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统治工具,着眼于防范和惩处,具有强制约束力。教化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着眼于教育与引导,强调道德感召与自律,是对法治的有效补充,两者相辅相成。
中国古代法律最早成文于春秋时期,确立于秦,成熟于隋唐。礼法结合是中华法系的重要特点。
西方法律的发展也有自己的路径,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英国和法国分别发展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强调司法独立、保护个人权利。
新中国成立后,法治建设取得显著成就,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新成就,形成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单元引言
《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第 8 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课程标准】:
知道中国先秦时期成文法的产生过程,以及这一时期思想家对德治、法治关系的讨论;知道自西汉起历代王朝法律、礼教并用的统治手段
2
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1.德治思想的渊源:
材料2:宗法制是西周的根本制度,一方面是国家结构中的上下级隶属关系,另一方面是宗法制度下的尊卑长幼关系。从国家观念和家族观念两方面,把统治者紧密联系在一起,天下一家,休戚相关,生死与共。
材料3: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为“武王伐纣,以周代商”做下合理注解。
——范文澜《中国通史》
①西周统治者建立了以宗法制为核心的礼制;
②提出“敬天保民”的思想,有一定进步性。
(1)夏商:
(2)西周:
统治者可以随意残害奴隶。
材料1、夏商:统治者可以随意残害奴隶,实行“人殉”制。
体现统治者的自我约束
3
(1)夏商周:
夏朝
商朝
西周
《禹刑》
《汤刑》
《九刑》
夏商周时期颁行的刑书上只有刑名、刑种的规定,而无确切的罪名,人民对罪与非罪的区别只能依据传统的观念及社会道德、风俗习惯去加以甄别。
——武树臣:《中国成文法的起源》
习惯法
(2)春秋时期:
子产:春秋时期郑国著名政治家、思想家
郑国子产“铸刑书”,制定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
2、法治思想的渊源
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夏朝《禹刑》,商朝《汤刑》,周朝《九刑》,表明早期国家可能已经有了法律。
特点:
夏商重刑轻德,西周明德慎刑;
由奴隶主贵族掌控,有明显的阶级性质。
习惯法:没有固定的成文形式,依靠祖辈传承下来的习惯规定来调整社会关系,贵族垄断并随意曲解法律以欺压民众。
成文法:是国家机关制定和公布的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文件
3.春秋战国时期德治与法治之争
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1)背景(时代特征):
②诸侯国君们寻找治国新思想,儒家德治思想与法家法治思想影响最大。
①周王室衰微,诸侯争霸,礼崩乐坏。
(2)表现:
①早期德治与法治之争:
郑国子产“铸刑书”引发了一场辩论
子产作刑书
材料:三月,郑人铸刑书。叔向使诒(给予)子产书,曰:始吾有虞(期望)于子,今则已矣!昔先王议事以制(针对具体事情来制定刑法),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
——《左传·昭公六年》
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铸刑书”,制定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
法治
叔向
叔向反对刊布法律,理由是刑罚适用于乱世,公布刑书会使老百姓更注重争端,而不顾道德礼义。
德治
【思考】从唯物史观角度思考,叔向为何反对子产“铸刑书”? “铸刑书”有何深远的历史影响?
子产
子产“铸刑书”限制贵族特权,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平民的利益。
刑书的内容具有鲜明的改革色彩,为法家的“以法治国” 提供了经验,也为历代王朝法制建设的发展奠基。
叔向不愿丧失贵族阶级生杀予夺的特权,认为公布刑法违反“礼治”(维护奴隶主贵族特权)。
故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故矫上之失,诘下之邪,治乱决缪,绌羡齐非,一民之轨,莫如法。属官威民,退淫殆,止诈伪,莫如刑。
——《韩非子·有度》
道德仁义,非礼不成。
教训正俗,非礼不备。
分争辨讼,非礼不决。
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
宦学事师,非礼不亲。
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
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
是以君子恭敬撙节退让以明礼。
——《礼记·曲礼》礼
P46史料阅读:儒家、法家关于治理国家的核心观点分别是什么?
