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34课 政治建设与社会治理
【阶段特征】从制度奠基到治理现代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伟大实践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经历了从制度奠基到不断完善、从初步探索到全面深化的光辉历程。从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确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到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式建立;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全面推行,到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发展完善;从“长期共存、互相监督”方针的提出,到新时代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七十多年来,中国逐步形成了一整套既体现社会主义本质、又符合中国国情的政治制度体系。
与此同时,中国的法治建设从无到有、从有到优。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制定《共同纲领》和“五四宪法”,到改革开放后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方针,再到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干部制度从传统的干部管理模式发展为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现代化的公务员制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贯穿改革开放全过程。
理解这一时期的全部历史,需要把握两条核心线索:其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一个由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构成的完整体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三项基本政治制度,四者相互支撑、彼此协同,共同构成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框架。其二,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从《共同纲领》到“五四宪法”再到八二宪法,从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全面依法治国,法治建设贯穿新中国政治发展的始终。
以下从“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政治制度”“法治建设与依法治国”“干部制度与公务员制度”“精神文明建设与社会治理”五大板块,梳理本课的核心知识与内在逻辑。
一、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1 制度的确立与发展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长期探索中创建的全新政治制度,是从中国土壤中生长起来的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其发展经历了从探索到确立、再到不断完善的历程。
在探索阶段,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实行的“三三制”参议会制度、新中国成立前的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等实践,都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形成积累了宝贵经验。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在全国范围内举行普选的条件尚不成熟,1949年《共同纲领》规定: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正式建立。“五四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改革开放以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巩固和健全。1982年现行宪法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97年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提到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高度。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持续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1.2 制度的基本内容与显著优势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要义可以归纳为六个方面:一是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二是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一府一委两院”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三是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四是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五是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六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作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具有显著优势,有效保证了我国始终沿着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创造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1.3 关键概念辨析: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这是高考中最容易混淆的概念之一。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则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和主要内容的国家政权组织体系。人民政协不是国家机关,而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两者在性质、职能、产生方式上都有根本不同。
二、基本政治制度之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2.1 制度的形成与确立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和统一战线学说与我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标志着这一制度正式确立。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
作为我国政党制度的基本方针,“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十六字方针,明确了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之间的关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多党合作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是与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不是在野党,更不是反对党。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中共中央提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多党合作理论。
2.2 人民政协的性质与职能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协不是国家权力机关,而是专门协商机构。
团结和民主是人民政协的两大主题。政协的主要职能有三项: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政协在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2.3 关键概念辨析:我国的政党制度与西方多党制的根本区别
这是近年高考中的高频考点。我国实行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西方实行的是两党制或多党制,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我国的政党制度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彼此有着共同的根本利益和奋斗目标;而西方多党制建立在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之上,各政党通过竞选轮流执政,彼此是执政党与在野党之间的竞争关系。高考中常见的干扰项是将中国的人民政协等同于西方国家的议会,或将民主党派等同于“在野党”。
三、基本政治制度之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3.1 制度的确立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创造性地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我国民族问题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和制度保障。
这一制度在法律层面被确立的过程经历了重要节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被写入《共同纲领》和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后,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为民族区域自治提供了更加完备的法律保障。
3.2 制度的内涵与实施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施这一制度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我国目前已经成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还成立了近千个民族乡作为重要补充。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实践中始终坚持两大原则:统一与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相结合。所有民族自治地方都是党领导下的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史充分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在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加强民族平等团结、促进民族地区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3.3 新时代民族工作的主线
