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练习-2027届高考政治一轮复习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2026-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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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信息
| 学段 | 高中 |
| 学科 | 思想政治 |
| 教材版本 | 高中政治统编版 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 |
| 年级 | 高三 |
| 章节 |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
| 类型 | 题集-专项训练 |
| 知识点 |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
| 使用场景 | 高考复习-一轮复习 |
| 学年 | 2027-2028 |
| 地区(省份) | 全国 |
| 地区(市) | - |
| 地区(区县) | - |
| 文件格式 | DOCX |
| 文件大小 | 52 KB |
| 发布时间 | 2026-07-22 |
| 更新时间 | 2026-07-22 |
| 作者 | 匿名 |
| 品牌系列 | - |
| 审核时间 | 2026-07-22 |
| 下载链接 | https://m.zxxk.com/soft/58915672.html |
| 价格 | 1.50储值(1储值=1元) |
| 来源 | 学科网 |
|---|
摘要:
**基本信息**
聚焦家庭法律关系,以案例分析为载体,系统覆盖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监护责任、继承制度等核心考点,逻辑链条从基础概念到复杂应用,强化法治观念与家庭美德培育。
**专项设计**
|模块|题量/典例|题型特征|知识逻辑|
|----|-----------|----------|----------|
|父母子女关系与监护|单选1-6、非选17|结合离婚、抚养、侵权等案例,考查权利义务与监护责任|从基础亲子关系(不因离婚消除)到特殊情形(继子女、未成年人保护),构建“权利-义务-责任”逻辑链|
|赡养义务与养老保障|单选7-8、非选18|围绕赡养内容、意定监护、养老协议,考查义务履行与责任承担|从子女赡养义务(经济、生活、精神)延伸至意定监护、遗赠扶养等补充保障机制|
|继承制度与遗产分配|单选9-16、非选19-21|通过遗嘱效力、代位继承、必留份等案例,考查继承规则应用|从遗产界定(范围与性质)到继承方式(法定、遗嘱、遗赠扶养),形成“原则-例外-特殊保护”逻辑体系|
内容正文: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练习
一、单选题
1.卢某与杜某甲婚后育有杜某乙,后二人离婚,协议约定杜某甲每月可探望杜某乙一次。但杜某甲从未探望杜某乙,甚至逐渐断绝联系。故杜某乙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杜某甲至少每月探望其一次。法院依法对杜某甲予以训诫,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定期探望杜某乙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对本案分析正确的是( )
①杜某乙与父母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②抚养、教育、保护杜某乙是杜某甲的权利而非义务
③探望是杜某甲对杜某乙进行抚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④杜某甲离婚后从未探望杜某乙,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2.王某与李某系夫妻,二人以未成年子女名义,将孩子的红包、压岁钱等存入银行账户,并约定银行卡由李某保管。后来王某发现,妻子李某擅自支取几乎全部资金。李某辩称支取的资金用于孩子的教育、培训。王某以监护人身份要求李某返还所支取的资金。王某的要求是基于( )
①账户资金属于未成年子女,李某无权对该笔资金进行处分
②红包、压岁钱属无偿赠与行为,李某无权撤销并收回资金
③李某履行监护职责时,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孩子的财产利益
④未成年子女的个人财产与成年一样,平等受到法律的保护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3.2026年5月,最高法发布防范和惩治家庭内部侵害未成年人典型案例:某继父借“教育”之名长期对继女实施家庭暴力,生母默许纵容。法院依法撤销生母监护资格,继父被追刑责。对此分析正确的是( )
①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②监护人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可撤销其监护资格
③“家事免责”观念是对传统文化的尊重,也是法律免责依据
④父母对子女只有教育的权利没有惩戒权利
A.①② B.②④ C.③④ D.①③
4.张大妈名下有一套自住房屋,早年过户至女儿秦某名下,口头约定张大妈终身居住,秦某承担日常照料、医疗、精神陪伴赡养义务。过户后秦某长期疏于探望,拒付老人医药费,多次言语驱赶张大妈。张大妈诉至法院,要求秦某履行完整赡养义务。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求。关于成年子女赡养义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成年子女赡养父母包含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三方面
②子女是否获得父母财产,不影响法定赡养义务的承担
③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可以替代成年子女赡养义务,以保障老年人权益
④遗弃、虐待老年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不涉及刑事追责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5.2026年,初中生小明(14周岁)沉迷网络游戏,成绩大幅下滑。其父老张认为“读书无用”,擅自为小明办理退学,并安排其到自家经营的餐馆打工。其母王某坚决反对,认为应保障小明的受教育权,双方协商未果。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老张履行对小明的抚养义务和教育责任。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老张擅自为小明退学,侵犯了小明的受教育权,应承担法律责任
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仅限于提供生活保障,不包括教育
③若家庭经济困难,父母可以优先安排子女务工,暂缓接受义务教育
④父母对子女教育方式存在分歧时,可以协商解决或请求法院裁决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6.苏某早年丧偶,独自抚养亲生儿子小苏至成年独立生活。晚年苏某再婚,与配偶共同悉心照料配偶与前夫所生的未成年子女小乐,直至小乐完成学业、独立工作。苏某年迈丧失劳动能力后,要求小苏、小乐履行赡养义务。小苏以“父亲再婚未尽后续照料义务”为由拒绝赡养;小乐以“与苏某无血缘关系”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对此,下列认识正确的是( )
