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讲 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民族国家 讲义--2027届高三统编版选择性必修1一轮复习

2026-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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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资源信息

学段 高中
学科 历史
教材版本 高中历史统编版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年级 高三
章节 第9课 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第12课 近代西方民族国家与国际法的发展
类型 教案-讲义
知识点 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近代西方民族国家与国际法的发展
使用场景 高考复习-一轮复习
学年 2027-2028
地区(省份) 全国
地区(市) -
地区(区县) -
文件格式 DOCX
文件大小 42 KB
发布时间 2026-05-11
更新时间 2026-05-11
作者 米舛Pro
品牌系列 -
审核时间 2026-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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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学科网

摘要:

该高中历史讲义聚焦近代西方法律与民族国家核心考点,以法律统一化和民族认同形成为主线,整合法律体系(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际法发展(格劳秀斯至联合国)、民族国家形成(专制王权、语言与意识觉醒)等内容,通过考点梳理、逻辑分析、方法指导等环节,帮助学生构建知识框架,突破抽象概念理解难点。 资料以唯物史观揭示法律与民族国家的经济政治动因,用时空观念串联国际法关键节点(1648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等),设计“专制王权助产士”辩证分析活动,通过案例对比(如《法国民法典》与普通法)培养历史解释能力,分层练习与思维拓展结合,助力学生高效掌握考点,为教师把控复习节奏提供系统指导。

内容正文:

第28讲 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民族国家 导言:国家之上有规则,人民心中有认同——近代西方秩序的双重建构 如果说上一讲我们关注的是各国政治制度的具体形式——君主立宪还是民主共和,议会制还是总统制——那么本讲则将视线投向支撑现代国家运行的两个更基础性的维度:法律和民族认同。 在中世纪的西欧,法律是分散的、多元的。庄园有庄园的习惯法,教会适用教会法,日耳曼各部族有自己的部落法,罗马法的残存文本在少数修道院中尘封。不存在一部通行全国的“国法”,因为根本就不存在一个权力统一到足以制定统一法律的“国家”。同样,在中世纪人们的意识中,一个人首先是基督徒,其次是他所在领主的臣属,再次或许是他所在村庄或城市的居民——但很少有“我是法国人”或“我是英国人”这样清晰的民族认同。“国家”对普通人而言是一个遥远而模糊的概念。 然而,到了19世纪,这一切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在西欧各国,统一的国家法律体系建立起来,从《法国民法典》到《德意志帝国宪法》,法律取代了特权、习惯和暴力,成为社会治理的基本手段。与此同时,“法兰西民族”“德意志民族”“英吉利民族”这些概念不再是知识分子书斋中的抽象术语,而成为千百万普通民众情感归属和献身的精神对象。国旗、国歌、国庆日成为家喻户晓的符号,公民对“祖国”的忠诚取代了对国王和教会的忠诚。 这两条线索——法律的统一化和民族认同的形成——并不是彼此孤立的。它们都是近代资本主义发展和专制王权强化所推动的结果,都服务于同一个目标:将分散、多元、个人效忠对象模糊的中世纪社会,整合为统一的、边界清晰、效忠对象明确的现代主权国家。理解这个“整合”过程,是吃透本讲的关键。 时间坐标:从1625年到20世纪 本讲的核心时间线索相对清晰,集中在17世纪到19世纪。1625年,荷兰学者格劳秀斯出版《战争与和平法》,奠定了近代国际法的理论基础。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订,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初步形成和主权国家体系的正式确立。1815年,维也纳会议召开,建立了以大国协调和欧洲均势为特征的国际关系体系,国际法的应用范围进一步扩大。1804年,拿破仑颁布《法国民法典》,这是近代资产阶级法典的典范。1871年德意志帝国建立后颁布宪法,民族统一与法律制度的建设同步完成。