3.德治与法治之争
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②儒家与法家之争:
春秋战国时期,德治与法治之争在思想界体现为儒家与法家之争
德治 法治
人性观
代表人物
治国思想
治国手段
特点
人性善
孔子和孟子
孔子:
①为政以德;
②使民以时、不要过度消耗民力
孟子:
① 仁政,“省刑罚,薄税敛”;
②民贵君轻
人性恶
商鞅与韩非
商鞅颁布法令,
保护新兴地主阶级的权益
韩非
①要以法、术、势驾驭臣下;
②君主赏罚分明,臣民守法奉令;
3.德治与法治之争
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重德治 重教化 重民生
重法治 重赏罚 重君威
主张德治,通过道德教化民众,
仁和礼的手段
“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法和刑的手段
焦点:治国手段 儒家主张通过道德礼义教化民众重视民生与民意,
法家主张以法治国、富国强兵。
儒
法
这种人,不能惩罚。
这种人,应该严惩。
案情回放 一
材料: 鲁国一个人,三次跟随君主出征打仗,三次当了逃兵,问他为什么逃跑,他说:因为我是独生子,家里有老父亲,我要尽孝道,所以当了逃兵。
3.德治与法治之争
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法家与儒家争论的内容很多,争论的焦点到底是什么?——治国思想
8
在法家思想的指引下,秦国富国强兵,最终统一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
儒家
法家
儒家思想并不适用于兼并战争激烈的战国时期。在重视富国强兵的君主看来,儒家的仁政与德治思想,难以落到实处。
法家思想既能带来富国强兵的现实利益,又满足了各国君主专制的愿望。法家思想更适合战国时期各国富国强兵、政令统一的需要。但过于强调刑罚,容易导致矛盾的激化和暴政出现。
VS
结合所学,思考:谁的主张会被接纳?为什么?
有积极意义
符合时代需要
秦 朝
(1)以法家思想治国,推动了律的编纂
◎ 把工作带进坟墓的秦简主人喜
◎《云梦睡虎地秦简》局部
汉 朝
(2)沿袭秦律,
制《九章律》
江陵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
1.秦汉时期
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秦汉发布法律文告称“令”,
“律”和“令”都具有法律效力。
材料1:律,法也。
——《尔雅》
材料2:令者教也,所以教民人;法者刑罚也,所以禁强暴也。
——《盐铁论》
律
令
秦简《法律答问》共一百八十七条,其中单是“盗法”就有四十余条,而且量刑极重。如规定士伍盗窃,其赃值一百一十钱,就应“黥为城旦”。
汉武帝
(3)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思想,以经注律
律令开始儒家化
(1)重要变化:
根据材料,指出董仲舒判案的依据。
(2)原因:
(3)表现:
2.魏晋时期:
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律令儒家化
汉武帝以后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思想,儒家知识分子以经注律。
魏明帝设置律博士,命令专用儒家思想来解释律令,
进一步推动了律令的儒家化。
董仲舒
案情 甲没有儿子,在路边捡到一个被遗弃的孩子乙,把他当作自己的儿子抚养长大。乙长大后,犯了杀人罪,把杀人的事情告诉了甲,甲把乙藏起来不告诉别人下落。甲应该怎么判?
判决
根据《诗经》:“螟蛉有子,蜾蠃负之”。证明养父子关系等同于生父子关系。又根据《春秋》: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证明藏匿罪犯不适用于父子之间。案例先用《诗经》来证明父子之间的关系是合法的,再用《春秋》来证明父子之间不适用藏匿罪。因此甲被判无罪。
“春秋决狱”
以儒家经义作为指导思想的审判方式
以亲属之间的尊卑亲疏作为量刑的重要原则之一。
(4)原则:
(5)目的:
2.魏晋时期:
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维护儒家的三纲五常。
有什么目的?