①苏某再婚后,亲生儿子小苏对其不再负有法定赡养义务
②小苏不能以苏某未尽全面照料义务为由,拒绝承担赡养责任
③小乐与苏某无血缘亲属关系,无需对苏某承担法律上的赡养义务
④受继父母长期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对继父母负有法定赡养扶助义务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7.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规定,老年人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养义务。对该法条规定的其他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员,下列理解正确的是( )
①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赡养费、扶养费的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无须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③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年老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④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扶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8.杨某与配偶未生育子女,其配偶去世后,杨某由配偶之侄卢某照顾。经过公证,杨某与卢某签订了意定监护协议。以下关于成年意定监护制度认识正确的是( )
A.监护人须由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自主选定
B.该制度可以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C.意定监护人必须是被监护人的近亲属或者法定监护人
D.协议公证后立即生效,可更好地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9.蒋某与妻子离婚后,法院判决其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1500元直至18周岁,蒋某一直未履行。法院两次强制执行均因“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蒋某父亲去世后,蒋某放弃本可继承的父亲遗产200万元,由其姐姐一人继承。蒋某的未成年儿子小蒋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蒋某放弃继承无效。本案中( )
①法院判决蒋某支付抚养费,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
②继承权的放弃属于公民自由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法院不应干预
③因蒋某的姐姐继承了全部遗产,故应由其姐姐承担对小蒋的抚养义务
④蒋某放弃继承的行为属于恶意逃避义务,法院应认定该放弃行为无效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10.张某老两口立下代书遗嘱,约定房产及承包责任田均由次子继承。老人去世后,长子起诉主张遗嘱无效。法院查明,次子户口已迁出该村,且遗嘱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个人遗产处分,法院认定该部分内容无效。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代书遗嘱只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即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B.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共有,具有严格身份属性,不能作为个人遗产继承
C.只要是家庭成员,均可继承并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受户籍限制
D.遗嘱人可自由处分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内的所有个人财产,他人无权干涉
11.李先生早年出钱出力帮扶弟弟成家立业,父母均早已离世;李先生终身未婚、没有子女,生前未订立遗嘱。多年来,一直由弟弟贴身照料李先生的日常生活起居。下列表述符合法律规定与家庭责任要求的是( )
①李先生可与弟弟协商签订成年意定监护协议,确定弟弟为自己的监护人
②李先生弟弟是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
③弟弟长期照料李先生,自动形成遗赠扶养关系
④遗产分配时,法定继承优先于有效遗嘱继承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12.杨大爷拥有一套合法产权房屋,年老患病但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子女常年在外,杨大爷与邻居蔡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蔡某负责其生养死葬,杨大爷去世后其名下房屋归蔡某所有。协议签订后,蔡某依约悉心照料杨大爷直至其去世。根据上述材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当杨大爷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蔡某应该履行监护职责
B.蔡某需完成房屋产权登记,才能够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C.杨大爷也可以与其子女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保障老年生活
D.蔡某按照协议有权获得该房屋,不需要杨大爷子女同意
13.通过遗嘱处分财产,既是对遗嘱人意愿的尊重,又有助于减少继承人之间的分歧,有利于整个家庭的和睦。下列关于遗嘱说法正确的是( )
①法律尊重死者生前通过遗嘱处分个人合法财产的意愿
②甲某可以将个人财产以遗嘱继承的方式留给长期照料自己的邻居
③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④公证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14.杨大爷育有一子一女,子女长期定居国外,无暇归国照料老人。杨大爷在社区见证下,与侄子小杨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小杨承担杨大爷生养死葬全部义务,老人离世后个人财产归侄子小杨所有。协议签订后,小杨一直悉心照料杨大爷日常生活。2026年3月,杨大爷突发疾病,意识出现障碍,小杨全程打理老人财产、照料起居,直至杨大爷去世安葬。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遗赠扶养协议应在老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签订,充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②由于子女常年定居国外、未贴身照料老人,因此无权继承老人遗产
