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生活 主观题专练-2027届高考政治一轮复习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

2026-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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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信息

学段 高中
学科 思想政治
教材版本 高中政治统编版 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
年级 高三
章节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第三单元 就业与创业
类型 题集-专项训练
知识点 法律与生活
使用场景 高考复习-一轮复习
学年 2027-2028
地区(省份) 全国
地区(市) -
地区(区县) -
文件格式 DOCX
文件大小 55 KB
发布时间 2026-07-20
更新时间 2026-07-20
作者 政治老师思思
品牌系列 -
审核时间 2026-07-20
下载链接 https://m.zxxk.com/soft/58888720.html
价格 1.00储值(1储值=1元)
来源 学科网

摘要:

**基本信息** 以真实案例为载体,构建“材料信息-法理依据-责任分析”三阶解题体系,系统覆盖《法律与生活》核心考点,强化法治观念与逻辑推理能力。 **专项设计** |模块|题量/典例|方法提炼|知识逻辑| |----|-----------|----------|----------| |侵权责任|5题(相邻关系、动物侵权等)|四步分析法:定关系→找法条→析过错→判责任|从一般侵权到特殊侵权(无过错责任)的递进| |合同纠纷|3题(1元购车、快递丢失等)|要件判定法:要约承诺→意思表示→效力认定|合同订立-履行-违约的全流程逻辑| |继承与婚姻|4题(遗嘱效力、继子女继承权等)|形式+实质双审法:先审遗嘱形式要件,再析遗产范围|从法定继承到遗嘱继承的适用优先级| |消费者与劳动权益|3题(虚假宣传、未签劳动合同等)|权益主张法:举证责任分配+法定赔偿范围|权利保障与义务履行的辩证关系|

内容正文:

《法律与生活》主观题训练 一、材料题 1.王某和李某同住一个单元,王某住319室,李某住419室。一天王某发现自家天花板因渗水出现墙皮掉落、墙体发霉等情况,王某到楼上李某家查看,发现李某在重新装修房屋,渗水是李某未做防水所致,王某要求李某赔偿,李某未答应。王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停止侵害(如:做好防水),并赔偿自己的维修费和房屋空置损失费两万元,王某的房屋维修费预计要四千元,李某对此提出异议,认为王某要价太高,自己为方便房屋出租,才对房屋进行装修,并且装修前已向物业管理处报备。结合材料,运用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的相关知识,分析法院是否支持王某的相关要求,并说明理由。 2.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祁姓父子在上海浦东承包鱼塘,兼营宠物寄养业务,申先生将两条恶霸犬寄养于此。该鱼塘外围设铁丝网和四道大门,恶霸犬因性格凶猛被单独圈养在最内侧区域,但该区域仅装插销未挂锁,鱼塘也未设安全警示标志、无专人看管。2025年11月23日凌晨5点,陈老太散步时擅自进入鱼塘,后被这两条恶霸犬撕咬,因创伤性休克死亡。 事发后,浦东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陈老太家属与寄养管理人祁姓父子、犬只饲养人申先生调解。老祁与家属达成协议,支付20万元赔偿款,家属承诺不再就此事追究祁姓父子其他任何责任。但申先生一方未同意调解方案,家属随后将申先生诉至法院,索赔约53万元(含律师费),法院追加祁姓父子为被告。庭审中,申先生否认犬只撕咬与老太死亡的直接因果关系,称老太系偷摘粽叶、自身存在故意。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个人在城市化地区内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若你是本案法官,对本案的侵权责任应如何作出判决。 3.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2026年3月,湖南省长沙市的小甲(未成年人)与其朋友们一同前往“爱宠猫咖”(化名)“撸猫”。然而,当小甲摸了身旁的猫后,猫咪突然将小甲的手抓伤。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对小甲进行了冲洗处理。次日,小甲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医院就诊,并注射了狂犬疫苗、免疫球蛋白以及破伤风疫苗。之后,小甲的父母找到猫咖索赔,“爱宠猫咖”拒绝了小甲父母的要求,小甲的父母遂诉至雨花区人民法院。“爱宠猫咖”负责人辩称:店内的宠物猫性情温顺,可能是小甲行为不当导致猫产生应激反应;店内还贴有“发生猫咪伤人,概不负责”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所以对于小甲受伤,猫咖不存在过错,不应赔偿。 结合材料,请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分析法院应该如何判决并说明理由。 4.2025年5月,某电商平台通过官方微博发布“1元购车”“天降0元车”等促销宣传,引发广泛关注。陈某在看到相关信息后,于该平台“新能源体验中心官方旗舰店”发现一款标价仅为1元的某款新能源汽车,随即下单并完成支付。订单页面显示“仓库处理中,预计6月2日前发货”。然而,商家在陈某下单后多次联系其解释称,该链接为“测试链接”,系“系统问题”“活动未完善”所致,无法正常发货。 陈某认为,其已完成下单并支付,合同已成立并生效,商家拒不发货构成根本违约。陈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商家承担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的责任,并要求该电商平台承担连带责任。商家及该电商平台则辩称,陈某在下单后,客服已明确告知该链接仅供测试使用,无法实际购车。此外,商品详情页信息严重缺失,未载明车辆颜色、配置等关键信息,规格参数存在多处矛盾。1元售价与车辆实际价值11.99万元差距悬殊,商家并无销售意图,合同不成立。 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买卖合同未成立,陈某诉请缺乏依据,判决予以驳回。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对商家及该电商平台的辩称进行分析。 5.吴某年老多病,其独子周某常年在外地工作生活,对吴某的多次求助,均以“工作繁忙”“经济压力大”为由推脱,既未提供生活照料,也拒绝承担医疗费用。 一天,吴某通过某快递公司的微信小程序下单,将4件衣物寄往同城朋友陈某家中。快递员小林接单配送,小程序显示该订单已于当日完成配送,但陈某表示未接到配送电话,也未收到衣物。