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
当代中国的法治与精神文明建设
中华法系与儒家礼教
英美、大陆法系与宗教伦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单元单元导读
法律
教化
硬
软
地位: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统治工具
作用:防范与惩处
地位: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
作用:教育和引导
相
辅
相
成
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选择性必修一 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课标:知道中国先秦时期成文法的产生过程,以及这一时期思想家对德治、法治关系的讨论;知道自西汉起历代王朝法律、礼教并用的统治手段。
素养:1、了解先秦时期德治与法治的争论,从“唯物史观”角度认识先秦思想家德治与法治之争对先秦时期成文法产生的影响
2、按朝代梳理历代王朝有关法律和礼教的统治措施,从“时空观念”角度认识法律和礼教对历代王朝加强统治的作用
课型:新授课
初备人:马艳平
审核人:姚飞
终审人:宋艳秋
使用日期 :2024年9月21日
法律与教化是对立统一的关系(相辅相成):礼法结合
时空坐标
德治与法治之争
汉:礼法
开始结合
唐:
礼法结合的典范
乡约法律化趋势不断加强
一、礼法之争—先秦时期德治与法治
(一)夏商西周----德治与法治的起源
材料一: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编者注:三代时犯罪)之刑(编者注:刑法),皆叔世(乱世)也。
——魏晓立《先秦时期“议事以制不为刑辟”问题研究》
材料二:夏商周时期颁行的刑书上只有刑名、刑种的规定,而无确切的罪名,人民对罪与非罪的区别只能依据传统的观念及社会道德、风俗习惯去加以甄别。——武树臣:《中国成文法的起源》
材料三:“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记·曲礼》
“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周礼·秋官·小司寇》
材料四:周公曰:“君子所(在位),其无逸。先知稼穑之艰难,则知小人(百姓)之依(苦衷)。
特点:1、夏商重刑轻德,西周明德慎刑;
2、贵族秘密掌控法律,有明显的阶级性。
西周统治者建立了以宗法为核心的礼制(维护贵族特权),同时提出“敬天保民"的思想。
B
敬天保民的思想是商周之际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是周初期统治的基本政治和治国方针,体现了周初统治者的新认识: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这从理论上为“武王伐纣,以周代商”的历史提出了合理的解释。
材料一:春秋战国时期,在“争于气力”的背景下,很多国家纷纷开展变法运动,法治的治理方式得到执政者的推崇,但“德法合治”的传统治理思想依然存在。郑国大夫子产曾将法律条文铸于铜器之上以公之于众,但也主张“为政必以德”,认为德是“国家之基也”。孔子在“宽猛相济”说中肯定法的治理功能;至荀子时,提出“隆礼重法”主张。只是“德法合治”观念仅活跃于诸子百家的思想学说之中,很少能得到实际运用。
——摘编自龙大轩《论中华法系的“德法合治”传统》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分析春秋战国时期礼法之争的历史背景与表现
一、礼法之争—先秦时期德治与法治
(二)春秋战国:礼法之争
1.背景:东周时期,王室衰微,大国争霸,礼崩乐坏。
2.表现:(1)叔向与子产的礼法之争
(2)儒家与法家之争
(1)子产“铸刑书”之争
一、礼法之争—先秦时期德治与法治
史料一 公元前536年的“铸刑书”——把惩治犯罪的刑律铸在金属鼎上,向全国老百姓公布。这是中国政治史、法制史上的一件大事。春秋时期,上层贵族社会认为刑律越秘密越好,决不能让国人知道。这样才有利于贵族随意处置老百姓,增加专制的恐怖和神秘。子产这个做法,遭到很多贵族反对。——摘编自马立诚《子产铸刑鼎》
(二)春秋战国:礼法之争
争论点:要不要公布刑罚
地位:铸刑书的颁布宣告了成文法的诞生(我国最早成文法)
意义:①剥夺奴隶主贵族司法垄断特权②打破“刑不上大夫”的传统,推动法律面前的相对平等。③立法权集中到君主手中,使法律成为体现君主意志的工具。④公开承认并保护私有制,促进了封建经济的发展。⑤推动国家治理由以礼治国向礼法并用的转变,为后世法制奠基。
法家认为君主应该用法和刑来管理国家:
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故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法不阿贵,绳不挠曲。 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故矫上之失,诘下之邪,治乱决谬,绌美齐非,一民之轨,莫如法。 属官威民,退淫殆,止诈伪,莫如刑。——《韩非子·有度》
儒家却认为礼可以治理社会:
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纷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在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是以君子恭敬、撙节、退让以明礼。
一、礼法之争—先秦时期德治与法治
(二)春秋战国:礼法之争
(2)儒家与法家之争
问题1:根据“史料阅读”,比较法家“法治”与儒家“礼治”在治理思路上的差异。
①法家:重严刑峻法;强调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的约束,追求国家强权秩序;属于外在强制规范;
②儒家:重礼乐教化、道德伦理;依靠礼确立尊卑人伦,通过道德教化维系社会;属于内在道德引导。
法家:既能带来富国强兵的现实利益,又满足了各国君主专制的愿望。
并非完全对立:后世治国呈现外儒内法、礼法结合,礼教化人心,法惩戒恶行,二者走向合流
问题2:哪家思想更能迎合当时时代需求?
