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选择性必修部分:
选择性必修1:当代国际政治与经济(当代国政经)
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法律)
选择性必修3:逻辑与思维(逻辑)
必修部分:
必修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特)
必修2:经济与社会(经社)
必修3:政治与法治(政法)
必修4:哲学与文化(哲文)
政治选考生须知
2027届高三政治一轮复习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第三单元
就业与创业
第四单元
社会争议解决
第二课 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民
法
劳动法
诉讼法
第四课 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
第三课 订约履约 诚信为本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第八课 自主创业与诚信经营
第七课 做个明白的劳动者
第十课 诉讼实现公平正义
第九课 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
选必2《法律与生活》知识结构
选必
2
法律
与
生活
总则编
人格权编
物权编
合同编
侵权责任编
继承编
婚姻家庭编
全书主线:
本册教材内容是围绕“民事权利与义务”展开的:
第一单元讲的是《民法典》规定的自然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单元讲的是《民法典》规定的婚姻与家庭中的民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单元讲的是《劳动法》等规定的劳动者和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单元讲的是《诉讼法》确保前三单元所涉实体的权利与义务的实现。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6.1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夫妻地位平等
6.2
2027届高三政治一轮复习
选必2 法律与生活
一、知识体系构建
第二单元家庭与
婚姻
平等的人身关系——夫妻关系、夫妻人
身关系的平等
平等的财产关系——共同财产、
个人财产、
约定财产制
第一单元知识体系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家和万事兴
薪火相传
有继承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夫妻地位
平等
育小职责大——父母对子女的义务
敬老是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的
赡养义务
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法定继承有顺序——遗产、法定继承、
继承权、继承规则
遗嘱继承重意愿——遗赠、遗嘱继承、
遗赠扶养协议
珍惜婚姻——婚姻、结婚、亲等计算
离婚要谨慎——离婚条件、离婚途径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知识体系
6.2
夫妻
地位平等
6.1
法律保护
下的婚姻
一、珍惜婚姻
二、离婚要慎重
结婚的含义
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正确对待婚姻的要求与态度
结婚的法定条件和程序条件
离婚自由
法律对离婚自由的限制
离婚的方式(协议离婚 + 裁判离婚)
二、平等的财产关系
一、平等的人身关系
第六课
珍惜
婚姻
关系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知识体系
夫妻关系的内容与核心
平等人身关系的体现
内容: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的个人财产
夫妻财产的确定:法定财产、约定财产、
债务清偿
处理好夫妻间财产问题的关键
二、考点考向分析
课程标准 近年考情 备考方向
1.2026年广东
2025年福建
2024年06浙江: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2. 2026年河北、黑吉辽蒙、云南
2025年山东、广西、云南
2024年山东、湖北、广西、06浙江:
夫妻地位平等
2.2 理解婚姻法律关系,阐释正确的家庭婚姻观念。
1.命题内容:主要结合社会生活中的具体案例,考查集中在父母子女间法定扶养赡养义务、家暴/遗弃等家事违法行为的法律追责、法定继承顺位规则、不同遗嘱类型效力对比、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层级判定。
2.考查形式:既有选择题又有主观题,一般结合本模块其他知识点综合出题。
3.备考建议:区分结婚必备条件与禁止条件;辨别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准确划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特有财产;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与单方个人债务。结合材料说明合法婚姻的法律依据、夫妻财产划分标准、婚姻中受害方维权途径。
8
三、核心考点梳理
核心考点1: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一、珍惜婚姻(结婚)
P50-52
含义 结婚是夫妻关系的起点,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
基本
原则 婚姻自由(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等。
态度和
要求 ①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还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②要严肃对待婚姻、珍惜婚姻。
法定
条件 ①男女双方完全自愿(须自愿)
②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达婚龄)
③符合一夫一妻制(禁重婚)
④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禁近亲)
登记
程序 进行结婚登记是确立婚姻关系、明确夫妻双方权利和义务必经的法律程序,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环节。
注意: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按照同居关系处理,不是夫妻关系,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直系血亲
祖父母
外祖父母
父、母
伯、叔、姑
舅、姨
伯叔姑的子女
伯叔姑的孙子女
或外孙子女
伯叔姑的曾孙子女
或外曾孙子女
旁系血亲
自己
子女
孙子女
或外孙子女
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的子女
兄弟姐妹的孙子女
或外孙子女
舅姨的子女
舅姨的孙子女
或外孙子女
舅姨的曾孙子女
或曾外孙子女
旁系血亲
旁系血亲
一代
二直
二直
三直
三直
二旁
三旁
三旁
三旁
直系血亲:生育自己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
旁系血亲:相互之间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人。
