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统编版·人教最新版《中国历史》七年级上册(2026年秋)
七年级上册韩非与法家学说
专题训练
专题复习 贯通第二单元
(说明:本专题训练共 14 题,满分 100 分,建议 45 分钟独立完成)
一、方法指导
1.韩非,韩之诸公子也,喜刑名法术之学,而其归本于黄老。与李斯俱事荀卿,斯自以为不如非。非见韩之削弱,数以书谏韩王,韩王不能用。其书传至秦,秦王见《孤愤》《五蠹》之篇,叹曰:「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秦因急攻韩以求非,非使秦,终为李斯、姚贾所谮,下吏治罪,死于秦。韩非虽不得志于韩,而其学集法家之大成,熔「法」「术」「势」于一炉,为秦始皇并天下、立郡县、一制度提供了理论之据。法家之学,由是达于极盛,亦由是定于一尊,影响中国两千余年之政制。
2.韩非之学,以「法」为具、以「术」为用、以「势」为凭,三者相须。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赏罚之令明白无疑,吏民皆知所避就,故谓之「一刑」「一赏」「一教」。术者,藏于胸中、潜御群臣之术也,因人授任、循名责实、阴伺其奸,使臣下不得欺瞒。势者,胜众之资、刑赏之威也,君之所以能令行禁止,全赖其位之重、其威之尊。韩非以为,徒法而无术,则奸吏弄法;徒术而无法,则令不信于民;有法有术而无势,则君不足以服众。三者合,而后君权乃固、国乃治。此一综合,正救此前商鞅重法、申不害重术、慎到重势各执一端之偏。
3.韩非论人性,主「自为」与「好利」。以为人之相与,皆以计算之心相待:君之于民,非有骨肉之亲,而以为耕战之资;臣之于君,非有信爱,而以为爵禄之途;父母之于子,犹计其长养之利。故治国不可恃人之为善,而须因人之好利,以赏驱之、以罚禁之。此与儒家性善、以德化民之论正相反对。韩非尤恶「五蠹」:学者(儒)、言古者(纵横辩士)、带剑者(侠)、患御者(近臣)、商工之民,以为此五者皆蠹蚀耕战之实,当除之而尊农夫战士。又主「不期修古,不法常可」,以为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治法当随时而更,不可泥古。
4.韩非论政,主「一断于法」与「厉行赏罚」。以为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又主「罚重而必」「赏厚而信」,使民畏法而乐功。其于君道,主「独制」「集权」,以为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君主执契以责其实,据法以督其臣,不亲细事而群务自理。此一集权之论,与战国时期列国争雄、亟需强有力之中央以动员耕战的情形相合,故秦用其说,遂能并诸侯、一天下。然其术偏于任法任刑,于德教、于民意,所言甚少。
5.论韩非与法家之学,当见其成与其失。其成有三:一则集大成,融法术势为一,救诸家各执之偏,使法家成一完整之治术;二则重实效,因人性好利而立赏罚、因世异事异而变法,破泥古之弊,于战国之务为切;三则助一统,其集权与一断于法之论,为秦之并天下、立郡县提供了理据,于结束分裂有功。其失亦显:一则任刑而轻德,专恃威罚,民免而无耻,秦之速亡与此相关;二则尊君而抑民,势术之设全为君权,民只可为耕战之具,而无议政之位;三则恶文而黜学,以儒侠商工为蠹,开焚书之先声,文化之厄由此而启。合而观之:韩非以法术势之学,成法家之极,立中央集权与法治之雏形,其重制度、重实效之长足资后世;而其专任刑威、轻视德教与民本之短,亦为秦亡与后世所戒。
二、选择题(本大题 10 小题,每小题 3 分,共 30 分)
1.集法家之大成、熔法术势于一炉的是
A.商鞅 B.申不害
C.韩非 D.慎到
2.韩非所谓「法」是指
A.编著公布于百姓的赏罚之令 B.君主心中潜御群臣之术
C.君主的位与威 D.儒家之礼
3.韩非所谓「术」是指
A.公布于众的赏罚令文 B.国君的兵力
C.藏于胸中、潜御群臣、循名责实之术 D.诸侯的盟约
4.韩非所谓「势」是指
A.君主之位与刑赏之威,胜众之资 B.农田之利
C.商贾之富 D.学者之辩
5.韩非以前,重「法」、重「术」、重「势」的代表分别是
A.慎到、商鞅、申不害 B.商鞅、申不害、慎到
C.申不害、慎到、商鞅 D.商鞅、慎到、申不害
6.韩非论人性,主张
A.人性本善,可以德化 B.人性本恶,须以礼矫
C.人性无善无恶 D.人皆「自为」「好利」,须因利立赏罚