进入20世纪,国际法在世界大战的冲击下经历了严重破坏和深刻调整——1920年国际联盟成立、1928年《非战公约》签订、1945年联合国成立,国际法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知识点一:近代西方法律体系与国际法的形成 一、从多元到统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源头 中世纪西欧的法律状况可以用一个词来概括——“碎片化”。日耳曼各部族在侵入罗马帝国后,将各自部落的习惯法整理编纂为成文的“日耳曼法”或“蛮族法典”,作为封建庄园法庭的审判依据。基督教会则有一套独立于世俗权力之外的“教会法”——以基督教神学为基础、以《圣经》的伦理观念为依据的法规体系,不仅适用于教会内部事务,也广泛干预世俗社会的婚姻、继承、契约等民事关系。《伦巴第法典》中有一则典型的规定:罗马人与伦巴第人之间发生争议时,一律适用伦巴第法;而在罗马人自身之间发生诉讼时,则适用罗马法——这意味着同在一地,不同人群适用不同的法律。 法律统一的动力首先来自商品经济的发展。11世纪以后,随着西欧商品经济的复苏和城市商业的繁荣,各地之间、不同族群之间的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庄园习惯法和部落法这种封闭的、碎片化的法律已经无法适应复杂商业纠纷的处理需求。罗马法——这部曾经统治整个地中海世界、以精密的私法体系和契约精神著称的法律遗产——正是在这种需求中被重新发现和深入研究的。11世纪,意大利博洛尼亚设立了以教习罗马法为主的法律专科学校,即博洛尼亚大学,成为罗马法复兴运动的学术中心。 从更深层来看,法律统一还与王权的加强有着密切的联系。国王要建立集中统一的民族国家,必须打破封建贵族各自为政的地方习惯法和教会独立于世俗权力之外的法律特权,建立全国统一的法律体系。因此,罗马法的复兴不仅是一个学术现象,也是各国君主加强中央集权的有力工具——罗马法中关于君主权力的论述,为专制王权的合法性提供了重要的法学依据。 二、两大法系:《法国民法典》与普通法 到近代,西欧法律体系形成了所谓“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类型。大陆法系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以系统的成文法典为主要法律形式。英美法系以英国为代表,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形式——法官的判决本身就构成法律,此后的审判应当遵循前例。 《法国民法典》是大陆法系最著名的代表。1804年,拿破仑签署法令颁布了这部法典,它与此后制定的四部法典一起被统称为《拿破仑法典》。拿破仑本人在圣赫勒拿岛回顾一生时曾说:“我的伟大不在于我曾经的胜利,滑铁卢一战已使它随风而去,我的伟大在于我的民法典,它将永远庇护法兰西的人民享受自由。”《法国民法典》是一部典型的资产阶级法典,它破除了封建的立法原则——特权等级、长子继承制、土地不得自由买卖等封建法律制度均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等资产阶级法治原则。它确立的体例和原则,对后来欧洲大陆各国民法典的制定产生了重要而深远的影响,也成为欧美各国资产阶级的立法规范,有力地推动了资本主义的发展。 三、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共同特征 尽管两大法系在形式上存在显著差异,但近代西方法律制度在核心原则上呈现出若干共同特征。 在国家权力结构的层面上,坚持权力制衡、三权分立原则。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由不同的机构掌握,彼此独立、相互制约,从中体现出的精神内核是防止任何一方滥用权力形成专制暴政。 在法律的内容上,注重保护个人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其中私有财产权受到特别的强调和保护。这些权利被认为是“天赋”的、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建立了律师制度和陪审团制度,坚持无罪推定原则,程序公开公正。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在1764年提出了无罪推定的经典表述:“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这一思想的核心是:被告在被证明有罪之前,应当被推定为无罪。它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国家权力的任意侵犯,成为近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 四、近代西方法律的进步性与阶级局限 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相对于中世纪的封建法律来说,是巨大的历史进步。它用统一的法律取代了分散的习惯法,用法治取代了人治,用程序公正取代了任意裁判。它有利于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治理,有利于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秩序,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的顺利发展。 