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练习-2027届高考政治一轮复习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2026-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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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信息

学段 高中
学科 思想政治
教材版本 高中政治统编版 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
年级 高三
章节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类型 题集-专项训练
知识点 家庭与婚姻
使用场景 高考复习-一轮复习
学年 2027-2028
地区(省份) 全国
地区(市) -
地区(区县) -
文件格式 DOCX
文件大小 51 KB
发布时间 2026-08-09
更新时间 2026-08-09
作者 政治老师思思
品牌系列 -
审核时间 2026-08-09
下载链接 https://m.zxxk.com/soft/59138942.html
价格 1.00储值(1储值=1元)
来源 学科网

摘要:

**基本信息** 以《民法典》家庭婚姻编为核心,通过案例情境构建“概念辨析-规则应用-价值引领”的三阶训练体系,强化法律逻辑与法治观念。 **专项设计** |模块|题量/典例|方法提炼|知识逻辑| |----|-----------|----------|----------| |继承制度|单选1-2、5-7、9-17,材料18-20|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法定继承;先析产后继承;遗嘱形式要件审查|从继承方式效力层级(协议>遗嘱>法定)到遗产范围确定(个人/共同财产区分),构建“权利-义务-责任”逻辑链| |夫妻财产|单选4、12、16|个人财产(婚前/人身赔偿)与共同财产(婚后工资/约定)区分;共同债务认定|以婚姻关系为基础,区分财产取得时间与性质,强化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 |婚姻与监护|单选8、9|结婚登记生效要件;意定监护适用条件|从婚姻确立(登记效力)到监护保障(意定监护),体现家庭关系中的法治与德治结合|

内容正文: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单元练习 一、单选题 1.65岁的王某无配偶、子女及其他近亲属,2023年其与好友李某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同年与邻居张某签订公证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张某承担生养死葬义务,王某去世后全部遗产归张某。王某另立遗嘱将存款10万元赠与某希望小学。2026年5月王某去世,留有房产和存款10万元,张某已履行扶养义务。根据《民法典》,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①李某可代理处分王某遗产 ②张某可优先取得房产 ③希望小学可主张受遗赠存款 ④若无协议和遗嘱,遗产归国家 A.②③ B.①④ C.①③ D.②④ 2.七旬老人张某丧偶后独自居住,晚年行动不便无人照料,经社区居委会见证,与邻居李某签订书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李某负责张某日常起居、医疗陪护、丧葬事宜,张某名下房产在其去世后全部归李某所有。三年后张某立下自书遗嘱,写明房产由亲生儿子继承。张某离世后,儿子与李某就房产归属产生纠纷。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①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优先于遗嘱,房产应当归李某所有 ②前后两份文书内容冲突,应当以最后订立的自书遗嘱为准 ③儿子作为法定继承人,天然拥有房产继承权利,不受协议约束 ④居委会见证的遗赠扶养协议符合法定生效条件,具备法律效力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3.李某向被告王某出借4万元,王某出具借条,约定1年后还款。借款到期前李某不幸去世。李某生前已离婚,育有一子小李(15周岁),其母亲张某健在;同时李某曾与赵某签订《赠与协议》,约定将该笔借款债权的30%赠与赵某。借款到期后,小李、张某、赵某均向王某催讨欠款,协商无果后,三人共同诉至法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小李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具备原告资格,可由监护人代理诉讼 ②赵某赠与协议未公证,债权转让未生效,无权参与该笔借款的分配 ③刘某可就该笔借款债权优先受偿,剩余部分由继承人与赵某分配 ④王某的行为构成违约,需在遗产范围内向所有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4.张某与吴某于2025年2月登记结婚,育有一子。婚后张某用工资收入购置一台智能家电,供全家使用;吴某因工作期间意外受伤,获得工伤赔偿款3万元。同年5月,张某为家庭房屋装修,在吴某知情的情况下向赵某借款15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吴某获得的3万元工伤赔偿款,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②夫妻双方地位平等,二人之子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③张某用婚工后资购买的智能家电,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④15万元装修借款系张某个人出具借条,离婚时吴某无需偿还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5.王某与李某结婚多年,育有一子小王。王某婚前有一套房产,婚后夫妻二人共同居住。2020年王某因病去世,未留遗嘱。2025年该房屋拆迁,获得拆迁补偿款300万元。李某认为自己是配偶应分得全部补偿款,小王认为自己作为继承人也应有份。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该房产属于王某个人财产,300万元全部作为遗产继承 B.