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统编版·人教最新版《世界历史》九年级上册(2026年秋)
九年级上册大宪章与英格兰的封建议会
专题训练
专题复习 贯通第一至第五单元
(考试时间 45 分钟,试卷满分 100 分,共 14 题)
一、方法指导
1.一二一五年的英格兰,有一件事发生在一片草地上。其时之王曰约翰,其在位之日,战事频仍而屡败,与法兰西争地而失其故土,与教皇争教会之职而受罚;既失地又须用兵,则用钱,用钱则取之于民,取之于诸侯。其取之也,往往不循旧例:盾牌钱可以加,协助金可以加,继承之税可以加,寡妇之嫁、孤儿之监护亦可以加之;封臣虽有旧例可援,而王不欲援。诸侯怨之既久,遂起兵。兵至,王不能御,乃于伦尼米德之草地,与诸侯相会,署其状,钤其印,是谓大宪章。这一件事看上去是一个王的让步,其实不然:它不是王主动给的,是诸侯以兵迫出来的;所署的也不是一部新法,多半是把旧有的惯例一条条写下来,要王承认这些惯例是真的、是不可违的。故大宪章之要义,不在立新,而在确认旧;而确认之所以要写下来、要钤印,正因为在那时,旧例已经不够用了。
2.大宪章的条文,其要在两条。其一曰取:非经王国普遍之同意,不得征收盾牌钱与协助金,其可征者止于三事——赎王之身、长子受封为骑士、长女出嫁;此外皆须同意。其二曰人:自由人非经同级之人依法审判,或非依国法,不得被捕、被囚、被夺其产、被逐、被杀,王不得对人出售、拒绝或拖延其应得之公正。这两条,一条管钱,一条管人,而贯串二者的,是同一个意思:王之所为,须有可依之例与可循之法。此外尚有数条:教会之选举自由不受干涉;伦敦及其他城市有其旧有之自由与习惯;度量衡宜归于一;又设二十五男爵之委员会,若王违约,诸侯可取王之城堡与土地以迫其改。末一条尤其可注意:它把监督之权交给了诸侯之手,也就是说,宪章不是靠王的善意来守,而是靠诸侯有可以施压的办法来守。这是很实际的一层安排。
3.大宪章之后,英格兰的议会渐渐成形。其路是这样的:王要用钱,钱须征得同意,而同意之取得,须有人可与语。起初与王语者,只是大诸侯与主教;其后则召各郡之骑士,再其后则召各市之市民,皆令其来,各代表其地,各言其地之可否。一二九五年之会,其召集之法最为齐备,后世称之为模范议会;其后遂以为常。久而久之,来者分为两处:诸侯与主教一处,骑士与市民一处,是为上下两院之雏形。其分之所以成立,道理亦简单:来者既各代表其地,而地之大小不同,则其所议者亦有不同;上者议国之大政,下者先议其所出——钱既多出于骑士与市民所代表之地,则钱之可否,自当先由其所代表者言之。故下院之权,其最先、最实的一块,是财政之权。这一块不是谁给的,是从征税须经同意这一条里长出来的。
4.然则大宪章与议会,其初意并非为众人。大宪章所护者,首先是诸侯与教会的利益;所说自由人,其范围亦有限,农奴不在其内。议会所召者,起初亦只是有地、有市之人的代表,而非一国之人。故若以后世民主之尺度量之,两者皆不足道。然而不足道是一事,其所开之例是另一事。所开之例有三:其一,王之取,须经同意——这一条一旦写下,则凡取皆须有可依之据,不可任意;其二,王之罚,须依法庭——这一条一旦写下,则凡罚皆须有可循之程,不可率意;其三,法之守,须有人监督——这一条一旦写下,则守不守不是由王自陈,而有人可问责。三条合起来,是同一句话:王在法下。这句话在当时的意思,只是诸侯不受王之任意;在后来的意思,则可以推得很远。一条原则之可贵,往往在于它可以被后来的时代重新读。