③杨大爷子女对老人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遗赠扶养协议无效
④小杨与杨大爷虽存在亲属利害关系,但依法可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15.被继承人贾某五生前无配偶无子女,父母已去世,留有房产一套,未立遗嘱。贾某五的父母共育有子女五人:贾某一、贾某二、贾某三、贾某四和贾某五。贾某三先于贾某五去世,育有一女张某。贾某二、贾某一在贾某五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贾某四、张某主张由其两人及贾某一、贾某二平均继承房产份额,贾某一、贾某二则主张房产应由其两人继承。本案中( )
①张某有权继承其母贾某三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
②案涉房屋应由贾某四、张某及贾某一、贾某二平均分配
③贾某一、贾某二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可以适当多分遗产
④贾某三先于贾某五去世,其应继承的份额应由其他兄弟姐妹平分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16.王某一生未婚未育,年过八旬行动不便,遂与社区社工刘某依法签订书面意定监护协议,约定若自己未来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由刘某履行监护职责。同年,王某又与刘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刘某负责王某的生养死葬,王某去世后将名下存款、房屋赠与刘某,此后刘某一直照料王某直至其去世。王某去世后,其弟弟王某鑫要求继承全部遗产,协商未果,诉至法院。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意定监护协议签订即生效,刘某应在王某生前履行监护职责
②意定监护协议生效后,刘某可自主处分王某名下房产用于个人消费
③遗赠扶养协议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王某鑫无权主张继承全部遗产
④刘某履行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可基于遗赠扶养协议取得约定财产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二、非选择题
17.阅读材料,完成下列问题。
赵某与王某登记结婚生育一子小赵,后二人诉讼离婚,法院判决小赵跟随母亲赵某共同生活,父亲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800元。离婚半年后,赵某沉迷网络直播,长期通宵追剧,疏于看管小赵,多次放任12岁的小赵独自在家过夜;小赵就读初中后,赵某以“读书无用”为由,多次阻拦小赵按时到校,强迫小赵在家帮忙直播带货,致使小赵频繁旷课,学校拟对其做出劝退处理。
小赵在校与同学发生争执致人受伤,对方家长起诉索赔医疗费、护理费共计1.6万元。赵某辩称孩子父亲王某才是法定监护人,应当由王某全额承担赔偿;王某主张小赵跟随母亲生活,日常由赵某看管,自己无需承担责任。受害人家长诉至法院,请求赵某、王某共同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判决:一、赵某立即保障小赵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阻拦小赵正常上学;二、赵某、王某共同全额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失1.6万元。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分析说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的法律依据。
18.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老高与小高系父子关系。因老高长期患病,自理能力弱,二人商定,与某养老院签署协议,为老高提供养老照护服务,并约定,老人在入住期间突发疾病或身体伤害事故,养老院应及时通知监护人小高。
某天早上7点左右,养老院向小高反映,凌晨3点时,老高出现呼吸困难,养老院安排医护人员给老高进行了吸氧,建议小高送老人去医院,小高表示不用。下午5点,养老院再次告知小高,老高病情加重,随时可能出现呼吸、心跳停止的情况,小高要求马上送老高去养老院的合作医院,但该医院无急诊,且5点已下班,当天已无法办理住院。因此养老院向小高出具《病危通知书》,建议小高将老高送去其他医院治疗,小高在《病危通知书》上签字后表示,先由养老院的医护人员进行救治,待合作医院上班后再送医。此后养老院对老高进行了专门照护,并安排医护人员全程观察、救治。第二天,养老院及时拨打120将老高送至合作医院治疗,3天后老高去世。对此,小高认为,老人送到养老院后,老人在养老院发生的任何意外,都应由养老院承担全部责任。并且,养老院未及时将老人的状况通知家属和送医救治,延误最佳治疗时间,最终导致老高死亡。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评价小高的观点和在整个事件中行为。
19.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死亡抚恤金,是国家或相关单位针对死者家属的物质帮扶,抚恤金的分配通常参照遗产分配原则,但需考虑多种因素以确保公平合理。【案件由来】
王某生前育有四个儿子,晚年一直由大儿子照料,直至病逝。因分配亡父死亡抚恤金兄弟之间不能协商一致,王老大被其余三兄弟告上法庭。【庭审发言】
王老大:我对父亲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其他三人缺乏关心,父亲生前对死亡抚恤金分配立有遗嘱。按照遗嘱,我应得到抚恤金的一半份额。
其余三兄弟:抚恤金不是遗产,遗嘱对抚恤金的处分无效。参照遗产继承的规定,应均等分配抚恤金。【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结合材料,运用“薪火相传有继承”知识,分析双方当事人庭审发言中的不当之处。
20.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遗嘱自由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在继承领域的具体化,是继承立法的一个重要原则。
范某与吉某于1989年育有范小某,后二人离婚,范某2011年与刘某再婚。范小某自2006年即患有肾病并于2016年开始透析治疗,2020年出现脑出血。范某2021年6月订立自书遗嘱一份,载明:“我所有的房产及家里的一切财产,待我百年后,由妻子刘某一人继承,产权归刘某一人所有。”经查,该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一切要件。
2026年2月,范某去世。范小某不同意全部遗产由刘某单独继承。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按照遗嘱内容继承案涉房屋。诉讼中,范小某辩称其身患重病,丧失劳动能力,亦无生活来源,范某虽留有遗嘱,但该遗嘱未按照法律规定为其留有必要份额,故该遗嘱部分无效,其有权继承案涉房屋的部分份额。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分析范某自书遗嘱是否有效,法院能否支持范小某主张并说明理由。