计算旁系血亲代数的方法:
①找到双方的同源血亲;
②从两方分别往上数至双方同源血亲(两方本身为一代),得出两个代数;
③如果两边代数相同,其相同数为代数;如果两边代数不同,则取其多者为其代数。(就高不就低)
亲等计算(血亲等级的计算)
P51“相关链接”
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同居关系
知识拓展
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同居关系
指违反禁止结婚条件的婚姻。
①当事人已有配偶;
②不能结婚的亲属关系;
③不到法定年龄。
对于无效婚姻,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相关组织都可以申请无效,人民法院可依法宣告无效。
无效婚姻的宣告没有时间限制,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而裁判是否宣告无效。 ①基于胁迫的婚姻;
②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
当事人可申请撤销,人民法院必须依当事人的申请撤销。
可撤销婚姻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1年内)提出,超出规定的时间则不能再提出申请,如需解除婚姻只能走离婚程序。 ①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②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法律后果:当事人不是夫妻关系,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同居期间当事人各自继承的财产,一般按照个人财产处理。
①二者自始都没有法律约束力。
②子女和财产的处理规则相同,都是按同居关系处理。
③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注意: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与他人持续稳定地同居会构成重婚行为,将受到法律惩罚。(非法同居关系)
同居关系:一般不受法律保护
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
①二者自始都没有法律约束力。可撤销婚姻撤销前有效。
②财产处理,按同居关系处理。
③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为什么“可撤销婚姻撤销前有效”,撤销后也“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这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和对婚姻稳定性的有限保护。
撤销前有效:例如因胁迫而结婚。法律给被胁迫方一个选择权:
选择撤销:如果一方不愿维持,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撤销。 选择维持:如果事后双方产生感情,愿意共同生活,过了法定期限未申请撤销,婚姻就完全合法有效。
这种设计避免了婚姻关系处于长期不确定的状态,也保护了在胁迫情形消除后可能形成的新的家庭关系。撤销之前,法律视其为有效婚姻,双方的身份、财产关系原则上按夫妻关系处理。
撤销后自始无效:一旦当事人行使撤销权,法院判决撤销,意味着法律最终认定这段婚姻从一开始就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因此,撤销的效力溯及既往,追溯到结婚登记之时。从法律上看,这段婚姻自始不存在,双方的关系恢复到未婚状态。
离婚自由
法定条件
离婚自由
的限制
离婚方式
①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军婚保护——不忠、家暴、恶习除外)
③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可以。(妇女权利的保护——除非妇女主动提出)
法律规定了离婚自由,但反对轻率离婚。
法定条件: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1)协议离婚:
①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并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问题达成协议;
②申请离婚登记后三十日(冷静期)届满,当事人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③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时起,夫妻关系解除。
——双方自愿情况
注意:
1.“离婚冷静期”仅适用于协议离婚的情形;
2.自提出离婚申请60日内,离婚双方没有人提出申请发放离婚证的, 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注意:以下两种情况不适用《民法典》军婚的保护条款。
①双方都是现役军人。
②现役军人向非军人主动提出离婚的。
≠ 限制离婚自由
P52-53
核心考点1: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二、离婚要慎重
离婚
方式
宣判
离婚
≠
离婚
生效
离婚后的
权利
义务
(2)裁判离婚(诉讼离婚):
由人民法院管辖和处理的离婚
①基本程序:法院调解(优先调解)→ 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这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判决离婚
②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生效之时,夫妻关系解除。
——单方意愿情况或协商不成
P53“相关链接”: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核心考点1: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二、离婚要慎重
P52-53
注意:婚姻关系解除的时间
①完成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书之时(协议离婚)
②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调解书生效之时(诉讼离婚)
注意: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婚姻关系解除。
离婚调解书自双方签收之日起生效;
一审离婚判决作出后15日内当事人没有上诉的,离婚判决生效;P89
二审离婚判决作出之日即刻生效。
《民法典》第1079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自由的条件
注意:离婚案件符合上述法定事由的,法院不应当因原告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知识拓展
1.(2026·合肥模拟)下列对下图漫画(作者:梁心慈)解读正确的是( )
A.张某婚前隐瞒精神分裂症,该婚姻自始无效
B.田某只能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C.田某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撤销后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D.若田某选择不撤销婚姻,该婚姻关系有效,张某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高考演练
