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单元检测-2025-2026学年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202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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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信息

学段 高中
学科 思想政治
教材版本 高中政治统编版 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
年级 高二
章节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类型 作业-单元卷
知识点 -
使用场景 同步教学-单元练习
学年 2026-2027
地区(省份) 河北省
地区(市) 廊坊市
地区(区县) 永清县
文件格式 ZIP
文件大小 88 KB
发布时间 2026-03-23
更新时间 2026-04-29
作者 匿名
品牌系列 -
审核时间 202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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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学科网

内容正文:

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第二单元检测题教师解析版 参考答案与试题解析 一.选择题(共16小题) 题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答案 C A B B D D A D A C B 题号 12 13 14 15 16 答案 D A B C B 一.选择题(共16小题) 1.小丽今年16岁,最近遇到几件糟心事:小丽在学校与同学玩闹,不小心将同学撞伤,需要赔偿对方8000元的医疗费,小丽的父母以事情发生在学校为由拒绝赔偿;父母离婚后,小丽跟随母亲生活,父亲以母亲长期阻止他探望小丽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母亲经常偷偷翻看小丽的日记:小丽从院子经过时被邻居养的狗咬伤。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小丽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本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②小丽的父母离婚后,父亲对小丽仍然应承担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 ③母亲作为小丽的法定监护人,可以偷看小丽的日记 ④邻居应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向小丽支付合理的医疗费用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分析】本题考查:过错推定与无过错侵权责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 1、过错推定与无过错侵权责任 (1)过错推定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无过错侵权责任:法律规定无过错侵权责任的,则行为人只要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不论其有无过错,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2、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1)父母的权利义务有: ①在人身方面,有抚养的权利与义务、管理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②在财产方面,主要表现为对子女财产的管理;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父母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2)子女的权利义务有: ①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在父母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子女有义务给付赡养费,并且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③子女有义务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解答】①错误,小丽今年16岁上学,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正确,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小丽的父母离婚后,父亲对小丽仍然应承担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 ③错误,母亲偷看小丽的日记侵犯了其隐私权; ④正确,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属于无过错侵权责任,小丽从院子经过时被邻居养的狗咬伤,邻居应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向小丽支付合理的医疗费用。 故选:C。 【点评】考查学生对教材知识点的掌握和对材料的分析理解能力,对于此类型题目,学生需要首先明确题干的中心思想,将题干主旨与教材的知识点相结合,围绕题干主旨进行选择即可。 2.王先生夫妇有一套婚后房产和少量存款,其独生女儿长期在国外生活。王先生的妻子去世后,他和侄子到公证处以书面形式签订成年意定监护协议。关于成年意定监护制度,下列说法合理的是(  ) ①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②监护协议应在老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签订,更好保障其合法权益 ③意定监护人可以通过法定继承方式在被监护人去世后继承被监护人的遗产 ④成年意定监护只能选择无利害关系的人担任监护人,王先生侄子无权担任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分析】本题考查: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意定监护是指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当事人是可以要求法院指定监护人的,那么担任监护人的当事人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的公民来担任,同时在担任监护人的过程中也是需要对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以及财产安全都做出保护,被监护人行为能力受限制的应由其监护人代理。 【解答】①正确,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②正确,监护协议应在老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签订,更好保障其合法权益; ③错误,意定监护人不能通过法定继承方式在被监护人去世后继承被监护人的遗产; ④错误,成年意定监护是指成年人在清醒时,选择一个自己最信任的人,亲属或者非亲属,书面指定其作为被委托者成为自己失能后的监护人,来照顾自己的生活,处置自己的财产、权利等的法律制度,王先生侄子有权担任监护人。 故选:A。 【点评】考查学生对教材知识点的掌握和对材料的分析理解能力,对于此类型题目,学生需要首先明确题干的中心思想,将题干主旨与教材的知识点相结合,围绕题干主旨进行选择即可。 3.年迈的老王和老伴由儿子小王和儿媳小李照料。因工作繁忙,小王夫妻俩雇佣保姆小刘帮忙照看二老。不久,小王因车祸身亡,小李照料二老如故。后老王因病去世,留下夫妻共有住房一套、婚前玉石一枚,还有一份老王重病期间经老伴同意的遗赠扶养协议。协议载明自老王去世之日起,小刘获得该房屋居住权及玉石一枚。对于老王的遗产处置,其老伴询问了律师,可能得到的答复是(  ) A.