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讲 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民族国家 讲义--2027届高三历史统编版选择性必修1一轮复习

2026-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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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资源信息

学段 高中
学科 历史
教材版本 高中历史统编版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年级 高三
章节 第9课 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第12课 近代西方民族国家与国际法的发展
类型 教案-讲义
知识点 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近代西方民族国家与国际法的发展
使用场景 高考复习-一轮复习
学年 2027-2028
地区(省份) 全国
地区(市) -
地区(区县) -
文件格式 DOCX
文件大小 41 KB
发布时间 2026-05-30
更新时间 2026-05-30
作者 米舛Pro
品牌系列 -
审核时间 2026-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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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学科网

摘要:

该高中历史高考复习讲义聚焦近代西方法律与民族国家核心考点,按法律体系渊源与特征、国际法发展脉络、民族国家形成动因及中外比较的逻辑架构知识点,通过时空坐标梳理、阶段特征分析、答题术语总结等环节,帮助学生系统构建知识网络,突破高考重点难点。 资料以唯物史观为指导,突出时空观念培养,设计“绘制时间轴标注法律与民族国家关键节点,结合地图定位国家位置”的教学活动,通过阶段特征概括与高考命题趋势分析,强化历史解释能力,助力学生高效掌握主干知识,为教师把控复习节奏提供清晰路径。

内容正文:

第28讲 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民族国家——2027届高三历史一轮复习讲义 复习目标 通过本讲复习,应达到以下目标: 第一,能够系统梳理近代西方法律体系的三大历史渊源——日耳曼法、教会法与罗马法复兴,掌握《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法典》)等代表性法典的编纂背景与历史地位,理解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及其历史评价。 第二,能够理清国际法从《战争与和平法》到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再到维也纳体系的发展脉络,了解20世纪国际法的新发展,认识外交制度建立的过程与意义。 第三,能够准确理解民族国家的基本概念——国家主权与民族一体性的结合,从专制王权兴起、民族语言形成、民族战争激励、启蒙思想传播和资本主义发展等多个角度,全面把握近代西方民族国家形成的原因与特点。 第四,能够将近代中国民族国家的形成置于世界历史的大背景下进行比较理解,认识其与西方民族国家形成的异同。 第五,结合近年高考命题趋势,本讲在选择性必修模块中占有特殊地位。命题多侧重法律制度的渊源与特征、民族国家形成的关键节点及背景、国际法的形成与演变等知识点。高考对本讲内容的考查通常以选择题为主,命题注重考查主干知识和历史解释素养。同学们应注重从宏观历史背景出发理解法律演变的逻辑和民族国家形成的动力。 时空坐标 (建议同学们在纸上画出时间轴,标注以下关键节点,并在地图上找出法国、神圣罗马帝国、瑞士、荷兰、意大利等国家的位置,建立时空坐标。) 近代西方法律体系与国际法的形成: 6世纪:《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编纂完成,罗马法系统化 12世纪: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开始研究和教授罗马法,《查士丁尼民法大全》重新被发现,欧洲掀起罗马法复兴运动 1625年: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出版《战争与和平法》,奠定国际法的理论基础 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订,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形成,确立国家主权原则 1689年:英国颁布《权利法案》 1804年:拿破仑颁布《法国民法典》 1815年:维也纳体系建立,国际法进一步发展 20世纪:国际联盟、联合国先后成立,国际法院设立,国际法进入新阶段 近代西方民族国家的形成: 12—14世纪:英法等国专制王权逐步加强,民族意识开始萌发 15—16世纪:英语逐渐成为英国的民族语言 1789年:法国大革命爆发,法兰西民族意识高涨 19世纪:德意志、意大利完成统一,建立民族国家 阶段特征 近代西方(约12—19世纪)是法律体系不断完备与民族国家最终形成的关键时期。