C
提示:A:是可撤销婚姻,不是无效婚姻,A错误;
B:可以诉讼离婚,也可协议离婚,B错误;
D:隐瞒重大疾病,需要承担责任,D错误。
2.(2026·宝鸡三模)2026年,22周岁的大学生王某(男)与20周岁的李某(女)登记结婚。婚后王某发现,李某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重大疾病且未如实告知;同时查明,李某实际出生于2008年3月,登记时使用的是伪造的身份证件。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王某与李某的婚姻因李某未达法定婚龄,属于无效婚姻
②若王某在知道李某患病事实之日起一年内未提出撤销请求,则撤销权消灭
③王某可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也可主张婚姻无效,由法院根据情况选择适用
④该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李某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其个人所有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高考演练
A
提示:③:无效婚姻是因欠缺法定结婚要件而自始无效,只要存在法定无效事由,婚姻效力就不存在可选择的空间,
③错误;
④: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首先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并
非直接归一方个人所有,④错误。
3.杨狄与元芳登记结婚,两人一直住在杨狄全款购买的婚房里,杨狄婚前购买了一辆汽车,后来经两人商量补签了一份婚后协议书:约定婚房和汽车为夫妻共同财产,任意一方提出离婚该协议无效。一年后,两人因工作调动分歧较大导致感情破裂,随后元芳提出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杨狄同意离婚,要求按照协议履行。两人协商未果,诉至人民法院。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婚后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协议有效
②婚房和汽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元芳有权分割
③为减少轻率离婚,人民法院应当在离婚冷静期过后判决
④根据本案事实,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宣判杨狄和元芳离婚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高考演练
D
提示:①:婚后协议是双方自愿订立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其中关于“任意一方提出离婚该协议无效”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的离婚自由原则而致本条款无效,①不选;
③:离婚冷静期适用协议离婚,不适用裁判离婚,③不选。
1.夫妻关系
确立 登记结婚
内容 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核心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人身关系平等、财产关系平等)
表现 地位平等的表现:夫妻在生活中平等行使权利、平等履行义务、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实质 夫妻平等的实质:(平等≠均等≠对等) P54“相关链接”
平等不是均等,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并非指夫妻在家庭关系中的权利义务 一一对等。
夫妻平等需要考虑男女在生理上的差异,合理分工,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P54
核心考点2:夫妻地位平等
一.平等的人身关系
2.夫妻平等的人身关系
含义 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人格、身份、地位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平等。
表现 (1)重要体现:人格独立(人格平等)
①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不因婚姻生活的具体环境,双方的职业、收入和彼此的扶养关系而发生变化。(姓名权)
②双方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2)重要标志:人身自由
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这些自由是夫妻双方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人身自由权)
意义 只有夫妻双方自由平等、相互欣赏、互谅互让,才能成就美满婚姻,构建和谐家庭。
注意: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在子女姓名的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一方变更子女的姓名时,都要征得对方同意。
P54-55
核心考点2:夫妻地位平等
一.平等的人身关系
夫妻双方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双方所生子女的姓氏由父母协商确定
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住所的选择,应由夫妻双方自愿约定
夫妻双方协商决定生育
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各方面平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互不隶属和支配
注意:夫妻人身关系需要禁止的行为:
(1)禁止家庭暴力、虐待、遗弃。
(2)禁止有扶养义务的一方不尽扶养义务的违法行为。
(3)夫妻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知识拓展
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的姓名权
夫妻人身自由权
夫妻住所选择权
夫妻的生育权
夫妻双方地位平等和独立
夫妻人身关系
二.夫妻平等的财产关系
P55-56
核心考点2:夫妻地位平等
1.夫妻财产关系
特点 夫妻财产关系(从属)与夫妻人身关系(核心)密不可分。
内容 主要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确定 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约定财产制),
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的,按照法律法规处理(法定财产制)。
原则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不代表各享有一半。
处理好夫妻关系财产的关键:相互坦荡,遇事商量
注:≠ 夫妻共同财产
注:约定财产制 优先于 法定财产制
补充: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
(1)男女平等。
(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得侵害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并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需的照顾。