21.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继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代与代之间爱的延续和传递,是代际传承的重要保障。老赵与妻子尹某婚后育有子女赵甲、赵乙,在某小区建有房屋一幢,该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赵甲因身患重病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生活来源主要依靠父母。2023年10月10日,老赵在自家书房立遗嘱,由其外甥女许某一人在场对立遗嘱过程进行录像。录像显示,老赵宣读完事先打印好的遗嘱内容后在遗嘱末尾签名,许某亦在遗嘱上签名,然而二人均未注明日期。遗嘱载明老赵在某小区的一幢房屋全部由赵甲继承。
2024年2月,老赵去世。赵乙与赵甲对遗产分配存在争议。随后,赵甲诉至法院,请求继承全部房产。
结合材料,运用薪火相传有继承的知识,分析赵甲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并说明理由。
试卷第1页,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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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题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答案
C
D
A
A
B
D
C
A
B
B
题号
11
12
13
14
15
16
答案
A
D
A
B
B
D
1.C
【详解】①: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杜某乙与父母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正确。
②: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权利,也是父母的法定义务,错误。
③:探望是父母陪伴、关爱未成年子女的方式,是父母履行对子女抚养、教育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确。
④:杜某甲长期不探望子女、断绝联系,未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关爱教育义务,侵害了未成年人获得父母关爱的合法权益,正确。
2.D
【详解】①:监护人有权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处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因此“李某无权对该笔资金进行处分”的表述绝对化,排除。
②:红包压岁钱已经完成赠与,所有权归未成年子女,王某要求返还的是子女的财产,和“李某无权撤销赠与”无关,排除。
③:法律规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时,有义务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利益,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擅自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这是王某主张权利的依据之一,正确。
④:我国法律平等保护所有公民的合法财产,未成年子女的个人财产和成年人财产一样,平等受到法律保护,这是王某主张权利的法律基础,正确。
3.A
【详解】①:依据民法典,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必须承担抚养、教育、保护三项法定义务,生母纵容家暴、继父施暴均未履行保护义务,符合题意。
②:法律规定监护人实施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本案撤销生母监护资格正是该规定的适用,符合题意。
③:家庭暴力属于违法行为,严重的构成犯罪,不能免责,排除。
④: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拥有合理惩戒权,但是惩戒不能演变为家庭暴力,排除。
4.A
【详解】①:材料中秦某拒付医药费、疏于探望、言语驱赶,违反了法律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涵盖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三者缺一不可,正确。
②:赡养义务是基于血缘亲属关系产生的法定义务,不以父母是否赠与、过户财产为前提。即便老人将房产过户给子女,子女赡养义务不能免除,正确。
③:成年意定监护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预先选定监护人,仅补充保障养老,不能替代子女法定赡养义务,错误。
④:遗弃、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非“不涉及刑事追责”,错误。
5.B
【详解】①:受教育权是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老张擅自为小明办理退学,剥夺了小明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侵犯了小明的受教育权,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正确。
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不仅包括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生活保障),还包括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和保护。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权利,也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排除。
③:接受义务教育是适龄未成年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无论家庭经济状况如何,父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迫使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务工,该选项说法违背法律规定,排除。
④:在家庭生活中,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方式产生分歧时,应当本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通过平等协商妥善解决;若协商未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介入裁决,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正确。
6.D
【详解】①: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不因父母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亲生子女不能以父母再婚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错误。
