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课件-2025-2026学年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2026-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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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资源信息

学段 高中
学科 思想政治
教材版本 高中政治统编版 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
年级 高二
章节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类型 课件
知识点 -
使用场景 同步教学-新授课
学年 2026-2027
地区(省份) 全国
地区(市) -
地区(区县) -
文件格式 PPTX
文件大小 16.07 MB
发布时间 2026-03-30
更新时间 2026-03-30
作者 微信用户
品牌系列 -
审核时间 2026-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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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学科网

内容正文:

1.民法的调整范围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 (1)主体 自然人(完全、限制、无)、法人、非法人组织 (2)客体 所有权关系客体是物, 债权关系客体是行为, 知识产权关系客体是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 人身关系客体是人身利益, (3)内容 即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民事权利与义务即对立又统一 3.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公序良俗、绿色 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将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大力弘扬传统美德、社会公德,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强调独立人格平等地位。 正确对待民事权利和义务的重点知识 复习巩固 民法与民法典 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基本原则 几种主要 的人身权 第一 单元 在 生活中 学民法用民法 重要性 类型 人格权 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1.1 认真对待 民事权利与义务 1.2 积极维护 人身权利 人身权概述 含义:由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 绿色原则 民法的调整对象与作用 民法典的地位 生命/身体/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权 自然人 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 身份权 亲权、配偶权、亲属权 生命健康权、姓名权、 肖像权、名誉权、 荣誉权、隐私权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知识体系 民法中的两大类基本民事权利是 和 人身权 财产权 人身权 财产权 财产权 民事权利 人格权 身份权 生命、身体、健康 姓名、肖像 名誉、荣誉、隐私权 亲子权、亲属权、配偶权 可转让、继承、放弃 不能转让、 继承、放弃 物 权 债 权 知识产权 股 权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zrbj-003 第一课 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1.2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一 生命健康俱可贵 姓名肖像受保护 二 名誉隐私不可侵 三 01 03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重要性、侵犯这些权利应承担法律责任?(P7) 肖像的含义、内容、正确行使肖像权的要求 ?(P9) 02 姓名权的含义、具体内容、受法律保护?(P7) 阅读教材P2-6的内容,找出以下问题的答案并用铅笔标注 自主学习 04 名誉的含义、对待名誉权的要求 (P10) 05 隐私的含义、对待隐私权的要求及重要性?(P11) 对待个人信息的要求及原则、保护个人信息的意义(P11) 06 生命健康俱可贵 1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1.依法维护人身权利的依据 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 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特别注意】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身体层面)如:非法绑架,违反了人身自由权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精神层面)如:造谣中伤、辱骂等,违反了人格尊严权。 【特别提醒】人身自由权涉及物质即身体本身层面,人格尊严权涉及精神层面。非法绑架,违反了人身自由权;造谣中伤、辱骂等,违反了人格尊严权。 杨某在参加高二新学期开学典礼时,突然腹部剧痛,晕倒在地,学校紧急将杨某送入医院。医生诊断其脾脏严重出血,于当晚进行了脾脏切除手术。手术后,杨某才向父母道出一个秘密: 自入读该校起,他就经常被某些同学无故殴打。两天前,杨某又一次遭到同班同学夏某、林某和张某的围殴,他忍痛两日终致这危险的一幕。 案例中的夏某、林某和张某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杨某所在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吗?请说说你的理由。 依据《民法典》规定,夏某、林某和张某侵害了杨某的生命健康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此外,夏某、林某和张某殴打他人触犯了刑法,高二学生达到了法定年龄,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也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1)分类: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 自然人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荣誉权、隐私权 人身权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人格权: 身份权: 基于某种特定身份而存在的权利。