老王老伴和小李各继承房屋一半的所有权 B.小李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房产的1/4 C.老王去世之日小刘即可继承玉石一枚 D.老王老伴和小李有权继承玉石 【分析】本题考查: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解答】A错误B正确,房屋为夫妻共有住房,老王有房屋一半的所有权,老王去世后,其遗产由老伴和小李继承,故其老伴有%的房产,小李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房产的1/4; C错误,小刘不是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玉石,只能以遗赠的方式获得玉石; D错误,老王重病期间经老伴同意的遗赠扶养协议,协议载明自老王去世之日起,小刘获得玉石一枚,故老王老伴和小李均无权继承玉石。 故选:B。 【点评】考查学生对教材知识点的掌握和对材料的分析理解能力,对于此类型题目,学生需要首先明确题干的中心思想,将题干主旨与教材的知识点相结合,围绕题干主旨进行选择即可。 4.孤寡老人赵某去世前留有一份合法有效的自书遗嘱,载明由热心的邻居田某和李某(夫妻关系)负责其生养死葬,其名下唯一商铺归田某和李某所有。田某夫妇悉心照顾赵某多年直至其去世后,办理了商铺过户,登记到田某名下。三年后,田某因个人经营需要,以该商铺向银行抵押借款40万元。李某知悉后将银行诉至法院,请求注销抵押登记。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①田某夫妇获得商铺是通过遗赠的方式,其效力优于法定继承 ②田某夫妇基于遗赠扶养协议,应负责赵某的生养死葬 ③田某所享有的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对应该商铺的交换价值 ④商铺虽然登记到田某名下,李某仍然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分析】本题考查:遗嘱继承;夫妻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1、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 2、夫妻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1)夫妻人身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人格、身份、地位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2)夫妻财产关系是指由夫妻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直接体现一定经济内容的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夫妻财产制、夫妻间相互扶养的权利及义务、夫妻遗产继承权等。 【解答】①④正确,遗赠是自然人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遗赠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赵某通过自书遗嘱将商铺赠给非法定继承人的田某夫妇,属于遗赠;田某夫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遗赠获得的商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便登记在田某一人名下,李某作为共同共有人也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②错误,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的双方法律行为,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订立,本案中赵某是通过自书遗嘱附义务的遗赠,并非遗赠扶养协议; ③错误,抵押权是银行作为债权人享有的担保物权,对应商铺的交换价值,田某是抵押人不享有抵押权。 故选:B。 【点评】本题考查学生提取信息、调动所学知识理解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解题时需注意:一方面要把握材料要阐明的主旨,并和所学知识对应起来,另一方面运用对基础知识的准确把握去除观点本身错误的选项。 5.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个人合法财产日益增多,遗产继承问题成为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针对遗产继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必须均等 ②孙子女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③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④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分析】本题考查:法定继承;遗嘱继承 1.法定继承 (1)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法定继承又称为无遗嘱继承,是相对于遗嘱继承而言的。 (2)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以外的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将遗产转移给继承人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在法定继承中,可参加继承的继承人、继承人参加继承的顺序、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因而法定继承并不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志,仅是法律依推定的被继承人的意思将其遗产由其亲近亲属继承。 2.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遗嘱继承是由设立遗嘱和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所构成,它分别具有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 【解答】①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不是必须均等; ②错误,孙子女,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③④符合题意,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故选:D。 【点评】本题考查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的有关知识,考查了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解答本题需要学生背过相应的理论知识,排除错误选项,然后结合理论与材料进行选择即可。 6.刘某的三名子女都已成家,且事业有成。刘某原本订立了遗嘱,将自己名下三套房产分别留给三名子女。但在她生病治疗过程中,子女们一次都没前来探望过,后续生活也没有给予必要的照顾,只有宠物陪伴左右。因此,刘某更改了她的遗嘱,将名下全部房产捐赠给了宠物医院,希望宠物医院能在自己百年之后照顾好自己的宠物。对此,下列认识正确的是(  ) ①刘某的子女遗弃老年人,要追究刑事责任 ②成年子女应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③刘某以遗嘱继承的方式将房产赠给宠物医院 ④内容相抵触的前后两份遗嘱,以最后遗嘱为准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分析】本题考查: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 【解答】①错误,遗弃老年人是否构成犯罪要看具体情况,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正确,刘某的三名子女都已成家,且事业有成。