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七课 第 1 框
立足职场有法宝
看小张的求职之路
✨ 课程导入:梦想启航 ✨
🚀 你的未来职业梦想
思考与讨论
• 再过几年,你将如何开启自己的职业生涯?
• 你认为求职路上会遇到哪些机遇与挑战?
今天,让我们跟随一位大学毕业生的脚步,学习如何用法律武装自己,从容应对职场挑战!
1.7.2013
大家看这张图片,是不是感觉很熟悉?没错,这就是招聘会的现场。再过几年,你们也将成为其中的一员,去追逐自己的职业梦想。那么,大家憧憬的第一份工作是什么样的?在求职过程中,你们觉得可能会遇到哪些问题呢?是激烈的竞争,还是一些意想不到的陷阱?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来学习如何应对这些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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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剧场:小张求职记
👤 人物档案
姓名
小张
年龄
22岁
身份
土木专业
应届大学毕业生
求职目标
找到一份满意的
土木工程师工作
1.7.2013
这位就是我们今天案例的主人公——小张。是一位充满活力和梦想的大学毕业生。她学的是土木专业,目标很明确,就是想成为一名土木工程师。让我们一起看看,她的求职之路会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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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一:初入职场
🤔 谁能成为“劳动者”?
个人简历(求职:小张)
👤 基本信息:小张 | 22岁 | 应届毕业生
🎯 求职意向:土木工程师
🎓 教育背景:同济大学 | 土木工程(本科)
🛠 技能掌握:熟练CAD/BIM绘图;掌握力学与结构知识
💬 自我评价:积极进取,责任心强,渴望贡献所学
思考核心问题
01.从法律角度看,此时的小张已经是一名“劳动者”了吗?
02.想要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需要满足哪些基本的法定条件?
💡 带着这些疑问,让我们一起走进今天的法律课堂!
1.7.2013
小张信心满满地开始了求职之旅。但在法律上,他具备成为一名“劳动者”的资格吗?是不是所有人都能成为劳动者呢?这背后其实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让我们带着这两个问题,进入今天的第一个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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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守护劳动者
01.劳动者的定义
指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这是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前提。
02.法定就业年龄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例外: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并履行审批手续。
03.劳动法体系
以《宪法》为根本法律基础,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为核心支柱,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全方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结论:小张已具备劳动者资格
小张年满22岁,远超16周岁的法定就业年龄下限,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符合成为一名正式劳动者的法律资格。他的就业之路受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坚实法律保障。
1.7.2013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首先要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也就是年满16周岁。小张22岁,完全符合这个条件。同时,我国有一系列劳动法律,如《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它们就像坚固的盾牌,保护着我们每一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为小张的求职之路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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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主要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劳动关系。
涉及主体
调整对象
【注意】劳动关系(有从属性)≠劳务关系(无从属性)
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不是平等主体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规章制度,劳动者除了定期得到劳动报酬以外,还享有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项待遇,如社会保险等。具有长期性、持续性和稳定性的特点。劳动关系不适用于民法调整。
劳务关系: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的提供与报酬的给付所达成的协议,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劳动者得到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的劳动报酬外,没有社会保险等其他待遇。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往往呈“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
2、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1)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拓展:“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①含义: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人。
②要求: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当达到法定就业年龄,除特殊情况外,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
有劳动能力≠劳动者(劳动(能力)+收入)
(2)劳动者:
2、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相关链接
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外,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等。
核心
基础
辅助
劳动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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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二:遭遇不公
求职路上的“隐形门槛”
案例片段
思考与讨论
• HR的做法合法吗?为什么?(从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角度思考)
• 这侵犯了小张的什么权利?
📝 案例分析:“性别”拒绝录用是否合法?