材料:《晋律》首先确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定罪量刑原则,把“五服”制度与法律相结合,凡亲属之间犯罪,在刑法方面的适用原则是:亲属相犯(如杀、伤等),以卑犯尊者,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若以尊犯卑,则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在民事方面,如财产转让时违反法律,则关系越亲,处罚越轻。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
【学习聚焦】
汉魏以后,儒家思想作为主流思想逐步融入法典,礼法结合
(1)法律:
过程:
特点:
评价:
《贞观律》
《永徽律》
《永徽律疏》
即《唐律疏议》
唐初:
律删繁就简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两者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闻父母丧,匿不举哀,流;告祖父母、父母者绞,从者流;祝诅祖父母、父母者,流。
——《唐律疏议》
以《唐律疏议》为例,概括唐律的特点。
礼法结合,重视“孝”
3.唐朝的法律与教化
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①《唐律疏议》是中国现存最早、最为完整的封建法典,是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
②历代王朝大多以《唐律疏议》为蓝本创制自己的法律。
《大唐开元礼》
唐朝的礼乐制度主要体现在开元礼中,……其中吉礼的内容主要是祭祀,宾礼的主要内容是接待周边国家的君主和使节,军礼的主要内容是军事活动中的仪式,嘉礼主要包括成人、婚嫁、朝议、养老等嘉庆仪式,凶礼主要内容则是有关丧、葬及凶年赈抚、劳问疾苦等。
——赵毅、赵轶峰《中国古代史》
(南北朝)颜之推
整齐门内,提斯子孙。——颜之推《颜氏家训》
家法备,然后可以言养人。——《新唐书·柳公绰传》
是一部体系庞大、体例严谨、内容繁复的礼仪法典,是秦汉以来封建礼仪制度的集大成。
②社会层面:
3.唐朝
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2)教化:
①提倡礼治:
重视家训,强化基层教化
唐朝初期,礼仪没有固定的制度,遇到大的事情都是临时议定礼仪。开元中期,通事舍人王函上疏皇帝,请求参照《礼记》旧文,制定适合当朝的礼仪制度。集贤学士张说认为,《礼记》难以修改,他建议参照《贞观礼》和《显庆礼》折衷异同,确定唐朝的礼仪制度。于是,唐玄宗下诏命撰写,于开元二十年完成,同时在全国颁行。
时期 法治 教化 礼法关系
夏朝 《禹刑》
《汤刑》 统治者可以随意残害奴隶 刑礼分野
商朝
西周 《九刑》 礼制、敬天保民
春秋战国 铸刑书(成文法)、法家法治 儒家德治 礼法对立
秦
汉 独尊儒术,
以经注律
魏晋
唐
《贞观律》、《永徽律》
《永徽律疏》《唐律疏议》:
中华法系确立
《秦律》、严刑峻法
焚书坑儒
沿袭秦律、《九章律》
目的:维护儒家提倡的三纲五常
律令儒家化,进一步推动律令儒家化
①礼治:《大唐开元礼》礼仪集大成
②社会:家训,基层教化
礼法开始结合,
儒家知识分子以经注律
进一步推动律令儒家化
唐律是
礼法结合的典范
思考点…………
为什么法律与儒学的结合越来越紧密?
………………………
儒学成为统治阶级主流意识形态之后,势必向社会各阶层渗透,包括政治、法律、文化等各个方面。
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简表
时期 法治 教化 礼法关系
秦 《秦律》、严刑峻法 焚书坑儒 礼法对立
汉 沿袭秦律、《九章律》 尊崇儒术、以经注律 德主刑辅
礼法合一
魏晋 律令儒家化
唐 刑罚为用《唐律疏议》 《大唐开元礼》;重视家训
【思考】:阅读上述表格结合教材,秦汉至隋唐时期法律、礼教发展经历了怎样的进程?
从对立到结合再到融合发展
共同维护封建社会秩序
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材料1:儒者博而寡要,劳而少功,是以其事难尽从,然其序君臣父子之礼,列夫妇长幼之别,不可易也;法家严而少恩,然其正君臣上下之分,不可改矣。 ——《史记·太史公自序》
材料2:儒家学说有多面性,如儒家也并不完全排斥法律与刑罚,儒家提倡的“礼”本身也有一定的约束力,孔子本人还做过鲁国的最高司法长官司寇。像法家一样,儒家思想也有中央集权统一思想的萌芽,只不过希望这种统一是由周天子或仁君来完成。正是这种多面性,可以说明儒家学说为什么总能发展出适合封建时代统治阶层需求的统治学说。 ——《教师教学用书》选必1第113页
材料3:今师异道,人异论,百家殊方,指意不同,是以上亡以持一统;法制数变,下不知所守。臣愚以为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邪辟之说灭息,然后统纪可一而法度可明,民知所从矣。 ——《汉书·董仲舒传》
儒学和法家各有侧重,
具有互补性
儒学的多面性,
适应统治阶级需要
儒学被确定为主流,
向法治渗透
思考:汉代以后为什么法律与儒学的结合会越来越紧密?
