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第一课《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第二框
教学目标
通过分析"梅姨案"中公安机关二十余年持续侦办、9名被拐儿童全部找回的过程,认同我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坚定决心,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信。
通过辨析"梅姨"画像传播中的真假信息(如网传照片被证实为虚假信息),掌握科学求证方法,培养理性分析、实事求是的精神,提升科学精神素养。
通过探究"梅姨案"中涉及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等人身权利侵害情形,系统掌握民法典人身权利保护体系,树立依法维权、尊重他人权利的法治观念。
2026年3月21日,一条新闻让无数国人彻夜难眠——潜逃20余年的人贩子"梅姨"终于落网。
课堂导入
你们知道这个被称为"梅姨"的人是谁吗?她做了什么?为什么她的落网会引起如此大的社会反响?
从"梅姨案"看人身权利的法律守护
"梅姨"为何能隐匿20年?姓名权与肖像权如何保护?
打拐行动中的名誉权、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
01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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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CONTENTS
被拐儿童的人身权利遭受了哪些侵害?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被拐儿童的人身权利遭受了哪些侵害?
被拐儿童的人身权利遭受了哪些侵害?
材料一:"梅姨案"时间轴(2003-2026)
时间 事件
2003.9-2005.12 9名儿童在广州增城、惠州博罗等地被拐(最小1岁,最大3岁)
2016.3 张维平等5名犯罪嫌疑人落网,供认通过"梅姨"贩卖儿童
2017.6 广州警方公布"梅姨"第一张模拟画像,向社会征集线索
2019-2024 9名被拐儿童陆续找回(2024年10月最后一名儿童欧阳佳豪找到)
2023.4 主犯张维平被执行死刑,但"梅姨"因身份不明始终未归案
2025 专案组发现谢某某(女),特征与"梅姨"高度吻合
2026.3.21 广州市公安局通报:谢某某落网,即为"梅姨",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被拐儿童的人身权利遭受了哪些侵害?
张维平通过"梅姨"联系买家,每名儿童售价约12000元,"梅姨"抽取1000元介绍费。
被拐儿童钟彬1岁半时被拐,20年后才与家人团聚。
钟丁酉在接到警方电话后,立刻把这个消息告诉了儿子钟彬。“我一听到这个电话,我就跟我儿子说,我说梅姨抓到了,梅姨抓到了!”钟丁酉回忆,儿子在电话那头也非常激动,“他说太好了,太好了,给我们那些受害者一个圆满的结局了。”
被拐儿童的人身权利遭受了哪些侵害?
被拐儿童李成青的父亲因受不了孩子被拐的痛苦,跳火车自杀。
"权利侵害诊断书"
小组合作:阅读情境材料,完成表格——被拐儿童及家庭遭受了哪些人身权利侵害?
"梅姨案"体现 对应人身权利
1.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P7)
(1)维护人身权利的原因: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2)人身权利的类型:①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以及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3)维护人身权利的要求:人们在生活中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议学小结
2.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P7)
(1)地位: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2)重要性: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自然人的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民法典把这三项权利置于人格权编的前列。
议学小结
2.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P7)
(3)侵权责任: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①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②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③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议学小结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梅姨"为何能隐匿20年?姓名权与肖像权如何保护?
"梅姨"为何能隐匿20年?姓名权与肖像权如何保护?
2017年6月,广州警方根据张维平描述绘制第一张模拟画像,向社会悬赏征集线索
2019年,画像专家林宇辉绘制新版"梅姨"画像
2026年落网后,警方证实其真实姓名为谢某某,但明确表示"现阶段不会对外公布'梅姨'照片"
落网消息传出后,网传标有警徽的"梅姨"照片被证实为虚假信息
"梅姨"为何能隐匿20年?姓名权与肖像权如何保护?
"模拟新闻发布会"
角色扮演:假设你是广州警方新闻发言人,回答记者提问——
记者A:为什么"梅姨"能使用假名隐匿20年?这暴露了什么法律问题?
记者B:警方为什么不公布"梅姨"真实照片?这是否侵犯了公众的知情权?
记者C:网传"梅姨"照片被证实为假,散布者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1.姓名权(P8-P9)
(1)含义: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
(2)重要性:姓名是我们用来表现自我、区别于他人的符号,因此,姓名总是与特定个人相联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
议学小结
1.姓名权(P8-P9)
(3)要求:
①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②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其姓名,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③此外,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
议学小结
2.肖像权(P9)
(1)含义: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2)要求:
①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议学小结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打拐行动中的名誉权、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
打拐行动中的名誉权、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
南昌铁路公安局民警汪挺利用AI人脸识别技术,仅用2小时锁定被拐儿童钟彬和欧阳佳豪。
寻亲过程中需要收集被拐儿童父母的DNA信息、户籍信息、行踪信息等。
申军良等寻亲家长长期在网络发布"梅姨"画像和相关信息,引发广泛关注。
有网友人肉搜索疑似"梅姨"亲属的信息并公开。
打拐行动中的名誉权、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
"法治辩论赛"
辩题:"打拐行动中,为了尽快找到被拐儿童,是否可以公开'梅姨'所有亲属的个人信息?"
可以公开,为了更大公共利益
不可以公开,涉嫌侵犯隐私权
1.名誉权和荣誉权(P10)
(1)含义: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2)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议学小结
2.隐私权(P11)
(1)含义: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2)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3)意义:①民法保护隐私权,是对宪法规定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权利的落实。②尊重他人隐私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议学小结
3.保护个人信息(P11)
(1)原因:个人信息与隐私权密切相关,受到法律保护。
(2)要求: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等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
(3)意义:法律明确保护个人信息,对于保护自然人的人身与财产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议学小结
3.保护个人信息(P11)
(4)个人信息的内容: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5)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定: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议学小结
建设法治社会的意义
课堂小结
如何建设法治社会
法治社会的内涵
法治社会
课后作业
调研我国"团圆"打拐系统或DNA寻亲数据库,撰写小论文《科技如何助力人身权利保护》,不少于800字。
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第一课《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第二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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