例如:配偶权、亲属权、监护权 (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 2. 人身权的内容及要求 【注意】身份权并非人人都享有,人格权人人都有。 注意: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其他权利(如财产权)不是人身权利。 姓名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享有的是名称权而非姓名权。 (2)要求: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是最基础的权利 是物质性的人格权 3.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1)地位: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①生命(≠生命权)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 ②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 ③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 (2)重要性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3)侵权行为(表现): 生命权(侧重生命延续)——致人死亡,非法剥夺生命(致死) 身体权(侧重身体完整)——伤害身体的完整性(致残) 健康权(侧重机能健全)——损害健康,致人患病(致病) 【拓展提升】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生命权:指公民为维持自己生命的延续,不受他人非法剥夺的权利。在因侵权行为致人死亡时,即是典型的侵害生命权的情形。 身体权: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的人格权, 并自由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人体组织的人格权。 健康权:指自然人以其身体外部组织的完整和身体内部生理机能的健全,使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 (侧重生命延续---例如:致人死亡,非法剥夺生命,致死) (侧重身体完整---例如:非法搜查公民身体,致残) (侧重机能健全---例如:损害健康,致病,精神伤害) ①民法典把三项权利至于人格权编的前列。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4)侵权责任: ②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害他人 A.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误工费)。 B.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C.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注意赔偿≠补偿)赔偿带有惩罚性,已经侵权;补偿带有无偿性,没有侵权) 注意: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注意: ①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时,侵权人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没有达到触犯刑法的严重程度时,要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行政处分、行政处罚)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注意: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侵权行为由其侵权程度、后果不同而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刑事、民事、行政责任)。 1.2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2.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地位) 内涵 重要性 侵权表现 侵权责任 生命权 身体权 健康权 关系 自然人为维持自己生命的延续,不受他人非法剥夺的权利 非法剥夺生命(致死) 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 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组织的完整性并能自由支配其身体的权利 损害身体的完整性和行动自由(严重表现致残、非法搜身) 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 自然人保持身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发挥和心理健康的权利 造成身体功能(身心健康)和机能的不健全(致残、致病) 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 生命权是基础,身体权是载体,健康权是质量保障,三者共同构成人身权利的底线。 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P7相关链接】 注意:①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侵权行为由其侵权程度、后果不同而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民事、行政责任、刑事) ②侵犯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时,侵权人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没有达到触犯刑法的严重程度时,要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 (行政处分、行政处罚)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生命健康权 包括生命权+健康权 身体权 健康权 生命权 1.王某为了要回赌债,将周 某的左手小手指砍断 2.小刘在路边燃放烟花,烟花打中了小虎,导致小虎左眼受伤住院,伤残等级为六级 3.甲恶意劝酒,致使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4.医院误摘患者肾脏,导致患者死亡 √ √ √ √ √ √ √ 学以致用 请判断:下列行为侵犯了哪项人格权?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三)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3.