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契约文书与买卖契约专题训练--2026-2027学年统编版七年级历史上册

2026-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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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统编版·人教最新版《中国历史》七年级上册(2026年秋) 七年级上册中国古代的契约文书与买卖契约 专题训练 专题复习 贯通第一至第四单元 (考试时间 45 分钟,试卷满分 100 分,共 14 题) 一、方法指导 1.契约之设,在于把口头的约定变为可以凭据的文字。古人交易,最初大约只是当面言明、彼此记取,谓之约定俗成;及至人口渐繁、交易渐广,尤其是土地、奴婢、牛马一类价值既高、交割又须时日的东西,单凭记忆与信用便不够了,于是有契。商周之时,已有所谓质剂与傅别:凡买卖之事用质剂,大市以质,小市以剂,质长而剂短,皆为竹木所为之券,书其事于其上,中分为二,双方各执其一,日后有争,则合券而验;凡借贷之事用傅别,傅者附著其约束之辞于券,别者中分而各执。由此可知,契之初起不在杜撰而在取信:以文字记其事,以中分防其伪,双方所持合在一起方可验真,这是以形制保证信用的一套办法。 2.汉代的契约,已可由出土简牍见其形貌。边地烽隧遗址所出的买卖之券,往往先书年月日,次书买卖双方的姓名与所居之地,次书标的;若为田宅,则书其四至与顷亩,若为奴婢牛马,则书其年龄、颜色与齿岁;次书价钱几何,次书钱是否已毕、物是否已付;末后又有任者、旁人之属,或为居中说合之人,或为在场见证之人,一一署名于后。券末常见之语,若某某沽酒若干,乃是成交之后由买方另出酒食以谢证人,名为沽酒,实为一笔额外的谢礼。此等券书虽文辞简质,而要件俱备:何时、何人、何物、何价、何人作证,五者皆在,故日后虽有争执,可以按券而断。 3.观汉代契约之成立,其要有三。其一曰两和:契约须出于双方自愿,非受强迫,故券文往往写明自觉自审、两和立券、各无异辞之类的话头,谓此交易是彼此当面议定、心甘情愿,日后不得反悔;其二曰交割:钱物两清方为成契,故券文既有价钱之数,又有钱毕物移之语,若尚有欠款,则另行立条载明还期;其三曰作证:凡重要之交易,须有第三者署名其上,或为中人所介绍的保人,或为居旁的邻右,官府断案之际往往向这批人核对,故任者旁人不是虚设的名目,而是一旦有事须负接连责任的当事人。三者具备,则一纸文书便从纸面上升为可以控告、可以执行的凭据。 4.魏晋以后,契约有二变。其一在载体:纸既大行,竹木之券渐废,书写由刀笔改为毛笔,篇幅因而加长,可以承载更多条款,田宅四至、租赋负担、违约处罚,皆可详书;由券改称为契,慢慢地约定俗成。其二在官府介入渐深:东晋南朝有所谓估税,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立有文券者,率钱一万输估四百入官,卖方三百、买方一百,无文券者随物所值亦百分收四,谓之散估。此制的重要意义在于:文券不再只是民间私自执握的一纸,而是与官府征税相挂钩的登记之物——契约一经官方核定即可取信,官府亦因征税而顺手掌握了一笔交易的凭证。民间信用与国家财政由此结在一处。 5.评价古代契约之制,可以从三条说。其一在信用:契约的中分之法与署名画押之习,使陌生人之间的交易获得可验证的凭据,减少了人际信任的限制,交易得以在宗族之外的范围内扩大;其二在裁判:券书所载即为据,一旦涉讼,官府不必遍问邻里,只须合券核辞,纠纷处理因而有章可循;其三在国家:估税之设说明国家已注意到契约所蕴含的财机,并把它纳入赋税体系,契税的雏形由此而生。