②: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父母再婚不构成子女拒绝赡养的合法理由,小苏不能以苏某未尽后续照料义务为由逃避法定赡养责任,正确。
③:苏某与小乐形成了实际的长期抚养教育关系,二者属于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即便没有血缘关系,小乐仍需承担法定赡养义务,错误。
④: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对继父母负有法定赡养扶助义务,正确。
7.C
【详解】①:根据民法典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而非无须继续履行,错误。
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具有法定赡养义务,属于其他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员,符合题意。
③: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年老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具有法定扶养义务,属于其他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员,符合题意。
④: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负有的是扶养义务,且该义务针对的是未成年群体,不属于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养义务范畴,错误。
8.A
【详解】A:成年意定监护的核心是,由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自主提前选定符合自己意愿的监护人,符合制度规定,正确。
B:法律明确要求成年意定监护必须以书面形式确定监护人,不允许口头形式约定,排除。
C:意定监护人范围不限于近亲属、法定监护人,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都可以被选定,题干中的配偶之侄卢某也符合资格,排除。
D:意定监护协议在被监护人丧失/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才生效,公证仅增强协议效力,并非公证后立即生效,排除。
9.B
【详解】①:法院判决蒋某按月支付抚养费至儿子成年,以司法判决明确父母对未成年人的法定抚养义务,体现保护未成年子女生存发展权益,正确。
②:公民虽可处分继承权,但权利行使不能逃避法定抚养义务,蒋某放弃继承直接导致无法履行抚养费给付义务,该放弃行为可被认定无效,并非法院不应干预,排除。
③:抚养未成年子女是亲生父母蒋某的法定义务,姐姐无抚养小蒋的法律责任,不因姐姐继承遗产而转移抚养义务,排除。
④:蒋某长期拖欠抚养费,刻意放弃200万遗产规避执行,属于恶意逃避法定义务,该放弃继承行为应认定无效,正确。
10.B
【详解】A:我国民法典规定,代书遗嘱除了需要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还要求遗嘱人、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并非仅满足见证人条件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排除。
B: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农户家庭为单位取得,属于农户共有,所有权归村集体,具有严格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属性,不属于公民个人遗产,不能作为个人遗产处分,符合题干法院的裁判逻辑,正确。
C: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身份属性限制,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享有,取得承包经营权受户籍、身份限制,并非所有家庭成员都可继承取得,排除。
D: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遗嘱人个人合法遗产,遗嘱人无权自由处分,排除。
11.A
【详解】①: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李先生可与弟弟协商签订成年意定监护协议,正确。
②:法定继承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李先生无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弟弟作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其遗产,正确。
③:遗赠扶养协议需要扶养人和遗赠人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才能成立,仅长期照料的行为无法自动形成遗赠扶养关系,错误。
④: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效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错误。
12.D
【详解】A: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不等于监护人,二者法律关系不同,协议未约定监护义务,排除。
B:因遗赠扶养协议取得房屋所有权,自杨大爷死亡时发生物权变动,登记仅为对外公示,不是取得所有权的条件,排除。
C: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子女属于法定继承人,不能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排除。
D: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蔡某按约定履行扶养义务,可直接取得房屋,无需子女同意,正确。
13.A
【详解】①:遗嘱的核心是尊重遗嘱人自愿处分个人合法财产的意愿,法律保护死者该合法意愿,正确。
②:遗嘱继承的继承人必须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邻居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畴,甲某将财产留给邻居属于遗赠,不是遗嘱继承,错误。
③:我国《民法典》规定,遗嘱人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已经取消了原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正确。
④:需要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见证生效的是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法定公证机构办理,依法公证后即生效,不适用该条件,错误。
14.B