5.论大宪章与议会的意义,可以从三条说。其一在制度:征税须经同意、审判须依法庭、违约有人可问责,这三条把一个可以任意为之的王权,变成一个须有凭据、须有程序、须有人监督的王权;制度之成,不在于一句话说得漂亮,而在于违之则有人可以施压,大宪章末条之二十五男爵,正是为此而设。其二在过程:由大宪章之被迫署名,到议会之渐次成形,到同意之权渐归于下院,中间不是一个设计,而是数百年中一次次要用钱、一次次要争、一次次让步与再一次次争取的累积。其三在后世:大宪章之文后来被反复确认,又被反复遗忘,又被反复重新取出;每取一次,其所处的时代不同,其所被读出的意思亦不同。正因为它写的是原则而不是细目,故可以被一遍遍地重新解释。局限亦须明白:第一,其所护者在当时是少数人,自由人一词不含农奴,议会所代表者亦非一国之人;第二,其成立出于诸侯之兵而非民众之力,故其初意不在为民请在制度;第三,其所约束者虽是王权,而王之违之亦不罕,故不可把条文之存当作事实之常。合而观之:一片草地上的一次署名,其近因是几个诸侯的抗税,而其远果则是一条可以反复被读的原则;近因之小与远果之大,正是历史中常见的不相称。
二、单项选择题(共 10 小题,每小题 3 分,共 30 分)
1.一二一五年英格兰诸侯起兵反对约翰王的直接原因是
A.王下令废除基督教而改奉异教 B.王把全国土地收归王室所有
C.王因战败失地而亟需用钱,加征盾牌钱、协助金等而不循旧例 D.王拒绝承认教皇在英格兰的权威
2.大宪章签署的地点是
A.伦尼米德的草地 B.伦敦塔内
C.威斯敏斯特教堂 D.温莎城堡
3.大宪章关于征税的核心规定是
A.王可随时征收,但须于事后报告 B.一切赋税皆须废除,只保留土地收入
C.非经王国普遍之同意不得征收盾牌钱与协助金,可征者止于赎王、长子受封、长女出嫁三事 D.征税之权完全归属教会
4.大宪章关于人身的规定是
A.自由人非经同级之人依法审判不得被捕、被囚、被夺产、被逐、被杀 B.任何人犯法皆可依王之意志处置
C.贵族犯法不受审判 D.农奴亦享有与贵族同等之审判权
5.大宪章设置二十五男爵委员会之用意是
A.代王处理日常政务 B.若王违约,诸侯可取王之城堡与土地以迫其改,使宪章不靠王之善意来守
C.负责审理全国一切案件 D.掌管英格兰的对外宣战与媾和
6.大宪章的性质,最确切的说法是
A.它是英格兰第一部成文宪法 B.它是教会颁布的宗教法令
C.它是城市市民反对诸侯的纲领 D.它不是一部新法,而是把旧有惯例逐条写下,要求王承认其不可违
7.英格兰议会得以渐次成形的关键环节是
A.王为显示威严而召集盛大典礼 B.王要用钱须征得同意,故须召人共议,遂由诸侯主教而及于骑士市民
C.教会为征收什一税而设的机构 D.各郡为审理案件而自行设立的法庭
8.一二九五年的议会被后世称为模范议会,其原因是
A.它是英格兰历史上第一次召开的会议 B.它通过了废除王权的决议
C.它确立了君主完全不受约束的原则 D.其召集之法最为齐备,诸侯主教之外兼召各郡骑士与各市市民
9.议会分为上下两院,其中下院最先掌握的最实之权是
A.财政之权,因钱多出于骑士与市民所代表之地,可否须先由其所代表者言之 B.宣战与媾和之权
C.任命主教之权 D.审判贵族之权
10.大宪章所开之例,贯串其中的核心原则是
A.王权至上,不受任何约束 B.教权高于王权
C.王在法下:王之取须有据,王之罚须依法,法之守须有人问责 D.法律只约束平民而不约束贵族
三、材料解析题(本大题 4 小题,共 70 分。其中第 11 题 16 分,第 12、13、14 题各 18 分)
第11题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王之取财,其目有数:一曰盾牌钱,凡封臣当从军而不从者,纳钱以代;二曰协助金,凡王有急需,封臣助之;三曰继承之税,封臣死而其子承其地,纳钱而后得承;四曰监护之利,其嗣子未成丁者,王领其地,收其出息;五曰婚配之属,寡妇之嫁、孤女之配,王皆可使之纳钱。凡此数端,旧皆有例,然其数与时不定。至约翰王时,或用之频,或加之重,封臣虽有例可援,王不欲援。