一、礼法之争—先秦时期德治与法治
(二)春秋战国:礼法之争
(2)儒家与法家之争
材料:法家固然绝对排斥礼治、德治,儒家却不曾绝对排斥法律,只是不主张以法治代替礼治、德治而已……荀子思想中杂有法家思想,韩非、李斯俱出其门,绝非偶然……“以至善者待之以礼,以至不善者待之以刑”……他的书中常德刑礼法相提并论。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材料2: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汉书》
问题3:二者是完全对立吗?
问题3:能不能据此认为儒家私学不适应时代的需要?
✖,儒家私学只是不适应春秋战国时代需求,但却是2000多年封建社会主导思想,服务于封建专制统治。
一、礼法之争—先秦时期德治与法治
评(10')
(二)春秋战国:礼法之争
(2)儒家与法家之争
二、礼法结合---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1.秦汉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法律
(1)《秦律》、汉朝《九章律》
(2)律和令都具有法律效力
刑法典为“律”、朝廷发布法律文告,称“令”,
教化
(1)秦在基层设三老掌教化
(2)汉武帝以后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思想,任用儒生定礼仪,法律与礼教并重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盗律》文物卡片
复仇者 身份/复仇原因 复仇结果
阳球 百姓,为母报仇 被举孝廉,补尚书侍郎
季布 奴隶,为其家主报仇 被推举为都尉,为将
苏不韦 为父报仇 免于处罚,受到嘉奖
杨敬杨 杖击仇人,为父报仇 “中平四年,洁令向遵为立图表之”
汉代因复仇受到表彰的案例统计表
山东嘉祥武梁祠前石室邢渠哺父图画像石
问题1:上述汉代复仇者非但不受严惩,反而被举荐孝廉或立表表彰,这反映了什么?为什么会出现这一现象?
二、礼法结合---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将儒家伦理道德(礼)注入法律中----律令儒家化
汉武帝以后,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思想,儒家知识分子以经注律。
二、礼法结合---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2.律令儒家化的过程
案例一:甲没有儿子,在路边捡到一个被遗弃的孩子乙,把他当作自己的儿子抚养长大。乙长大后,犯了杀人罪,把杀人的事情告诉了甲,甲把乙藏起来不告诉别人下落。甲应该怎么判?