【详解】①: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要求行为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遗赠扶养协议的核心目的是保障老年人的养老权益,因此需要在老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签订,符合法律规定和立法目的,正确。
②:杨大爷子女仅因定居国外无暇照料,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仍然享有法定继承权,只是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若协议处分了全部遗产,子女不会实际取得遗产,并非无权继承,错误。
③:本题中杨大爷与小杨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小杨已按协议履行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协议合法有效,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并非协议无效,错误。
④: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小杨不属于杨大爷的法定继承人,即使存在亲属关系,也可依法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正确。
15.B
【详解】①:依据《民法典》代位继承规则,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该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其应得份额,张某可代位继承贾某三份额,正确。
②:遗产分配遵循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法定继承中,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贾某一、贾某二尽主要扶养义务可多分,不能平均分配,排除。
③: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贾某一、贾某二符合该法定情形,正确。
④:根据代位继承规则,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应继承的份额由该兄弟姐妹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贾三先于贾某五死亡,张某是贾三的女儿,有权代位继承贾三应继承的份额,而不是其应继承的份额应由其他兄弟姐妹平分,排除。
16.D
【详解】①: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三条,意定监护协议自签订时成立,但自被监护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生效。刘某也不是在王某生前(未丧失行为能力时)就履行监护职责,错误。
②:意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得擅自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所以刘某不能自主处分王某的房产用于个人消费,错误。
③: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王某名下存款、房屋赠与刘某,王某的弟弟王某鑫虽是法定继承人,无权主张继承全部遗产,正确。
④:王某又与刘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刘某履行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可基于遗赠扶养协议取得约定财产,正确。
17.判决一:①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法定教育义务。必须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放任、迫使未成年人辍学。
②赵某阻拦小赵上学、强迫其直播带货,违背父母教育义务,法院有权强制要求监护人保障未成年人正常接受义务教育。
判决二:①父母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
②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不能以“不直接抚养子女”为由免除监护赔偿责任,夫妻离婚不能对抗未成年人侵权的外部赔偿请求。
③本案中,母亲赵某直接照料小赵,疏于看管存在重大过错;父亲王某虽不共同生活,但监护责任并未免除,因此二人需要共同承担小赵侵权带来的民事赔偿责任。
【详解】本题属于分析说明类主观题,知识设定明确,可运用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监护责任、侵权责任的相关知识点,对应法院的两项判决分别进行分析说明。
判决一:依据:小赵就读初中后,赵某以“读书无用”为由,多次阻拦小赵按时到校,强迫小赵在家帮忙直播带货,致使小赵频繁旷课→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法定教育义务的角度,说明法院有权强制要求监护人保障未成年人正常接受义务教育。
判决二:依据①:小赵在校与同学发生争执致人受伤后,其父母均推卸责任,不愿承担责任→从父母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的角度,说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哪一方直接抚养,父母双方仍都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都需承担监护职责。
论据②:小赵在校与同学发生争执致人受伤,法院审理判决:赵某、王某共同全额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失1.6万元→从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角度,说明本案中12岁的小赵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赵某与王某作为小赵的法定监护人,均未完整履行监护看管义务,因此二人需要共同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18.
①合同约定养老院提供养老照护服务。老高出现危险时,养老院尽到了照料和医疗救治义务,老高因自身疾病原因在医院病逝,与提供日常照顾服务无关,小高要求养老院承担全部责任的说法,于法不合。
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小高的赡养义务不因老人入住养老院而免除,并且合同约定养老院承担对老高的养老照护责任,并非子女赡养义务完全转移给养老院。在老高出现病危时,小高未尽到充分的赡养义务,对老高的去世负有主要责任。
【详解】本题属于评价类主观题,知识限定为《法律与生活》的知识,需围绕小高的主张与实际行为,从合同责任边界、法定赡养义务、权利义务统一等角度进行法理评析。
有效信息①:小高认为“老人在养老院发生任何意外都由养老院全责”→可从合同责任范围的角度,说明养老院已尽到照护、救治义务,老高死亡系自身疾病导致,小高要求全责承担于法无据。
有效信息②:小高作为成年子女,在老人病危时多次拒绝及时送医→可运用成年子女赡养义务的知识,说明赡养义务不因入住养老院而免除,小高未及时履行救治、监护义务,对损害后果负有主要责任。
有效信息③:小高将全部责任推给养老院,忽视自身法定赡养义务→可从权利与义务统一的角度,说明小高混淆合同责任与赡养义务,推卸自身法定责任,观点与行为均不符合法律规定。
19.