材料二 诸侯之状曰:王取于我者,逾于旧例;我援旧例以对,王不听。既争之不得,乃合众而举兵。兵至都城,王不能御,乃会诸侯于伦尼米德之草地,署其状,钤其印。所署者,大率旧例也;其要曰:非经同意不得取,非依法不得罚。又置二十五男爵,使察王之违。
(1)根据材料一,概括约翰王取财的方式并说明其何以引起诸侯不满。
(2)根据材料二,指出大宪章签署的方式与所署内容的性质。
(3)综合上述材料,分析大宪章为何要把旧有惯例逐条写下来要王承认。
第12题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三 宪章之文曰:非经王国普遍之同意,不得征盾牌钱与协助金;其可征者三:赎王之身、长子受封为骑士、长女出嫁,此外无有。又曰:自由人非经同级之人依法审判,或非依国法,不得被捕、不得被囚、不得被夺其产、不得被逐、不得被杀;王不得对人出售公正,不得拒绝公正,不得拖延公正。又曰:其违者,二十五男爵得取其城堡与其地,以迫其改,王与国人皆不得加罪于彼等。
材料四 又曰:英格兰教会当自由,其选举不受干涉。又曰:伦敦及其他诸城,各保其旧有之自由与其习惯。又曰:王国之内,度量衡宜归于一。又曰:凡商人出入英格兰,当得安全,除战时所禁者外,皆许其往来。
(1)根据材料三,概括大宪章关于征税与人身的两条规定。
(2)根据材料三,说明二十五男爵之设的意义。
(3)综合上述材料,分析大宪章所开之例何以可以成为一条原则。
第13题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五 召集之记曰:王欲取钱,则召人而与之语。初,所召者大诸侯与主教而已。后以诸侯之数不足尽其一国之地,乃令各郡选骑士二人以来;又以城与市亦出其财,乃令各市选市民以来。一二九五年之会,其所召者——诸侯、主教、各郡之骑士、各市之市民——皆备,后世称之曰模范议会。自是以来,遂以为常。
材料六 分处之记曰:来者既众,乃分为两处:诸侯与主教一处,骑士与市民一处,是为上下两院之始。其所议者亦有先后:钱既多出于骑士与市民所代表之地,故凡取钱之议,先下而后上。下院之权,于是乎始。论者又曰:然其时所谓自由人,农奴不与焉;所谓代表,亦非一国之人,其所及者,有地者与有市者而已。
(1)根据材料五,说明英格兰议会渐次成形的过程。
(2)根据材料六,指出议会分为上下两院的原因及下院最先掌握之权。
(3)综合上述材料,评价大宪章与议会的历史意义与局限。
参考答案及赋分参考
二、单项选择题
第1题 C;第2题 A;第3题 C;第4题 A;第5题 B;第6题 D;第7题 B;第8题 D;第9题 A;第10题 C
三、材料解析题
第11题
(1)方式共有五端。其一为盾牌钱:材料一所说凡封臣当从军而不从者纳钱以代说明,这是以钱代役,本是对军役的一种折算。其二为协助金:所说凡王有急需封臣助之说明,王有急需时封臣资助,其名即是助。其三为继承之税:所说封臣死而其子承其地、纳钱而后得承说明,袭地须纳钱,钱纳而后得承。其四为监护之利:所说其嗣子未成丁者、王领其地、收其出息说明,继承人未成年时,王代领其地并收其收益。其五为婚配之属:所说寡妇之嫁、孤女之配、王皆可使之纳钱说明,寡妇再嫁与孤女婚配,王亦可使之出钱。引起不满之故,材料一说得极清楚:所说凡此数端旧皆有例说明,这些名目本身不是新创,旧日都有;所说然其数与时不定说明,问题在于数目与时机没有定准;所说至约翰王时或用之频或加之重说明,到约翰王时是取得更频繁、加得更重;所说封臣虽有例可援、王不欲援说明,封臣虽有旧例可引以为据,而王不肯引。四句连起来,不满之故就明白了:不是不满有这些税,而是不满这些税没有定准、且王不肯照例。旧例之可贵正在于它有限度、可预期;一旦数与时皆不定,则封臣之地与家皆处于不可测之中。材料一所说或用之频、或加之重两句,一是频率,一是分量,二者相加,其重可知。