但它本质上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律。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尖锐地指出:“永恒的正义在资产阶级的司法中得到体现;平等归结为法律面前的资产阶级平等;被宣布为最重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法律过于强调保护私有财产,实际上是为占有大量财产的资产阶级利益服务。财产的多少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一个人法律地位的高低——富人可以聘请最好的律师、保释金对他们而言只是小数目,穷人却在法律实践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对个人权利的认定也有一个逐渐改进的漫长过程——直到20世纪,黑人、原住民和妇女还在为享有完全的公民权利而进行积极的斗争。法律不是从来如此,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各种社会力量不断斗争、博弈和推动的结果。 知识点二: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主权国家之间的“游戏规则” 一、为什么需要国际法? 在近代以前的世界,当然存在着国家之间的交往——战争、结盟、通商、联姻——但却没有一套处理国家间关系的公认法律规则。中世纪欧洲在理论上存在着高于各王国的基督教“普世秩序”,教皇至少在名义上有权裁决君主之间的争端。但随着宗教改革的冲击和主权意识的兴起,这种普世秩序逐渐瓦解。每一个主权国家都声称自己是本国事务的最高裁决者,国家之间由谁来裁决纠纷?当缺乏一个“世界政府”来执行规则时,国际关系就可能沦为赤裸裸的暴力——强者任意欺负弱者,弱者在没有法律保护的情况下不得不随时备战。 正是基于对这种“所有人反对所有人的战争状态”的担忧,一些思想家开始寻求建立一种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规则——国际法由此逐渐形成。 二、从格劳秀斯到威斯特伐利亚:国际法的诞生 1625年,荷兰学者格劳秀斯出版了《战争与和平法》。这部著作第一次完整地提出了国家主权“对内最高,对外独立”的原则,确定了国际法的主体是主权国家,国家间的交往不应以强力为基础。格劳秀斯主张,即使是在战争中,交战双方也应遵守某些共同的规则——不应杀害战俘、不应攻击平民、应尊重使节的人身安全。《战争与和平法》是人类社会第一部系统地论述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规则的著作,它奠定了近代国际法的理论基础。 1648年,结束了欧洲三十年战争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订,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初步形成。三十年战争是欧洲近代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国际战争,起初是德意志内部天主教与新教诸侯之间的宗教战争,后来丹麦、瑞典、法国等大国相继卷入,演变为欧洲列强争夺霸权的混战。这场战争空前惨烈,德意志部分地区人口减少了一半以上。惨痛的教训使各国认识到:必须有一套规则来约束彼此的行为。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第一次以条约形式确认了国家主权与主权平等原则——所有罗马帝国的选侯、邦君和各邦,“应根据本协议确定和确认享有他们自古以来的权利、特权、自由”,不论其信奉何种宗教,不能也不应受到任何人以任何借口进行的骚扰。各缔约国约定共同保证条约的执行。威斯特伐利亚体系是第一个具有现代意义的国际关系体系,是国际法初步形成的标志。 三、维也纳体系:大国协调的尝试 拿破仑战争结束后,1814年至1815年,战胜的欧洲封建君主们在维也纳召开会议,重新划分欧洲的政治版图,恢复法国大革命前的旧封建统治秩序,建立起以“大国协调、欧洲均势”为特征的国际关系体系——维也纳体系。维也纳体系以均势原则、正统主义和补偿原则为指导思想,建立在英、俄、普、奥四大国力量均衡的基础上。外交制度在维也纳体系下得到进一步发展,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逐渐建立,国际法的应用范围也逐渐从欧洲扩大到美洲、亚洲等其他地方。 但维也纳体系的本质是在战胜国宰割战败国和弱小民族国家基础上形成的统治秩序,体现了大国的强权政治。它违背了法国大革命以来自由、平等、民族自决的历史潮流,维护封建统治,具有掠夺性和历史的倒退性。“大国协调”表面上是列强共同维护和平,实质上是几个强国共同主宰欧洲事务、压制弱小民族。均势不可能永远维持——当大国之间的力量对比发生根本性变化时,这种依靠平衡维持的和平就会崩塌。事实上,维也纳体系下的“百年和平”只是列强之间没有爆发全欧性大战,局部战争从未间断。最终,大国之间矛盾的不可调和导致了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 四、20世纪国际法的新发展 第一次世界大战对国际法造成了严重的破坏。