①王老大的不当之处:死亡抚恤金不属于遗产。根据法律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死亡后给予家属的物质帮扶,不是王某生前个人合法财产,不能通过遗嘱处分,因此王老大依据遗嘱主张分得一半抚恤金的主张不合法。
②其余三兄弟的不当之处:死亡抚恤金分配可参照遗产分配原则。根据法律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王老大对王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分配抚恤金时依法有权多分,并非必须均等分配,因此三兄弟要求均等分配的主张不合法。
【详解】本题是说明类主观题。可运用《法律与生活》中薪火相传有继承相关法律知识,结合材料进行分析说明。
有效信息①:王老大:父亲生前对死亡抚恤金分配立有遗嘱。按照遗嘱,我应得到抚恤金的一半份额→可调用的法理依据是《民法典》第1122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抚恤金不属于遗产,遗嘱无权处分。本案抚恤金是发放给家属的帮扶,遗嘱处分无效,该主张不合法。
有效信息②:其余三兄弟:参照遗产继承的规定,应均等分配抚恤金→可调用的法理依据是《民法典》第1130条,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可以多分,抚恤金分配参照该规则。本案王老大长期照料父亲,有权多分,不应均等分割。
20.范某自书遗嘱形式合法,但内容部分无效;法院应当支持范小某的合理主张。
(1)范某订立自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形式合法,遗嘱自由受法律保护。
(2)民法典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本案中,范小某身患重病、长期治疗,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独立生活来源,属于需要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法定继承人。
(3)范某遗嘱将全部财产交由刘某单独继承,未为范小某保留必要遗产份额,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遗嘱剥夺必留份的部分内容无效,其余合法部分仍然有效。
【详解】本题为说明类主观题,可运用《法律与生活》中遗嘱效力、必留份制度的相关知识,从遗嘱的形式要件、内容合法性的角度分析作答。
有效信息①:范某订立的自书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一切要件→可联系遗嘱订立的法定要求分析: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即符合形式要件,范某的该份遗嘱形式合法,遗嘱自由受法律保护。
有效信息②:范小某身患重病、长期透析后出现脑出血,且无生活来源,范某遗嘱明确全部遗产由刘某一人继承→可联系民法典必留份规定分析:我国法律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范小某作为范某的法定继承人,符合必留份的适用条件,范某的遗嘱未为其保留必要份额,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剥夺范小某必留份的部分内容无效,其余合法部分仍有效。
有效信息③:范小某主张遗嘱未为其留必要份额、部分无效→可结合前述法律规定分析:范小某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当支持其合理主张,需先从范某遗产中为范小某分出必要份额,剩余部分再按照遗嘱由刘某继承。
21.赵甲的诉讼请求不合理。理由:
①打印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本案中老赵所立打印遗嘱仅由外甥女许某一人在场见证,且遗嘱人和见证人均未注明日期,不符合打印遗嘱的法定有效要件,该遗嘱无效。
②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案涉房屋系老赵与尹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要先将房产中属于尹某的一半份额析出,剩余的一半才属于老赵的遗产。
③遗嘱无效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老赵的遗产应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尹某、赵甲、赵乙共同继承,同时赵甲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分配遗产时应当对赵甲予以适当照顾,因此赵甲不能继承全部房产。
【详解】本题为分析类主观题,可运用《法律与生活》中薪火相传有继承的知识,从遗嘱的有效要件、遗产的界定、法定继承的特殊规定等角度分析作答。
有效信息①:老赵立打印遗嘱时仅有许某一人见证,且二人都未注明日期→可从打印遗嘱的法定有效要件角度分析:打印遗嘱需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需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该遗嘱不符合法定要件,属于无效遗嘱。
有效信息②:案涉房产是老赵与尹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从遗产的界定角度分析: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需要先析出尹某享有的一半房产份额,剩余份额才是老赵的遗产。
有效信息③:赵甲身患重病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主要依靠父母生活→可从法定继承的分配原则角度分析:遗嘱无效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老赵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尹某、子女赵甲和赵乙,三人有权继承老赵的遗产份额,同时赵甲属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对其予以照顾,因此赵甲无法继承全部房产,其诉讼请求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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