但在她生病治疗过程中,子女们一次都没前来探望过,后续的生活中也没有给予必要的照顾,这启示敬老是义务,成年子女应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③错误,本案中刘某是以遗赠的方式将全部房产捐赠给宠物医院; ④正确,刘某原本订立了遗嘱,后来更改了她的遗嘱,将名下全部房产捐赠给了宠物医院,刘某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两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故选:D。 【点评】材料分析型选择题是高考中常见的一种题型,即以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事物、新现象为背景而设置的材料,应引导学生关注社会生活提高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7.甲是一名上市公司高管,资产丰厚,现年50多岁未婚。随着年龄逐渐增大,甲开始担心自己在突然患病或者老去之后因无人赡养而得不到照顾。在与邻居乙商量并征得其同意后,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意定监护协议,约定在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乙担任自己的监护人。下列对甲的这一行为认识正确的是(  ) ①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能力确定意定监护人 ②乙不是甲的近亲亲属,原则上不能担任甲的监护人 ③是甲未雨绸缪为自己提供保障,以便日后老有所依 ④乙同意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后,需立即履行监护职责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分析】本题考查: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意定监护是指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当事人是可以要求法院指定监护人的,那么担任监护人的当事人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的公民来担任,同时在担任监护人的过程中也是需要对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以及财产安全都做出保护,被监护人行为能力受限制的应由其监护人代理。 【解答】①③符合题意,随着年龄逐渐增大,甲在与邻居乙商量并征得其同意后,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意定监护协议,约定在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乙担任自己的监护人,可知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能力确定意定监护人,是甲未雨绸缪为自己提供保障,以便日后老有所依; ②错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④错误,成年意定监护制度中,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而不是立即履行监护职责。 故选:A。 【点评】考查学生对教材知识点的掌握和对材料的分析理解能力,对于此类型题目,学生需要首先明确题干的中心思想,将题干主旨与教材的知识点相结合,围绕题干主旨进行选择即可。 8.离异5年的建筑工人张某因安全事故意外去世,跟随其一起生活的儿子小明正在读小学二年级,现面临着生活的巨大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对小明应当承担监护责任的人是(  ) ①小明的叔叔 ②小明已成家的姐姐 ③小明患有精神残疾的母亲 ④小明的外祖父母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分析】本题考查: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1)父母的权利义务有: ①在人身方面,有抚养的权利与义务、管理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②在财产方面,主要表现为对子女财产的管理;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父母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2)子女的权利义务有: ①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在父母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子女有义务给付赡养费,并且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③子女有义务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解答】①错误②④正确,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家庭成员中具有监护能力的其他近亲属应当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这些近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兄、姐。小明读小学二年级说明小明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材料信息,小明的父亲意外去世后对小明有监护责任的人员应该是与小明最亲近的人,小明的外祖父母对小明有抚养义务,小明已成家的姐姐对小明有扶养义务; ③错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患有精神残疾的母亲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能力。 故选:D。 【点评】考查学生对教材知识点的掌握和对材料的分析理解能力,对于此类型题目,学生需要首先明确题干的中心思想,将题干主旨与教材的知识点相结合,围绕题干主旨进行选择即可。 9.下列各项中,属于婚姻法基本原则的有(  ) ①婚姻自由、一夫一妻 ②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③男女平等 ④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②④ D.①③④ 【分析】本题考查:结婚的条件与程序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一、婚姻自由的原则。 二、一夫一妻的原则。 三、男女平等的原则。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解答】①②③符合题意,婚姻自由、一夫一妻;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男女平等、计划生育属于婚姻法基本原则; ④不符合题意,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属于结婚必须的条件,不属于婚姻法基本原则; 故选:A。 【点评】本题考查学生提取信息、调动所学知识理解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注意:一方面要把握材料要阐明的主旨,并和所学知识对应起来,另一方面运用排除法去除不合题意的选项。 10.女青年陈某家境贫寒,父母强迫她嫁给个体户王某。陈某被迫与王某结婚登记。婚后,王某经常打骂陈某。两年后,陈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陈某结婚受父母胁迫,法院可据此判决此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 B.陈某结婚受父母胁迫,其婚姻属于无效婚姻 C.陈某父母的做法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 D.法院不应支持陈某的诉讼请求 【分析】本题考查:结婚的含义、原则及义务 (1)含义:结婚是夫妻关系的起点,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2)原则: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原则;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3)义务: ①夫妻双方对子女有平等的抚育权利和义务。 