侵权表现 主体 内容 侵权形态 侧重点 生命权 自 然 人 生命安全和生命维持 实施加害行为致人死亡 (自杀不构成,协助自杀构成) 生命权(侧重生命的延续)——致人死亡,非法剥夺生命 (致死) 身体权 身体的完整性和行动自由 实施加害行为致使受害人 身体的完整性遭受到破坏和行动自由限制 (偷剪指甲、头发、医生误摘病人器官) 身体权(侧重身体的完整)——伤害身体的完整性(致残 ) 健康权 生理、心理机能无法运转和发挥 实施加害行为致使受害人生理、心理机能(、功能)无法运转和发挥 健康权(侧重机能的健全)——损害健康,致人患病(致病) 对点训练 1. 许某因琐事与业主群内多名业主发生言语争执,并使用侮辱性言论攻击他人,管理员郑某将其踢出微信群,并拒绝了许某重新入群的要求。许某认为他的行为贬损了其人格,将郑某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恢复其群成员身份,并对自己赔礼道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许某在群里的言论涉嫌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 ②郑某应就自己没有贬损许某人格举证 ③郑某拒绝其入群的行为侵犯了许某的身份权 ④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 A.①② B.②③ C.①④ D.③④ C (2021·浙江·高考真题)一天傍晚,小明(12周岁)将宠物狗牵出来玩,途经小区公园时,放开了牵引绳,狗在奔跑中将散步的七旬老人张某绊倒,导致张某身体多处骨折,入院治疗一个多月,由此双方产生纠纷,本案中 ①张某的生命和健康权受到侵犯 ②小明的父母应承担赔偿责任 ③张某有权请求小明的父母支付医疗费护理费 ④小明无需承担责任,小明的父母应承担补偿责任 A.①② B.②③ C.①④ D.③④ B 张某的健康权受到侵害,但生命权未受到侵害,①错误。 小明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民事行为已经超出其年龄智力状况,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④排除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姓名肖像受保护 2 18 取侮辱性绰号 迟到向执勤老师报同桌姓名 冒充领导诈骗 冒用他人姓名考大学,后被判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 判断:以下行为可取吗?为什么? 不跟父母姓 改名,与知名人物同名 盗用 违背公序良俗 侵权 假冒 侵权 假冒 小郝在全市中学生游泳比赛中荣获200米自由泳冠军、获奖照片还被刊登在当地报纸上。但她后来发现,一家体育用品商店的灯箱广告上印有那张获奖照片和自己的名字。小郝与同学就此事展开讨论。 探究与分享2: 思考:小郝能否对自己的名字和照片主张权利?为什么? 观点一: 该商店的做法侵犯了小郝的权利。 观点二: 该商店的做法虽有不妥,但客观上扩大了小郝的知名度,谈不上侵权。 ① 可以。 ②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③ 小郝在全市中学生游泳比赛中荣获200米自由泳冠军,她的参赛与获奖是当地新闻事件,因此,拍摄获奖照片及刊登在当地报纸上这一行为属于对小郝的肖像的合理使用,体育用品商店在灯箱广告上使用小郝获奖的照片及小郝的姓名,则属于未经权利人同意使用小郝的肖像与姓名的行为,是一种营利性的商业使用,属于对权利人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侵害行为。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1)含义: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注: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是名称权) (2)特点:姓名是我们用来表现自我、区别于他人的符号,姓名总是与特定个人相联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 (3)法律规定:①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③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其姓名(决定),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 变姓名(变更),但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④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 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使用)。 注意: 以侮辱方式使用他人姓名、故意错误使用他人姓名、给他人取“浑名”或“绰号”等,均属于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 依据《民法典》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1.姓名权 自然人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决定:一般来说,未成年人姓名由父母决定其姓名。成年后有权自己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使用: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普通人可以重名) 变更: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根据自己意愿,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可以变更姓,也可以变更名。 许可:经本人同意,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姓名 区分:干涉、盗用、冒名 干涉 指无正当理由干涉他人对姓名的决定、使用、变更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 指妨害、阻碍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 (如:养父母强迫养子女更改姓名。) 盗用 指未经姓名权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姓名权人的姓名施加有害于他人或者社会的行为。指未经允许,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只用姓名,不用身份。 (如,打着名人的旗号宣传本公司;甲擅自以某教授名义为自己的作品作序) 冒用 即冒名顶替,冒充他人进行活动。