(3)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4)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分割时不应损害财产的效用和价值,做到方便生活,物尽其用。
(5)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家庭日常事务,夫妻间均有代理权,一方不得以不知情而推卸共同的责任。
甲向超市赊购日常所需米面油,这笔款默认是甲乙夫妻共同债务,但甲和超市明确约定由其个人偿还,且甲能举证该约定存在,那超市只能向甲追偿。
P55“相关链接”
日常家事代理权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同所有房屋的处理。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比较 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夫妻约定财产
具体
内容 ①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②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③知识产权的收益
④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①一方的婚前财产
②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③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①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②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③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处置
方式 夫或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双方各自对个人财产享有独立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约定财产制 优先于 法定财产制
2.夫妻财产
P55-56
核心考点2:夫妻地位平等
二.夫妻平等的财产关系
注意: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婚姻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间,从进行婚姻登记领取结婚证之日起至婚姻关系结束之日(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时)止。
2.结婚前的恋爱期间或订婚期间不能算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注意:未成年人通过继承、受赠、获得奖励、因人身受到伤害获得赔偿金等方式获得的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监护人仅有管理权,而不是父母的共同财产。
注意:
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可以在婚前进行,也可以在婚后进行,还可以变更,甚至附条件或附期限。约定的财产涉及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相应的手续。
民法典规定: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知识拓展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2.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婚前取得但未发表的稿酬等);
3.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如:以工伤保险待遇中的补助金)、福利财产(如:军产房、单位集资建房等)、人身保险费(如:重疾险的保险费);
4.一方的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保健食品待遇等);
5.与个人身份密切相关的财产,如奖金、奖杯、荣誉证书、科研津贴,一方创作的手稿、文稿等,应为个人财产;
6.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产品的书籍、工具等专用财产;
7.婚前投资的本金;
8.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孳息(存款利息)和自然增值(房屋增值);
9.夫妻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知识拓展
《民法典》第1064条:
1.夫妻共同债务
①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③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①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P56“相关链接2”
夫妻债务
知识拓展
知识产权的收益:
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1.婚前创作发表,婚后取得稿费 — 共同财产
2.婚后创作发表,但未取得,离婚后取得,属于明确可取得 — 共同财产
3.婚后创作,离婚后发表所得 — 个人财产
个人财产收益:
1.婚前个人房产,婚后进行拆迁所得的补偿款,属于 — 个人财产。
(这是对房屋价值的变现)
2.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出租所得,属于 — 共同财产。(这是一种对房屋的投资行为)
3.婚前个人存款:
①婚后收益—婚后取得的储蓄利息/国债利息 — 个人财产(法定孳息、自然增值)
②婚后投资—买股票所获收益 — 共同财产(投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
巧记:“躺赚是个人,管赚是共同”
知识产权的收益、个人财产收益
关于个人财产中的“孳息与自然增值”
孳息
自然增值
是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①天然孳息是依物的自然属性而产生的物。
(如:果树、动物的出产物,及其他依原物的使用方法所收获的物。)
②法定孳息是因法律关系由原物所生的物。
(如:储蓄存款所得的利息。)
是指因所有人以外的因素而出现的价值增长状态,所有人未投入时间、精力、智力和额外金钱,通常是由于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变化而产生的。(如:婚前所购房屋因房价上涨而增值部分。)
知识拓展
离婚案件中判断住房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的标准,不仅是购买及产权登记时间,更重要的是资金来源是否为夫妻二人共同财产。
1.婚后夫妻一方用婚前财产买房,写自己名字是一方个人财产。
2.如果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财产买房,就算登记在一方名下,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买房,写一方名字,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吗?