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③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④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擅自处理,在法律上都没有效力。 ⑤对夫妻共同的债务,夫妻有平等的清偿义务。 【解答】A错误,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陈某结婚受父母胁迫,但是两年后才提出离婚,不符合可撤销婚姻的条件; B错误,该婚姻不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 C正确,陈某受父母胁迫,被迫与王某结婚登记,陈某父母的做法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 D错误,陈某被迫与王某结婚登记且受到虐待,法院应视其感情是否破裂进行判决,不能笼统说支持或不支持陈某的诉讼请求。 故选:C。 【点评】本题考查学生提取信息、调动所学知识理解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答题要把握材料主旨,找出与主旨一致的表述,在选择过程一定要注意选项与题干主旨的相关性。 11.小梅和丈夫小亮婚后第二年,小亮因工致残获赔偿金10万元,怀孕的妻子小梅用10万元赔偿金偿还了购买女士专用高档化妆品所欠的债务,小亮得知后要求小梅返还,小梅拒绝,为此两人争吵不断,小亮提起离婚诉讼。对这一案件的认识正确的是(  ) ①小梅怀孕期间,男方的离婚请求法院不予受理 ②伤残赔偿金属于婚后所得,应由双方共同处置 ③假设小亮是现役军人,只要他不同意,双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离婚 ④如果双方自愿,并就子女和财产分割等达成协议,可申请协议离婚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分析】本题考查:离婚自由及方式;夫妻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1、离婚自由及方式 (1)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二者相互补充,构成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 (2)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另外,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2、夫妻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1)夫妻人身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人格、身份、地位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2)夫妻财产关系是指由夫妻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直接体现一定经济内容的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夫妻财产制、夫妻间相互扶养的权利及义务、夫妻遗产继承权等。 【解答】①符合题意,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②说法错误,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小亮因工致残获赔的偿金10万元属于小亮个人财产,不能共同处置; ③说法错误,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如果其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都比较好,非军人一方没有什么重要原因提出离婚的,法院应与有关部门配合,对原告进行说服教育,劝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关系恶化,婚姻已经破裂,确实不能继续维持的;人民法院认为确有离婚之必要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经其同意后可准予离婚; ④符合题意,小梅怀孕期间,如果双方自愿,并就子女和财产分割等达成协议,可申请协议离婚。 故选:B。 【点评】本题难度适中,旨在考查学生对教材知识点的掌握和对材料的分析理解能力,对于此类型题目,学生需要首先明确题干的中心思想,将题干主旨与教材的知识点相结合,围绕题干主旨进行选择即可。 12.2023年5月,范某与许某(男)登记结婚。许某父母将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范某与许某婚后未生育子女。2024年12月,因家庭矛盾较大,范某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其与许某离婚,并平均分割该房屋。许某辩称,该房屋是其父母全款购买,范某无权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关于本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①起诉离婚前,双方应就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 ②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支持范某的诉求 ③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④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并判决房屋归许某所有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分析】本题以婚姻法中的财产分割问题为情境,考查学生对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离婚诉讼程序及司法解释的理解能力。题干涉及父母全款购房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法律性质,需结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进行分析,重点考查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解答】①错误,协议离婚需双方达成财产分割协议,但诉讼离婚中法院可直接判决财产分割,无需当事人事先达成协议; ②错误,根据司法解释,父母全款出资购房且未明确约定赠与夫妻双方的,法院可综合考虑因素判决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而非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③正确,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依法应当进行调解,这是法定程序; ④正确,法院可依据司法解释,综合考虑离婚过错、家庭贡献等因素,判决房屋归许某所有并决定是否补偿范某。 故选:D。 【点评】需准确区分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的财产分割程序差异,理解司法解释对父母出资购房的认定规则,注意题干中“未明确约定”这一关键信息。 13.张女士与吕先生婚前口头约定婚后双方收入归各自所有。婚后吕先生经营的鞋厂拖欠包装公司货款26万多元,包装公司把鞋厂告至法院。张女士认为自己没有参与公司经营,不应承担吕先生的债务。法院查明,吕先生经营鞋厂的收益用于其与张女士的家庭生活。