈里发之权不是来自血统世袭,也不是来自外力册封,而是来自信众共同体的认可。材料又说其后欧麦尔、奥斯曼、阿里「相继被推」,并纳入「四大哈里发」之列,可见这一「公推」之制成了一时定制。两层合观:早期哈里发是「推举产生、乌玛授权」的领袖,其正当性系于社群的认可而非世袭或神授之外力。材料一「社群不可无首,乃公推」数语,正点出此时权力来自下(信众)而非来自上(血统);「权源在乌玛之认可」一句,则是理解整个正统哈里发时期政治合法性的总钥。故论第一任哈里发,当以「公推为法、乌玛为源」八字定之。
(2)材料二所记,是哈里发权力的三个组成部分,材料以「其权贯三端」明言之。第一端宗教:「宗教则领礼护法」——哈里发作为信众元首,主领聚礼(宗教礼拜)、护持教法(伊斯兰法),掌握信仰与礼法的最高权。第二端军政:「军政则出征平叛征税任官」——对外发动或统领征战、平定内乱、征收赋税、任免官员,集军事与行政大权于一身。第三端司法:「司法则依教法断事」——以伊斯兰教法为据断狱决事,哈里发为司法的最高渊源。三层合起来,材料说「教政军三者合一,不同于他方之制」,说明这三项权力并非分立制衡,而是统一于哈里发一人。故论哈里发之权,当以「宗教之礼法、军政之征赋、司法之断狱」为三柱;材料二「贯三端」三字,恰是其权力结构的精准概括。这与一般君主(仅掌军政)或一般教宗(仅掌宗教)皆不同,正是哈里发制度最显赫的特征。
(3)综合两则材料,哈里发制度「教政军合一」的特征与意义可一并观之。其特征(由材料二):哈里发一身而兼宗教(领礼护法)、军政(出征平叛征税任官)、司法(依教法断事)三权,三者「合一」而非分立,故材料一称其为「总领祈祷、出征与司法」的领袖,材料二称其「教政军三者合一,不同于他方之制」。其意义有三:一在统合,材料一说哈里发权源在「乌玛之认可」,材料二说其权贯三端,则信仰、军事、司法皆系于一人,使广土众民得以在统一制度与信仰符号下相连,帝国因之凝为一体;二在正当,宗教权威为军政司法赋以「神授」般的正当,号令易行;三在定型,此种「教政合一」的治理形态,与中世纪欧洲教权王权分立、与东方纯世俗帝制皆异,成为理解伊斯兰文明政治传统的一把钥匙。然亦须见其限(承前文):权力愈集中则继承之争愈烈,公推之制终难继于广土,遂变为世袭。故「教政军合一」既是阿拉伯帝国得以速成与凝合的制度根基,也因其集权与继承之困,埋下由盛转衰的种子。
第12题
(1)材料三所记,是哈里发制度由生到灭的演变轨迹,可晰分为四段。第一段推举期(六三二至六六一):哈里发由社群公推,权在乌玛,即材料一所谓「权源在乌玛之认可」。第二段倭马亚期(六六一年起):「倭马亚立,定都大马士革,哈里发之位变一家世袭」——推举之制告终,世袭王朝代之,帝国由信仰共同体转为王朝国家。第三段阿拔斯期(七五〇年起):「阿拔斯代兴,迁都巴格达,后期实权移于权臣禁军,哈里发成拥立之傀儡」——都城东移,哈里发名虽居首,实权渐落权臣禁军之手,终成傀儡。第四段终结(十三世纪中叶):「蒙古西征,阿拔斯亡,世俗权遂绝」——蒙古铁骑灭阿拔斯王朝,哈里发的世俗权力至此断绝。四段合起来,正是一条「公推→世袭→虚位→绝灭」的下沉曲线。材料以极简之编年,把制度的盛衰收束于四句话中,其「变一家世袭」「成拥立之傀儡」「世俗权遂绝」三语,层层递降,恰是哈里发由实权领袖滑向空名符号的全记录。
(2)材料四所记,是阿拉伯帝国的疆域特征与内部隐患。其疆域特征:「东及中亚、西临大西洋、北抵小亚细亚、南尽阿拉伯海,跨亚非欧三洲」——这是一幅地跨三洲的宏大版图,东起中亚、西达大西洋,北至小亚细亚、南抵阿拉伯海,规模空前。其隐患则在「然」字之后:「境内语言族群教派繁杂交错,地方离心从未消弭,繁荣多集中于几座都会」——帝国虽大,内部却是多语言、多族群、多教派的交错体,地方对中央的离心力始终存在,从未真正消弭;且表面的繁荣主要集中在少数都会(如大马士革、巴格达),并未普惠全境。两层合观:疆域是「跨三洲之广」,隐患是「离心之深、繁荣之偏」。材料以「然」字一转,由赫赫疆域落到实实在在的分裂因子,正提醒我们:版图之大不等于凝聚之强。故论阿拉伯帝国,当见其「形大而实散」——广土之下,潜藏着语言族群教派的深刻裂痕与地方离心,这才是它盛极而裂的内在根由。