李某和小王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各分得150万元 C.该房产婚后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先析产再继承 D.小王是未成年人,继承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 6.张某老两口立下代书遗嘱,约定房产及承包责任田均由次子继承。老人去世后,长子起诉主张遗嘱无效。法院查明,次子户口已迁出该村,且遗嘱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个人遗产处分,法院认定该部分内容无效。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代书遗嘱只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即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B.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共有,具有严格身份属性,不能作为个人遗产继承 C.只要是家庭成员,均可继承并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受户籍限制 D.遗嘱人可自由处分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内的所有个人财产,他人无权干涉 7.崔某、陈某2024年1月登记结婚,陈某次月将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屋变更登记为夫妻共同共有,2025年双方因家庭矛盾分居,后崔某诉讼离婚。案涉房屋市场价值600万元,崔某请求判决其与陈某离婚,并由陈某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300万元。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①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②即使房屋由陈某婚前全款购买,因变更登记为夫妻共有,所以离婚后崔某必须分得300万元 ③法院对该离婚案件可以不进行调解,直接进行审理后作出判决 ④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加名登记为共同共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8.婚姻被视为情感支持和社会稳定的基石,是个人幸福与社会和谐的重要载体。下列关于婚姻的说法正确的是(    ) ①周某的外祖母和李某的祖父是亲兄妹,周某与李某因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②小陈和小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未举办婚礼,意味着双方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③小王和小李结婚后,双方可以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 ④刘某在自己终止妊娠后三个月提出与丈夫离婚,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9.年过七旬的独居老人陈某无儿无女,担心日后失智失能无人照料,便在神志清醒时,与好友周某依法签订书面协议,确定周某为自己将来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的监护人;同时陈某又与邻居王某订立书面约定,由王某负责日常照料、养老送终,陈某去世后名下房产归王某所有。对此分析正确的是(   ) ①陈某与周某订立的协议属于意定监护,能保障自身晚年权益 ②意定监护设立后,陈某不再享有自主处置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 ③陈某与王某签订的协议仅限直系亲属间签订,邻里之间无效 ④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依法自主选定未来监护人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10.一对夫妇育有兄妹五人。大哥多年来独自照料父母直至去世。老人去世后,留下两套房产。考虑到大哥多年辛苦,四位妹妹主动放弃继承,一致同意将房产过户给大哥。为了简化流程,兄妹五人商议通过诉讼完成产权确认。大哥主动提议,继承房产后将其中一套赠予尚未有婚房的外甥。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大哥赠与房产,使得外甥成为遗产的共同继承人 ②大哥可以不经过产权登记,获得两套房产的产权 ③四位妹妹自愿放弃继承权,体现了互谅互让的精神 ④大哥对母亲尽了独自照料义务,应当获得全部遗产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11.独居老人顾某无子女,与邻居贺某签订书面协议:贺某负责顾某日常照料、看病养老、身后丧葬;顾某去世后全部财产归贺某。贺某照料老人十年,妥善办理后事并继承遗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贺某属于法定继承人,按照遗嘱继承取得遗产 ②贺某依据遗赠扶养协议获得老人全部遗产 ③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低于老人自书遗嘱 ④贺某对顾某履行了扶养义务,是协议生效前提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12.杨某甲和杨某乙2001年9月相识,2003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杨某甲出售其婚前位于A街道的房屋,售房所得款20万元于当天存入其银行的定期账户,2007年3月20日到期后用于支付购买H市房产的首付款。之后,杨某甲又借款34万元将房屋按揭一次付清。2014年4月9日,杨某乙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对此,下列认识正确的是(   ) ①结婚登记是明确夫妻双方均等权利和义务必经的法律程序 ②A街道售房所得款、H市20万房产首付款属杨某甲个人财产 ③银行存款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按揭款是夫妻共同债务 ④若调解无效一审判决双方离婚,宣判时双方即解除夫妻关系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13.