本案中(  ) ①公司经营所得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②公司经营所得为吕先生个人财产 ③鞋厂拖欠的货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④鞋厂拖欠的货款是吕先生个人债务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分析】本题考查:夫妻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1)夫妻人身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人格、身份、地位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2)夫妻财产关系是指由夫妻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直接体现一定经济内容的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夫妻财产制、夫妻间相互扶养的权利及义务、夫妻遗产继承权等。 【解答】①正确,②错误,《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的财产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张女士与吕先生婚前约定属口头约定,无效。所以,公司经营所得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③正确,④错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承担的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吕先生经营鞋厂的收益用于其与张女士的家庭生活,所以,鞋厂拖欠的货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故选:A。 【点评】本题考查学生对教材知识点的掌握和对材料的分析理解能力,对于此类型题目,学生需要首先明确题干的中心思想,将题干主旨与教材的知识点相结合,围绕题干主旨进行选择即可。 14.2010年2月崔某与高某(男)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高某出轨叶某,并于2019年3月至2023年9月向叶某共转账73万元。同期,叶某向高某回转17万元,实际收取56万元。崔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叶某返还崔某的夫妻共同财产73万元。叶某辩称,高某转给其的部分款项已消费,不应返还。高某认可叶某的主张。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高某私自赠与行为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 ②高、叶二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叶某应当返还高某转的73万元 ③由于高某认可,叶某已消费的款项可以不还 ④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分析】本题考查:夫妻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1)夫妻人身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人格、身份、地位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2)夫妻财产关系是指由夫妻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直接体现一定经济内容的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夫妻财产制、夫妻间相互扶养的权利及义务、夫妻遗产继承权等。 【解答】①④正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况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本案中,高某未经一方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多次转给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的叶某,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这是婚姻关系的基本原则; ②错误,高某与叶某的行为确实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但叶某应当返还的是实际收取的56万元,而不是全部的73万元,因为叶某已经向高某回转了17万元; ③错误,高某的认可并不能免除叶某返还的义务,高、叶二人的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因此,叶某应当返还实际收取的56万元,无论是否已经消费。 故选:B。 【点评】本题考查学生提取信息、调动所学知识理解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解题时需注意:一方面要把握材料要阐明的主旨,并和所学知识对应起来,另一方面运用对基础知识的准确把握去除观点本身错误的选项。 15.刘某(女)与李某均年逾九旬,二人1962年结婚,均为再婚,婚前各有一女、一子,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拆迁,李某获得货币补偿款878140元。二人因款项分配问题产生矛盾,分别跟随各自子女生活。2020年10月,刘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未获支持,后李某将房屋拆迁补偿款全部提取。刘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  ) ①因刘某与李某没有离婚,所以不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②法院可判决李某向刘某支付房屋拆迁补偿款439070元 ③刘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未获支持,有悖于离婚自由 ④房屋拆迁获得货币补偿款878140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分析】本题考查:夫妻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1)夫妻人身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人格、身份、地位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2)夫妻财产关系是指由夫妻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直接体现一定经济内容的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夫妻财产制、夫妻间相互扶养的权利及义务、夫妻遗产继承权等。 【解答】①错误,②④正确,刘某(女)与李某均年逾九旬,二人1962年结婚,均为再婚,婚前各有一女、一子,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拆迁,李某获得货币补偿款878140元。二人因款项分配问题产生矛盾,分别跟随各自子女生活。2020年10月,刘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未获支持,后李某将房屋拆迁补偿款全部提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刘某与李某没有离婚,该房屋拆迁获得的货币补偿款878140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在刘某请求依法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法院可判决李某向刘某支付一半的款项,即878140÷2=439070元; ③错误,法院判决刘某起诉离婚未获支持,并不一定有悖于离婚自由。如果法院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支持离婚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没有违背离婚自由原则。 故选:C。 【点评】本题考查学生对教材知识点的掌握和对材料的分析理解能力,对于此类型题目,学生需要首先明确题干的中心思想,将题干主旨与教材的知识点相结合,围绕题干主旨进行选择即可。 16.季某与陈某系夫妻,有一子小季,婚前无任何关于财产的约定。婚后,季某为让妻子高兴,提议将二人的工资全部存入妻子名下的银行账户里,陈某欣然同意。陈某一次在骑电动车过程中,被汽车撞倒受伤,对方负全责,陈某住院治疗并获得赔偿3.2万元。