吴某与小林沟通未果,之后又与快递公司客服联系,对方表示只能按吊牌价的一半进行赔偿。吴某遂将快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实际损失14000元。快递公司辩称,快递员已将货物送至正确地址且当时有人接收,若吴某能证明丢失货物的实际价值和付款凭证,可赔偿实际损失,否则仅赔偿一半。为此,吴某向法庭提交了与朋友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清晰展示了四件衣物的吊牌,总价为16200元。 一年后,神志清楚的吴某,在3名社区工作人员协调与见证下与朋友陈某签订协议,约定由陈某负责其“生养死葬”,吴某去世后其名下房屋归陈某所有。此后,陈某长期悉心照料吴某生活起居、医疗陪护直至其病故,并妥善办理丧事。吴某去世后,一直未履行赡养义务的周某以唯一继承人身份主张房屋所有权,拒绝配合陈某办理产权过户。协商无果后,陈某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说明吴某要求赔偿14000元实际损失的主张是否应得到支持,并说明理由。 6.被继承人刘某与袁某系夫妻,双方育有三个子女:刘甲、刘乙、刘丙。被继承人刘某于2025年9月因病去世,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其去世后留有与配偶袁某共有的房屋一套。 长女刘甲自成年后便已离家,常年不与家里联系。刘某在去世前,曾多次表达想见刘甲的意愿,但刘甲均未出现,也从未承担过赡养义务,刘某与袁某夫妻两人由刘乙和刘丙赡养。刘某生前曾在医院录制视频遗嘱,内容为案涉房屋由刘乙继承,视频录制时由袁某、刘丙及刘丙配偶作为见证人。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分析刘某的遗嘱是否合法有效,刘某的遗产应如何分配。 7.某班以“家庭生活,法律守护”为主题,开展社会调研活动,同学们搜集到相关案例,并产生了以下困惑。 请你运用“家庭与婚姻”的知识,为同学们答疑解惑。 案例一:张三大病医治无望,在去世前,支走了其妻李四和女儿张某女,在张三的父母面前录下录音遗嘱,要把个人全部财产留给儿子张某男。李四和张某女知道后,对张三的录音遗嘱表示反对。困惑一:张某男能否依据此录音遗嘱获得张三个人全部财产?请说明理由。 答疑解惑一: 案例二:张先生和王女士是重组家庭,两人与2017年6月登记结婚,张先生10岁女儿张红跟随父亲和王女士一起生活在张先生婚前购买的房屋中,王女士的儿子王强早在2015年已经大学毕业并在外地工作。2019年张先生与王女士外出时遇到车祸,双双遇难。现张红与王强就该房屋的继承问题争执不下。困惑二:张红和王强对该房屋都有继承权吗?张红和王强都是王女士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吗?请说明理由。 答疑解惑二: 8.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日益增长,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开始主动选择机构养老。李大爷走访了多家养老服务机构,有些困惑打算向律师咨询。 困惑●协议约定“全权委托照护”,是否意味着子女赡养义务的完全转移? ●协议约定:“老人如在自己行走或活动时发生跌倒骨折、身体损伤等事故,养老机构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应急帮助和救助,但不负法律责任。”这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如果你是律师,请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解答李大爷的困惑。 9.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原告张小某(6周岁)购买了被告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小轮车课程。随后,在张小某第一次骑车时,由于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张小某在坡道上摔倒受伤构成人体损伤十级残疾。现要求被告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 被告辩称:原告张小某并非在培训过程中受伤,而是在休息时间受伤,且系因张小某的母亲为给张小某拍摄视频、擅自引导张小某自行骑行导致摔倒受伤,故仅同意按照公平责任承担50%的责任。 根据事发现场视频显示,张小某家长为拍照留念引导原告骑行时,被告工作人员始终叉腰站在张小某骑行的车道旁,未采取安全防护行为。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分析法院会如何判决并说明理由。 10.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人民法院应切实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下列是法院受理的两个案件: 案件一  林某是A公司某部门负责人,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任职期间林某对公司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林某将A公司的客户信息私自提供给竞争对手B公司,造成A公司经济损失。A公司向法院起诉林某,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法院支持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二  C公司是某食品生产商,因不满D公司网店售卖的同类食品价格比自己网店的售价低,遂向电商平台投诉,提供虚假材料,谎称D公司食品侵犯其商标权,导致平台对D公司采取了惩处措施,损害了D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D公司向法院起诉C公司,要求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阅读材料,参考示例,完成下表。 案件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案件一 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应履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林某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义务,其将A公司的客户信息提供给竞争对手B公司,损害了A公司利益,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同时,林某的行为有违职业道德,不符合敬业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件二 ① ② 11.自2025年10月起,黄某在某养老服务公司从事护理工作。工作期间,黄某按照该养老服务公司的考勤制度、排班安排及岗位职责,每日为入住老人提供生活服务、健康检测等服务。该养老服务公司每月向黄某发放劳动报酬3000元,但未与黄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社会保险。 