一方父母出资买房: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知识拓展
4.(2026·哈尔滨模拟)如果说爱情是婚姻关系的灵魂,那么法律便是婚姻关系的铠甲。下列有关婚姻说法正确的是( )
①一夫一妻既是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也是结婚的法定要件,应当遵守
②婚后一方劳务报酬、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③夫妻双方可以各自使用自己姓名是夫妻双方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
④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不得离婚
A.①② B.③④ C.②③ D.①④
高考演练
A
提示:③: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才是夫妻双方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③错误;
④: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仅限制男方主动提出离婚,女方可以提出离婚,④排除。
5.小林(男)和小周(女)在工作中相识,期间小周购买了一辆汽车作为代步工具。二人恋爱两年后准备结婚。婚前小林的父母为了支持儿子成家,全款购置了一套婚房,并登记在小林名下。婚后,小周辞去工作在家准备研究生考试并照顾孩子,而小林则希望她将全部重心放在家庭上。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若无特殊约定,婚房属于小林的个人财产
②小周有学习深造的权利,小林无权限制
③小林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仅包括提供生活费用
④为了顺应当地传统习俗,孩子只能随父姓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高考演练
A
提示:③:不能简单等同于仅提供生活费用,③排除;
④: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④排除。
6.(2025·山东高考)郭某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工作、2021年与何某结婚。2022年,郭某以个人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购买了房屋A与何某共同居住。2023年,郭某与S公司签订专利许可协议并收取费用。何某和郭某一直全力照顾何某外祖母的生活。2024年,何某外祖母订立遗嘱,明确其名下的房屋B归何某所有、其他财产归何某行动不便的母亲。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①虽然房屋A由郭某个人贷款、但房贷仍可成为郭某夫妻共同债务
②郭某的专利虽被S公司付费使用,但只要保密得当就可一直受法律保护
③郭某可通过成年意定监护制度保护何某外祖母合法权益
④当遗嘱发生效力时,何某将以遗嘱继承方式取得房屋B的所有权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高考真题
A
提示:②:专利保护具有法定期限,且专利需公开才能获得保护,与保密无关。专利到期后即进入公共领域,不再受法律保护,题干中“保密得当就可一直受法律保护”混淆了专利与商业秘密(商业秘密需保密且无期限),②排除;
④:何某作为外孙,非法定继承人,因此外祖母将房屋B留给何某的行为属于遗赠,而非遗嘱继承,④排除。
7. (2025·云南高考)甲得知好友患重病急需医疗费,打算相助。目前,甲的财产状况为:未到期婚前债权6万元;婚前房屋1套,婚后与他人签订租赁协议,约定租金每年3万元;婚后存款10万元。甲可依法采用的筹措医疗费的办法有( )
①与债务人协商提前偿还债务
②预支3万元房租,事后经配偶追认
③从夫妻共有存款中,拿出5万元赠与好友
④经配偶同意后,以房屋的土地所有权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高考真题
A
提示:③:若未经过配偶同意,就擅自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行为不合法,③错误;
④: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④错误。
四、高考真题及高考演练
1.(2024·06浙江高考)生活处处见法律。下列说法或行为中,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是( )
①为编写小学教科书,小美未经著作权人小潘的同意无偿汇编其作品
②小美父亲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应依法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
③小美表弟小郝将自己在农村的一处住宅出卖后,再申请宅基地未获批准
④小美堂哥小华与女友小禾结婚登记,可到小华或小禾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高考真题
D
提示:①:属于法定许可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使用费,①排除;
②:个人独资企业,应依法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是企业所得税,②排除。
2.(2025·福建高考)甲和乙结婚后,以银行贷款方式购买房屋一套,登记在甲乙名下。甲以经营需要为由向丙借款90万元,但该款项被甲用于赌博。为规避债务,甲乙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房屋归乙所有,全部债务由甲清偿。领取离婚证后,甲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在乙名下。因债权无法获得清偿,丙请求撤销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获得了法院判决支持。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①对于银行的贷款应以甲个人财产来清偿
②对于丙的90万元债权,乙无需承担清偿义务
③离婚协议书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损害了丙的合法权益
④法院判决否定了甲乙协议离婚的法律效力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高考真题
C
提示:①:婚后银行贷款购买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债务,①错误;
④:离婚协议本身有效,法院判决否定的是房屋产权变更登记,④错误 。