保护知识产权是促进创新发展的重要法律机制。甲有一部小说创作于1960年,5年后甲去世。甲的唯一继承人乙于2015年12月30日将该小说发表,发现自2020年丙网站长期转载这部小说,且未署甲名,随即乙向法院起诉,要求丙网站作出赔偿。据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①丙网站转载了该小说,无需经过乙的许可,也无需支付使用费 ②丙网站未署甲名,侵犯了甲的署名权,乙有权要求其停止侵权 ③乙作为继承人,有权要求丙网站赔偿其著作财产权的损失 ④乙行使发表权的时间未超过法定保护期,故小说目前未进入公共领域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14.张某国立下代书遗嘱,写明“一号房屋归孙子张某鹏所有”。代书遗嘱上,代书人和见证人均未签名,仅有的见证人是张某鹏的母亲。老人去世后,孙子张某鹏拿着遗嘱起诉四位叔姑,要求继承340万元售房款。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①张某国将房屋指定留给张某鹏,属于遗嘱继承 ②该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定要件,不具备法律效力 ③该份遗赠法律效力优先,张某鹏可以获得售房款 ④在房屋的继承中,张某国的子女均是法定继承人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15.王某与吴某系再婚,婚后育有一子小吴,与前夫所生之子小峰从小随二人生活。后小吴因意外去世,王某亦因病去世,小吴妻子蒋某携女小丽赡养吴某直至去世。小峰成年后与吴某多年无往来,但在吴某去世后要求继承其遗产,并诉至法院。吴某未留遗嘱,法院判决:小峰继承其遗产的1/5;小丽继承2/5;蒋某继承2/5。该案司法判决的指引价值在于明确了(   ) ①孙子女作为祖父母的法定继承人同样享有均等的法定继承权 ②处理继承问题时应弘扬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③丧偶儿媳对公婆有法定赡养义务且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④有扶养能力但未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少分或不分遗产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16.范某与许某登记结婚,许某的父母指定赠与范某一辆小轿车。许某婚前有父母全款购买的一套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二人书面约定双方的工资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3年后,范某因家庭矛盾提出离婚。双方就财产分割无法达成协议,遂诉至法院。对此,下列分析正确的是(   ) A.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婚后双方共同居住 B.小轿车为范某个人财产,因此许某无权主张分割 C.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全部属于共同财产 D.若范某有许某不知情的债务,则不属于共同债务 17.遗嘱是自然人处分个人合法财产的重要方式。赵甲终身无配偶、无子女,父母均已过世。2021年赵甲立下自书遗嘱,将名下商铺、轻奢房车给亲妹妹赵乙。侄女赵丙多年悉心照料赵甲,2024年赵甲在两名无利害关系邻居见证下立下代书遗嘱,将商铺赠与赵丙,房车仍归赵乙,并注明“仅归赵乙个人所有”。赵甲去世后,名下另有未在遗嘱中处置的存款80万元。本案例中(   ) ①基于遗赠,赵丙有权取得商铺 ②基于遗嘱继承,赵乙有权取得商铺 ③基于法定继承,赵乙可参与分割80万元存款 ④若赵乙已婚,继承所得的房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二、材料题 18.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2020年,陈某(女)与赵某(男)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因赵某常年在外务工,陈某独自承担了抚育孩子、照料赵某父母、操持全部家务等主要家庭劳动,居住在赵某婚前购买的房子里。赵某仅偶尔提供经济支持,极少参与家庭事务。2025年,赵某在外地认识了李某(女),并生活在一起。2026年,赵某在外突发车祸死亡,留下房子一套,财产若干,丧葬费,死亡赔偿金30万。李某得知,从外地赶来,要求继承赵某财产,李某和陈某发生争执。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李某提供一份谈话录音文件,表明赵某在和李某闲谈中曾表示房子以后归李某所有,并提供了长期生活的照片,证明彼此以夫妻名义生活,分割赵某财产合情合理。陈某提交了孩子的成长记录、老人就医陪护凭证、社区出具的家庭情况证明等证据,证明自己长期承担了主要家庭义务,自己及家人继承其财产是合法的。如果你是本案法官,会如何判决?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说明理由。 19.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杨某俭与前妻生育杨某甲、杨某乙两名子女,前妻离世后,杨某俭与刘某言依法登记再婚,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案涉房屋为杨某俭与刘某言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的房产。2018年11月6日,杨某俭订立代书遗嘱并录制视频留存佐证,遗嘱明确约定:案涉房屋产权归女儿杨某乙所有,由杨某乙全权处置房屋。该遗嘱由杨某俭签名捺印,同时有一名执笔人、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签字确认。 2019年杨某俭去世后,各方当事人就房屋权属、居住权益产生争议。杨某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案涉房屋的遗产份额。杨某乙答辩认可遗嘱效力,同意按照遗嘱分割房屋。刘某言则主张,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完全依照遗嘱处置。 假如你是本案承办法官,请结合《法律与生活》知识,说明你的判决结果并阐述判决的法律依据。 20.张某(男)与李某(女)婚后育有儿子张甲和张乙。张甲去世后,其妻方某(二人无子)长期与张某夫妇共同生活并照料两人。张乙则常年在外工作,未尽主要赡养义务。2024年,李某病逝,生前未立遗嘱。