季某喜欢赌博,并欠牌友1.5万元债务。季某有一伯父膝下无子,立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小季,不久后老人去世。几年后,季某与陈某感情破裂,决定离婚。在财产归属上说法正确的有(  ) ①虽然婚姻期间工资所得的全部存款在陈某名下,但实际是属于各自所有 ②受伤赔偿金是只属于陈某的个人财产,季某无权支配 ③季某赌博所欠债务属于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④小季继承的遗产在小季成年以前归季某和陈某共同所有 A.①② B.②③ C.①④ D.③④ 【分析】本题考查:夫妻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1.平等的人身关系 (1)夫妻关系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是夫妻关系的核心。 (2)夫妻平等意味着夫妻在生活中平等行使权利、平等履行义务、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3)夫妻人身关系的平等 ①夫妻人身关系的平等强调夫妻双方的人格独立。它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双方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②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这些自由是夫妻双方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 ③只有夫妻双方自由平等、相互欣赏、互谅互让,才能成就美满婚姻,构建和谐家庭。 2.平等的财产关系 (1)夫妻财产关系与夫妻人身关系密不可分。夫妻财产主要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3)夫妻财产的主要内容 ①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②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4)夫妻约定财产 ①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②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5)夫妻财产的处理 ①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③“相互坦荡,遇事商量”是处理好夫妻间财产问题的关键。 【解答】①错误,虽然婚姻期间工资所得的全部存款在陈某名下,但实际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②正确,民法典规定:受伤赔偿金是只属于陈某的个人财产,季某无权支配; ③正确,根据民法规定:季某赌博所欠债务属于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④错误,小季继承的遗产在小季成年以前由季某和陈某代为保管。 故选:B。 【点评】本题考查夫妻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的有关知识,考查了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解答本题需要学生背过相应的理论知识,排除错误选项,然后结合理论与材料进行选择即可。 二.材料题(共4小题) 17.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初中生小朱今年12岁,是一名留守少年,父母几年前到上海打工,只有春节时才回家,平时小朱都由爷爷奶奶照顾。由于爷爷奶奶年事已高,没有精力管教他,小朱养成了逃学、沉迷网游、打架斗殴等坏习惯。最近在学校内、小朱因一件小事将同学小明的胳膊打折。小明治病花去了4000多元医药费。于是,小明的父母向小朱的父母索要医药费,但小朱的父母却以孩子年纪小、不懂事,自己不知情为由拒不支付医药费。无奈,小明的父母将小朱的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医药费。 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分析小朱的行为侵犯了小明的什么权利,假如你是法官,就医疗费用问题将作如何判决并请说明理由。 【分析】本题共两小问。第一小问,要求分析小朱的行为侵犯了小明的什么权利。根据材料“小朱因一件小事将同学小明的胳膊打折”可知,小朱侵犯了小明的身体权和健康权。第二小问,要求回答就医疗费用问题将作如何判决并请说明理由。法官应该判决由小朱的父母支付小明的医药费。一方面,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小朱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父母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代替其承担民事责任。 【解答】(1) 小朱侵犯了小明的身体权和健康权。 (2) 判决由小朱的父母支付小明的医药费。 理由: ①小朱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②父母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代替其承担民事责任。由于未成年人小朱的行为对小明的身体造成了伤害,且为此给小明造成4000多元医药费损失,所以小朱的父母作为小朱的监护人必须承担责任。 【点评】本题两小问,均属于分析说明类解答题。回答分析说明类问题,主要按以下思路进行: 第一步,精析材料,把握主题。这是解题的基础,可有效避免“文不对题”、“答非所问”的现象。 第二步,围绕主题,回归教材。以试题反映出的问题为中心与教材联系,找出材料与教材的“结合点”。 第三步,紧扣题意,合理作答。通常,我们只要将教材中的基本原理与材料一一对应,用理论分析材料即可。 18.【缘起】 老李和老张夫妇养育了三个孩子,分别是大儿子李贞(老李与前妻所生),二儿子李念和小儿子张进。2013年5月,老李夫妇分别立下公证遗嘱,表示将自己名下享有的房产份额由二儿子李念继承。几年后,夫妻俩被二儿子李念送去了养老院。 2017年5月,老李和老张二人在养老院与老大李贞的妻子顾平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大儿媳顾平负责对二老的生活进行照料及负责身后事的处理,二老将名下享有的房产份额赠与大儿媳顾平。 【争议】 二老去世后,大儿媳顾平拿出遗赠扶养协议要求继承相关房产份额。 二儿子李念认为大嫂顾平本就有照顾公婆的义务,不认可遗赠扶养协议。双方争执不下,二儿子李念便起诉至法院,请求二老名下的房产份额应按照之前的公证遗嘱继承。庭审中二儿子李念认为,父母立有公证遗嘱在先,大嫂顾平属于近亲属范畴,没有与二老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资格,并且该协议不是父母的真实意思表示,该份协议应当无效。 大儿媳顾平辩称,公婆立了公证遗嘱后,二儿子李念不尽心照顾父母,才选择自己作为扶养义务人,遗赠是二老亲手拟定的,当时还有两名证人在场,真实有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假如你是审理此案的法官,结合材料并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对该案作出判决并说明理由。 【分析】本题要求结合材料并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对该案作出判决并说明理由。关键词:2017年5月,老李和老张二人在养老院与老大李贞的妻子顾平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大儿媳顾平负责对二老的生活进行照料及负责身后事的处理,二老将名下享有的房产份额赠与大儿媳顾平,可联系遗赠扶养协议。李氏夫妇先立下公证遗嘱将房产留给二儿子,随后又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将房产赠与大儿媳,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所以二儿子虽是法定继承人,又有公证遗嘱在先,但无权继承房产;大儿媳虽然不是法定继承人,但是因为有遗赠扶养协议,所以可以依法接受房产。关键词:老李和老张夫妇养育了三个孩子,分别是大儿子李贞(老李与前妻所生),二儿子李念和小儿子张进。2013年5月,老李夫妇分别立下公证遗嘱,表示将自己名下享有的房产份额由二儿子李念继承。