既用姓名又用身份(如:冒充“小明”的名字,借用小明的考试成绩上大学,致使小明名落孙山) 拓展延伸 区分盗用和冒用: 盗用姓名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扮演姓名者本人; 冒用姓名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 1.江某用张某之名到其单位开出婚姻登记介绍信。并拿走张某户口所在地的公共户口簿。与林某一起到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2.李某19岁时想更改自己的姓名,被其父母拒绝。 3.王某打着经张某授权的幌子,以张某的名义开办会所。 4.齐玉苓案,侵权人假冒齐玉苓之名上大学。 冒用 干涉 盗用 冒用 学以致用 请判断:下列案例中是通过什么方式侵犯姓名权的 (4)侵权责任 ①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权利侵害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②除上述责任外,如果存在获利行为,侵权人则应适当赔偿他人损失;如果构成 精神伤害,被侵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两赔一消一停)(教材P32) 假冒他人姓名与盗用他人姓名的区别在于: 前者侵权人妄称自己既是某人,侵权人完全以姓名权人的身份从事活动; 后者侵权人是用他人的名义为一定行为,不妄称自己就是某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 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P9”相关链接” 有关姓名权的规定 注意: 现实生活中有重名的现象,并不是侵权行为。重名也叫姓名的平行,即数人合法取得同一姓名。在这样的情形下,各人都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也都是正当行使权利,但是故意重名的除外。 (例:黄某与何某系邻居,两家素来不和。2025年2月,黄某因病去世后,何某买了只宠物狗,取名“黄某”。) 练一练 24岁公民朱某在13个月内11次申请更改其姓名,公安局已先后为其改名三次。之后朱某又申请改回曾用名“朱雀玄武”,但当地公安机关以“申请人频繁申请更名的行为已属扰乱公共秩序、浪费行政资源”为由,暂不予批准。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朱某使用或变更其姓名必须经过其父母书面同意 ②公民有权依法变更其姓名,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③该公安机关未予批准的行为侵害了朱某的姓名权 ④公民行使民事权利时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共利益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D 朱某已经成年,可以自主决定 朱某故意多次修改,已经构成权利滥用 案例分析 李强年幼时父母便已离婚,随母亲张丽生活。李强年满18周岁后,征得张丽同意,到户籍登记机关改随母姓。其父李山闻知后,坚决不同意,通过熟人到户籍机关将其改回姓李。并通过朋友圈发布李强的照片,控诉其不孝行为,并带有侮辱性语言,为此李强非常烦恼。 思考: 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李山的行为。 法律规定,自然人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变更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李强年满18周岁,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有权决定自己的姓氏(改名为张强),李山将张强的姓名改回李强,属于干涉张强的姓名权的行为,侵犯了张强的姓名权。 用明星的照片做表情包,是否侵犯他们的肖像权? 电影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其肖像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只要不用于营利,不刻意丑化他们,就没有侵犯他们的肖像权。 (1)含义及表现:①含义: 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②表现: 自然人的外部形象:身体部位,面部等; 外部形象载体:影像、雕塑、绘画等; 可识别性,指向性:明星特殊的面部特征。 (2)法律规定: ①自然人享有肖像权。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例:AI换脸) 2.肖像权 免费用我的照相,没门儿!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特别提醒】: 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其肖像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只要不用于商业目的,不刻意丑化他们,就不算侵权。 注意:肖像应具有较强的可识别性,如果通过载体呈现出来的外部形象无法指向或者识别特定自然人,则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如:利用修图软件恶搞他人照片、使用“AI换脸”技术伪造他人形象等行为。)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偷拍他人等行为。)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如,摄影师未经模特同意将摄影作品公开发表等行为。) (3)侵权行为 2.肖像权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补充侵权表现: 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应具备要件: ①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制作和使用他人肖像。如擅自拥有他人照片,利用肖像做广告、商标和装饰橱窗等;利用他人肖像制作“表情包”或者用手机任意抓拍人像上传网络。 ②以营利为目的,是确定侵权责任大小的情节,而非决定性条件。(注意:是否盈利为目的不是构成侵犯肖像权的必要条件) ③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的,或者或者利用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并且往往同时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同时侵犯两项权利】 2.肖像权 (4)侵权责任 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除上述责任外,如果存在获利行为,侵权人则应适当赔偿他人损失;如果构成精神伤害,被侵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侵犯姓名同时适用)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拓展:下列情况属于合理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侵权 ①新闻报道拍摄照片和影像。