一年后,张某亦病逝。整理遗物时发现张某生前亲笔书写并签名的一份遗嘱,载明将个人存款10万元留给儿媳方某,将婚后购买登记在夫妻名下的房屋留给张乙。后方某认为遗产分配对自己不公平,且自书遗嘱没有见证人,遗嘱无效,故将张乙起诉至法院,请求认定该遗嘱无效,重新进行遗产分配。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相关知识,说明法院应如何判决上述财产的分配,并说明理由。 试卷第1页,共3页 试卷第1页,共3页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参考答案 1.D 【详解】①:意定监护适用于被监护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的监护职责履行,被监护人死亡后监护关系终止,李某无权代理处分王某遗产,排除。 ②:民法典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与遗赠,张某已依约履行扶养义务,可优先取得房产,正确。 ③:赠与希望小学存款的遗赠内容与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存在冲突,该遗赠内容无效,希望小学不能主张受遗赠存款,排除。 ④:王某无配偶、子女等法定继承人,若无有效协议和遗嘱,其遗产属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依法归国家所有,正确。 2.B 【详解】①:根据民法典继承编规定,遗赠扶养协议是被继承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义务,享有受遗赠权利的协议,其法律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当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内容冲突时,不能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因此,房产应当归李某所有,正确。 ②: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当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内容冲突时,不能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错误。 ③: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并非“天然不受约束”,在存在合法有效且效力优先级更高的遗赠扶养协议时,法定继承人无法依据法定继承或后续遗嘱取得协议约定的遗产,错误。 ④:本案中张某与具备扶养条件的邻居李某自愿签订书面遗赠扶养协议,协议内容合法,且经居委会见证,完全符合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定生效要件,具备法律效力,正确。 3.B 【详解】①:15周岁的小李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是自然人自出生起就享有的,不因民事行为能力受限而丧失,因此小李具备原告资格,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理诉讼,正确。 ②:债权赠与属于债权转让的合法形式,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债权转让必须以公证作为生效条件,本案中的《赠与协议》不存在无效情形,对应的30%债权已经合法转让给赵某,赵某有权参与分配,排除。 ③:题干全程未出现“刘某”相关主体,也没有任何该主体享有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权的设定,属于无中生有的表述,排除。 ④:借款到期后王某未依约还款,构成违约;李某去世后,该笔债权作为李某的合法遗产,由继承人和受赠人依法取得对应权利,王某需要向相关权利人履行还款义务,正确。 4.C 【详解】①: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吴某的3万元工伤赔偿是人身损害专属赔偿,不属于共同财产,错误。 ②:根据《民法典》规定,我国夫妻双方地位平等,对子女姓氏享有平等决定权,二人之子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②正确。 ③:婚后张某的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用该收入购置的供全家使用的智能家电,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正确。 ④:该15万元借款是为家庭房屋装修所负,且吴某知情,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吴某需要共同偿还,错误。 5.C 【详解】A:房产是王某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共同财产需具体分析;拆迁补偿款不全部是遗产,排除。 B:该房产先析产(区分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和个人财产部分),个人财产部分才是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不是直接各分一半,排除。 C:婚前个人房产婚后的增值部分(自然增值除外)如涉及共同投入等,应先析产,确定遗产范围后再继承,正确。 D:小王作为未成年人有继承权,但法定继承中"照顾"是针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未成年不一定当然多分,排除。 6.B 【详解】A:我国民法典规定,代书遗嘱除了需要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还要求遗嘱人、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并非仅满足见证人条件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排除。 B: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农户家庭为单位取得,属于农户共有,所有权归村集体,具有严格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属性,不属于公民个人遗产,不能作为个人遗产处分,符合题干法院的裁判逻辑,正确。 