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四单元 走近国家机构
第十二课 国家司法机关
12.1人民法院
12.2人民检察院
【核心素养目标】
1.政治认同:理解我国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性质、组织体系和工作原则,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增强对国家司法权威的尊重和信任。
2.法治观念:明确审判权、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的原则,树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治思维,初步形成尊重司法、信仰法治的观念。
3.责任意识:认识到司法机关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作用,培养维护社会公正的责任感,能够从司法公正的角度评价社会现象。
4.健全人格:在面对社会纠纷和冲突时,能够形成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的意识,保持理性平和的态度。
【重难点】
教学重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基本职权及组织体系;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原则。
教学难点:理解人民法院的“审判权”与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的区别与联系;理解“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对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之间的逻辑关系。
【自主预习】
请同学们带着以下的问题浏览教材P92——98
1.人民法院的性质、组成与基本职权?
2.人民法院应如何行使职权?
3.人民检察院的性质、组成与基本职权?
4.人民检察院应如何行使职权?
【议题式教学】
总议题:探寻公平正义的最后守护者——国家司法机关如何“硬核”履职?
子议题一:定分止争 —— 人民法院为何被称为“社会公平的最后防线”?
子议题二:监督纠偏 —— 人民检察院如何成为“公共利益的守夜人”?
【教学过程】
子议题一:定分止争 —— 人民法院为何被称为“社会公平的最后防线”?
●视频中出现的穿制服的人属于什么机关?
答:审判机关
问:你知道我国的法院有哪些级别吗?视频中的“金融法院”属于什么级别?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八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
高级人民法院、(省级)
中级人民法院、(市级)
基层人民法院。(县级)
) (
最高人民法院
)
(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
组成:
(
军事法院、
海事法院等。
知识产权法院、
金融法院
) (
专门人民法院
)
●知识拓展
探究与分享
阅读下列案例,判断案例中的诉讼各属于什么性质的诉讼。
案例一
李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 经鉴定, 李某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 178.31毫克, 属于醉驾。 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
答:刑事诉讼
案例二
某交警大队认定钱某违法驾车通过人行横道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钱某不服,起诉至人民法院, 要求撤销交警大队的这一决定 。
答:行政诉讼
案例三
夏某到某餐厅用餐 。 餐厅员工擅自将其品尝新菜的画面拍摄下来,并将照片作为宣传文章的内容发布在餐厅网站上。 夏某得知此事后,要求该餐厅删除照片,遭到拒 绝。 夏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民事诉讼
●从庭审现场,你感受到了人民法院是如何审理案件的?
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通过审判刑事案件、 民事案件、 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解决民事、
行政纠纷 ,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如果有其他国家机关的人来说情,法官可以轻判吗?
答: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 不受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法院的权力这么大,谁来监督法院?
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法院的工作实施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总结:原则: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 接受人大监督 + 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
●我国人民法院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推行圆桌审判、 轻罪犯罪记录封存、 合适成年人到场、 回访帮教等制度机制,完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少年司法制度 ; 努力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 宽容但不纵容,对主观恶性深、 手段残忍、 屡 教不改的依法予以惩处 ; 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 ,该 判处重刑的坚决依法判处 ; 依法严格执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 ; 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 , 督促 “甩手家长” 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会同有关单位共同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积极预防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或遭受网络侵害。
议题小结:定分止争 —— 人民法院为何被称为“社会公平的最后防线”?
1.人民法院的性质、组成与基本职权?
(1)性质:国家的审判机关
(2)组成:最高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军事法院、 海事法院、 知识产权法院、 金融法院)
(3)基本职权: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通过审判刑事案件、 民事案件、 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解决民事、行政纠纷 ,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 护社会公平正义, 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议题小结:定分止争 —— 人民法院为何被称为“社会公平的最后防线”?
2.人民法院应如何行使职权?
①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 不受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②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③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法院的工作实施监督。
④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⑤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注意: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仍然需要接受党的领导,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并应当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社会舆论的监督。
★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主体是人民法院,而不是某个审判员个人独立行使审判权。
子议题二::监督纠偏 —— 人民检察院如何成为“公共利益的守夜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湖南浏阳烟花爆炸重大责任事故案
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是什么性质的国家机关?
答: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注意:
检察院既是公诉机关,
又是侦查机关和批准实施逮捕的机关,
同时还是对公安和法院的监督机关!
●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的组成?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
基层人民检察院、(县区级)
中级人民检察院、(地市级)
高级人民检察院。(省级)
)
(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
(
军事检察院等
) (
专门人民检察院
)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总结: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权力, 以国家的名义进行法律监督,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其他国家机关可以干涉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吗?
总结: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 不受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
●法院上下级是“监督”关系,检察院上下级是什么关系?
总结: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议题小结:监督纠偏 —— 人民检察院如何成为“公共利益的守夜人”?
3.人民检察院的性质、组成与基本职权?
(1)性质: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2)组成: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3)基本职权: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权力, 以国家的名义进行法律监督,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议题小结:监督纠偏 —— 人民检察院如何成为“公共利益的守夜人”?
4.人民检察院应如何行使职权?
①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 不受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②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③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
④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⑤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
人民法院
(审判机关)
) (
人民检察院
(法律监督机关)
)●知识拓展
公安机关
(治安机关)
【课堂小结】:
(
性质:国家审判机关
组成: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
职权: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独立行使审判权, 不受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
人民法院
)
司法机关
(
性质: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组成: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职权: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独立行使检察权, 不受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
人民检察院
)
检察院“告”(公诉),法院“判”。检察院监督法院的审判是否合法,法院通过判决检验检察院的指控是否成立。二者既分工负责,又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目标都是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公平正义。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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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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