局限亦须看到:第一,契约所提供的保护并不平等,土地买卖中的农民往往因负债卖地,所谓自由之契背后常有生计所迫;第二,契约的有效仍仰赖地方官绅的承认,偏远之乡、无权之家未必执得起这一纸;第三,契之所载者多为财产之移转,人身关系(如奴婢之买卖)亦在其中,其所述之自由与现代契约之意并不相同。 二、单项选择题(共 10 小题,每小题 3 分,共 30 分) 1.周代用于买卖之事的券书称为 A.质剂,大市以质,小市以剂 B.傅别,专门用于借贷之辞 C.券契,专立于官府备案 D.书契,仅用于田宅之交易 2.周代所谓傅别,其用途是 A.用于田宅买卖之大市 B.用于奴婢马牛之小市 C.用于借贷之事,书其约束之辞而中分各执 D.用于官府征税之登记 3.质剂中分为二、双方各执其一的用意在于 A.日后有争则合券而验,以防篡改伪造 B.便于双方各自另立新券 C.表示交易尚未完成 D.便于官府分头查验 4.下列最符合汉代买卖券所记内容的一项是 A.只记双方姓名而不记价钱 B.只记官府批文而不记当事人 C.年月日、双方姓名、标的与价钱,并有任者旁人署名 D.只记交易之物而不记时间 5.汉代买卖券末尾常见的沽酒之资,其实质是 A.官府所收的交易税 B.卖方付给买方的定金 C.中人所抽取的佣金手续 D.成交后由买方另出酒食以谢证人,属于额外的酬谢 6.汉代契约成立的三要件是 A.官府批准、邻里同意、宗族画押 B.两和自愿、钱毕物移、第三者署名作证 C.立券、合券、焚券 D.纳赋、服役、服役完毕 7.汉代券文中所谓任者旁人,其作用是 A.主持官方审批的官吏 B.代买方支付价款的保人 C.负责书写券文的书吏 D.在场见证并署名,遇争涉讼时官府可向其核对 8.魏晋以后契约在载体上的变化是 A.仍用竹简而不用纸 B.纸张大行,竹木之券渐废,篇幅加长而条款更详 C.改用金属铸造以便久存 D.改以口约为凭而不立文字 9.东晋南朝所行估税,其征收办法是 A.按人口多少征收丁税 B.按土地顷亩征收田租 C.凡卖奴婢马牛田宅立有文券者,率钱一万输估四百入官 D.只向买方一人征收全额 10.综观古代契约之制,其最为核心的作用是 A.以可验证的凭据支撑陌生人之间的交易,使信用不必专靠人际相识 B.彻底消灭了交易中的欺骗 C.保证买卖双方地位完全平等 D.取代了官府在裁判中的作用 三、材料解析题(本大题 4 小题,共 70 分。其中第 11 题 16 分,第 12、13、14 题各 18 分) 第11题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券文记:某年某月某日,某乡某人以所居田若干顷亩卖与本县某人,东西南北各至某处为界,直钱若干;钱毕,田即交付;任者某人,旁人某人,皆署名。又记:某某沽酒若干,以谢证人。   材料二 论者曰:一券之立,人所共见;一方背之,则执券诣官,官不必遍问邻里,按券而断。故民间之交易愈广,而官府之案牍亦不愈繁。   (1)根据材料一,概括汉代买卖券所记载的内容。   (2)根据材料一,说明沽酒之资与任者旁人的性质。   (3)综合上述材料,分析汉代契约在当时的作用。 第12题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礼书曰:听买卖以质剂,大市以质,小市以剂。又记:听称责以傅别。注者曰:质剂者,为之券书,中分为二,各执其一;傅别者,谓为大手书于一札,中字别之。   材料二 论者曰:前代交易之用券,书于竹木,其制短狭,所容者不过物与主名;及纸大行于魏晋之世,券之称亦渐变为契,篇幅既广,条款遂繁——四至之界、赀赋之属、违约之罚,皆得以备书,一纸而尽之。   (1)根据材料一,说明质剂与傅别各自的用途与形制。   (2)根据材料二,概括契约载体变化所带来的影响。   (3)综合上述材料,指出古代契约在形制与内容上的发展趋向。 