党的十八大以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被确立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党的二十大进一步强调,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实施,支持各民族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实现共同发展、共同富裕。2025年高考思想政治全国卷即以央视春晚拉萨分会场38种非遗文化的精彩展示创设情境,彰显中华文化的强大感召力,引导学生在热爱多姿多彩的中华文化中进一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四、基本政治制度之三: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4.1 制度的确立与发展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先后颁布实施,为基层群众自治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大力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进入新时代,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进一步完善和深化。2025年6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迎来修改,着力完善选举制度、议事程序,健全组织机构,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增强保障机制,进一步发挥村民(居民)自治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两部法律的修改将实践中已经比较成熟定型的经验做法——如强化党对基层治理的全面领导、完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制度机制等——上升为法律制度,为依法保障基层群众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坚实的法律支撑。
4.2 村委会和居委会的性质与职能
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国家机关或基层政权机关。村委会成员由本村村民选举产生,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居委会成员由居民选举产生,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它们在发展基层民主、巩固基层政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修改后的法律进一步保障村(居)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完善了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各项制度机制,充分彰显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真实性、广泛性和有效性。
4.3 关键概念辨析: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与国家机关的区别
这是高考中常见的易混点。村委会和居委会的性质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们不是政府机构,也不属于国家机关体系。高考中的常见干扰项是将村委会(居委会)表述为“基层政权组织”或“基层行政机关”,实际上是混淆了“自治”和“行政”的根本界限。
五、“一国两制”与祖国统一大业
5.1 “一国两制”伟大构想的提出
“一国两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伟大创举,是邓小平同志从维护祖国和中华民族根本利益出发,在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基础上创造性提出的伟大构想。其基本内涵是: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5.2 香港、澳门回归祖国的顺利实现
“一国两制”构想首先被运用于解决香港和澳门问题,在实践中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功。1997年7月1日,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正式成立。1999年12月20日,中国政府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香港、澳门回归祖国,标志着在中国国土上彻底结束了外国列强的占领,开创了香港、澳门和祖国内地共同发展的新纪元,是祖国统一大业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实践证明,“一国两制”是香港、澳门回归后保持长期繁荣稳定的最佳制度安排。
5.3 海峡两岸关系的发展
1979年元旦,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郑重宣示争取祖国和平统一的大政方针,倡议两岸尽早实现通航、通邮,发展贸易,互通有无。此后两岸关系在曲折中不断发展。1992年,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海峡交流基金会达成“九二共识”——“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1993年,“汪辜会谈”在新加坡成功举行。2005年,全国人大通过《反分裂国家法》,以法律形式明确了中国人民维护国家统一与领土完整的坚强决心。2015年,两岸领导人习近平、马英九在新加坡首次会面,成为1949年后两岸领导人首次直接会面,标志着两岸关系进入新阶段。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在谈及港澳台工作时强调,要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和“九二共识”,坚决反对“台独”分裂和外部势力干涉,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
5.4 关键概念辨析:关于“‘九二共识’标志着两岸领导人达成了‘一个中国’的共识”
这是高考中反复出现的干扰项。准确的表述应为:“九二共识”是1992年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海峡交流基金会达成的“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共识,不是两岸领导人之间达成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成立,是祖国统一大业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但必须认识到——祖国统一大业尚未完成,台湾还未回归,不能表述为“标志着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
六、法治建设与依法治国方略
6.1 法治建设的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以来,法治建设取得了历史性进步。1949年《共同纲领》起到临时宪法作用,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五四宪法”是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法治建设进入了新阶段。
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此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多次进行修订。1997年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标志着法治建设进入新阶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研究全面依法治国,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6.2 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大进展
进入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取得显著进展。2025年10月,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就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作出重要部署;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对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为新征程上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指明前进方向。2025年1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施行,成为推动宪法宣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的重要举措,让宪法精神融入日常、深入人心。
同年12月4日,我国迎来第十二个国家宪法日,以“加强宪法实施,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为主题的国家宪法日座谈会在北京举行,进一步凝聚宪法实施共识。在现行有效的308件法律中,有127件法律明确以宪法作为制定依据,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025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条例》正式实施,将诚信、友善等价值理念转化为具体法律规范,有序实现了法治与德治的统一。全年新制定法律6件,修改法律15件,通过法律解释1件,包括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修订传染病防治法,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食品安全法等重要法律,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以高质量立法持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6.3 关键概念辨析:法制与法治
“法制”与“法治”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有着重大的区别。“法制”侧重指法律制度本身(静态的法律条文和制度安排),“法治”则强调依照法律治理国家(动态的治国方略和治理方式)。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转变,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从侧重制度构建走向更强调依法治理的深层转变。
七、干部制度与公务员制度
7.1 干部制度与公务员制度的发展历程
干部人事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后,逐步建立了党委组织部门统一领导下的分类管理干部制度。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党的十三大正式提出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实施。
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施行,标志着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进入科学化、法治化、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新时代好干部标准,为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制度提供了根本遵循。
7.2 公务员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等重大部署。2018年,公务员法完成修订,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公务员制度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把新时代好干部标准等写入法律,实现了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的守正创新、与时俱进。