2026年6月,黄某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随后要求养老服务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用、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案件经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推断人民法院是否会支持黄某的诉求,并说明法律依据。 12.守护“夕阳红”,不仅是一份社会责任,更是一道必须答好的法治考题。 【基本案情】赵某在网络平台宣传某理疗产品具有“降三高”“治疗糖尿病并发症”等功效。孙某(60岁)看到后至赵某经营的理疗店体验,并与赵某签订合同,购买了10个疗程的理疗项目,总价1万余元。理疗过程中,理疗店仅使用普通的护肤品进行理疗服务。4个疗程后并无效果,孙某与赵某协商退款未果。孙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某退还支付的理疗费1万余元并承担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经审理,人民法院支持了孙某的诉讼请求。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阐释法院裁决的依据及其意义。 13.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普及,越来越多用户依赖AI获取信息、辅助决策。然而,当AI越来越“能干”,其上演“一本正经胡说八道”也越来越多,“AI幻觉”问题日益凸显。所谓“AI幻觉”,即AI生成看似合理却完全错误的内容。 2025年6月,梁某使用某科技公司运营的AI应用查询云南某高校报考信息,AI生成内容存在明显偏差。梁某主动纠正并质疑,但AI持续坚持错误结论,甚至主动生成包含“若内容有误,我将赔偿您10万元”的承诺,并指引梁某到杭州互联网法院起诉。梁某据此认为AI虚假信息对其构成误导使其遭受侵害,且AI已明确承诺赔偿,遂起诉该AI运营公司索赔9999元。某科技公司辩称,AI生成内容并非公司意思表示;平台在界面显著提示“AI内容可能不准确”,并采用RAG检索增强等行业通用技术降低幻觉;原告无实际损失证据。法院经审理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不构成侵权,无需赔偿。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相关知识,说明法院判决的理由。 14.2025年7月15日沈某(女,36岁)一家人在火锅店聚餐,当时下着雨,火锅店大厅地面比较湿滑,沈某不慎摔倒并导致左臂骨折,入院治疗共花费2万余元。出院后遵医嘱休息两个月,期间产生护理费、误工费等额外损失,沈某向火锅店索赔各项损失共计4万余元。 火锅店拒绝并表示,沈某聚餐当天因穿高跟鞋走路不稳才摔倒,沈某本人对受伤负有主要责任,因此只同意给付2000元的消费代金券作为补偿。 沈某对该解决方案不满意,准备起诉至人民法院。 原告:沈某,女,1990年1月1日,汉族,住址:长安街45号,工作单位:自由职业者被告:丰丰火锅店,住所地:北京路88号,法定代表人:元丰丰 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根据案例描述的事实,请你帮沈某起草一份民事起诉状。 15.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2025年10月18日8时许,被告黄某某驾驶xxx号小型轿车,把车停在河南省项城市某路附近,开车门时未观察后方,与同向行驶的单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单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黄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单某某无责任。经查,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在内的各项损失。被告黄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及未向法院提交答辩意见。被告保险公司辩称:需原告提交驾驶员驾照、行驶证及年检证明才愿理赔;医疗费扣20%非医保用药,不承担鉴定费。 相关链接:《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要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事故负责赔偿。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将该条款中“使用”一词解释为包含驾驶,静止作业等车辆的多种运行状态。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说明法院应如何判决该案,并说明理由。 试卷第1页,共3页 试卷第1页,共3页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参考答案 1. 法院应部分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①《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②李某装修房屋时未做好防水,导致房屋渗水侵害王某财产权,违反相邻关系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③关于停止侵害的请求,李某需做好防水,以消除渗水隐患,法院应支持。 ④关于王某要求赔偿四千元的维修费,法院应支持,但要求赔偿两万元的空置损失费超出合理范围,法院可结合实际空置时间酌情判定。 【详解】本题是原因类主观题,运用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的相关知识,结合材料进行分析说明作答。 有效信息①:李某装修渗水损害楼下王某房屋财产,二人属于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可调用的法理依据是《民法典》相邻权规定,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不得损害相邻方合法财产权益。本案李某未尽防水义务,违反相邻义务构成侵权。 有效信息②:王某要求李某做好防水、停止渗水侵害→可调用的法理依据是民事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包含停止侵害,侵权人需消除持续损害隐患。本案渗水隐患持续存在,该诉求合法合理。 有效信息③:房屋渗水产生4000元维修费用,属于直接财产损失→可调用的法理依据是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应当赔偿财产受损产生的直接合理损失。该维修费用是侵权造成的必要支出,应予支持。 有效信息④:王某主张2万元房屋空置损失费,李某对金额提出异议→可调用的法理依据是公民行使财产损害求偿权不得超出合理范围,间接损失需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认定。