几年后,夫妻俩被二儿子李念送去了养老院,可联系遗嘱继承。 【解答】判决: 大儿媳可以依法接受房产。二儿子虽是法定继承人,又有公证遗嘱在先,但无权继承房产。 原因: ①自然人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属于遗赠。二老将名下的房产赠与大儿媳,属于遗赠。 ②李氏夫妇先立下公证遗嘱将房产留给二儿子,随后又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将房产赠与大儿媳,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所以二儿子虽是法定继承人,又有公证遗嘱在先,但无权继承房产;大儿媳虽然不是法定继承人,但是因为有遗赠扶养协议,所以可以依法接受房产。 【点评】本题为原因类试题,解答原因类试题一般做到“两审读,一发散,一结合”。所谓“两审读”,第一是审读主干材料,依据主干材料抽取主体信息和主旨信息;第二是审读设问,通过设问明确指示的指向范围,或者主体指向。“一发散”就是依据设问或者主干信息,明确问题核心,以问题核心为中心,发散相关有效知识点。“一结合”,结合发散指向与设问核心,正确作答。 19.林先生与谭女士2010年结婚,育有一女。2011年,林先生开始考研读博,直到2016年博士毕业。2020年,林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林先生称,因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要求法院判其离婚,女儿由其抚养,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谭女士同意离婚,但她提出,林先生在考研读博的五年时间里,自己用婚前积蓄及工资养育女儿,负担家庭日常开支,并承担家庭衣食住行等所有劳务劳动,故提出了家务劳动补偿10万元的请求,同时请求法院判令女儿由自己抚养,林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双方均无继续维持婚姻的意愿。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女儿由谭女士抚养,林先生每月负担子女抚养费至18岁,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归谭女士所有,谭女士支付林先生房屋折价款30余万元,共同存款15万元,双方平均分割。林先生给傅谭女士经济补偿款10万元。 运用《家庭与婚姻》的知识谈一谈你对法院判决的合理性。 【分析】本题要求学生运用《家庭与婚姻》的知识谈一谈你对法院判决的合理性,属于原因类型题。结合材料进行分析,“因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要求法院判其离婚”,可联系离婚条件;“请求法院判令女儿由自己抚养,林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可联系父母和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归谭女士所有,谭女士支付林先生房屋折价款30余万元,共同存款15万元,双方平均分割”,可联系夫妻在处理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林先生给傅谭女士经济补偿款10万元”,可联系夫妻地位平等,双方在生活中平等行使权利,平等履行义务,平等承担家庭和社会责任。 【解答】①林先生与谭女士长期处于分居状态,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条件,法院调解无效,因此判决离婚。 ②父母和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林先生仍有抚养女儿的义务,需要负担抚养费。由于女儿长期由谭女士照料,法院判决女儿由谭女士抚养,更有利于女儿的成长。 ③夫妻在处理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林先生与谭女士婚后购买的房屋及15万元存款归双方共同所有,法院进行了公平分割。 ④夫妻地位平等,双方在生活中平等行使权利,平等履行义务,平等承担家庭和社会责任。谭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家庭付出了更多的精力和财力。本着公平原则和保护妇女权益的原则,法院判决林先生给付谭女士经济补偿款10万。 【点评】本题为原因类试题,解答原因类试题一般做到“两审读,一发散,一结合”。所谓“两审读”,第一是审读主干材料,依据主干材料抽取主体信息和主旨信息;第二是审读设问,通过设问明确指示的指向范围,或者主体指向。“一发散”就是依据设问或者主干信息,明确问题核心,以问题核心为中心,发散相关有效知识点。“一结合”,结合发散指向与设问核心,正确作答。 20.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小王是家中独子,父母一生辛勤劳动,攒下100万元,在小王和小刘登记结婚后,为了支持两个年轻人在北京打拼,小王父母拿出自己的100万元终生积蓄作为首付款为小两口按揭买了一套两居室商品房,首付款是小王父母直接转到小王账户后由小王向开发商支付的,购房合同也是小王签署,房屋贷款是以小王的住房公积金办理,一直由小王支付按揭贷款,该房屋产权办理在了小王个人名下。后小两口因感情不和闹离婚,小刘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小王离婚,并要求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平均分割。小王认为该房屋由自己父母出资,并登记在自己名下,贷款也是自己一直在还,应当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说明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并说明理由。 【分析】本题属于原因类,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说明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并说明理由。关键词①:小王是家中独子,父母一生辛勤劳动,攒下100万元,在小王和小刘登记结婚后,为了支持两个年轻人在北京打拼,小王父母拿出自己的100万元终生积蓄作为首付款为小两口按揭买了一套两居室商品房,首付款是小王父母直接转到小王账户后由小王向开发商支付的,购房合同也是小王签署,房屋贷款是以小王的住房公积金办理,一直由小王支付按揭贷款,该房屋产权办理在了小王个人名下→可联系教材知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归夫妻共同所有;关键词②: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可联系知识产权登记在小王个人名下,但没有约定,且小王的住房公积金在二人婚后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房屋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解答】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小王的父母虽然对所购房屋仅支付了首付款,产权登记在小王个人名下,但没有约定,且小王的住房公积金在二人婚后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房屋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点评】“原因”类设问一般都以“原因”、“为什么”、“为何”、“依据”等关键词为题眼,要求学生运用相关知识分析说明造成某个问题的原因、出现某种现象的原因,或采取某种措施、提出某种对策的依据。由于问题或现象的出现往往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某种措施或对策的出台也往往是多个主体参与的结果,而且无论是问题、现象还是措施、对策,其造成的影响(积极或消极)也往往是多方面的,具体有三种方案: 第一种:从分析其必然性,必要性的角度展开。必然性亦可理解为紧迫性,也就是应客观规律、时代背景而生的产物,是为了解决现状不足的需要,必要性和重要性就是解决此问题的重要现实意义。 第二种:从为什么要、为什么能的角度展开。一定要紧扣题意且联系教材知识来回答,答的越充分越全面越好,同时还要分析能够这么做的条件和社会环境。 