(3)综合两则材料,哈里发制度的变迁与帝国盛衰之间,存在清晰的因果呼应,可分三层。其一,推举期对应凝合期:材料三说六三二至六六一为「推举之期」,材料一说权源在「乌玛之认可」,此时哈里发以信仰与公推的正当凝聚信众,正与材料四「跨亚非欧三洲」的扩张鼎盛相应——制度尚具向心力,帝国得以速成。其二,世袭期对应转折期:六六一年倭马亚「变一家世袭」,推举之制既废,则继承之争转为骨肉之祸,中央对广土的控制渐懈,与材料四「地方离心从未消弭」相激,帝国由凝转散。其三,虚位与绝灭对应衰亡期:阿拔斯后期「实权移于权臣禁军,哈里发成拥立之傀儡」,终至「蒙古西征,阿拔斯亡,世俗权遂绝」,制度名存实亡之日,便是帝国崩解之时。三层合起来:哈里发制度由「公推集权」到「世袭虚位」的下沉,几乎就是帝国由「跨三洲之盛」到「蒙古灭阿拔斯之亡」的缩影。材料四所揭「离心从未消弭、繁荣偏聚都会」,更说明即便在制度最强之时,帝国亦只是「上合下散」;一旦哈里发失其实权,离心便无可收拾。故论二者关系,当以「制度之聚散,系帝国之盛衰」概之。
第13题
(1)材料五所记,是哈里发制度在政治形态上的独特之处。材料说「哈里发以宗教权威统军政司法,此种教政合一之型」,点明其根本特征:宗教权威不是与王权并列的另一极,而是统摄军政司法的上位力量,宗教、行政、军事、司法混融于一。材料继而以比较显其独特:「与中世纪欧洲教权王权分立、与东方纯世俗帝制皆异」——在欧洲,教权与王权是分立甚至对峙的两套;在东方某些帝制,则是纯粹世俗的皇权。哈里发制度二者皆不属:它既非教权王权分立,亦非纯世俗帝制,而是「教政合一」。材料末云「是理解伊斯兰文明政治传统之钥」,则说明这一形态不是偶然,而是伊斯兰文明政治传统的核心密码。两层合观:哈里发制度的独特,在把宗教信仰直接作为政治权力的正当来源与统摄框架,使「教」与「政」不分。材料五以「与……皆异」的对照法,恰将其独特性坐实——它处在欧洲分立制与东方世俗制之外的第三态。故论其政治形态,当以「教政合一、以教统政」八字定其位,并以此为正解伊斯兰文明的一把钥匙。
(2)材料六所记,是哈里发制度自身蕴含的衰亡逻辑,可析为三环相扣。第一环「推举之制难继于广土」:早期公推之制只适于相对较小、同质的信众社群,一旦帝国跨三洲、民杂语异(材料四),公推便难以为继,被迫转向世袭。第二环「世袭之朝易生骨肉之祸」:世袭把继统之争由公议变为家族内斗,骨肉相残削弱中央。第三环「集权之君终成虚位之主」:为控广土而集权,集权则权臣禁军坐大,君主反成傀儡(承材料三阿拔斯后期)。三环递进,终至「权力集散循环,终随蒙古铁骑落幕」。更可畏者在末句:「所谓统一,多限上层与信仰符号,未可概于全境」——制度的统一只是上层的、符号的,基层离心如故(呼应材料四),故其衰亡非外力偶至,而是内里早已中空。两层合起来,材料六揭示了哈里发制度「生于公推、困于广土、败于世袭与集权」的内在逻辑:它因凝合而生,也因无法在广土上维持凝合而亡。此即制度自身的衰亡宿命。
(3)综合材料五、六,哈里发制度与阿拉伯帝国的历史地位可定评如下。其地位之重:一则定型文明,材料五说它「教政合一」,是「理解伊斯兰文明政治传统之钥」,为后世伊斯兰政体重塑了政教关系的范式;二则凝合帝国,它把信仰、军政、司法系于一人,使跨亚非欧三洲的广土众民得以在统一制度与符号下相连(材料一「总领」、材料四「跨三洲」);三则留下制度标本,其「公推→世袭→虚位→绝灭」的演变(材料三),为世界史上集权与继承难题提供了一例典型。其限度亦明(材料六):推举难继广土、世袭易生骨肉之祸、集权终成虚位,且「统一多限上层与信仰符号,未可概于全境」——基层离心从未消弭,繁荣偏聚都会。合而观之:哈里发制度是阿拉伯帝国得以凝为一体的核心制度,它以教政合一之型成就了横跨三洲的帝国,也因其继承之困与集权之弊,埋下了由盛而衰的种子。其历史地位,在于既是伊斯兰文明政治传统的奠基者,也是「制度聚散系于帝国盛衰」这一历史律的鲜活例证——功在凝合、过在难继,终随蒙古铁骑落幕,而其型范长留于文明记忆之中。
复习备考提示
· 哈里发意为继承人,指穆罕默德身后的宗教与世俗领袖;六三二年先知殁后公推阿布·伯克尔为首任哈里发。
· 四大哈里发(六三二至六六一)多由社群推举,权源在乌玛认可,集宗教、军政、司法三权于一身。
· 哈里发之权贯三端:主领聚礼护教法(宗教)、出征平叛征税任官(军政)、依教法断事(司法),教政军合一。
· 制度演进:推举期(至六六一)→倭马亚世袭(都大马士革)→阿拔斯(都巴格达,后期虚位);十三世纪蒙古灭阿拔斯,世俗权遂绝。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