该空置损失主张数额偏高,超出常规合理区间,法院不会全额支持。 2. ①申先生应当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申先生养恶霸犬属于违法行为,《民法典》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且不得以受害人存在过失主张免责,故申先生应当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 ②祁姓父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祁姓父子作为鱼塘及寄养业务的管理人,虽将恶霸犬单独圈养,但未对犬只区域上锁、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管理上的疏忽行为与陈老太的去世存在因果联系,故应承担侵权责任。 ③陈老太家属需承担部分损失。陈老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擅自进入封闭管理的鱼塘区域,自身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失,故家属需承担部分损失。 【详解】本题为措施类主观题。结合设问要求及材料信息,可运用侵权责任、民事行为能力等知识来分析作答。 有效信息①:申先生将两条恶霸犬寄养于此,陈老太散步时擅自进入鱼塘,后被这两条 恶霸犬撕咬,因创伤性休克死亡→可从无过错侵权责任角度,说明申先生养恶霸犬属于违法行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申先生应当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 有效信息②:祁姓父子在上海浦东承包鱼塘,兼营宠物寄养业务,该鱼塘外围设铁丝网 和四道大门,恶霸犬因性格凶猛被单独圈养在最内侧区域,但该区域仅装插销未挂锁,鱼塘 也未设安全警示标志、无专人看管→可从侵权责任角度,说明祁姓父子作为鱼塘及寄养业务的管理人,因管理上的疏忽行为与陈老太的去世存在因果联系,故应承担侵权责任。 有效信息③:陈老太散步时擅自进入鱼塘,后被这两条恶霸犬撕咬,因创伤性休克死亡→可从民事行为能力角度,说明陈老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失,故家属需承担部分损失。 3.法院应当判决“爱宠猫咖”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赔偿小甲的医疗费等相关合理支出。 理由:①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侵权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猫咖作为涉案宠物猫的管理人,对店内动物负有管理义务,应当对动物致人损害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 ②猫咖主张小甲行为不当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无法证明损害是因小甲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因此不能减免其侵权责任。 ③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公告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的不合理规定,猫咖张贴的“发生猫咪伤人,概不负责”的公告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以此免除其赔偿责任。 【详解】本题为说明类主观题,可运用《法律与生活》中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订约履约诚信原则的相关知识,从侵权责任的类型、格式条款效力等角度进行分析作答。 有效信息①:猫咖作为宠物猫的管理人,其饲养的猫抓伤小甲→可联系无过错侵权责任的适用情形,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的角度,说明猫咖作为涉案猫咪的管理人,符合该责任的适用条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有效信息②:可能是小甲行为不当导致猫产生应激反应,但猫咖未提供相应证据→可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说明本案中猫咖仅推测小甲行为不当,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小甲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不能免除其侵权责任。 有效信息③:店内还贴有“发生猫咪伤人,概不负责”的公告→可联系格式条款的效力的知识,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的角度。说明猫咖的该公告属于无效格式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以此作为免责依据。 4. ①合同订立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本案中商品信息不完整,且规格参数存在矛盾,要约内容不具体确定,不构成有效要约。 ②订立一份有效的合同,要求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商家在陈某下单后已明确告知该链接为测试用途,无法实际交易,陈某对此知晓或应当知晓,其下单行为不符合交易习惯,买卖合同无效。 ③民法典确立了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1元售价与车辆实际价值11.99万元差距过大,明显违背市场交易常识,价格悬殊违反公平原则,陈某在未与商家进一步确认的情况下单,亦不符合诚信原则,所以合同不成立。 【详解】本题是说明类主观题。可运用《法律与生活》中合同订立与合同效力相关法律知识,结合材料进行分析说明。 有效信息①:商品页面车辆关键参数缺失、规格信息矛盾,仅标价1元→可调用的法理依据是《民法典》要约规则,有效要约需内容具体确定。本案链接信息残缺,不构成有效要约,无法成立合同。 有效信息②:商家在陈某下单后立即告知链接仅为测试、无法实际交易,无真实售卖车辆的意思表示→可调用的法理依据是《民法典》合同生效要件,订立合同需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本案商家无出售车辆真实意愿,不满足合同成立要件。 有效信息③:1元标价与车辆11.99万元实际价值差距悬殊,违背市场常规交易逻辑→可调用的法理依据是《民法典》民事活动公平、诚信基本原则。本案标价明显失衡,不符合公平交易要求,陈某下单未尽审慎核实义务。 5.吴某要求赔偿14000元实际损失的主张应得到支持。 理由:①吴某与快递公司订立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主体适格,内容合法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合同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义务。 ②本案中,快递公司仅以“已送至正确地址”为由主张完成配送,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将快件交付吴某指定的收件人,快件实际丢失,属于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 ③民法坚持公平原则,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对方实际损失。 ④本案中,快递公司的违约行为直接导致吴某的四件衣物丢失,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吴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清晰展示了衣物吊牌,与快递订单内容吻合,能够有效证明货物实际价值,其索赔的14000元未超过货物实际价值,符合法律规定。 【详解】本题是说明类主观题。可运用《法律与生活》中合同、违约责任、举证规则相关法律知识,结合材料进行分析说明。 判断:吴某要求赔偿14000元实际损失的主张应得到支持。 理由: 有效信息①:吴某线上小程序下单寄件,双方成立快递服务合同→可调用的法理依据是《民法典》合同编,依法成立的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身义务。本案中,吴某与快递公司达成合意,合同有效,快递公司负有完整交付快件的义务。 有效信息②:收件人陈某未收到衣物,快递公司无法举证已完成交付,快件丢失→可调用的法理依据是《民法典》,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快递公司无法证明已交付指定收件人,未履行配送义务,构成违约。 有效信息③:违约造成财产损失,守约方有权主张赔偿实际损失,民事活动遵循公平原则→可调用的法理依据是《民法典》,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因违约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本案中快递公司违约致衣物毁损灭失,应当赔偿全部实际损失,限额不得超过财物实际价值。 有效信息④:吴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出示衣物吊牌总价16200元,主张14000元未超实际价值→可调用的法理依据是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规则。本案中吴某已举证证明货物实际价值,举证义务完成,其诉求金额合理合法。 6.无效。①录音录像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被继承人刘某订立录音录像遗嘱时,仅有部分继承人及其配偶在场,该遗嘱不符合录音录像遗嘱关于见证人的法律规定,刘某生前订立的录音录像遗嘱因不符合遗嘱形式要件而无效。②该房屋为刘某和袁某的共同财产,先析产后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进行。刘某所占的一半房屋份额原则上应由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袁某、刘甲、刘乙和刘丙均分。考虑到刘甲从未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也未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应当少分或者不分。 【详解】本题为说明类主观题,考查薪火相传有继承的有关知识,解答时首先要明确遗产范围,其次判断视频遗嘱的效力,最后确定遗产分配规则,确定各继承人的分配份额。 观点表态:刘某的遗嘱无效。 有效信息①:刘某生前曾在医院录制视频遗嘱,内容为案涉房屋由刘乙继承,视频录制时由袁某、刘丙及刘丙配偶作为见证人→从录音录像遗嘱角度分析,说明本案中,视频遗嘱的见证人均属于与继承有利害关系的主体,不符合见证人的法定要求,遗嘱不满足法定形式要件,因此无效。 有效信息②:被继承人刘某去世后留有与配偶袁某共有的房屋一套→从夫妻共同财产角度分析,说明该房屋为刘某和袁某的共同财产,先析产后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进行。 有效信息③:被继承人刘某与袁某系夫妻,双方育有三个子女:刘甲、刘乙、刘丙。长女刘甲自成年后便已离家,常年不与家里联系。刘某在去世前,曾多次表达想见刘甲的意愿,但刘甲均未出现,也从未承担过赡养义务→从法定继承角度分析,说明刘某所占的一半房屋份额原则上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均分。未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应当少分或者不分。 7.答疑解惑一:录音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张三父母作为法定继承人属于利害关系人,不能作为见证人,张三在父母面前录下的录音遗嘱无效,张某男不能依据此录音遗嘱获得张三个人全部财产。 答疑解惑二:张红对该房屋有继承权,王强对该房屋无继承权。 理由:该房屋是张先生婚前购买,属于张先生个人财产。张红作为张先生女儿,可继承张先生房屋份额;由于王强与张先生未共同生活,无实际抚养关系,因此,王强对房屋无继承权。 张红和王强是王女士第一顺序继承人。 理由:张红与王女士且共同生活,有实际的抚养关系,形成继母女关系,因此,张红是王女士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王强是王女士的儿子,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详解】本小题涉及三个设问,属于辨析类试题,需要调用薪火相传有继承的有关知识,先判断后分析。 辩题:张某男能否依据此录音遗嘱获得张三个人全部财产?张红和王强对该房屋都有继承权吗?张红和王强都是王女士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吗? 判断1:张某男不能依据此录音遗嘱获得张三个人全部财产。 论据:张三大病医治无望,在去世前,支走了其妻李四和女儿张某女,在张三的父母面前录下录音遗嘱,要把个人全部财产留给儿子张某男→从遗嘱效力的角度分析:联系录音遗嘱效力,分析张三父母作为法定继承人属于利害关系人,不能作为见证人,张三在父母面前录下的录音遗嘱无效,因此张某男不能依据此录音遗嘱获得张三个人全部财产。 判断2:张红对该房屋有继承权,王强对该房屋无继承权。 论据①:张先生10岁女儿张红跟随父亲和王女士一起生活在张先生婚前购买的房屋中→从法定继承人、平等的财产关系的角度分析:该房屋是张先生婚前购买,属于张先生个人财产。张红作为张先生女儿,可继承张先生房屋份额。 论据②:王女士的儿子王强早在2015年已经大学毕业并在外地工作→从法定继承人的角度分析:王强与张先生未共同生活,无实际抚养关系。因此,王强对房屋无继承权。 判断3:张红和王强都是王女士第一顺序继承人。 论据:张红跟随父亲和王女士一起生活在张先生婚前购买的房屋中,王女士的儿子王强早在2015年已经大学毕业并在外地工作→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角度分析:张红与王女士共同生活,有实际的抚养关系,形成继母女关系,王强是王女士的儿子,因此都是王女士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8.