在新闻报道中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使观众了 解真相。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不构成侵害被曝光者肖像权(如报道政 治活动时使用了某政治家的肖像) ②通缉逃犯和罪犯而使用他人肖像。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或为国家利益举办 特定活动使用公民的肖像。 ③为记载或宣传特定公众活动使用参与者的肖像。因为公民参与此类活动中, 就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处分了自己的肖像权,对其肖像在此活动中加以使 用,不构成侵权。 ④基于科研和教育目的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使用。如为医学试验、法医 学教学在课堂上向学员展示病人或者接受法医鉴定的受害人的肖像。 ⑤为肖像权人自身的利益使用其肖像。如为肖像权人具备某种特殊技能所做 的广告中使用其肖像;在寻人启事中使用失踪人的肖像等。 第1020条【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 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 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 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 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 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合理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侵权 知识拓展 1. 王某未经李某同意,在网站上展示了李某的照片。 2. 甲在乙医院整容成功,该医院拍摄了甲整容前后的鼻子(仅见鼻子和嘴巴)并放在网站上。 3. 甲将乙的照片进行涂改,丑化放到了网站上。 4. 张某整容后酷似李某,并多次参加营利性的模仿秀表演。 思考:以下行为哪些属于侵犯肖像权 侵犯(未经同意) 不侵犯(不被识别) 侵犯(丑化) 不侵犯(未使用李某肖像) 学以致用 对点训练 4.李某在贵州旅游期间拍摄了写真照片,其写真照片中也有偶然入镜的景区游客。李某回家后直接将照片发布于自己的网络账号,贵州网友胡某看见后,将李某的写真照片发布在自己的账号上用来介绍家乡的美景,获得大量转发和点赞。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未经李某许可,胡某擅自使用李某的肖像照片涉嫌侵害其肖像权 ②由于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胡某使用李某写真照片不侵犯其肖像权 ③胡某使用李某照片介绍家乡美景属于新闻报道,不侵犯其肖像权 ④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使用偶然入镜游客的肖像,不构成侵权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B 名誉隐私不可侵 3 36 2021年10月7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网民“罗某平”在社交平台发布侮辱抗美援朝志愿军英烈的违法言论,造成恶劣影响。海南省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于当天依法传唤罗某平(男,湖南长沙人,40岁,账号名称“罗某平”)并开展调查。 经审查,罗某平对其通过社交平台发表侮辱抗美援朝志愿军英烈言论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随后,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罗某平刑事拘留。 思考:什么是名誉权和荣誉权? 综 合 探 究 1.名誉权和荣誉权 (1)名誉和荣誉的含义: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如:这个人很善良 荣誉是公民、法人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而被授予荣誉称号。 如:三好学生、道德模范、国家最高科技奖 (2)法律规定: 三、名誉隐私不可侵 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荣誉与名誉是有联系的:如果非法剥夺公民的荣誉称号,使公民的名誉也受到损害的,同时构成侵害荣誉权和名誉权。 名誉包括荣誉,荣誉是名誉的一种表现。名誉权公民出生就有,荣誉权要靠努力去争取。 任何组织或个人若对民事主体所获得的荣誉有异议,都应当通过一定的程序向荣誉机关提出,由授予机关通过严格程序作出是否撤销或者剥夺该民事主体所获荣誉的决定。 38 比较 名誉 荣誉 区别 性质 来源于社会公众的一般评价 政府 单位 社会组织的综合评价 内容 有好、坏、中性评价 积极性 褒奖性 产生 自然产生,不需要任何程序 (名誉权公民出生就有、普遍性) 非自然产生,需要特定的程序 (荣誉权要靠努力争取、专属性) 能否剥夺 无法剥夺和限制 基于法定事实可予以剥夺 侵权方式 侮辱、诽谤 否定、贬低、亵渎 联系 名誉包括荣誉,荣誉是名誉的一种表现。如果非法剥夺公民的荣誉称号,使公民的名誉也受到损害的,同时构成侵害荣誉权和名誉权。 拓展思考:名誉权与荣誉权是一回事吗? 含义 民法典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民法典在人身权保护的规定中,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特别设定的“英烈条款”。 民法典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意义 ①有利于全社会形成崇尚英雄,敬仰英烈,维护民族情感和社会信仰的价值导向,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②英雄烈士的光荣事迹和崇高声誉凝聚的是民族历史记忆,是我国作为一个民族国家所不可或缺的精神内核(弘扬中华民族精神)。 ③每一位公民对待英雄烈士都要心存敬畏、严守底线、尊重历史、弘扬正气。 相关链接:“英烈条款”(p10) 诋毁英烈,是一种侵犯荣誉权和名誉权的行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刑法》规定:构成“侵害英烈名誉、荣誉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行为。 侮辱包括暴力侮辱、口头侮辱、动作侮辱、文字图画侮辱等。 诽谤包括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和消息等。 擅自公布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侮辱、诽谤行为需为社会不特定的第三人所知悉,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因侵害而降低。 (3)名誉权侵权行为/表现(拓展) (4)侵权责任: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 (“两赔一消一停”)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名誉权侵权要件: (1)侮辱:书面、口头、暴力形式进行人身攻击; (2)诽谤:隐瞒真相、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 (3)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的; (4)批评文章内容基本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的; (5)批评文章反映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致他人名誉受损的; (6)描写真人真事或事实上以特定人为描写对象的文学作品,对其进行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致他人名誉受损的。 名誉权侵权形态: 知识拓展 知识拓展补充 知识拓展 ①主观上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的故意 ②客观上实施了贬损他人人格的行为 ③上述行为为不特定的第三人知晓 ④侵权对象指向了特定的个人或群体 例如:给他人起浑名绰号,通常是通过起具有侮辱性、贬低性的外号或别称,来损害他人的名誉。 名誉权侵权要件和形态 42 课堂练习 某网络公司将其付费会员称为“雷锋会员”,其微信公众号称为“雷锋哥”,并以“雷锋社群”名义多次举办各种商业活动,收取客户费用共计30多万元。该公司的行为(    ) ①侵犯了英雄烈士的身份权,属于违法行为 ②应依法予以制止,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③并未诋毁雷锋同志名誉,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④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特定感情,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A.①② B.②④ C.①③ D.③④ B 身份权是指公民和法人依一定行为或基于相互之间关系所发生的一种人身权利。该公司将雷锋姓名用于商业广告和营利宣传,侵犯了英雄烈士的姓名权和名誉权,属于侵犯人格权而非身份权,侵权就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练一练 2025年3月,未经覃某同意,吴某擅自将覃某的肖像作为其三个短视频平台账号的用户头像。随后,吴某使用上述账号编辑、发布多个涉及覃某肖像、个人信息的视频,并在视频和评论区中恶意辱骂覃某。此案件中(   ) ①吴某擅自使用覃某的肖像,侵犯覃某的肖像权 ②吴某使用覃某的肖像未用于商业目的,不构成侵权 ③吴某发布覃某个人信息,已经侵犯覃某的合法权益 ④吴某公开恶意辱骂覃某,侵犯了覃某的荣誉权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A 吴某未经覃某同意擅自使用,已经构成侵权 名誉权 “一米线” 父母偷看儿女日记等 人肉搜索 探究与分享 1、观察生活中人们对“一米线”的实际遵守状况,谈谈你对“一米线”的看法。 2、未成年人是否有隐私?父母与子女、老师与学生之间如何正确处理相关问题? 3、针对网络上的“人肉搜索”现象,说说你的看法。 “一米线”是一条文明线,有利于维护公共秩序、保持公众距离,保护个人隐私和安全。 未成年人有隐私权。父母、老师需要尊重和维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在家庭生活、学校生活中,在父母、老师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的过程中,往往容易出现父母、老师的教育与学生隐私权相冲突的情形。平衡和解决冲突,需要父母与子女、老师与学生换位思考、相互尊重、相互体谅,在理性沟通中以一种有温度的方式,达成和解或者谅解。 “人肉搜索”是行使监督权的一种途径,但如果使用不当会侵害公民的名誉权和隐私权等合法权利。网站和网民应以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方式承担法律责任。 (1)隐私的含义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2)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如——偷拍;擅入他人民宅、侵入他人邮箱;监视、跟踪、发送垃圾短信、拨打骚扰电话;擅自泄露、公开他人的隐私。) (3)保护隐私权的意义 民法保护隐私权,是对宪法规定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权利的落实。 尊重他人隐私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2.隐私权 注意: 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没有隐私权。 举报他人、执法不属于侵犯隐私权。正当合法的隐私才受法律保护。 三、 名誉隐私不可侵 隐私权 名誉权 权利主体 仅自然人享有 不仅自然人享有, 法人、其他组织也享有 权利客体 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 或不宜公开的秘密 公众对特定人的社会评价 侵害方式 未经自然人同意或授权而公开披露、传述、散布、窃取他人的个人隐秘事项 侮辱和诽谤 侵害内容 散布、公开的内容 并非捏造、虚构的,而是事实 散布、公开的内容 是捏造、虚构的,并非事实 侵害人主观目的 可能出于故意也可能出于过失,主观上可能不具有目的性,也可能具有恶意或善意的目的 大多是一种故意行为,主观目的是毁损、贬低他人名誉 隐私权和名誉权 比较区分 我国民法对于公民的隐私权,是与名誉权一并保护的。 三、名誉隐私不可侵 3.个人信息 (1)含义: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注意个人信息并非都是隐私,比如个人姓名就不是隐私,而身份证健康信息等就是) (2)法律规定: 个人信息与隐私权密切相关,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大数据杀熟属于不正当)、必要(医院搜集患者信息可以分析病情不能用于其他)和诚信的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 (3)意义:对于保护自然人的人身与财产权利、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经本人同意或国家机关依法公开不构成侵权 P11”相关链接” 补充:(4)侵权责任: 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两赔一消一停”) 公民的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情节较轻的,适用民法;情节严重的,适用刑法。