C: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身份属性限制,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享有,取得承包经营权受户籍、身份限制,并非所有家庭成员都可继承取得,排除。 D: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遗嘱人个人合法遗产,遗嘱人无权自由处分,排除。 7.B 【详解】①: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审理离婚案件时,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正确。 ②:共有房屋分割可协商、法院酌情判决,不是必须平分300万,错误。 ③: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离婚案件法院应当先行调解,不能直接审理判决,错误。 ④: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登记共同共有,视为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正确。 8.C 【详解】①:周某与李某属于四代以内旁系血亲,不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禁止结婚范围,错误。 ②:进行结婚登记是确立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夫妻关系,是否举办婚礼不影响婚姻效力,夫妻双方依法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正确。 ③: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在平等自愿基础上,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包括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正确。 ④: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受该规定限制,刘某作为女方提出离婚不违反法律规定,错误。 9.B 【详解】①④:我国法律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依法通过书面协议自主选定自己未来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的监护人,这就是意定监护。陈某神志清醒时与周某签订的协议符合意定监护的规定,能够保障自身晚年权益,正确。 ②:意定监护仅在被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才由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陈某当前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然享有自主处置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错误。 ③:陈某与王某签订的是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邻里之间签订的合法遗赠扶养协议具有法律效力,错误。 10.C 【详解】①:法定继承人为兄妹五人,外甥不属于本案的遗产继承人,大哥获得房产产权后赠与外甥是赠与行为,不会让外甥成为遗产共同继承人,排除。 ②:根据民法典规定,因继承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就发生效力,无需产权登记即可取得房产所有权,因此大哥可以不经登记获得两套房产产权,正确。 ③:我国法律明确要求,处理继承问题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四位妹妹考虑大哥多年照料父母的辛苦,自愿放弃继承权,正是这一精神的体现,正确。 ④: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而非应当获得全部遗产,其他法定继承人原本也享有合法继承权,排除。 11.D 【详解】①:贺某不是法定继承人,不属于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属于遗赠范畴,排除。 ②:顾某与贺某签订书面遗赠扶养协议,是贺某取得遗产的合法依据,正确。 ③:遗赠扶养协议效力高于遗嘱,冲突时以遗赠扶养协议为准,排除。 ④:遗赠扶养协议生效的核心条件是扶养人切实履行生养死葬的扶养义务,正确。 12.C 【详解】①:结婚登记是确立合法婚姻关系的必经程序,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平等而非“均等”,错误。 ②:杨某甲出售婚前个人房屋所得,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形态转化,性质仍属于杨某甲个人财产,以此支付的H市房产首付款也属于杨某甲个人财产,正确。 ③:20万元本金是个人财产,但存款收益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案涉房屋是婚后购买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付清按揭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正确。 ④:一审离婚判决作出后,存在上诉期,上诉期内判决未生效,若当事人上诉还需二审审理,判决生效后双方才解除夫妻关系,错误。 13.A 【详解】①:甲1960年创作小说,1965年去世,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截止于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即2015年12月31日。丙2020年转载时,著作财产权已经过保护期,作品进入公共领域,因此转载无需许可、无需支付费用,正确。 ②:署名权保护期不受限制,无论作品是否进入公共领域,署名权都受法律保护,丙转载不署原作者甲的姓名,构成侵权;甲去世后,继承人乙有权代为主张著作人身权的侵权责任,要求停止侵权,正确。 ③:该小说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已于2015年12月31日届满,乙不再享有该小说的著作财产权,无权主张财产权损失赔偿,错误。 ④:自然人作品著作权保护期的计算起点是作者死亡时间,而非发表时间。保护期届满即自动进入公共领域,即便乙在保护期届满前(2015年12月30日)合法行使了发表权,2015年12月31日保护期届满后,作品依然进入公共领域,错误。 