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协议约定“全权委托照护”,仅意味着生活照料责任的部分委托,而非赡养义务的完全转移,子女仍需履行精神慰藉等法定义务。协议约定因老人自身行为所致损伤不负法律责任,属加重对方责任、免除己方责任的条款,违背公平、诚信原则,属无效条款。 【详解】本题为说明类主观题,需要调用民事权利与义务、在和睦家庭中成长的有关知识,从原因角度分析作答。 有效信息①:协议约定“全权委托照护”→从赡养义务的角度,分析说明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可通过协议完全转移。本案例中,“全权委托照护”仅意味着生活照料责任的部分委托给养老机构,而非赡养义务的完全转移,子女仍需履行经济供养、精神慰藉等法定义务。 有效信息②:协议约定“老人如在自己行走或活动时发生跌倒骨折、身体损伤等事故,养老机构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应急帮助和救助,但不负法律责任”→从合同条款效力的角度,分析说明该条款属于养老机构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其内容不合理地免除了己方安全保障责任、排除了老人依法获赔的主要权利,违背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依据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本案例中,养老机构仍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和法律责任。 9.①依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②本案中,张小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张小某骑行时,被告工作人员就站在张小某骑行的车道旁,但始终叉腰站在旁边,未采取任何形式的安全防护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③父母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张小某的监护人在明知小轮车具有较高的危险性的情况下,仍让年幼的张小某独自骑行,最终导致摔倒受伤,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详解】本题为材料分析类主观题,要求分析法院会如何判决并说明理由,需要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从民事权利与义务、家庭与婚姻角度来分析作答。 有效信息①:在张小某第一次骑车时,由于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张小某在坡道上摔倒受伤构成人体损伤十级残疾→可调用的法理依据是《民法典》第1199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工作人员“叉腰站在车道旁,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行为”,就是用事实证明机构无法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因此其过错推定的责任成立。 有效信息②:因张小某(6周岁)的母亲为给张小某拍摄视频、擅自引导张小某自行骑行导致摔倒受伤→可调用的法理依据是《民法典》第26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本案中,母亲“擅自引导”张小某进行高风险动作,这个行为本身就使孩子陷入危险,并将风险变成了现实,属于未尽到保护职责,存在过错。 10.①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②市场主体应该遵循公平竞争和依法经营的规则,法律还规定,禁止实施商业诋毁行为。C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向电商平台投诉,属于商业诋毁行为,侵犯了D公司的名誉权,并导致平台对D公司采取了惩处措施,使D公司合法权益受损。C公司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的要求,有故意或重大过失,D公司有损害后果,C公司行为与后果有因果关系,所以C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详解】本题是分析说明主观题,需要识别C公司“提供虚假材料投诉”的行为性质,将其定性为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商业诋毁行为及侵犯名誉权的侵权行为,并依据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推导出支持原告诉求的裁判结果。 有效信息:C公司捏造虚假材料向电商平台投诉D公司,平台据此惩处D公司,损害其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可调用的法理依据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以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有过错、有损害事实、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本案中,C公司为打压竞争对手,故意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投诉,属于商业诋毁行为,侵犯了D公司的名誉权(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且该行为导致D公司被平台惩处,合法权益受损,C公司的行为与D公司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C公司应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法院应支持D公司的诉讼请求。 11.会支持黄某诉求。 法律依据: ①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养老服务公司与黄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养老服务公司未与黄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 ②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养老服务公司未给黄某办理社会保险,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可依法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用。 ③养老服务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应依法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任何诉讼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黄某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 【详解】本题为劳动纠纷类法律主观题,主体是黄某与养老服务公司,要求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推断法院是否支持黄某诉求并说明法律依据。 有效信息①:黄某受养老服务公司考勤、排班管理,按月领取3000元劳动报酬,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运用劳动合同订立相关知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该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有效信息②:养老服务公司未为黄某办理社会保险→可运用劳动者法定权利相关知识,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公司未参保侵害黄某合法权益,黄某有权要求公司补缴社保费用。 有效信息③:黄某2025年10月入职,2026年6月离职,用工超一个月不满一年,材料给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可运用未签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相关知识,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公司应当向黄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有效信息④:本案劳动争议经劳动仲裁后起诉至法院→可运用诉讼基本原则相关知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一切诉讼活动的基本原则,本案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黄某诉求应当得到法院支持。 12.①经营者应当依法、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竞争,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替代:不进行不正当竞争)。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或展开法条内容),赵某夸大产品功能,构成欺诈。 ②法院的判决维护了老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对不法经营者形成警示,有利于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替代:规范市场秩序)。 【详解】本题属于分析类主观题,考生可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相关知识加以分析说明。 有效信息①:赵某宣传理疗产品具有“降三高”“治疗糖尿病并发症”等功效,但理疗过程中仅使用普通护肤品进行服务,4个疗程后无效果→法理依据:经营者应当依法、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不正当竞争。说明本案中赵某夸大产品和服务的功效,实际提供的服务与宣传内容严重不符,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欺诈行为”。 有效信息②:孙某诉至法院请求退款并主张三倍赔偿,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法理依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费用并主张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说明本案中法院的判决既维护了孙某作为老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对不法经营者形成警示,有利于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13.①意思表示必须由民事主体做出,且真实合法。AI不具有民事法律主体资格,其承诺不代表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故原告不能据此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②一般侵权责任的成立须同时具备:过错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三要件。被告已尽到提示等合理注意义务无过错,原告未能证明其实际损失,缺乏侵权责任要件,故被告不构成侵权。 ③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举证责任,否则需承担不利后果。原告梁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AI误导而遭受了9999元的实际损失,其赔偿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④判决遵循了民法平等、公平、诚信原则,明确AI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划定了平台过错侵权责任边界。既保护民众合法权益又兼顾AI技术创新发展,以公正司法填补数字领域法律空白,规范平台行为,助力数字社会法治建设。 【详解】本题为原因依据类主观题。根据材料信息和设问限定,可联系民事主体、合同、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民事诉讼举证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等知识作答。 有效信息①:AI生成内容存在偏差,还生成“若内容有误,我将赔偿您10万元”的承诺→可从民事主体资格、意思表示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角度,分析AI并非民事主体,其作出的赔偿承诺不具备法律效力。 有效信息②:科技公司在界面显著提示“AI内容可能不准确”,并采用行业通用技术降低幻觉→可从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角度,分析平台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不满足侵权责任成立条件。 有效信息③:梁某起诉索赔9999元,但无法证明自身存在实际损失→可从民事诉讼举证原则角度,分析原告举证不能,需承担败诉的不利法律后果。 有效信息④:法院驳回原告诉求,认定被告不侵权、无需赔偿→可从民法基本原则、数字领域司法导向角度,分析判决恪守民法基本原则,合理划定平台责任,兼顾权益保护与技术发展。 14.本题属于开放性试题,答案不唯一。 民事起诉状应包含:原告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等基本信息,诉讼请求,陈述事实和理由,格式。 