依据材料并结合所学,分析中国古代“社会治理”和“国家统治”过程中“礼法结合,儒法并用”这一特点有什么局限性、以及积极性?
在中国的传统社会……如果政府官员受儒家道德思想熏陶,尊奉儒家思想,就会贤明有德,就奉公守法。然而,当政府以道德的名义滥施暴政,人民是很难判定什么是真正道德的。 ——《潘维:什么是法治?—区分法治与法律,<宪法>与宪政》
由于礼的侵入,法律思想的德化,法律制度的儒化,使道德高于一切,法律始终处于从属地位。在人们的意识中道德的标准高于一切,道德意识较强,法律意识是服从于道德意识的。另外,由于德礼为先,属主导,将法的作用限制到一个极小的范围即罚以内,人们对于法的认识仅在于是镇压、惩罚,这样一来,人们避犹不及,更谈不上运用和掌握。
——郑永流 萧伯符《再议中国法律思想发展的基本线索》
消极性:
(1)礼法结合,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模糊化,使判案有相当主观性及随意性。
(2)不利于人民法治意识的形成,法治意识淡薄。
积极性:
(1)推动中华法系的形成与发展,进一步弘扬了儒家传统道德伦理。
(2)以礼入法,以仁为本,慎用刑罚,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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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
三、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思考】宋朝以后的法制建设有什么特点?
①多以《唐律》为蓝本,因时制宜;
②开创了律例合编的新体例。
朝代 法律实践活动
宋朝
元朝
明朝
清朝
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宋刑统》、《天圣令》
放弃唐宋法律,司法实践援引唐律。
⑴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大明律》;
⑵司法实践重视"例",重修《问刑条例》,开创了律例合编的体例。
沿袭《大明律》,同时重视例,制定《大清律例》。
【自主学习】阅读教材,归纳宋元至明清时期法律的演变发展过程
(宋代的敕是指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所作的命令。敕的效力往往高于律,成为断案的依据。编敕是宋代一项重要和频繁的立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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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学的渗透
背景:
传播方式
凡诸卑幼,事无大小,毋得专行。必咨禀于家长。
凡子受父母之命,必籍记而佩之,时省而速行之。事毕,则返命焉。或所命有不可行者,则和色柔声,具是非利害而白之,待父母之许,而后改之。
凡为人子者,出必告,反必面。
——朱熹《家礼》
《家礼》书影
2、教化
三、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南宋后期程朱理学逐步建立统治地位。
A.社会层面:
控制教育与科举,通过授徒、书院讲学等方式
B.家庭层面:
深入族规、家训中。
朱熹的《家礼》和《小学》成为家庭和幼童的行为规范。
朱熹
宋朝:儒学开始向基层渗透,并发展出理学
(从北宋周敦颐到南宋朱熹)
旨在教育青少年遵循“三纲五常”的道德规范。朱熹编著《论语训蒙口义》《童蒙须知》,对儿童的衣着、语言、行为、读书、写字、饮食等方面的习惯,都提出了道德性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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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学士人投身基层教化,以乡约教化乡里。北宋吕大钧撰写的《吕氏乡约》是儒学士人教化乡里的范本是我国最早的成文乡约,对明清的乡村治理模式影响很大。
《吕氏乡约》的宗旨是“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意思是说,一约之中,大家相互倡导善行,互相规劝过错,推行良序美俗,约中如果有人遇到患难之事,其他人都应当提供援助。根据吕大钧的设想,乡约由地方士绅倡立,乡人自愿加入或退出。到明清时期,乡约发展到全国90%以上的县以下地区,被中国现代历史学家、国学大师钱穆誉为中国人的“精神宪法”。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蓝田吕氏乡约有一套与众不同的完整体制,涵盖组织机构、聚会时间与赏罚方式。这一点,使得它更多地表现为是一种富于中国儒家特色的民间基层组织,而区别于今天乡村的乡规民约。
【概念阐释】
乡约:是传统社会乡民基于一定的地缘和血缘关系,为某种共同目的而设立的生活规则及组织。
《吕氏乡约》
2、教化:
三、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2)乡约
明太祖朱元璋
发展:
延续:
清朝: 基本延续了明朝的模式,宣讲康熙帝"圣谕十六条"和雍正帝《圣谕广训》,也常引用《大清律例》。
清康熙帝玄烨
(2)乡约
2、教化
三、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明朝:①乡约宣讲明太祖的“六谕”,使乡约带有强制力。
②儒士引用《大明律》解释六谕,不遵乡约要受处罚,甚至治罪 。
——乡里中订立的共同遵守的规约
约律融合
约为律用
乡甲会图(明乡约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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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思之窗
一、德业相劝;二、过失相规;三、礼俗相交;四、患难相恤。 —-《吕氏乡约》
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 —-明太祖“六谕”
敦孝弟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重农桑以足衣食,尚节俭以惜财用,隆学校以端士习,黜异端以崇正学,讲法律以儆愚顽,明礼让以厚风俗,务本业以定民志,训子弟以禁非为,息诬告以全良善,诫匿逃以免株连,完钱粮以省催科,联保甲以弭盗贼,解仇忿以重身命。 ——康熙帝“圣谕十六条”
思考从宋朝到清朝,乡约所讲内容有何变化和作用?为什么会发生这种变化?