(2)方式可分三层,性质亦可分两端。其一在签署的方式:材料二所说既争之不得、乃合众而举兵说明,诸侯先是力争,争而不得才联合举兵;所说兵至都城、王不能御说明,兵临都城而王不能抵御;所说乃会诸侯于伦尼米德之草地、署其状、钤其印说明,会面、署名、钤印,是在兵威之下完成的。故其方式不是王之颁赐,而是王之被迫。材料二所说王不能御四字,正说明这一层。其二在所署的内容:所说所署者大率旧例也说明,所写下来的多半是旧有惯例,不是新立的法;所说其要曰非经同意不得取、非依法不得罚说明,其要点只有两条,一是取须同意,一是罚须依法。其三在落实的办法:所说又置二十五男爵、使察王之违说明,另设二十五名男爵,其职是察王之违。性质因此有两端:一端是确认,而非创制——所说所署者大率旧例也说明,其文之体是承认既有之例;另一端是设防,而非仅陈义——所说置二十五男爵使察王之违说明,其文之后另有可以实行的监督之设。材料二所说钤其印三字亦须留意:钤印是使之有凭,有凭则日后可以援引,不可以口说无据而翻。
(3)分析须从旧例之失效说起。材料一所说凡此数端旧皆有例说明,这些名目旧日都有例可循;所说然其数与时不定说明,例虽有而其数与时不定;所说封臣虽有例可援、王不欲援说明,到约翰王时,封臣援例而王不肯依。这三句说的是同一件事:旧例还在,然而已不被遵守。旧例之所以能行,靠的是双方都认;一旦一方不认,例便是空的。材料二所说既争之不得说明,争亦无用;所说乃合众而举兵说明,最后只能以兵。既以兵得之,则所得者必须落在纸上——若不落纸,兵退之后王仍可不认;所说钤其印说明,这正是要使它有凭可援。所说所署者大率旧例也说明,之所以写的是旧例而不是新法,是因为诸侯所求者本不是改变旧例,而是要王承认旧例;所求者既在承认,则所写者自然是旧例。所说其要曰非经同意不得取、非依法不得罚说明,这两条正是从材料一那五端里抽出来的通则——五端之失,失在取之无度与罚之任意,故通则也只立两条:取须同意,罚须依法。所说又置二十五男爵使察王之违说明,既知王之违例是常事,则不可无察之者。四者合起来,是同一条道理:旧例既已被王所不认,就不能再靠默契来守,须写下来、须钤印、须有人察。写下来这一举动本身,正说明旧的那套办法已经不够用了。局限亦须看到:材料二所说合众而举兵说明,其成出于诸侯之兵,故所护者首先是诸侯之利;所说所署者大率旧例也说明,其文既不创制,则旧例之外的情形,仍无所依。
第12题
(1)规定可分两条,每条各有层次。其一在征税:材料三所说非经王国普遍之同意、不得征盾牌钱与协助金说明,原则是须经同意;所说其可征者三、赎王之身、长子受封为骑士、长女出嫁、此外无有说明,例外止于三事——赎王、长子受封、长女出嫁,三事之外一概须同意。这两层须合看:先立通则,再列例外,例外界定得清,通则才不至于被例外吞掉。其二在人身:所说自由人非经同级之人依法审判、或非依国法、不得被捕、不得被囚、不得被夺其产、不得被逐、不得被杀说明,所禁者有五项——捕、囚、夺产、逐、杀,而免此五项的条件有两条:一是经同级之人依法审判,一是依国法;所说王不得对人出售公正、不得拒绝公正、不得拖延公正说明,更进一步,王对公正本身也有三不得:不得卖、不得拒、不得拖。这三条很要紧,因为它所针对的不是某一件冤案,而是公正之可得与否——卖则贫者不得,拒则求而无门,拖则虽得而迟,三者皆使公正成为虚有。两条合起来,一条管王之取,一条管王之罚;而两条的共同之处,是都不许王任意为之,都要求有可依之据与可循之程。材料三所说非经同意与非依法两个非字,正是全篇的骨。