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的区别 隐私权 个人信息权 权利属性 是一种精神性的人格权 在性质上属于一种兼具人格利益和精神利益的综合性权利,既包括精神价值,也包括财产价值 权利客体 主要是私密性的信息或私人活动 注重的是身份识别性 权利内容 主要是维护个人生活安宁、个人私密不被公开、个人私生活不被打扰等 主要是对个人信息的支配和自主决定 保护方式 侧重于事后救济;主要采用精神损害赔偿和法律保护的方式 侧重于于事前预防,除了精神损害赔偿外,还可以采用财产补救的方式;保护方式呈现多样性和综合性  知识拓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法律保护 法律禁止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姓名权 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肖像权 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名誉权 荣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法律禁止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隐私权 是对宪法规定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权利的落实。 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归纳总结 侵权责任(补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两赔一消一停) 1.甲给同学乙取侮辱性的绰号。 2.甲将同学乙的照片作为投飞镖的靶子。 3.甲上学迟到,在门卫登记册上签了同学乙的名字。 4.甲未经乙的同意就用乙的照片用以招揽顾客。 5.某网络自媒体未征得艾滋病孤儿小梅的同意,发布了一篇文章将其真实姓名、照片和患病经历公之于众,小梅再次遭到舆论的非议。 6.张某在自己的朋友圈用一些粗俗的语言辱骂孙某,并附上了孙某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给孙某造成了很大的困扰。 7.某高校大学生叶某写爱情小说时,用了原高中师生的真实姓名,虚构了一些情感故事情节,在网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以下案例中侵犯了当事人的什么人身权利? 名誉权 肖像权 姓名权 肖像权 隐私权 名誉权 注意: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属于公开信息,张某没有侵犯孙某隐私权。 姓名权、名誉权 学以致用 法律保护 法律禁止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姓名权 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肖像权 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名誉权 荣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法律禁止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隐私权 是对宪法规定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权利的落实。 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归纳总结 1.甲给同学乙取侮辱性的绰号。 2.甲将同学乙的照片作为投飞镖的靶子。 3.甲上学迟到,在门卫登记册上签了同学乙的名字。 4.甲未经乙的同意就用乙的照片用以招揽顾客。 5.某网络自媒体未征得艾滋病孤儿小梅的同意,发布了一篇文章将其真实姓名、照片和患病经历公之于众,小梅再次遭到舆论的非议。 6.张某在自己的朋友圈用一些粗俗的语言辱骂孙某,并附上了孙某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给孙某造成了很大的困扰。 7.某高校大学生叶某写爱情小说时,用了原高中师生的真实姓名,虚构了一些情感故事情节,在网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以下案例中侵犯了当事人的什么人身权利? 名誉权 肖像权 姓名权 肖像权 隐私权 名誉权 注意: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属于公开信息,张某没有侵犯孙某隐私权。 姓名权、名誉权 学以致用 1. 维护人身权利的试题(判断表态+法律依据+法律事实) 题目往往以“A的行为是否侵犯了B 的权利?侵犯了哪些权利?A的行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应该承担哪些责任?”等为设问,解题思路如下: ①判断是否存在侵犯行为,断定哪些人身权受到了侵害。 ②分析侵权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③判断实施侵权行为的民事主体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2. 关于民事活动的认识评价类试题解题方法 ①熟知民法基本原则和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 ②审读材料提取信息; ③材料信息对应原则; ④结合原则判断分析 主观题模板 三、 名誉隐私不可侵 3.个人信息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 (1)含义 (2)法律保护个人信息的要求 (3)原因 个人信息与隐私权密切相关,受到法律保护(必要性) 法律明确保护个人信息,对于保护自然人的人身与财产权利、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意义) P11”相关链接” (4)侵权责任 ①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两赔一消一停”)②公民的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情节较轻的,适用民法;情节严重的,适用刑法。 补充 1.人格尊严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人身自由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 易混易错 ×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2.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享有姓名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 ×姓名权是自然人的权利,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的是名称权。 3.