小张求职时,HR仅以“女性”为由拒绝录用,并未考察其专业能力。这种行为构成了严重的性别歧视,明显违反了《劳动法》中的平等竞争原则。在此情形下,小张有权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7.2013
小张的求职之路并非一帆风顺。他遇到了一个看似合理,实则违法的问题。面试官因为他的性别而拒绝录用他。大家想一想,HR的这种做法合法吗?这背后又涉及到劳动法的哪一项重要原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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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意义: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可以提升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②表现:●规定了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
●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履行的义务
可以说,劳动法就是劳动者权益保护法。
(1)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首要原则)
3、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注意】劳动法对劳动关系双方的保护存在偏重保护和优先保护。劳动者处于事实上的弱势地位,对劳动者倾斜保护,达到实质上的平等
(2)劳动者平等竞争的原则
①内涵: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②要求:坚决防止和纠正就业歧视,营造公平就业制度环境。
3、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注意】就业平等、择业自主是劳动权的核心内容。
依据岗位性质和工作强度,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性别进行限定。
【提示】平等的含义:
①同等情况同等对待,比如男女同工同酬。
②不同情况差别对待,比如结合生理、心理特点,法律对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劳动者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3)特殊劳动保护的原则
3、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国家对女职工和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①体现:对劳动者的权利进行倾斜保护。劳动法还注重对未成年工、残疾劳动者、等特殊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②意义:显示了国家对劳动者的关怀,也是社会进步的标志。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等高强度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高强度劳动;
(3)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高强度劳动;
(4)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柳暗花明又一村
“虽然遇到了挫折,但我没有气馁。
很快,我收到了另一家建筑公司的录用通知!”
求职故事 · 关键转折时刻
接下来,小张将要面对求职过程中的另一个关键环节——签订劳动合同。
1.7.2013
虽然遇到了挫折,但小张没有放弃。很快,他收到了另一家公司的录用通知。这真是“柳暗花明又一村”。接下来,小张将要面对求职过程中的另一个关键环节——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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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劳动合同(应当定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维权有据,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
补充:(1)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和重要保证。
(2)劳动者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是互为前提的。其中,履行义务是劳动者获得权利和维护合法权益的前提和基础。履行合同的核心是履行合同的义务
(3)劳动合同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以有利于维护双方的权益。
1、劳动合同的含义及作用
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1)含义:
(2)作用: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应当仔细阅读合同的各项条款,全面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3)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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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P6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①已建立劳动关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②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这并不等于只有订立劳动合同,才确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①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情境三:签订合同
火眼金睛:这份合同能签吗?(合同具体内容见学案)
案例片段
“我拿到了这份土木工程师岗位的劳动合同,里面有几条看起来怪怪的:
1. 试用期6个月,期间不缴纳社保。
2. 员工自愿放弃法定节假日休息。
3. 合同一经签订,不得修改。”
小组任务
1.这份合同是否全面,是否能够完全保障小张的权益?(从合同的必备条款角度思考)
2.分组讨论,找出这份合同中的“陷阱条款”,并说明理由。
1.7.2013
小张拿到了劳动合同,但仔细一看,发现里面有些条款很奇怪。比如试用期不缴社保,要求员工放弃法定节假日。现在,请同学们分组讨论一下,这份合同里到底藏着哪些“陷阱”?如果你是小张,你会签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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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内容(条款)
(1)必备条款:
任何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
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2)可备条款:
除必备条款外劳动合同中可以规定的条款,
包括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注意:①欠缺法定必备条款并不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而是部分内容未形成合意,属于应改正的劳动合同。
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必备条款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对缔约过失承担赔偿责任。
知识点三: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一)
五大“黄金法则”(上)
01 合法原则
核心定义:劳动合同的主体、内容、订立程序等,均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前提。
⚠️ 典型违规分析:“试用期不缴社保”、“入职自愿放弃法定节假日”等条款,均直接违反了《社会保险法》及《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02 公平原则
核心定义: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不能显失公平。它强调实质公平,防止用人单位滥用优势地位。
⚠️ 典型违规分析:如合同中仅罗列劳动者的赔偿责任、违约责任,却完全免除或减轻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这种“一边倒”的条款,明显违背了权利义务对等的公平原则。
1.7.2013
同学们讨论得非常热烈。这份合同至少违反了两大原则。首先是“合法原则”,试用期不缴社保、放弃法定节假日都是法律明令禁止的。其次是“公平原则”,这些条款只要求劳动者尽义务,却免除了公司的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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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主体资格不合法:
如劳动者提供假学历、学位证书;劳动者一方达不到法定就业年龄,不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聘用单位不具备聘用资格等
②内容不合法:
凡是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矛盾、相抵触的条款,均属无效条款。如约定制造毒品、假钞、刷单、从事诈骗活动等。
③形式不合法:
法律规定的有效形式主要是书面形式。
【知识拓展】劳动合同违反合法原则的具体情况
知识点三: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二)
五大“黄金法则”(下)
03
平等自愿原则
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依附关系;
完全出于真实意愿订立,不被强迫或欺诈。
04
协商一致原则
合同各项条款需经双方充分沟通、反复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 分析:“不得修改”条款违背本原则
05
诚实信用原则
双方在签订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应诚实守信,不得隐瞒关键事实,恪守承诺与信用。
1.7.2013
除了合法和公平,订立劳动合同还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这三大原则。合同中的“不得修改”条款,就违背了“协商一致”原则。这五大原则,就像是签订劳动合同的“黄金法则”,我们必须牢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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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四:合同风波
合同签了,麻烦来了!