战后建立的国际联盟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试图通过集体安全机制防止战争,但由于缺乏强制性权力而未能有效发挥作用。1928年签订的《非战公约》宣布废弃以战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但二战期间法西斯国家的暴行再次严重践踏了国际法的原则。1945年成立的联合国在汲取国联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建立了安理会机制,国际法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此后,各类国际组织数量激增,《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一系列国际条约的签订,使国际法的规则逐渐完善、领域大大扩展。 外交制度的建立和国际法的形成,为国际关系确立了一些基本规则,为用和平方式解决国与国之间的争端、减少战争行为开辟了新的途径。但也必须看到,近代以来西方各国在国际法应用中实行双重标准——对自己强调主权不可侵犯,对弱小国家则动辄干涉内政、进行武力干涉——这种虚伪性导致了国际冲突不断。 知识点三:近代西方民族国家的形成——从“国王的领地”到“人民的祖国” 一、民族国家是什么? 钱乘旦先生对民族国家有一个非常精辟的定义:民族国家是“以民族为基础的主权国家”,它必须具备两个核心要素——国家主权与民族一体性。国家主权是指一个国家固有的在国内的最高权力和在国际上的独立自主权利。民族一体性则是指国民之间的民族认同感和共同的文化意识。换句话说,民族国家不只是一块疆域上有一个政府,更是这块疆域上的人民自认为属于同一个共同体、效忠于同一个“祖国”。 用这两个标准回头去看中世纪的西欧,“国家”的面貌就完全不同了。在政治上,封建割据将王权分割得支离破碎,一个国王能直接管到的只是他的直属封地;在文化上,基督教会垄断了思想和信仰的解释权,人们首先认同自己是“基督徒”而非“法兰西人”或“英吉利人”;在语言上,上层贵族讲法语,教会使用拉丁文,普通百姓则讲着五花八门的地方方言——连一种共同的语言都没有,何来共同的民族意识? 二、专制王权:民族国家的助产士 在近代民族国家形成的欧洲早期阶段,有一个角色发挥了关键的助产作用——专制王权。这听起来似乎与后来民主取代专制的基本走向有些矛盾,但这正是历史的辩证性所在。 在中世纪晚期,国王想要加强自己的权力,面对的主要敌人是两股分散权力的力量:地方的封建贵族,和凌驾于各国之上的罗马教廷。国王想要打破贵族割据、摆脱教皇干涉,就需要集权。集权的过程在客观上打破了以贵族为中心的地方政治格局,将原本分割在无数封地中的司法权、税收权和军事权逐步收归中央。国王建立了统一的官僚体系和常备军,不依赖贵族提供临时军队;国王推动统一的法律和税收制度,削弱了庄园法庭和教会法庭的独立性。这些措施的效果是:国王的权力越来越强,但与此同时,“国家”这个实体也越来越像一个统一的整体——统一的领土、统一的法律、统一的行政。 在英国,亨利七世通过红白玫瑰战争(1455—1485年)后封建贵族力量大为削弱的机会排斥旧贵族参与政权;亨利八世则通过宗教改革与罗马教廷决裂,1534年授意国会通过《至尊法案》,宣布英国国王为英国教会的最高首脑,建立起国王的专制统治。在法国,经过长期的中央集权努力,到路易十四时代专制王权达到了顶峰。国王个人的专制统治虽然在后来的资产阶级革命中被推翻,但“国家统一”这个专制王权的副产品却作为一笔遗产被保留下来,并被赋予了新的民主内涵。 三、民族语言的形成:“我们”的文化边界 “民族”这个概念需要一些看得见、听得着的标志来确认“我们”是谁,而最直观、最重要的标志就是共同的语言。 中世纪西欧的语言格局是极度碎片化的。上层贵族使用法语(在很长时期内,英国上层社会人士也以讲法语为荣),教会使用拉丁文,普通民众则讲着彼此很难互通的各地方言。在政令不通、民众彼此陌生的情况下,“民族”这个概念无从谈起。 然而到了13至16世纪,情况逐步发生变化。在英国,13世纪以伦敦方言为基础形成的英语开始出现在官方文件中,逐渐成为英国人广泛使用的语言。英语地位的提升与英法百年战争有着直接关联——战争期间,法语被英格兰人视为“敌人的语言”,英格兰人的民族意识在战争中迅速增长。在法国,16世纪法国国王签署敕令,规定法国的法律文件必须用以巴黎方言为主形成的法语撰写,法语正式成为法国的官方语言。 民族语言的确立意义怎样强调都不过分。当各地的居民开始用同一种语言阅读政府公告、法律文件和同一种译本的《圣经》时,他们就逐渐被编织进了同一个文化网络。人们开始感到:讲同样语言的人,是“同胞”;讲不同语言的人,是“外人”。 四、民族意识的觉醒:从臣民到公民 如果说专制王权为民族国家提供了骨架,民族语言提供了血肉,那么民族意识的觉醒则提供了灵魂。这一过程最重要的转折点是法国大革命和拿破仑战争。 法国大革命将启蒙思想中关于“人民主权”的学说第一次大规模付诸实践。在大革命中,“祖国”这个概念被赋予了全新的民主内涵——拉·布吕耶尔说,“专制之下无祖国”;霍尔巴赫说,“如果自由、财产、安全消失了,祖国也不存在了”。他们否认君主是民族和国家的象征,指出只有当臣民成为公民,成为拥有权利、参与政治的国民,民族共同体才会真正存在,祖国才会存在。《马赛曲》中高唱的“前进,祖国的儿郎”“公民们,武装起来”——这里的“祖国”不再是国王的私产,而是全体公民的共同归属。 随之而来的拿破仑战争,则将这种民族意识传播到了整个欧洲。