(2)意义须从有例而无守这一困境说起。材料三所说非经同意不得征、非依法不得罚说明,宪章已经立了通则;然而通则立下之后,靠什么来保证它被遵守,是另一回事。所说其违者二十五男爵得取其城堡与其地、以迫其改说明,答在这一句:若王违约,二十五名男爵可以取王的城堡与土地,用这个办法迫他改。这一条的意义可分三层。其一在使通则有了后手:通则若无后手,则守与不守只在王之一念;既有可取城堡与土地之权,则违之必有代价,代价之设使通则不再是空文。其二在使监督有了主体:所说二十五男爵说明,监督不是人人可得而为之,而是有明确的承担者;有主体则其责可归,不可推诿于众人。其三在使监督者有其保障:所说王与国人皆不得加罪于彼等说明,男爵因其监督之行而获免责,王与国人都不得因此加罪于他们。这一句尤其要紧——若监督者可以被追罪,则无人敢监督,通则终归于空。三层合起来,是一条完整的链:有通则,有违之后手,有执行后手之主体,有保护主体之免罪。材料三所说以迫其改四字说明,其目的不是夺权,而是迫其改;所说不得加罪于彼等说明,其保护是明确的。故二十五男爵之设,其意义不在分王之权,而在使宪章可以不靠王之善意而存在。这与材料二所说置二十五男爵使察王之违正相呼应:一曰察,一曰迫,察是知其违,迫是使其改。
(3)分析可从条文之形与条文之用两面看。其一在条文之形:材料三所说非经同意不得征、非依法不得罚说明,其文所立的是通则,不是细目;所说其可征者三说明,例外亦只是举其大者。通则之形,其长处是可推——后世情形变了,而通则仍可适用;其短处是可争——何为同意、何为依法,皆须再定。材料二所说所署者大率旧例也说明,其文虽多为旧例,然经此一写,旧例便成了有凭可援之文。其二在条文之用:材料三所说二十五男爵得取其城堡与其地以迫其改说明,其文之用不只在于陈义,还在于有可施之手段;所说王与国人皆不得加罪于彼等说明,手段之施用者有其保障。有义而无手段,则义为空;有手段而无保障,则手段终废。其三在条文之广:材料四所说英格兰教会当自由、其选举不受干涉说明,其所及不只是诸侯;所说伦敦及其他诸城各保其旧有之自由与其习惯说明,城市亦在其内;所说度量衡宜归于一说明,商事之通亦在其内;所说凡商人出入英格兰当得安全说明,商旅之安亦在其内。四者合起来,可见其文所涉之面并不窄。三条合起来,便成了原则:王之取须有据,王之罚须依法,法之守须有人问责。材料二所说其要曰非经同意不得取、非依法不得罚说明,这两句本是从具体的税与具体的罚中抽出来的,正因其抽得干净,故可以离开当时的具体情形而被后来者再读。局限亦须看到:材料三所说自由人一句说明,其所护者限于自由人,农奴不在其中;材料四所说各保其旧有之自由说明,其所保者是已有之自由,而非新与之权。故这条原则在开出之时,其门是窄的;门窄而不闭,才是它可以被后来推阔的缘由。
第13题
(1)过程可分三步,而每一步都有一个理由。其一在初起:材料五所说王欲取钱、则召人而与之语说明,议之起是因为王要用钱;所说初所召者大诸侯与主教而已说明,最初所召者只两类人——大诸侯与主教。这一步的理由是:钱之出于封臣者,须得其同意,故与语者是诸侯。其二在扩及骑士:所说后以诸侯之数不足尽其一国之地、乃令各郡选骑士二人以来说明,诸侯之数不足以涵盖一国之地,故令各郡选出骑士二人前来;所说各郡说明,所代表的是郡这一级的地方。这一步的理由是:钱不只出于诸侯之地,各郡亦有所出。其三在扩及市民:所说又以城与市亦出其财、乃令各市选市民以来说明,城与市同样出钱,故亦令各市选市民前来。这一步的理由与前一步同一——出钱者须有人代表之。材料五所说一二九五年之会、其所召者诸侯、主教、各郡之骑士、各市之市民皆备说明,到一二九五年,四类人皆齐;所说后世称之曰模范议会说明,后世以其为完备之式;所说自是以来遂以为常说明,此后便成常例。三步连起来看,是一条很清楚的路:因为要取钱,所以须与语;因为出钱者渐广,所以与语者渐广;与语者既广而其类不齐,遂各聚一处。材料五所说则召人而与之语一句最要紧:召是王召,语是为取钱而语——议会之始,其形是王为了解决取钱之事而召集的会,不是为分王之权而设的机关。它后来能分权,是这一会一次一次开下去的结果。