第13题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记事曰:东晋南朝之制,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立有文券者,率钱一万,输估四百入官,卖者三百,买者一百;无文券者,随物所值,亦百分收四,谓之散估。又记:估税既行,民有交易,多愿立券。   材料二 论者曰:契之为物,民间之所以取信者也;及其有税,则官府亦过问焉。券既入于官,则其辞可覆,其界可核,其价可证——民间得一纸之安,国家得一厘之入。   (1)根据材料一,概括估税征收的办法。   (2)根据材料一,指出估税之设对民间立券的影响及其原因。   (3)综合上述材料,评价契约与官府治理之间的关系。 参考答案及赋分参考 二、单项选择题   第1题 A;第2题 C;第3题 A;第4题 C;第5题 D;第6题 B;第7题 D;第8题 B;第9题 C;第10题 A 三、材料解析题 第11题   (1)材料一所说内容,可条分之为数层。其一为时间:所说某年某月某日记于券首,说明交易须标明其发生的日期,日后追查有据可依。其二为当事人:所说某乡某人、本县某人说明,买卖双方的姓名及其所居之乡县皆须写明,其身份有明确所指,不至混淆。其三为标的:所说所居田若干顷亩、东西南北各至某处为界说明,田地的数量与四至界限一一载录,这是田宅之券与普通器物之券不同之处,因其不可移动,故必以四至定之。其四为价钱与交割:所说直钱若干、钱毕田即交付说明,价额写明且价款已经付清,标的物亦随之交付,钱物两清。所说任者某人、旁人某人、皆署名说明,另有证人在场并留下姓名。合起来看:何时、何人、何物、何价、何人为证,五项皆在一券之中,故其记载虽简而要件不缺。   (2)沽酒之资,见材料一所说某某沽酒若干以谢证人:就其名而言是买酒,就其实而言则是成交之后由买方另出一笔酒食之资以酬谢在场之人,故其实质是额外的酬谢,而非价款的一部分,亦非官府所收之税。任者旁人之性质,见材料一所说任者某人、旁人某人、皆署名:他们既说合此笔交易,又居于旁作证,一旦日后有争须到官府说明情形,故其身份不是仪式的点缀,而是负有作证责任的当事人。二者合观:沽酒是酬谢,署名是担责,一为情、一为责,共同把第三者的到场固定下来。   (3)作用可从三条说。其一在凭证:材料一所说五项要件皆在一券说明,交易的主要内容被形诸文字,事后不能否认,争执有所凭据。其二在裁判:材料二所说一方背之则执券诣官、按券而断说明,官府审理之时不必遍问邻里、逐人查访,只须核验券文即可断其曲直,既省事又一贯——这就是为什么民间交易日益频繁,而官府的案牍并没有随之成倍增加。其三在扩展:材料二所说民间之交易愈广说明,正因为有了可执之券,交易不必限于相识之间,素不相识之人亦可凭券成交,交易的圈子由宗族乡党扩大到更远的地方。局限亦须看到:立券须有见证、须有资力沽酒,贫弱之家未必办得周全,故这一制度的惠泽并不均等。 第12题   (1)用途方面:材料一所说听买卖以质剂说明,质剂是用于买卖之事的券书;所说大市以质、小市以剂说明,交易规模较大者用质,较小者用剂,二者同为买卖之券而因其事之大小为别。所说听称责以傅别说明,傅别是用于借贷之事的券书,称责即是贷予取息之属。形制方面:注者所说质剂者为之券书、中分为二、各执其一说明,质剂是把内容写在一枚券上而后中剖为二,买卖双方各持一半,日后合起来验其是否相合;所说傅别者为大手书于一札、中字别之说明,傅别也是写在一札之上而从中间分开,两家各得其半。二者之法其实一理,都是唐代以前取信于券的通行办法。   (2)影响可以从载体本身说起。材料二所说前代交易之用券、书于竹木、其制短狭说明,竹木之券受材料限制,篇幅短小,能写下的东西有限,故所说所容者不过物与主名说明,只能记物与主名等最基本的几项。