案例片段
“我当时太想得到这份工作了,就签了字。结果入职后,公司真的要求我节假日无偿加班。我提出异议,公司却说合同是自愿签的,必须遵守。”
法律效力存疑?
这份包含“节假日无偿加班”等明显不公平的“陷阱条款”的合同,在法律上真的具有约束力吗?
如何应对困境?(7.2内容)
面对公司“白纸黑字”的强硬态度,小张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哪些可行的解决路径?
1.7.2013
尽管合同有问题,但急于找工作的小张还是签了字。结果麻烦来了,公司真的要求他无偿加班。公司声称合同是自愿签的,必须遵守。那么,这份合同真的有效吗?小张又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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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四: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有效劳动合同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无效劳动合同
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
常见无效情形
1. 内容违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2. 免除责任: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 意思不真实: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1.7.2013
这里的关键在于区分合同的效力。并非所有签了字的合同都是有效的。像小张遇到的这种情况,合同中“试用期不缴社保”、“放弃加班费”的条款,就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因此这部分条款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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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形:
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例:虚假待遇: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承诺高薪、丰厚福利,但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却降低待遇,或者在实际工作中不兑现承诺、产假结束后被调岗降薪/学历造假。)
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例:不提供社会保险、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安排休息日、工伤概不负责)
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例:非法收取押金或扣押证件: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缴纳押金或扣押身份证件,违反了禁止收取押金和扣押证件的法律规定、新员工不交社会保险)
注意: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部分无效合同:整个合同是有效的,只是部分条款无效,如合同期内不得结婚。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4.劳动合同的效力(约束力)
追问: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还能拿到自己的劳动报酬吗?
【相关链接】: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经付出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有效合同: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产生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的生效:劳动合同一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即对双方形成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不得随意变更。
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合同履行对劳动者的各项义务,并且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并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4.劳动合同的效力(约束力)
劳动合同有效要件:
合同主体适格,
意思表示真实,
合同内容合法,
合同形式合法,
程序合法。
案例分析:无效条款的法律后果
本案分析
合同中“试用期不缴社保”、“放弃加班费”的条款,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
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这部分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法律后果
条款自始无效
无效部分对劳动者不产生任何法律约束力,不视为双方约定。
不影响合同整体效力
若仅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余条款继续有效。
劳动者权益受法律保护
劳动者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并要求补缴社保。
【相关链接】: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经付出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1.7.2013
那么,无效条款会带来什么后果呢?首先,这些无效的条款从一开始就对小张没有法律约束力。其次,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最重要的是,小张已经付出的劳动,公司必须支付报酬,并且他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和补缴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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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支付赔偿金。
补充拓展: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BY YUSHEN
根据《劳动法》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劳动者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种情况,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种情况,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P67相关链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知识拓展
知识体系
劳动法律保障及意义
劳动者:含义、要求
劳动法
含义和作用:
内容/条款:必备条款和可备条款
订立原则: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
无效劳动合同的情形:
调整对象:劳动关系
基本原则
法律守护劳动者
劳动合同
做个明白的劳动者
立足职场有法宝
心中有数上职场
首要原则: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平等竞争的原则、特殊劳动保护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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