7.韩非所谓「五蠹」不包括
A.儒者(学者) B.农夫
C.侠者(带剑者) D.商工之民
8.韩非「不期修古,不法常可」主张
A.一切法古圣贤之制 B.法不可变永恒不易
C.只重道德不重制度 D.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治法随时而更
9.韩非「一断于法」包含
A.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B.刑不上大夫
C.赏罚皆由君意任意 D.法只约平民不约贵族
10.对韩非学说的评价,恰当的是
A.主张仁政爱民 B.完全否定君主集权
C.成法家之极、助秦一统,然任刑轻德启秦之速亡 D.为道家养生之书
三、材料题(共 4 道小题,满分 70 分;第 11 题 16 分,第 12—14 题每题 18 分)
第11题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问题。
材料一 韩非曰: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势者,胜众之资也。君执柄以处势,故令行禁止。三者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
材料二 韩非曰:上古竞于道德,中世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今欲以宽缓之政治急世之民,犹无辔策而御悍马。故明主峭其法而严其刑,不期修古,不法常可。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
(1)根据材料一,说明韩非所言「法」「术」「势」各自的含义及三者关系。
(2)根据材料二,指出韩非对古今之变与为政之方的看法。
(3)综合上述材料,分析韩非法家学说为何能成为秦并天下的理论依据。
第12题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问题。
材料三 韩非曰: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故矫上之失,诘下之邪,治乱决缪,绌羡齐非,一民之轨,莫如法。又曰:法不阿贵,绳不挠曲。
材料四 韩非曰: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君操其名,臣效其形,形名参同,上下和调也。故明主使天下不得不为己视,不得不为己听。
(1)根据材料三,说明韩非「一断于法」主张的内容。
(2)根据材料四,说明韩非集权主张的内容。
(3)综合上述材料,分析韩非的法治与集权主张对后世政制的影响。
第13题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问题。
材料五 韩非曰:世之学士,多称先王,以非当世。儒者饰辞曰:去法而任智。然智不足以为治,犹不用规矩而欲成方圆也。故明主举实事,去无用,令必行,禁必止。
材料六 论者曰:韩非之言,切于战国之急,故秦用之而一天下。然专任刑威,民免而无耻,不数十年而秦亡。其后历代虽沿其法度,而必参以德教,盖知徒法不能以自行也。
(1)根据材料五,说明韩非对儒家「称先王」「任智」之说的批评。
(2)根据材料六,指出论者对韩非之学「成秦一统」与「秦因之速亡」的评价。
(3)综合上述材料,谈谈应如何看待韩非与法家学说的历史地位。
参考答案详解
二、单项选择题
第1题 C;第2题 A;第3题 C;第4题 A;第5题 B;第6题 D;第7题 B;第8题 D;第9题 A;第10题 C
三、材料解析题
第11题
(1)材料一所示法术势之含义与关系,可分述之。法之含义:所说「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说明,法是写成文字、存于官府、又明白公布给百姓的赏罚之令;故其特点在「显」——所说「法莫如显」正谓法须昭然共知,吏民皆晓所避就。术之含义:所说「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说明,术是君主藏在胸中、用以对照各方情实而暗中驾驭群臣的方法;其特点在「隐」——所说「术不欲见」正谓术不可外露,外露则臣得以揣摩规避。势之含义:所说「势者,胜众之资也。君执柄以处势,故令行禁止」说明,势是君主胜过众人的凭借,即其位之重、其柄之威;有势则令行、禁止。三者关系:所说「三者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说明,法、术、势缺一不可,同为帝王治国之具。法显以信民,术隐以御臣,势立以服众,三者相须而成治。材料一以「不可一无」四字定其关系,正见韩非熔三家为一之旨——前此商鞅专法、申不害专术、慎到专势,皆失之偏,唯三者并具,君权乃固。