所说纸大行于魏晋之世说明,造纸既广且廉,载体随之更换;所说篇幅既广、条款遂繁说明,篇幅一长,原来放不下的内容从此可以尽载。材料二所说四至之界、赀赋之属、违约之罚皆得以备书就是由此带来的三项具体变化:田地的四至界限可以写清,附着于田产的赋役归属可以交代,违约之后如何处罚亦得预先约定。所说一纸而尽之说明,交易双方的全部合意终于可以浓缩于一张纸上而无须另附口约。   (3)发展趋向可以从三方面概括。其一在形制上:材料一所说中分为二、各执其一说明,早期的取信之法靠的是形制,即以剖分之券来保证日后可验,故其重心在防伪;材料二所说一纸而尽之说明,后来重心由形制转到了文字本身,条款写得明白周全即可取信,不必专赖剖分之巧。其二在内容上:由材料二所说所容者不过物与主名到所说四至赀赋违约皆备书可见,契约所记由简而繁,由只记录标的所有,扩及标的的边界、负担与违约后果,契约的功能因而由一份凭据变为一套条款。其三在名称与观念上:材料二所说券之称亦渐变为契说明,名称之变反映的正是内容的充实与使用的普遍。合而观之:古代契约是由靠形制取信走向靠文字取信,由简短的收据走向完备的条款,趋向是日趋细密而周严。 第13题   (1)办法可分两类看。其一为立有文券者:材料一所说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立有文券者、率钱一万、输估四百入官说明,这三类交易只要立了文券,就按每一万钱缴纳四百钱的比例输纳入官;所说卖者三百、买者一百说明,这四百钱由买卖双方分摊,卖方承担三百,买方承担一百。其二为未立文券者:所说无文券者、随物所值、亦百分收四、谓之散估说明,没有文券的交易并不免税,而是按物品所值同样征收百分之四,名目叫作散估。合起来看:无论立券与否都要纳税,差别在于有券者按券载价钱计征、负担分摊明确,无券者则由官府估其值计征。   (2)影响见材料一所说估税既行、民有交易、多愿立券:估税实行之后,民间凡有事交易,多半愿意正式立券。其所以如此,原因有两层:其一,立券既为官府所认,则日后有争可以执券诣官,吃亏的一方不致无处申诉,这是一层实用上的好处;其二,材料一所说无文券者随物所值亦百分收四说明,不立券并不能免于纳税,而随物所值是官府估价,未必合于民之所愿,反倒不如按券上明写的价钱计征来得确定。既然纳同样的税,不如换取一纸凭据,民间之愿立券,正是从这一计较而来。   (3)二者关系是相互为用的。就民间一面说:材料二所说契之为物、民间之所以取信者也说明,契约本生于民间自发的信用需要,是民间自立的凭据;而官府征税使其获得了另一层效力,材料二所说券既入于官、则其辞可覆、其界可核、其价可证说明,一旦官府过问,券上的言辞、地界、价额都成为可以覆核与作证的内容,民间的凭据由此得到公家的背书,这就是材料二所说民间得一纸之安。就官府一面说:材料二所说国家得一厘之入说明,官府以征税为名,顺手把散在民间的交易纳入掌握,既增加了财政收入,又便于稽查隐漏。局限亦须看到:这种关联同时也限制了契约自由——凡事须合乎官府的登记与税额方能享有凭证效力,未入官之契其效力终究不如纳过税之契。合而观之:契约与治理之间,是民间信用借助国家承认而加强、国家又借契约而深入民间经济的一种双向关系。 解题方法归纳 · 起源:周制质剂用于买卖、傅别用于借贷,皆中分为二,双方各执其一,合券以验真伪。 · 汉代:券文书年月日、双方姓名、标的四至或齿岁、价钱、任者旁人署名,末书沽酒之资。 · 要件:两和自愿、钱毕物移、第三者作证,三者具备,一纸方成可告可执之凭据。 · 魏晋:纸质代竹木,条款加长;东晋南朝行估税,有文券者输估,契约遂与官税相挂钩。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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