修订后的公务员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是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这项改革使基层公务员在不晋升领导职务的前提下也能通过职级晋升享受更高的待遇,拓宽了基层公务员的职业发展空间,激发了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动力。
7.3 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
公务员制度始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由党委组织部门统一管理公务员工作。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选人用人标准,建立公开考试、严格考察、择优录用的选拔机制,以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促进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和能力的提升。
八、精神文明建设与社会治理
8.1 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历程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始终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20世纪80年代开展“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20世纪90年代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活动。1994年颁布《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2001年发布《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将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推向深入。
在长期建设过程中,各行各业涌现出了一大批模范人物——大庆石油工人王进喜“宁肯少活二十年,拼命也要拿下大油田”、党的好干部焦裕禄带领兰考人民战风沙治盐碱鞠躬尽瘁、伟大的共产主义战士雷锋在平凡岗位上做出不平凡业绩、“两弹一星”元勋钱学森和邓稼先毅然归国献身国防——他们所体现的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崇尚劳动、敬业守信、精益求精、敢于创新的时代精神,是中华民族精神谱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影响了一代又一代人。
8.2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涵盖国家、社会、公民三个层面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基本内容是: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是凝聚人心、汇聚民力的强大力量。
2025年高考命题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人,引导学生树立坚定的理想信念,厚植家国情怀。高考思想政治学科全国卷试题进一步增强青少年法治意识,引导学生在生活中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8.3 社会治理与国家治理现代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大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定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重大问题。
在社会治理领域,党领导下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不断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本身就是这一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贯穿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各环节。
8.4 关键概念辨析: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两种基本方式,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使法律和道德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高考中常见的命题角度是考查法治与德治的辩证关系,尤其是结合典型案例(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条例)进行分析。
【关键史实串联】政治建设与治理现代化的演进脉络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共同纲领》确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构想 → 1954年9月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五四宪法”颁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式建立 → 1956年“长期共存、互相监督”方针提出 →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改革开放,法治建设步入新阶段 → 1982年现行宪法通过 → 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 → 1989年《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先后颁布,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法律依据确立 → 1997年香港回归,1999年澳门回归 → 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1999年写入宪法 → 2006年《公务员法》施行 → 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全面依法治国 → 2018年公务员法修订,推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 2020年《民法典》颁布 → 2025年《法治宣传教育法》施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条例》实施 → 全过程人民民主不断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日益完善
【备考提示与命题趋势】
1. 核心素养指向
本课内容综合性强,横跨政治制度、法治建设、干部制度、精神文明建设、国家治理现代化等多个领域,是高考的高频考点。
时空观念:准确掌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召开(1949年9月)、“五四宪法”颁布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式建立(1954年9月)、现行宪法颁布(1982年12月4日)、《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1984年)、香港回归(1997年7月1日)、澳门回归(1999年12月20日)、依法治国写入宪法(1999年)、《反分裂国家法》颁布(2005年)、《公务员法》施行(2006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家治理现代化(2013年)、“九二共识”达成(1992年)、两岸领导人首次会面(2015年)等关键时间节点。
历史解释:能够准确辨析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村委会(居委会)与国家机关、“法制”与“法治”等核心概念的根本区别;能够结合时代背景分析“一国两制”构想的创造性;能够阐释依法治国方略提出的历史必然性和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
家国情怀:通过学习新中国政治制度建设的光辉历程,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显著优势,坚定制度自信;通过学习“一国两制”成功实践和祖国统一大业进程,增强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2. 思维拓展
政治制度的层级关系与体系思维。 近年高考频繁考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内在层级关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三项基本政治制度,四者构成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框架。备考时应准确把握“根本政治制度”与“基本政治制度”的定位区别,以及各项制度在性质、职能上的根本差异。
法治演进的长时段比较。 从1954年“五四宪法”到1982年现行宪法,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全面依法治国——法治建设经历了从制度奠基到体系完善的过程。2025年《法治宣传教育法》施行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条例》的实施,体现了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新高度。
思辨性问题:为什么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党的领导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将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治国要求国家各项工作都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三者有机统一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实践中。)“九二共识”的核心内涵是什么?(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高考常见的干扰项是将“九二共识”表述为“两岸领导人在一个中国问题上达成的共识”——实际上“九二共识”是海协会与海基会达成的,并非两岸领导人直接会面达成的协议。)
3. 热点关联
2025年宪法实施与法治建设。 2025年是“十四五”规划收官之年,也是全民普法40周年。2025年10月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就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作出重要部署,11月《法治宣传教育法》施行,12月第十二个国家宪法日活动举行。2025年高考全国卷试题进一步增强青少年法治意识,引导学生在生活中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于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高考命题屡次以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切入角度考查政治制度的素养,应予以特别关注。
重点考向定位。 本课的核心考向主要集中在以下方向:各项政治制度的准确内涵与层级关系(选择题高频考点)、人民政协的性质与职能辨析(选择题高频考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自治”性质辨析(选择题高频考点)、“一国两制”与祖国统一大业进程的准确理解(尤其注意“九二共识”的正确表述及“祖国统一大业尚在进程中”的判断)、从“法制”到“法治”转变的深层意义与依法治国的演进逻辑(材料题高频考点)。备考中应结合近五年高考真题进行针对性训练,重点辨析易混淆概念——如人大与人大制度、政协委员与人大代表、村委会(居委会)与基层政权、法制与法治等——强化对政治制度内涵的理解和历史解释能力,做到灵活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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