当拿破仑的军队横扫欧洲大陆时,被征服地区的民族意识反而在抵抗法国的侵略中被激发出来。在反抗外来入侵的斗争中,人们将自己与侵略者区分开来,而这种区分正是“民族认同”最原始也最有力的来源。个人对国家的忠诚越来越超过了对国王和宗教的忠诚。各国纷纷鼓励和组织对爱国人士的崇拜,国旗、国歌和各种国家节日在这些年间大量涌现,国家在人们意识中的地位从来没有像这时那么重要。欧洲各国逐渐从专制王权国家转变为具有独立主权的民族国家。 五、近代民族国家的基本特征 将这些国家和历史趋势放在一起来看,近代民族国家具有以下基本特征。民族国家拥有独立的主权——它不受任何外部权力的支配,自己对本国领土内的事务拥有最高裁决权。国民对国家的忠诚度相对于此前有了质的提高——公民忠于的是“祖国”这个由同胞组成的共同体,而非某一位君主个人。民族国家拥有共同的地域、民族语言、国家体制和民族认同感,民众具有爱国主义精神。出现了国旗、国歌和各种国家节日等象征符号,这些符号起着凝聚民族认同的强大作用。随着王权国家的出现和国家主权意识的加强,各国都强调国家利益至上,国家之间的利益纷争加剧,这也催生了国际法和外交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思维拓展:近代中国民族意识的觉醒 在西方民族国家逐步形成的同时,东方的中国也在经历着自己独特的民族意识觉醒过程。中国作为一个“自在”的民族实体——用费孝通先生的话来说——在几千年历史过程中早已形成。但作为一个“自觉”的民族实体,则是在近代以来与西方列强的对抗中逐渐呈现出来的。 梁启超在1902年至1905年间连续发表了一系列论述民族问题的文章,清晰地勾勒出了近代中国民族意识觉醒的轨迹。他主张超越“小民族主义”(汉族对国内其他民族而言),提倡“大民族主义”(合汉、满、蒙、回、苗、藏组成一个大民族,共同面对国外诸族),因为“中华民族自始本非一族,实由多民族混合而成”。近代中国的民族国家形成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清末民初的形成阶段、五四运动时期的发展阶段、抗日战争时期的高涨阶段。与西方民族国家的形成相比,中国民族意识的觉醒有着自身鲜明的特征:它始终与反对帝国主义压迫和反对封建专制的斗争纠缠在一起,始终与民主主义和爱国主义的追求紧密结合,最终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过程中找到了自己的理论表达和实践路径。 一轮复习方法指导 本讲内容理论性较强,涉及法律体系和民族国家两个较为抽象的概念,复习时建议注意以下方面。 理清“法律统一化”的内在逻辑。 中世纪的碎片化法律→罗马法复兴(经济基础是商品经济发展)→近代统一的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建立→两大法系的形成。这条线索背后的核心动力是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专制王权的强化,而非单纯的学术兴趣或思想潮流。 掌握国际法发展的几个关键节点。 1625年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理论基础)→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初步形成,主权平等原则)→1815年维也纳体系(大国协调与均势,应用范围扩大)→20世纪国际联盟和联合国(普遍性国际组织,规则不断完善)。每个节点的核心贡献和局限需要一一对应。 理解专制王权与民族国家之间的辩证关系。 专制王权不是民族国家的反面,而是民族国家形成过程中一个不可缺失的助产阶段。国王集权→打破封建割据和教会控制→建立统一国家→资产阶级革命将国家主权从“主权在君”转变为“主权在民”→民族国家最终形成。这是一个在王权推动下走向统一、随后通过民主革命改变权力归属的“两步走”过程。 将本讲与上一讲的内容联系起来。 上一讲讲的是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确立——议会、宪法、选举——这些是国家的“骨架”;本讲讲的是法律体系和民族认同——这些是国家的“经络”和“灵魂”。只有把两讲内容放在一起,才能理解近代西方“国家建构”的完整图景。在回答涉及近代西方政治文明的综合试题时,注意从制度建设和法律保障、民族认同多个角度进行论述。 从格劳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中为国际关系奠定法学基础,到维也纳会议上列强为代表们安排无休止的舞会以掩盖外交中的台面交易;从英国的都铎王朝通过宗教改革建立王权专制,到法国大革命中高唱《马赛曲》的公民们怀揣着对“祖国”崭新的情感奔赴战场——在17至19世纪这几百年间,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民族国家共同塑造了现代世界秩序的基本框架。法律为国内的秩序提供了制度的保障,为国际关系订立了基本的规则;民族国家则推动了各国人民对自己国籍和文化身份的情感认同与文明归属。这两重建设——制度的和精神的——是近代西方之所以走向世界前列的重要力量源泉,同时也各自携带着与生俱来的紧张和局限性。 1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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