14.C 【详解】①:遗嘱继承的继承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孙子不属于第一、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自然人将个人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在法律上称为“遗赠”,而非遗嘱继承,排除。 ②:根据《民法典》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本案中代书人和见证人均未签名,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该遗嘱无效,正确。 ③:由于该代书遗嘱因形式不合法而无效,因此不存在“该份遗赠法律效力优先”的说法,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排除。 ④:在遗嘱无效的情况下,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死者的子女(即四位叔姑)均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遗产,正确。 15.C 【详解】①: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且本案中遗产并非均等分配,排除。 ②:本案判决根据赡养义务的实际履行情况分配遗产,能够引导公众自觉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弘扬孝老爱亲的中华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契合判决的指引价值,正确。 ③:丧偶儿媳对公婆并无法定赡养义务,只有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才能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排除。 ④: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本案中小峰有扶养能力但成年后多年未与吴某往来、未尽扶养义务,法院判决其仅继承1/5的遗产,体现了该法律规则,正确。 16.B 【详解】A:许某婚前由父母全款购买、登记在许某自己名下的房产,属于许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不会因婚后共同居住变为夫妻共同财产,错误。 B:我国法律规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属于该方个人财产。本案中小轿车是许某父母指定赠与范某的财产,因此属于范某个人财产,许某无权主张分割,正确。 C:我国法律允许夫妻通过书面约定财产归属,约定财产效力优先于法定财产分配规则。本案中二人已经约定工资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此并非全部工资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错误。 D: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定标准是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并非仅凭一方不知情就认定为个人债务。若该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即使另一方不知情也属于共同债务,错误。 17.B 【详解】①:赵甲通过遗嘱将商铺给赵丙属于遗赠,因此赵丙有权基于遗赠取得商铺,正确。 ②:最后的代书遗嘱已经将商铺处分给赵丙,赵乙不能取得商铺,错误。 ③:未在遗嘱中处分的80万元存款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赵甲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无配偶、无子女,父母已过世),亲妹妹赵乙属于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因此赵乙有权参与分割该存款,正确。 ④:赵甲在遗嘱中明确注明房车“仅归赵乙个人所有”,因此即使赵乙已婚,房车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错误。 18. 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赵某的遗产由陈某、婚生子、赵某父母依法继承,陈某可适当多分;夫妻共同财产先分割一半归陈某,剩余部分作为遗产分配;死亡赔偿金由陈某、其子及赵某父母协商分配。 理由:①遗嘱无效:赵某闲谈时的口头表述不属于危急情况下订立的有效口头遗嘱,本案适用法定继承。 ②李某无继承权:李某与赵某仅为同居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且未举证证明其对赵某尽了较多扶养义务,无权分得遗产。 ③财产区分:婚前房屋为赵某个人遗产;婚后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先析出一半归陈某,剩余部分作为遗产。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由近亲属分配。 ④倾斜保护家务贡献方:陈某长期承担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全部家务,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分割遗产时依法可以适当多分。 ⑤法定继承人范围: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陈某、子女、赵某父母,遗产在上述继承人之间分配。 【详解】本题是原因类主观题。可运用《法律与生活》中家庭与婚姻、遗产继承相关法律知识,结合材料进行分析说明。 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赵某的遗产由陈某、婚生子、赵某父母依法继承,陈某可适当多分;夫妻共同财产先分割一半归陈某,剩余部分作为遗产分配;死亡赔偿金由陈某、其子及赵某父母协商分配。 理由:有效信息①:赵某闲谈录音表示房屋归李某,并非危急时刻作出→可调用的法理依据是《民法典》规定口头遗嘱仅能在危急情形下订立才有效。本案中,该表述不属于有效遗嘱,本案适用法定继承。 有效信息②:李某与赵某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主张分割遗产→可调用的法理依据是《民法典》规定法定继承人范围,配偶需要依法登记。