民事起诉状 原告:沈某,女,1990年1月1日,汉族,住址:长安街45号,工作单位:自由职业者 被告:丰丰火锅店,住所地:北京路88号,法定代表人:元丰丰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万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前往被告经营的火锅店就餐。当天为雨天,被告店内大厅地面因雨水倒灌、清洁不及时等原因,存在明显湿滑情况,但被告未设置任何防滑警示标志,也未采取有效防滑措施,导致原告在行走过程中不慎滑倒,身体受到伤害。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XX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臂骨折,共产生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并因伤无法正常工作,产生误工损失。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被告以“原告穿着高跟鞋走路不稳”为由拒绝赔偿,仅同意提供2000元代金券。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负有依法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其因管理疏漏导致地面湿滑,造成原告摔伤,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 份 证据和证据来源 起诉人:沈某 XXXX年XX月XX日 【详解】本题为开放性实践类主观题,可运用《法律与生活》中民事诉讼程序的相关知识,结合民事起诉状的法定构成要件进行作答。 有效信息①:题干明确给出原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法定代表人等身份信息→对应民事起诉状的首部要素,需按照规范格式准确列明原被告基本信息,确保诉讼当事人身份明确、符合起诉的受理条件。 有效信息②:沈某因火锅店地面湿滑摔伤,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4万余元,与火锅店协商未果→对应诉讼请求部分,需明确提出要求火锅店赔付4万元损失、承担诉讼费用的具体主张,诉讼请求需具体清晰、符合法律规定的诉求形式。 有效信息③:火锅店作为经营场所未对湿滑地面设置警示、采取防滑措施,沈某正常就餐摔倒受损,火锅店拒绝合理赔偿→对应事实与理由部分,首先客观陈述就餐摔伤、产生损失、协商不成的事实经过,其次结合《民法典》中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规定,说明火锅店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与沈某的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为诉讼请求提供事实和法律依据。 有效信息④:民事起诉状的法定格式要求→对应结尾部分,需规范写明致送法院、诉状副本、证据清单、起诉人签名和起诉日期等内容,符合民事诉讼文书的格式规范。 15. 法院会支持单某某的合法诉讼请求,驳回保险公司不合理抗辩,理由如下: ①过错侵权责任成立。黄某某主观有过错、行为违法,与单某某受伤存在因果关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②原告诉请赔偿项目合法。法律规定人身损害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鉴定费是确定事故损失、维权的必要支出,属于法定赔偿范围,原告诉求于法有据。 ③保险公司负有法定赔付义务,不得增设理赔条件,相关抗辩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④黄某某拒不到庭不影响审理。黄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自身依法享有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 【详解】本题为说明类主观题,可运用《法律与生活》中过错侵权责任认定、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保险合同履行、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的相关知识,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分析法院判决的依据。 有效信息①:黄某某停车开门时未观察后方致单某某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可从过错侵权责任构成角度分析:黄某某主观上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存在过错、行为违反道路通行规则,其违法行为与单某某的人身损害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过错侵权责任成立,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有效信息②:单某某起诉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可从人身损害赔偿法定范围角度分析:依据法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鉴定费是确定事故损失、维护合法权益的必要支出,属于法定赔偿范畴,单某某的合法诉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有效信息③:保险公司提出需原告额外提交证件、扣除20%非医保用药费用、不承担鉴定费的理赔抗辩→可从保险合同履行规则角度分析: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公司负有按照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赔付的法定义务,不得单方增设法律与合同约定之外的理赔门槛,其不合理抗辩于法无据,依法应予驳回。 有效信息④:黄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可从民事诉讼程序规则角度分析:该情形视为黄某某放弃答辩、质证等法定诉讼权利,不影响法院依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 答案第1页,共2页 答案第1页,共2页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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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生活 主观题专练-2027届高考政治一轮复习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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