判决:根据《诗经》:“螟蛉有子,蜾蠃负之”。证明养父子关系等同于生父子关系。又根据《春秋》: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证明藏匿罪犯不适用于父子之间。
该案例先用《诗经》来证明父子之间的关系是合法的,再用《春秋》来证明父子之间不适用藏匿罪。因此甲被判无罪。
——据史料整理:赵复强,杨金元著《古代判案评析》
(1)两汉:开端(春秋决狱,引礼入法)
春秋决狱:以《春秋》等儒家经义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强调原心定罪---考察犯罪动机是否符合忠孝伦理,而非机械适用条文。
儒家思想无法直接修改法律,只能通过司法实践渗透
二、礼法结合——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评(10')
2.律令儒家化的过程
儒家思想从司法领域深入立法领域)
(2)魏晋时期:深化(引经注律\纳礼入律)
魏明帝在朝廷设置律博士,命令专用儒家思想来解释律令(引经注律),进一步推动了律令的儒家化。
制度 首次入律 儒家内涵
八议 曹魏《新律》 亲、故、贤、功、贵、勤、宾八类人犯可减免刑罚,体现“尊尊”等级。
准五服以制罪 西晋《泰始律》 依亲属丧服等级定罪量刑,服制愈近,以卑犯尊处罚愈重,以尊犯卑处罚愈轻。
官当 北魏律、陈律 允许以官爵折抵徒刑,维护官僚特权
重罪十条 北齐律 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严惩危害君权与伦理秩序之罪,不再八议论赎之限。
存留养亲 北魏律 罪犯为独子且父母年老无人奉养,可暂缓执行刑罚,将孝道升格为法律条文。
法律以亲属之间的尊卑亲疏作为量刑的重要原则之一,目的在于维护儒家提倡的三纲五常
(2024·甘肃高考)北魏孝文帝留心刑法,多次下诏改定刑律,其中太和元年诏令提到“参详旧典,务从宽仁”“民由化穆,非严刑所制”“齐之以法,示之以礼”。从上述诏令可知,孝文帝修定律法
A.深受儒家影响 B.借鉴南朝经验
C.沿袭鲜卑传统 D.意在托古改制
(2023·重庆高考)北魏兰陵长公主遭驸马刘辉殴打致流产,朝廷就如何判处刘辉展开激烈辩论:一方以尚书省官员为代表,坚持以父系家族伦理为标准,以杀子罪判处四至五年徒刑;另一方则是代表灵太后意志的门下省官员,主张以谋反大逆罪判处死刑。最终皇帝下诏支持门下省意见。这一判决表明
A.男尊女卑传统被打破 B.法律儒家化过程曲折
C.皇权受门阀士族威胁 D.门下省司法职能增强
A
B
材料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唐律疏议·名例篇》
材料二唐律规定,皇亲国戚、皇帝故旧、高级官僚、贵族等八类人犯罪时,处罚“轻重不在刑书”。唐律还规定“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诸犯死罪非十恶,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且近亲中又无成年男丁者,须奏报裁决”、“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对妇女犯罪有些可依律酌情而处。 ——据《唐律疏议》
①德主刑辅②体现封建等级制度③礼法结合④重视孝道;④对老弱妇孺弱势群体采用刑罚宽宥原则
二、礼法结合——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2.律令儒家化的过程
(3)、唐朝完成(礼法结合)
《贞观律》
《永徽律》
《永徽律疏》
《唐律疏议》
1、演变
2、特点:
①是礼法结合的典范;②继承汉魏以来法律制定和阐释的经验,是现存最早最为完整的封建法典,是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③成为历代王朝的立法蓝本。
3、地位
唐朝的礼乐制度主要体现在开元礼中,……其中吉礼的内容主要是祭祀,宾礼的主要内容是接待周边国家的君主和使节,军礼的主要内容是军事活动中的仪式,嘉礼主要包括成人、婚嫁、朝议、养老等嘉庆仪式,凶礼主要内容则是有关丧、葬及凶年赈抚、劳问疾苦等。 ——赵毅、赵轶峰《中国古代史》
(南北朝)颜之推
整齐门内,提斯子孙。——颜之推《颜氏家训》
②社会层面:推广家训,强化基层教化
①提倡礼治:《大唐开元礼》
二、礼法结合——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2)教化:
(3)、唐朝完成
是一部体系庞大、体例严谨、内容繁复的礼仪法典,也是秦汉以来封建礼仪制度的集大成。
《颜氏家训》视为最早的“家族教育著作”。唐太宗教育太子的《帝范》、杜正伦《百行章》、李恕《戒子拾遗》、柳《柳氏叙训》等,这些家训,无一不是从儒家的伦理出发,教育子孙要谨守儒家的忠孝等伦理,要在行为规范上谨守礼法。
知识拓展3:中国古代家训的特点及作用
创作主体多样:作者上至皇帝,下至百姓,来源广泛,身份多样。
形式丰富多样:比如“家书”“家训”“家训诗”等。
主要内容:中国古代家训与儒家思想关系密切,体现了忠孝仁义等儒家思想;中国古代家训与时代政治关系密切,比如在家训中引用朱元璋圣谕等;中国古代家训反映了社会经济的变迁,比如商品经济发展,商人家训流行。
主要功能:中国古代家训重视教化功能,起到价值引领的作用。
传承发展:历史悠久,中国古代家训不断总结前人经验,吸取同时期人的经验。
(1)对个人:有利于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2)对家庭:有利于维护家庭、宗族内部的团结、稳定和发展(3)对社会: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加强基层社会治理。(4)对国家:辅助国家治理;有利于儒家思想文化和传统道德的传承和发展。
知识拓展:如何看待中国古代法律的“礼法结合”?