本案中,李某不属于法定继承人,无权继承赵某遗产。 有效信息③:房屋为赵某婚前购置,婚后存有共同财产、死亡赔偿金30万→可调用的法理依据是《民法典》区分婚前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本案中,婚前房屋属于赵某遗产;婚后共同财产应当先析出一半归陈某,剩余部分作为遗产;死亡赔偿金由近亲属协商分配。 有效信息④:陈某独自抚育子女、照料老人,承担大量家庭劳动→可调用的法理依据是《民法典》规定分割遗产时,对尽了较多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适当多分。本案中,陈某负担较多家庭义务,分割遗产时可予以倾斜。 有效信息⑤:陈某是登记配偶、二人育有一子,赵某父母健在→可调用的法理依据是《民法典》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赵某遗产由陈某、婚生子、赵某父母依法继承。 19.①刘某言取得案涉房屋的50%份额,另外的50%由杨某乙继承,杨某甲无权继承。判决有利于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公序良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案涉房屋为二人婚内共同购置,杨某俭无权擅自处分整套房屋,其遗产仅限于其个人所有的50%产权份额,刘某言享有另外的50%。③代书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本案中所立代书遗嘱法定要件齐全,杨某俭遗嘱中处分自己合法份额财产的部分,完全有效。④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杨某俭已通过有效遗嘱处分了自己的财产,就不能按照法定继承来分配。应遵照其遗嘱意愿,全部50%份额由杨某乙继承,杨某甲无权分割该部分遗产。 【详解】本题属于原因类主观题,可运用《法律与生活》中薪火相传有继承、夫妻地位平等的相关知识分析作答。 判决结果:刘某言取得案涉房屋的50%份额,另外的50%由杨某乙继承,杨某甲无权继承。 有效信息①:2019年杨某俭去世后,各方当事人就房屋权属、居住权益产生争议→可从司法裁判价值角度,分析说明判决有利于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公序良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有效信息②:案涉房屋为杨某俭与刘某言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的房产→可从平等的财产关系角度,分析说明该房屋系夫妻婚内共同财产,杨某俭仅享有一半产权,无权处置整套房产,仅50%份额可作为其遗产。 有效信息③:2018年11月6日,杨某俭订立代书遗嘱并录制视频留存佐证,遗嘱明确约定:案涉房屋产权归女儿杨某乙所有,由杨某乙全权处置房屋。该遗嘱由杨某俭签名捺印,同时有一名执笔人、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签字确认→可从代书遗嘱效力认定角度,分析说明代书遗嘱需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见证方为有效,本案中遗嘱要件完备,杨某俭处置自有房产份额的内容合法有效。 有效信息④:杨某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案涉房屋的遗产份额。杨某乙答辩认可遗嘱效力,同意按照遗嘱分割房屋→可从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角度,分析说明杨某俭自有50%房产份额依遗嘱由杨某乙继承,杨某甲无权分得。 20.本案中的房屋属于张某与李某的共同财产,需要进行析产。李某没有留下遗嘱,故按照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配偶、子女和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属于李某的房产部分在其去世后应由丈夫张某、儿子张乙和儿媳方某共同法定继承。故属于张某的遗产是房产的一部分和个人存款10万元。 张某所立的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符合法定要求,且遗嘱继承的法定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属于张某的房产部分,应由张乙遗嘱继承;个人存款10万元应由方某遗嘱继承。 【详解】本题属于分析说明类主观题,需调用薪火相传有继承的相关知识分析作答。 有效信息①:李某病逝,生前未立遗嘱。一年后,张某亦病逝。整理遗物时发现张某生前亲笔书写并签名的一份遗嘱,载明将个人存款10万元留给儿媳方某,将婚后购买登记在夫妻名下的房屋留给张乙→从遗产确定的角度分析:房屋属于张某与李某的共同财产,需要进行析产。张某的遗产是房产的一部分和个人存款10万元,李某的遗产是部分房产。 有效信息②:张某与李某婚后育有儿子张甲和张乙。张甲去世后,其妻方某(二人无子)长期与张某夫妇共同生活并照料两人。李某病逝,生前未立遗嘱→从法定继承的角度分析李某的遗产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和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属于李某的房产部分在其去世后应由丈夫张某、儿子张乙和儿媳方某共同法定继承。 有效信息③:整理遗物时发现张某生前亲笔书写并签名的一份遗嘱,载明将个人存款10万元留给儿媳方某,将婚后购买登记在夫妻名下的房屋留给张乙。后方某认为遗产分配对自己不公平,且自书遗嘱没有见证人,遗嘱无效,故将张乙起诉至法院,请求认定该遗嘱无效,重新进行遗产分配→从遗嘱继承的角度分析张某的遗产继承:遗嘱继承的法定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且自书遗嘱有效,属于张某的房产部分,应由张乙遗嘱继承;个人存款10万元应由方某遗嘱继承。 答案第1页,共2页 答案第1页,共2页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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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练习-2027届高考政治一轮复习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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