(2)材料二所示韩非对古今之变与为政之方的看法,约有两端。古今之变一端:所说「上古竞于道德,中世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说明,韩非把历史分为上古、中世、当今三阶段,其风尚由道德而智谋而气力,一代严于一代;当今之世,已是「争于气力」之世,与古之竞道德者迥异。此即其「世异」之论。为政之方一端:所说「今欲以宽缓之政治急世之民,犹无辔策而御悍马」说明,以宽缓之政(如儒者所倡的德治)治争于气力的急世之民,好比无缰无鞭而驭悍马,必不能驭;故其所主之方是「明主峭其法而严其刑」。又所说「不期修古,不法常可。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说明,为政不可期望回复古道、不可拘守旧规,世变则事变、事变则预备亦当变。合而观之:韩非由「古今异尚」推出「治法当变」,由「当今争气力」推出「须峭法严刑」,其论一以贯之——治法须与所处之世相称,宽政不适用于急世,此即其反德治、主法治的理据所在。
(3)综合两则材料,韩非之学之所以能成秦并天下的理论依据,其故约有四端。其一在立集权之具:材料一所示「法」「术」「势」三者,法以使令信于民、术以御群臣不欺、势以服众令行,三者皆帝王之具,为君主建立起可运转的集权机器,正合秦所欲之强君权、集中力于一身之需。其二在破德治之迂:材料二以「宽缓之政治急世之民,犹无辔策而御悍马」否定儒家德治,主张「峭法严刑」,与秦国自商鞅以来倚重耕战、任法任刑的传统相合,故秦用之而无扦格。其三在主随时变法:材料二「不期修古,不法常可」「事异则备变」为秦之变法图强提供了哲学依据——既不必法古,便可放手更制,此正秦能废分封、立郡县、一天下之思想前提。其四在重实效去虚文:材料一法显术隐、材料二争于气力,皆重实际之控驭与实力,与战国争雄之务相契。四端——集权之具、反德之治、变法之论、重实之风——合起来,恰好为秦之并诸侯、立郡县、一制度提供了成套的说理。故秦王见其书而叹欲得其人;材料一之「皆帝王之具」与材料二之「峭法严刑、世异备变」,正为秦统一提供了从君权到治法的一整套依据。
第12题
(1)材料三所示「一断于法」主张,内容约有二。其一在法不阿贵:所说「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说明,惩罚过错不回避大臣,奖赏善行不遗漏平民,刑赏一视同仁,不因贵贱而异;所说「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又以木匠之绳为喻,说明法如同绳墨,不向权贵弯曲。此即「一断于法」的核心——法之前贵贱平等。其二在法为治本:所说「治乱决缪,绌羡齐非,一民之轨,莫如法」说明,要矫正过失、查究奸邪、决断谬乱、裁抑过度、齐一是非、统一民众的轨范,没有比法更好的。材料三以「莫如法」收束,正点出法为治国统一之轨,一切断于事之合法与否,而非断于人之贵贱亲疏。故「一断于法」的内容,是刑赏不避贵贱、以法为统一标准,使国家之治系于公开之法而非私意。
(2)材料四所示集权主张,内容约有二。其一在中央执要:所说「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说明,具体事务散在四方,而机要之权操于中央;圣明的君主执掌机要,四方便来效命。此即后世所谓中央集权之雏形——权力向中央与君主集中。其二在形名参同:所说「君操其名,臣效其形,形名参同,上下和调也」说明,君主持握「名」(职分、标准),臣下呈献「形」(实务、成效),名与形相参验而相符,则上下调和;材料四末句「故明主使天下不得不为己视,不得不为己听」说明,明主通过这种名形之制,使天下人不得不为君主耳目、为君主办事。故集权主张的内容,是中央执要、以名责形、使臣下各效其职而总归于君,君主不亲细事而群务自理。材料四以「执要」「形名参同」示其法,正见韩非把君权通过制度层层收拢于中央与君主一身。