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 ) 4.用电影明星的照片做QQ头像,侵犯了他们的肖像权。( ) ×明星的照片只用于头像,不算侵犯他们的肖像权。 5.尊重他人隐私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 √ √ 对点训练 6.Z公司搜索到了李某公开留存在互联网上的电话信息,一个月内用不同座机多次拨打电话推广业务,在李某多次明确拒绝并要求停止后,仍进行业务推广。李某认为Z公司的行为严重影响了自己的正常工作和生活,Z公司否认侵权,因而引发纠纷。于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①Z公司侵犯了李某的生活安宁权益 ②电话信息已被李某公开,不是李某的隐私 ③若李某与Z公司达成的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确认,该协议具有强 制执行力 ④若Z公司主张自己因无侵权故意而不承担责任,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A 对点训练 7.张某因不满某网络购物平台的售后服务,化名“李某”在网上恶意发布“差评”,该商家遂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与张某的聊天记录和张某购物平台个人账号等信息。本案中(  ) ①张某在网上恶意发布“差评”,侵犯了商家的名誉权 ②张某冒用“李某”的名字,侵犯了李某的姓名权 ③商家擅自公开张某相关信息,侵犯了张某的隐私权 ④商家为反击公布张某个人信息,不违背合法、必要原则 A.①②    B.①③    C.③④    D.②④ B 解析:张某恶意发布“差评”,损害了商家的社会评价,侵犯了商家的名誉权,①正确。商家遂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与张某的聊天记录和张某购物平台个人账号等信息,商家违背了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侵犯了张某的隐私权,③正确,④错误。“李某”属于化名,不是特定个人,张某并没有侵犯李某的姓名权,②错误。 对点训练 8.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红色剧本杀”以角色扮演方式在游戏中传承红色基因,这种沉浸式体验深受青少年喜爱。A剧本杀店张贴海报,吸引玩家纷至沓来。某日,大三学生小明约同学去该店玩以某英雄连事迹为主线的情景式剧本杀。在游戏过程中,小明发现剧本内容包含对某英烈的侮辱性言辞。震惊之余,小明与主持人发生争执,不牢固的布景装置导致了小明小腿骨折。小明向执法机关举报了该店。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分析A剧本杀店涉嫌哪些违法行为;若小明诉至法院请求损害赔偿,可提出哪些理由。(8分) 答案:(1)①剧本内容包含对某英烈的侮辱性言辞,侵犯了英烈的名誉 权,损害社会共利益。 ②不牢固的布景装置导致了小明小腿骨折,侵犯了小明的身体权和健康权。 ③在宣传海报中,“海量下载,改变的红色剧本”涉嫌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2)理由: ①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 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 贬损他人的荣誉。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 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②英烈和小明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该店主观上存在过错,该店行为与损 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022年山东卷】 【缘起】在现实生活中,因噪声而引起的矛盾纠纷时有发生,A市居民甲无视其居住小区的管理规约,经常在小区的楼间空地上组织活动播放音乐,导致周围许多住户无法正常作息。 【过程】邻居乙向当地公安机关投诉。经专业测量,甲所播音乐音量昼间略低于60分贝、夜间略低于50分贝。 邻居丙在个人微博上发帖公布了自己与甲交涉全过程的录音,“曝光”了甲所在单位网站上公布的其姓名、照片和联系电话,并在照片中甲的额头上加了贬损性文字:帖子发出后,大量网友拔打甲的电话对其进行指斥。甲遂起诉丙,称:丙公布录音,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丑化并公布自己的照片,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权;公布白己的姓名和联系电话,侵害了自己的隐私权。丙回应称,甲无视小区规约,制造噪声干扰邻居生活的行为才构成侵权。 (1)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对甲丙互称对方构成侵权的各项说法逐一评析(7分) 第二步:材料逻辑可视化 甲丙互称对方构成侵权的各项说法 丙公布录音不构成对甲的排谤或侮辱,未侵害甲的名誉权。 丙丑化并公布甲照片,侵害了甲的肖像权。 丙公布的是甲的公开信息,未侵害甲的隐私权,但侵害了对甲个人信息的保护。 甲播放音乐的行为超出了合理界限,构成侵权。 (相邻权) 甲遂起诉丙,称:丙公布录音,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 甲遂起诉丙,称:丑化并公布自己的照片,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权; 甲遂起诉丙,称:公布白己的姓名和联系电话,侵害了自己的隐私权。 丙回应称,甲无视小区规约,制造噪声干扰邻居生活的行为才构成侵权。 (1)参考答案: (2021·浙江·高考真题)一天傍晚,小明(12周岁)将宠物狗牵出来玩,途经小区公园时,放开了牵引绳,狗在奔跑中将散步的七旬老人张某绊倒,导致张某身体多处骨折,入院治疗一个多月,由此双方产生纠纷,本案中(     ) ①张某的生命和健康权受到侵犯 ②小明的父母应承担赔偿责任 ③张某有权请求小明的父母支付医疗费护理费 ④小明无需承担责任,小明的父母应承担补偿责任 A.①② B.②③ C.①④ D.③④ B ①X。张某的健康权受到侵害,但生命权未受到侵害。 ④X。小明应该承担责任,但其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民事行为已经超出其年龄智力状况,所以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课堂训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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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课件-2025-2026学年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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