伴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萌芽与成长、专制王权的兴衰与资产阶级革命的推进,两大历史进程——法律制度的理性化与民族国家的一体化——相互交织、共同推进,构成了近代西方政治文明发展的两条主线。这一时期的核心阶段特征可概括为 “法律从多元走向统一、国家从封建走向民族”。 西方法律体系完成了从多元混乱向完备统一的转型。 中世纪西欧的法律体系极为多元——日耳曼习惯法、教会法和罗马法并存,各领地、各城市往往各有自己的法律和法庭。随着12世纪罗马法的复兴,特别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以后,欧美各国纷纷建立了以宪法为核心的近代法律体系。法律成为国家治理的基本规范,法治精神成为近代西方政治文明的核心特征——宪法至上、权力制衡、保护个人权利、司法独立等基本原则在各主要国家得到确立。与此同时,国际法也从格劳秀斯的理论奠基,到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实践,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成为处理国家间关系的基本准则。 民族国家取代封建王国成为最基本的国家形态。 在中世纪,人们的忠诚对象是封建领主和教会,而不是“国家”。随着专制王权的加强,特别是法国大革命和拿破仑战争以后,“朕即国家”的封建君主观念被“国家属于全体人民”的新理念所取代。个人的忠诚对象从国王个人转向了民族国家,国旗、国歌、国家节日等民族象征开始出现。19世纪,德意志和意大利的统一标志着民族国家在欧洲的基本完成。主权独立、领土完整、爱国主义等民族国家的基本原则被广泛接受。 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是这两大进程的根本推动力。 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打破封建割据状态,建立统一的国内市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扩展要求在统一的法律框架内保障私有财产和契约自由。法律的统一和民族国家的形成,本质上都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在上层建筑领域的必然反映。 知识点一:传承创新——近代西方法律体系与国际法的形成 近代西方法律体系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在继承中世纪多元法律遗产的基础上,经过资本主义革命的改造而逐步形成的。而国际法则是在民族国家普遍建立、国家间交往日益密切的背景下,为规范国家间关系而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范。两者共同构成了近代西方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支撑。 一、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一)三大法律渊源 近代西方法律制度主要来源于中世纪的三支法律传统——日耳曼习惯法、教会法和罗马法,这三者在长期的历史演进中相互渗透、彼此交融。 日耳曼法。 西罗马帝国灭亡后,日耳曼人在西欧建立了众多王国。各日耳曼部族都有自己的习惯法,通过口耳相传的方式延续下来。日耳曼法强调审判中的仪式主义和神明裁判——例如用“热铁法”或“冷水法”来判断被告人是否有罪。日耳曼法中还存在着“血亲复仇”和“赎杀金”等纠纷解决方式,这些都被后来的封建法律所部分吸收。日耳曼法中的“同意”要素——统治者的决策需要获得臣民的同意——也被认为是近代代议制民主的渊源之一。 教会法。 罗马天主教会是中世纪西欧最强大的组织力量,教会法成为中世纪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会法管辖的范围极为广泛——不仅涉及教士和教会组织,还延伸到婚姻家庭、继承、契约等领域。教会法在婚姻制度方面的影响尤为深远——它确立了婚姻的不可解除原则,至今仍在许多国家的婚姻法中留有痕迹。教会法还推动了审判程序的规范化,促进了书面证据和证人制度的发展。 罗马法的复兴。 12世纪,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的学者重新发现了长期被湮没的《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掀起了一场对后世影响极为深远的罗马法复兴运动。法学家们在大学中讲授和研究罗马法,培养了大批精通罗马法的专业法律人才。罗马法强调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和法律面前的平等,这些原则与日益成长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高度契合。经过法学家的注释和整理,罗马法逐步成为欧洲各国制定近代法律的共同基础。 (二)代表性法典 在近代西方法律体系的确立过程中,几部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典相继问世。 英国的法律体系以判例法为主要特征。英国没有像法国那样编纂完整的成文法典,而是通过法官在具体案件中的判决逐步形成了一套以判例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即“普通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以宪法性法律的形式限制了王权,确立了议会至上的原则,成为英国宪政制度的基石。 《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法典》——是近代大陆法系最具代表性的法典。