在中国的传统社会……如果政府官员受儒家道德思想熏陶,尊奉儒家思想,就会贤明有德,就奉公守法。然而,当政府以道德的名义滥施暴政,人民是很难判定什么是真正道德的。
——《潘维:什么是法治?—区分法治与法律,<宪法>与宪政》
由于礼的侵入,法律思想的德化,法律制度的儒化,使道德高于一切,法律始终处于从属地位。在人们的意识中道德的标准高于一切,道德意识较强,法律意识是服从于道德意识的。另外,由于德礼为先,属主导,将法的作用限制到一个极小的范围即罚以内,人们对于法的认识仅在于是镇压、惩罚,这样一来,人们避犹不及,更谈不上运用和掌握。
——郑永流 萧伯符《再议中国法律思想发展的基本线索》
(1)积极性:
①推动中华法系的发展,进一步弘扬了儒家传统道德伦理。
②以礼入法,慎用刑罚,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
(2)消极性:
①礼法结合,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模糊化,判案的主观性及随意性强。
②不利于人民法治意识的形成,法治意识淡薄。
二、礼法结合——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三、宋元至明清时期的礼法合流
1.法律制定
时期 法律 备注
宋朝 《宋刑统》《天圣令》
元朝
明朝 《大明律》《问刑条例》
清朝 《大清律例》
基本沿用唐律,制定法律多以唐律为蓝本
对前朝律整体上弃而不用,但在实践中广引唐律
在司法实践中重视“例”,开创律例合编体例
沿袭明律,非常重视例
材料 清入关初,曾依照《明律》并参酌关外旧制,制定法律;至乾隆时期,修成了集历代封建法律之大成的《大清律例》。乾隆在《大清律例》序文中说,法律“非徒示之禁令,使知所畏惧”,更在于“弼成教化,以洽其好生之德”。清代还制定了《蒙古律例》、《回疆则例》等,使司法管辖深入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维护了法律、政令的统一。——据《大清律例》等
问题: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清朝在法律制定方面出现的变化及其历史意义。
变化:①从依照明律和旧制到融历代封建法律于一体;②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制定专门法律
意义:①法律与教化并重的传统得到继承与发展;②维护法律政令统一,有利于国家的统一;③是封建法典集大成者;④是有力的统治工具
①社会层面:南宋后期,程朱理学逐步确立统治地位,通过控制教育与科举,授徒、书院讲学等方式
②家庭层面:深入族规、家训中。
朱熹的《家礼》和《小学》成为家庭和幼童的行为规范。
儒学士人投身基层教化,以乡约教化乡里。
北宋吕大钧兄弟是乡约的创造者,吕大钧撰写的《吕氏乡约》是儒学士人教化乡里的范本。是我国最早的成文乡约,对明清的乡村治理模式影响很大。
三、礼法合流—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2、社会教化的发展
(1)理学向基层渗透
材料:以礼为主要内容的教化之所以能作为国家法律秩序观念向民间传输的渠道,根本原因在于礼与国家法精神和内容的一致性。……通过教化的方式宣扬儒家礼义,乡民们在日常生活中按照礼的要求来行为也就不知不觉地遵行了法的规范。——汪雄涛:《法律文化视野下的教化——大小传统之间的沟通桥梁》
(2)乡约的发展
北宋
明朝
清朝
三、礼法合流—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2)乡约的发展
吕大钧撰写的《吕氏乡约》,是儒学士人教化乡里的范本
乡约改为宣讲明太祖的“六谕”。六谕有禁约成分,使乡约逐渐带有强制力。
宣讲康熙帝“圣谕十六条”、雍正帝《谕广训》及《大清律例》,约律合流
问题:从宋朝到清朝乡约制度有何变化?变化的原因是什么?乡约制度有何作用?