3.(2026·云南高考)遗嘱乃个人意志之终章。2022年甲立下公证遗嘱:商品房、轿车归其亲弟弟乙个人所有。2025年甲感念其丧偶儿媳丙长期履行主要赡养义务,在邻居丁的见证下立下口头遗嘱:商品房归丙,轿车归乙个人所有。此外,甲还遗留存款100万元。本案例中( )
①基于遗赠,丙有权取得商品房
②基于遗嘱继承,乙有权取得商品房
③基于法定继承,乙有权取得100万元
④乙若已婚,继承所得的轿车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高考真题
C
提示:①: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本题仅有邻居丁1名见证人,该口头遗嘱无效,财产分割仍以公证遗嘱为准,丙不能取得商品房,①错误;
③:乙是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优先由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题干中”丧偶儿媳丙长期履行主要赡养义务“则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乙不可继承100万存款,③错误。
4.(2026·广东高考)张某(男)、李某(女)夫妇书面约定:婚前张某父母赠与张某的婚房归夫妻共有,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个人经营需要,张某向钱某借款20万元,钱某对张某夫妻婚后财产的约定不知情。后因张某不能按期还债,钱某与其发生争议,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还债协议。关于本案,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①张某欠钱某的债务应由张某个人清偿
②张某夫妇关于婚房的约定有效
③张某夫妇关于婚后所得财产的约定无效
④张某应履行调解达成的还债协议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高考真题
C
提示:①:夫妻财产约定不得对抗不知情债权人,该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并非张某个人清偿,①错误;
③: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书面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约定有效,③错误。
5.(2026·黑吉辽蒙高考)民法规定了民事主体享有财产权利,这有利于确定财产归属,并以此促进财产的流通使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甲为获得贷款将自有汽车向银行抵押后,仍可以继续使用该汽车
②城镇居民乙可以购买朋友在农村的住房,并能长期占有和使用宅基地
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丙独自写小说出版发行所获得的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④丁企业为其生产的饮料注册了“四季”商标,其他企业可不经许可在饮料上使用与其近似的商标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高考真题
提示: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仅限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城镇居民无权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②说法错误;
④:同类商品使用近似注册商标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属于商标侵权,未经许可不得使用,说法错误,④说法错误。
A
6. 2026年全国两会人大代表提交提案,呼吁加大婚内恶意转移共同财产、虚构夫妻共同债务行为的惩戒力度,明确单方大额举债举证责任,保护夫妻平等财产权益。
市民陈某与刘某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工资、经营门店收入均为夫妻共同财产。2025年二人感情破裂准备离婚,陈某为多分财产,私下偷偷将婚后共同购置的商铺低价过户给自己亲弟弟,同时伪造十万元借条,声称婚内存在个人经营外债,要求刘某共同承担该笔债务。刘某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认定商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陈某擅自转移财产行为无效;陈某无法举证十万元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该债务认定为陈某个人债务。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夫妻地位平等”的知识,说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的法理依据,并谈谈落实两会相关财产保护提案的作用。
高考演练
参考答案:
(1)法理依据
① 夫妻财产关系平等,夫妻婚后工资、经营所得属于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拥有平等处理权,一方不得擅自转移、处分共同财产。本案中,陈某私自低价转让共有商铺,侵犯刘某平等处置共同财产的权利,该转移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
②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有法定标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共同债务的,需举证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本案中,陈某无法证明虚构借款用于家庭共同支出,十万元债务仅由陈某个人承担。
③ 夫妻任何一方不得通过虚构债务、隐匿财产等方式损害配偶合法财产权益,恶意侵占共同财产的一方需承担相应法律不利后果。
(2)落实两会提案的现实作用
① 明晰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婚内债务划分边界,从司法层面保障夫妻双方财产地位完全平等;
② 降低受害方取证、维权难度,严厉打击婚内隐匿财产、虚构外债等侵权行为,保护婚姻中弱势一方财产权益;
③ 规范婚姻财产纠纷审判尺度,依托法治化解婚内财产矛盾,推动构建平等、诚信、和睦的夫妻关系。
五、课后作业
敬请批评指正
请及时读背 选必2 第六课 核心知识
请完成“爱思考典”— 高效作业 上对应的练习 P145-148
感谢聆听
NEW YOUTH
NEW ERA
新的时代已经来临,新的时代在召唤着新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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