1804年颁布的这部法典以罗马法为基础,总结了法国大革命的社会成果,以简明精确的法律条文确立了资本主义民法的基本原则——私人财产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失责任。它将法国大革命“自由、平等、博爱”的理念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范,否定了封建特权和封建土地制度。《法国民法典》是资产阶级国家最早的一部民法典,以其文字的优美和逻辑的严密成为此后欧洲和拉美许多国家编纂民法典的蓝本,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地位。 (三)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近代西方法律制度在吸收历史传统和总结革命成果的基础上,形成了一系列鲜明特征。权力制衡方面,国家权力被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门,各自独立、相互制约。个人权利保护方面,法律以保护人的基本权利为首要任务,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人身自由、言论自由等被明确写入宪法和法律。陪审团制度与律师制度的建立使普通公民可以参与司法审判,被告有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无罪推定原则的正式确立——在法庭判定有罪之前,任何人都是无罪的,被告人享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近代西方法治文明的基本框架。 (四)历史评价 进步性——法治取代人治。 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建立是历史的巨大进步。它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以法治取代了封建时代的特权之治;它保护了个人的基本权利,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司法独立和程序公正的原则减少了权力的滥用和司法专横。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资产阶级统治确立后所建立的法律制度比封建法律前进了一大步。 局限性——阶级本质。 近代西方法律制度在本质上是资产阶级意志的体现,维护的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和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主要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在财产不平等的社会现实中,实质上的不平等依然存在。早期的法律在选举权、受教育权等方面存在着性别和财产资格的限制,广大劳动人民和妇女的权利长期得不到充分保障。法律制度的真正完善是在工人运动和民主运动持续推动下逐步实现的。 二、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 (一)国际法形成的背景 随着民族国家的普遍形成,国家之间的交往和冲突日益增多,迫切需要一套规范国家间关系的法律准则。地理大发现后,欧洲各国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殖民扩张和贸易竞争,国家间的利害冲突加剧——如何划分殖民地范围、处理海上航行和贸易权利、解决战争与和平问题,都需要通过法律来加以规范。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近代国际法应运而生。 (二)国际法的形成与演变 格劳秀斯与国际法的奠基。 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1583—1645年)被誉为“国际法之父”。1625年,格劳秀斯出版了《战争与和平法》一书,系统阐述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他提出,国家之间应遵守共同的法则,战争应受到法律的限制,不能进行无节制的暴力行为;公海自由航行是各国的基本权利。格劳秀斯的理论奠定了近代国际法的理论基础。 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国家主权原则的确立。 1648年,结束欧洲三十年战争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订。这一和约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它第一次以国际条约的形式确立了国家主权原则,规定各国不论大小强弱一律平等,任何国家不得干涉他国内政。各国拥有确定本国宗教和内部事务的自主权利。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建立,标志着近代国际关系的开端,确立了以主权国家为基本单位的国际秩序,成为此后国际法发展的基石。 维也纳体系——国际法的进一步发展。 1815年,打败拿破仑后,欧洲各国在维也纳召开会议,建立了维也纳体系。维也纳体系确立了划分国界以河流、山脉等自然边界为界的原则,规定了关于国际河流航行自由的制度,建立了关于外交代表等级的制度,使外交规范有了共同准则。维也纳体系进一步完善了国际法,在此后近一个世纪中维持了欧洲大国之间的相对均势。 (三)20世纪国际法的新阶段 进入20世纪,国际法获得了新的发展。