(2)原因有二,权有一块。其一在人之不齐:材料六所说来者既众、乃分为两处说明,来的人多了,于是分为两处;所说诸侯与主教一处、骑士与市民一处说明,分法是以身份相类者聚在一处。人之所以不齐,材料五已给出根由——所说各郡选骑士二人、各市选市民说明,来者各代表其地,地有郡与市之别,故人有骑士与市民之别。其二在事之先后:材料六所说其所议者亦有先后、钱既多出于骑士与市民所代表之地、故凡取钱之议先下而后上说明,钱多出自骑士与市民所代表之地,故取钱之议先由下院议,而后及于上院。事之先后既如此,则两处之分不只是坐处之别,而是议程之别。所说下院之权于是乎始说明,下院之权正由此而起。所说权有一块,即财政之权——凡取钱之议先下而后上,则钱之可否先决于下院。这一块之所以最实,是因为它不是名义上的尊荣,而是每一件取钱之事都须经过的一道。材料六所说故凡取钱之议先下而后上一句,与材料三所说非经王国普遍之同意不得征一句正是相通的:同意之权既已写进宪章,则同意如何取得、由谁先言之,便成了程序之事;程序既定在下院,则宪章上的那句同意,遂落到了一个具体的场所。故下院之财政权,不是凭空而有,是从征税须经同意这一条里长出来的。
(3)评价须分意义与局限两面,而两面都须落到实处。意义其一在约束:材料三所说非经同意不得征、非依法不得罚说明,王之取与罚皆须有据;所说二十五男爵得取其城堡与其地以迫其改说明,违之有人可施手段。有通则、有后手、有主体、有免罪,四者相衔,则约束不是空话。意义其二在代表:材料五所说各郡选骑士二人、各市选市民说明,出钱之地各有其代表;所说一二九五年之会四类皆备、自是以来遂以为常说明,代表的汇聚已成常例。代表的确立,使同意一事有可施之对象。意义其三在程序:材料六所说凡取钱之议先下而后上说明,取钱之事有了先后之序;所说下院之权于是乎始说明,程序之定生出实权。三条合起来,是同一条路:由一条原则,到一个场所,再到一套程序。局限亦须明白:其一在人,材料六所说其时所谓自由人、农奴不与焉说明,宪章所护之自由人不含农奴;所说所谓代表亦非一国之人、其所及者有地者与有市者而已说明,议会之所代表者亦限于有地与有市之人。其二在初意,材料三所说其可征者三说明,条文所争者是取之之度,不是取之之名;材料五所说王欲取钱则召人而与之语说明,议会之起是为解决取钱之事,初意不在分权。其三在实况,条文虽立而违之者不罕,故不可把条文之存当作事实之常——材料三所以要设二十五男爵以迫其改,材料二所以要察王之违,正说明违是常有的。三者合起来看:大宪章与议会之可贵,不在其开出之时已如何完满,而在其所开之例可以离开当时的具体情形而被后来者反复援引;材料五所说自是以来遂以为常说明,其得以成立的关键,是一次一次地开下去,而不是一次就定下来。近因是几个诸侯的抗税,远果是一条可以反复被读的原则,二者之不相称,正是这段历史最可注意之处。
解题方法归纳
· 一二一五年约翰王因战败失地、加税无度,诸侯起兵,王于伦尼米德之草地签署大宪章;其要义不在立新,而在确认旧例。
· 大宪章要条有二:非经王国普遍之同意不得征收盾牌钱与协助金;自由人非经同级之人依法审判不得被捕囚夺产。末条设二十五男爵委员会以监督。
· 议会由征税须经同意一条长成:初召诸侯主教,后召各郡骑士与各市市民,一二九五年之会后世称模范议会,其后分为上下两院。
· 其初意所护者是诸侯、教会与有地有市之人,自由人一词不含农奴;所开之例则是王之取须有据、王之罚须依法、法之守须有人问责。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