变化:由儒学士人发起,教化百姓向善互助到以宣扬皇帝圣谕为主要内容,经政府利用和推广而具有约束力和强制力,并与法律合流,逐渐成为国家控制基层社会的教化手段。
宋朝至明清乡约内容的变化本质上反映了国家权力向基层社会渗透。
原因:君主专制强化,皇权加强对基层社会的控制。
作用:①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加强基层社会治理,②有利于发展生产;③促进儒家文化和传统道德的传播。
四、探究:中华法系有何特点,并分析原因
原因:1、自然经济占主导;
2、宗法观念浓厚;
3、君主专制统治;
4、儒家主流思想;
特点:
1.皇权至上,法自君出;
2、司法从属行政,司法权不独立
3、礼法结合,德主刑辅。
4.以刑法为主,民刑不分;
5.官僚、贵族享有法定特权。
6.自成体系,历史悠久、源远流长。
7、本质上是维护君主专制的工具。
材料一:中国传统的法律体系从秦汉时开始形成。汉律特别强调皇权至上,法自君出……其法制的指导思想为礼法并用,以礼入法,儒家经义成为法理的基础,坚持德主刑辅,先教后刑,奠定了此后法制体系“礼刑一体”的基本框架。——张岂之《中国历史十五讲》
材料二:自古以来,中国的法典基本上是刑法典,但又包含有民法、诉讼法及行政法等法律内容,形成了“民刑不分,诸法合体”、民商不分,实体法与程序法无别的法律结构。——陈旭麓《近代中国社会新陈代谢》
1、(2024·天津高考·1)周人认为,商之所以灭亡是因为“敛怨以为德”,为上天所弃;为此,周奉行“惟德是依”“敬天保民”。这主要体现了周人( )
A.能够借鉴历史经验 B.推崇神权至上思想
C.沿袭前朝价值观念 D.坚持礼法并重传统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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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5·湖北·高考真题)岳麓秦简保存了一些秦王政时期颁行的法令,其中规定婚嫁和借贷都需要订立契约文书并在官府备案,否则没有法律效力,在诉讼时不予承认。这些法令旨在( )
A.维护等级秩序 B.鼓励商业发展
C.加强社会管控 D.践行法家思想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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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6·陕晋青宁卷·高考真题)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记载,盗铸钱币者,处以死刑;器具已备齐而尚未盗铸者,处以肉刑并附加苦役。《唐律疏议》规定,盗铸钱币者,“流三千里”,器具已备齐而尚未盗铸者,“徒二年”;器具尚未备齐者,“杖一百”。这些变化体现出( )
A.盗铸日益猖獗 B.铸币监管松动
C.律文愈加简省 D.量刑趋于宽缓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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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1·湖北高考)唐代杜佑《通典》称:“理(治)道之先,在乎行教化。”该书内容分为食货、选举、职官、礼、乐、兵、刑、州郡、边防九门,其中“礼门”占全书篇幅的一半。从内容上看,杜佑修撰《通典》特别强调( )
A.道家的无为而治 B.史学的通古贯今
C.儒家的伦理纲常 D.理学的格物致知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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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24·重庆高考·6)明清时期,宋代女子吴妙静的故事在岭南地区广为流传,她最初仅因出资修桥造福民众而闻名,之后却被地方官绅愈益塑造为节孝双全的人物,乃至成为当地女性的榜样。可见当时( )
A.理学渗透到基层社会 B.女性社会地位显著提升
C.公益事业进一步发展 D.官绅阶层思想趋于创新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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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24·浙江·高考真题)明嘉靖中,陕西蒲城要求在乡儿童于望日在社庙集合,参加圣谕宣讲,“庶一社之长幼卑尊皆惕然以省,翕然以悟,而无悖德悖礼者也”。雍正十年(1732)以后,清朝在湖南永绥、粤东等少数民族聚居区开设义学,宣讲《圣谕广训》,使苗、黎儿童渐知礼义,然后课以经书。这可以反映出明清时期( )
A.儒学开始渗透基层 B.儿童的教化受到重视
C.边疆局势日趋稳固 D.乡约与法律逐渐合流
B
体验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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