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建立了国际联盟(国联),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其宗旨是“促进国际合作,保证国际和平与安全”,但国联在制止侵略方面软弱无力,未能阻止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取代国联,成为最具普遍性和权威性的国际组织。《联合国宪章》确立了国家主权平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禁止使用武力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在联合国框架内设立了国际法院,作为解决国家间法律争端的主要司法机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开创了追究战争罪犯个人刑事责任的先例,丰富了国际刑法的内容。 二战后,一系列重要的国际公约陆续制定——关于战争法的《日内瓦公约》,关于海洋法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人权的《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法覆盖的领域不断扩大,从传统的战争与和平问题扩展到经济、环境、人权、外层空间等广泛领域。国际法虽然不像国内法那样具有强制执行力,但在促进国际合作、维护世界和平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四)外交制度的建立 与国际法的发展相伴随,近代外交制度也在欧洲逐步建立。17世纪起,欧洲各国开始向其他国家派遣常驻外交使节,形成了常驻使节制度。1815年维也纳会议正式规定了外交代表的等级制度——大使、公使、代办三个等级。此后,外交豁免、外交邮袋不受侵犯等外交特权被各国普遍接受为国际惯例。近代外交制度的建立,为国家间的交往提供了制度化的渠道和规范。 (五)对国际法的评价 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是人类文明的重大进步。它在国家间关系中确立了法律规范,以法律手段代替了赤裸裸的武力对抗,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提供了准则。但国际法也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它主要反映了大国的利益和意志,缺乏强有力的执行机制,在强权政治面前往往显得软弱无力。在近代历史上,西方列强常常利用国际法来为其殖民扩张和侵略行为辩护,把国际法变成了大国支配小国的工具。 知识点二:国家认同——近代西方民族国家的形成 一、民族国家的概念 民族国家是近代以来最基本的国家形态。所谓民族国家,是指在一个确定的领土范围内,由具有共同的语言、文化和历史认同的民族(或以一个主要民族为主体)组成的、拥有独立主权的政治共同体。民族国家包含两个核心要素:一是国家主权——国家对内拥有最高统治权,对外独立自主,不受外来干涉;二是民族一体性——国民具有共同的民族意识和国家认同,自觉是这个国家的一员。两者缺一不可——没有独立的主权便没有民族国家的根本,而没有民族认同的国家则难以形成稳固的政治共同体。 二、近代西方民族国家形成的原因 近代西方民族国家的形成是多种因素长期共同作用的结果。资本主义的发展是根本推动力——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打破封建割据、建立统一的国内市场,而只有统一的民族国家才能提供稳定的法律框架和广阔的市场空间。 专制王权的兴起。 中世纪末期,英法等国的国王通过与市民阶级结盟,逐步削弱了封建领主的割据势力,建立了中央集权的专制王权。国王通过建立常备军、征收全国性赋税、推行统一的法律等措施,将分散的领地整合为统一的王国。专制王权虽然仍属于封建统治的范畴,但它在客观上促进了国家的统一——在国家统一的基础上,民族意识才得以萌发和成长。 民族语言的形成。 语言是民族认同的重要载体。在漫长的中世纪,拉丁文是西欧通行的书面语言,各民族的语言主要用于口头交流。14至16世纪,随着民族意识的觉醒,一些文学家开始用本民族语言进行创作。但丁的《神曲》用意大利语写成,奠定了意大利民族语言的基础;马丁·路德将《圣经》翻译成德语,对德意志民族语言的统一和普及起到了巨大推动作用。此后,英语、法语等民族语言逐渐取代拉丁文成为官方语言和文学语言,为民族认同提供了语言基础。 民族战争的激励。 法国大革命和拿破仑战争对近代民族国家的形成产生了深远影响。法国大革命将“主权在民”和“民族至上”的理念传播到全欧洲——“国家属于人民,而非国王私产”的观念深入人心。在抗击拿破仑侵略的过程中,欧洲各国人民的民族意识迅速觉醒——德意志和意大利的爱国主义运动就是在反抗法国占领的斗争中蓬勃发展起来的。 启蒙思想的传播。 启蒙思想家所宣扬的自由、平等、人民主权的理念,从根本上否定了“君权神授”的封建国家观,为民族国家提供了新的理论基础——国家的合法权力来源于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而非上帝赋予君主。这一思想转变,使个人的忠诚对象从国王个人转向了由全体国民组成的“祖国”。 三、近代西方民族国家形成的过程与特点 近代西方民族国家的形成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经历了从专制王权国家到现代主权国家的演变。 形成过程。 第一阶段是王权加强阶段——英法等国通过削弱封建领主势力建立了中央集权的专制王权,为民族国家的形成奠定了领土和制度框架。