变化:
积极作用:
原因:
①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加强基层社会治理;
②有利于发展生产;
③促进了儒家文化和传统道德的传播。
三、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①由以道德教化为主到增加宣讲“圣谕” ,具有约束力,并与法律合流;
②乡约由民间自发到政府推动设立;
③形式上继承儒家伦理教化精神,实质上是强制宣传最高统治者的意志
①明清君主专制强化; ②明清之际商品经济的发展;
③理学在南宋确立统治地位;④政府加强基层社会控制的需要;
总结提升:结合材料分析,分析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特点及影响因素?
材料1:中国传统的法律体系从秦汉时开始形成。汉律特别强调皇权至上,法自君出……其法制的指导思想为礼法并用,以礼入法,儒家经义成为法理的基础,坚持德主刑辅,先教后刑,奠定了此后法制体系“礼刑一体”的基本框架。
——张岂之《中国历史十五讲》
材料2:在历史的推移和王朝的更迭中,法制虽代有损益,但“诸法合体”、“政刑不分”的旧法律结构形式到清末却始终未变。自古以来,中国的法典基本上是刑法典,但又包含有民法、诉讼法及行政法等法律内容,形成了“民刑不分,诸法合体”、民商不分,实体法与程序法无别的法律结构。所谓“往昔律书体裁虽专属刑事,而军事、民事、商事以及诉讼等项错综其间”,指的就是这种情形。
——陈旭麓《近代中国社会新陈代谢》
(1)自成体系,历史悠久、源远流长
(2)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法律是维护专制统治的工具
(3)司法从属于行政,不具有独立性,法治为人治服务
(4)以礼教为指导原则,礼法结合
(5)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法律以刑为主(刑法与民法)
(6)深受儒家思想影响
影响因素:自然经济;宗法观念;专制统治;儒家思想。
①有利于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
②有利于维护家庭、宗家内部的团结、稳定和发展(凝聚家庭、宗族乃至中华民族);
③有利于净化社会风气,稳定社会秩序(和谐社会),缓和社会矛盾,加强基层社会治理;
④有利于发展生产,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⑤有利于儒家思想文化和传统道德的传播、传承和发展。
发散思维:
思考:家训、族规和乡约制度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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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
商
西周
春秋战国
德治与
法治之争
秦朝
尊崇儒术
汉朝
《大唐开元 礼》、家训
魏晋
唐
明清:
约律合流
宋 元 明 清
律令儒家化
礼法之争
礼法结合
习惯法 →成文法
汉:礼法
开始结合
魏晋:
进一步推动
法律与教化是对立统一的关系(相辅相成):礼法结合
唐:
礼法结合的典范
律令儒家化
引经注律
时空坐标:构建知识体系
《汤刑》
《禹刑》
《九刑》
以法治国
秦律
《唐律疏议》
《九章律》
《宋刑统》、《大清律令》等
基层教化
乡约
法律
教化
宗法
礼制
小结:
总结提升:辩证理解法治和教化的关系
统一
法治
教化
礼法融合
律令儒家化
乡约法律化
法家法治思想
人性恶
惩戒
儒家德治思想
人性善
引导
儒表法里
有善有恶
对立
二者相辅相成(中国古代“法礼结合”)
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
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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