(3)韩非法治与集权主张对后世政制的影响,材料三、四合观可知。法治之影响:材料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法不阿贵」所立之法前平等、以法为轨,成为后世「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一类理念的制度渊源;其「一民之轨,莫如法」更奠定以成文法统一规范、取代贵族私断的法治方向,影响及于秦之律令、汉之九章乃至两千余年之律典。集权之影响:材料四「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所揭的中央集权与君主执要,直接为秦之废分封、立郡县、权归一人提供了理论,并成为中国两千余年君主集权政制的基本格局;其「形名参同」的考课之法,亦开后世以职分考绩、层层负责之先。二者合观:韩非以「法」提供统一的治轨、以「势」「术」与「中央执要」提供集权的骨架,使秦以后之政制既有一统之法、又有集中之权。然其限亦随之——材料三任法而轻德、材料四集权而抑民,秦之速亡与此相关,后世亦每于法治与德教、集权与民本之间往复斟酌,此即韩非之学影响之深而亦其戒之所在。
第13题
(1)材料五所示韩非对儒家的批评,约有二端。其一在批「称先王」:所说「世之学士,多称先王,以非当世」说明,韩非批评当世儒生动辄称引先王、拿古制来非议当世;在韩非看来,先王之制未必适于当今,以古非今正是「不期修古」之反,故为所讥。其二在批「任智」:所说「儒者饰辞曰:去法而任智。然智不足以为治,犹不用规矩而欲成方圆也」说明,儒家主张弃法而凭智(德治、人治),韩非反驳说单凭智不足以治国,好比不用圆规矩尺却想画出方圆——规矩喻法,无规矩则方圆不成,无法则智不足恃。材料五末句「明主举实事,去无用,令必行,禁必止」则正面示其主张:君主当兴实在之政、去无益之论,使令出必行、禁下必止。故韩非对儒家的批评,集中在「法古」与「任智」两点,主张以「法」代「古」、以「法」代「智」,以必行必止之制为治。
(2)材料六所示论者的评价,分「成统一」与「致速亡」两面。成统一一面:所说「韩非之言,切于战国之急,故秦用之而一天下」说明,论者承认韩非之学切合战国争雄之急务,秦采用其说而完成了统一天下的大业,此为法家之功。致速亡一面:所说「然专任刑威,民免而无耻,不数十年而秦亡」说明,秦专恃刑罚威权,百姓虽免于刑却无从生耻(即只怕罚而不知礼义),不过数十年就亡了,此为法家之失。材料六又说「其后历代虽沿其法度,而必参以德教,盖知徒法不能以自行也」说明,后世历代虽沿用秦所立的法度框架,却必定参以道德教化,因为明白「徒法不能以自行」——单靠法自身运转不起来,须有德教相济。故论者的评价是持平的:既肯其「一天下」之功,也揭其「专任刑威」之过,并指出后世「法度加德教」的折中之法。
(3)看待韩非与法家学说的历史地位,材料三至六合观宜分功与过、长与短。其功与长:一则集大成,材料一「三者不可一无」熔法术势为一,使法家成完整治术;二则切时用,材料五「举实事、令必行、禁必止」、材料二「峭法严刑」正合战国争雄、亟需动员耕战之务,材料六亦认其「切于战国之急」而「一天下」;三则立制度,材料三「法不阿贵」、材料四「要在中央」所揭的法治平等与中央集权,为中国后世政制奠定了基本框架。其过与短:一则任刑轻德,材料六「专任刑威,民免而无耻」直揭其失,秦之速亡与此相连;二则尊君抑民,材料四之集权全为君权,民只为耕战之具;三则恶文黜学,以儒侠商工为蠹,开焚书之厄。合而观之:韩非以法术势之学成法家之极,其重制度、重实效、立集权与法治雏形,足资后世,功在结束分裂、立一统之制;而其专任刑威、轻德教与民本之短,亦为秦亡所证、为后世所戒。材料六「徒法不能以自行」一句,正可作韩非与法家历史地位的总评——其法度足垂久远,而其独任刑罚、缺于德教之偏,亦必待后世以教化补之,方得长久。
备考方法点拨
· 韩非,韩之诸公子,与李斯同师荀卿,集法家大成,熔「法」「术」「势」于一炉,秦王叹为得见其人死不恨。
· 法者公布之赏罚令,术者潜御群臣之术,势者君之位威;三者相须,救商鞅重法、申不害重术、慎到重势之偏。
· 论人性主「自为」「好利」,因之立赏罚、反对恃人为善;主「不期修古,不法常可」,世异事异则治法当变。
· 主「一断于法」「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与集权独制;其说为秦并天下立郡县提供理据,然任刑轻德启秦之速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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