第二阶段是民族意识觉醒阶段——随着民族语言的形成和文化的普及,人民对本民族的认同感逐步增强。第三阶段是民族国家确立阶段——以法国大革命和1848年欧洲革命为代表,人民主权原则被接受,国家认同从“君主之国的臣民”变为“民族国家的公民”。第四阶段是民族国家扩展阶段——19世纪中后期,德意志和意大利完成统一,标志着民族国家在西欧的普遍建立。 形成特点。 近代西方民族国家的形成具有以下特点:国旗、国歌、国家节日等民族象征被广泛使用,以强化国民的国家认同;国民对国家主权的意识日益增强,对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的维护成为全民共识;国家建立了全国统一的法律体系和行政体系,形成了统一的国内市场,进一步加强了国民的一体化。 本质认识。 民族国家的形成本质上是资本主义发展在上层建筑领域的必然反映。统一的市场需要统一的国家来保护,资产阶级需要借助民族国家的力量来进行对外竞争和殖民扩张。在民族国家的框架下,资产阶级将其阶级利益包装为“全民族的利益”,以“民族”的名义来动员人民支持其政治和经济目标。 思维拓展 近代中国的民族国家 中国历史上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但“民族国家”作为一种近代意义的政治形态,其形成与西方有着完全不同的路径。西方民族国家是在封建割据被打破、专制王权加强、资产阶级革命推动下逐步形成的。中国则是在鸦片战争后民族危机日益严重的背景下,中华民族从“自在”走向“自觉”。 形成阶段。 从鸦片战争到甲午战争,传统的“华夷秩序”国家观开始动摇。甲午战败宣告洋务运动破产,戊戌维新和辛亥革命标志着建立近代民族国家的初步尝试。抗日战争时期是近代中国民族国家形成的关键阶段——在十四年艰苦抗战中,中华民族意识全面觉醒,“中华民族”的概念被广泛接受。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华民族在世界民族之林中以独立自主的姿态屹立,中华民族从此由“自在”走向真正的“自觉”。 形成特征。 中国民族国家的形成是在反帝反封建的双重斗争中完成的,实现民族独立与实现社会变革同步推进,这与西方先建立统一国家再进行民主化改革的路径明显不同。中国共产党是中华民族意识觉醒和民族国家建设的领导核心。中国形成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而非单一民族国家——“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民族结构使中国走出了不同于西方“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模式的道路。理解中国民族国家形成的独特性和复杂性,是认识近代中国历史变迁和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重要前提。 答题术语与总结 在解答近代西方法律与民族国家相关试题时,同学们应熟练掌握以下核心术语,做到答题时言之有理、论之有据。 近代西方法律体系:“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是日耳曼法、教会法和罗马法,12世纪罗马法复兴为近代法律奠定了基础。”“《法国民法典》以罗马法为基础,确立了私人财产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和契约自由的原则,是资产阶级国家最早的一部民法典。”“近代西方法律制度具有权力制衡、保护个人权利、陪审团制度、无罪推定等基本特征。”“近代西方法律制度以法治取代人治,具有历史进步性;但在本质上是资产阶级意志的体现,存在阶级局限性。” 国际法:“格劳秀斯1625年出版的《战争与和平法》奠定了国际法的理论基础。”“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立了国家主权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关系的开端。”“维也纳体系进一步发展了国际法,确立了划分国界的原则和关于外交代表等级的规范。”“20世纪国际联盟和联合国的成立,使国际法进入新的阶段。” 民族国家:“民族国家是指拥有独立主权和民族一体性的政治共同体。”“专制王权的加强为民族国家的形成奠定了制度框架,民族语言的形成增强了民族认同。”“法国大革命和拿破仑战争将人民主权和民族至上的理念传播到全欧洲,激发了各国民族意识的觉醒。”“资本主义的发展是民族国家形成的根本推动力。” 中国民族国家:“中国民族国家是在反帝反封建斗争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华民族意识觉醒的领导核心。”“中国形成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而非单一民族国家,走出了一条不同于西方‘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模式的道路。” 总结性表述:“近代西方在资本主义发展的推动下,完成了法律体系的理性化建设和民族国家的构建。罗马法的复兴和资产阶级革命推动了法律制度的近代化,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为处理国家间关系提供了基本准则。民族国家取代封建王国成为最基本的国家形态,国家主权、民族认同和爱国主义成为现代国家的基本特征。这两大历史进程共同奠定了近代世界政治秩序的制度基础。” 1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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