第三种:从政治、经济或文化、历史或现实,内因与外因等角度展开,要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般情况下要回答“这样说”“这样做”的依据,意义(重要性)、必要性、可能性等,有时也要回答不这样做的危害,在解答中,一般应由近及远,由直接到间接,先经济后政治有次序,有条理地展开说明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 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第二单元检测题 一.选择题(共16小题) 1.小丽今年16岁,最近遇到几件糟心事:小丽在学校与同学玩闹,不小心将同学撞伤,需要赔偿对方8000元的医疗费,小丽的父母以事情发生在学校为由拒绝赔偿;父母离婚后,小丽跟随母亲生活,父亲以母亲长期阻止他探望小丽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母亲经常偷偷翻看小丽的日记:小丽从院子经过时被邻居养的狗咬伤。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小丽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本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②小丽的父母离婚后,父亲对小丽仍然应承担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 ③母亲作为小丽的法定监护人,可以偷看小丽的日记 ④邻居应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向小丽支付合理的医疗费用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2.王先生夫妇有一套婚后房产和少量存款,其独生女儿长期在国外生活。王先生的妻子去世后,他和侄子到公证处以书面形式签订成年意定监护协议。关于成年意定监护制度,下列说法合理的是(  ) ①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②监护协议应在老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签订,更好保障其合法权益 ③意定监护人可以通过法定继承方式在被监护人去世后继承被监护人的遗产 ④成年意定监护只能选择无利害关系的人担任监护人,王先生侄子无权担任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3.年迈的老王和老伴由儿子小王和儿媳小李照料。因工作繁忙,小王夫妻俩雇佣保姆小刘帮忙照看二老。不久,小王因车祸身亡,小李照料二老如故。后老王因病去世,留下夫妻共有住房一套、婚前玉石一枚,还有一份老王重病期间经老伴同意的遗赠扶养协议。协议载明自老王去世之日起,小刘获得该房屋居住权及玉石一枚。对于老王的遗产处置,其老伴询问了律师,可能得到的答复是(  ) A.老王老伴和小李各继承房屋一半的所有权 B.小李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房产的1/4 C.老王去世之日小刘即可继承玉石一枚 D.老王老伴和小李有权继承玉石 4.孤寡老人赵某去世前留有一份合法有效的自书遗嘱,载明由热心的邻居田某和李某(夫妻关系)负责其生养死葬,其名下唯一商铺归田某和李某所有。田某夫妇悉心照顾赵某多年直至其去世后,办理了商铺过户,登记到田某名下。三年后,田某因个人经营需要,以该商铺向银行抵押借款40万元。李某知悉后将银行诉至法院,请求注销抵押登记。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①田某夫妇获得商铺是通过遗赠的方式,其效力优于法定继承 ②田某夫妇基于遗赠扶养协议,应负责赵某的生养死葬 ③田某所享有的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对应该商铺的交换价值 ④商铺虽然登记到田某名下,李某仍然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5.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个人合法财产日益增多,遗产继承问题成为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针对遗产继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必须均等 ②孙子女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③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④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6.刘某的三名子女都已成家,且事业有成。刘某原本订立了遗嘱,将自己名下三套房产分别留给三名子女。但在她生病治疗过程中,子女们一次都没前来探望过,后续生活也没有给予必要的照顾,只有宠物陪伴左右。因此,刘某更改了她的遗嘱,将名下全部房产捐赠给了宠物医院,希望宠物医院能在自己百年之后照顾好自己的宠物。对此,下列认识正确的是(  ) ①刘某的子女遗弃老年人,要追究刑事责任 ②成年子女应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③刘某以遗嘱继承的方式将房产赠给宠物医院 ④内容相抵触的前后两份遗嘱,以最后遗嘱为准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7.甲是一名上市公司高管,资产丰厚,现年50多岁未婚。随着年龄逐渐增大,甲开始担心自己在突然患病或者老去之后因无人赡养而得不到照顾。在与邻居乙商量并征得其同意后,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意定监护协议,约定在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乙担任自己的监护人。下列对甲的这一行为认识正确的是(  ) ①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能力确定意定监护人 ②乙不是甲的近亲亲属,原则上不能担任甲的监护人 ③是甲未雨绸缪为自己提供保障,以便日后老有所依 ④乙同意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后,需立即履行监护职责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8.离异5年的建筑工人张某因安全事故意外去世,跟随其一起生活的儿子小明正在读小学二年级,现面临着生活的巨大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对小明应当承担监护责任的人是(  ) ①小明的叔叔 ②小明已成家的姐姐 ③小明患有精神残疾的母亲 ④小明的外祖父母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9.下列各项中,属于婚姻法基本原则的有(  ) ①婚姻自由、一夫一妻 ②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③男女平等 ④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②④ D.①③④ 10.女青年陈某家境贫寒,父母强迫她嫁给个体户王某。陈某被迫与王某结婚登记。婚后,王某经常打骂陈某。两年后,陈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陈某结婚受父母胁迫,法院可据此判决此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 B.陈某结婚受父母胁迫,其婚姻属于无效婚姻 C.陈某父母的做法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 D.法院不应支持陈某的诉讼请求 11.小梅和丈夫小亮婚后第二年,小亮因工致残获赔偿金10万元,怀孕的妻子小梅用10万元赔偿金偿还了购买女士专用高档化妆品所欠的债务,小亮得知后要求小梅返还,小梅拒绝,为此两人争吵不断,小亮提起离婚诉讼。对这一案件的认识正确的是(  ) ①小梅怀孕期间,男方的离婚请求法院不予受理 ②伤残赔偿金属于婚后所得,应由双方共同处置 ③假设小亮是现役军人,只要他不同意,双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离婚 ④如果双方自愿,并就子女和财产分割等达成协议,可申请协议离婚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12.2023年5月,范某与许某(男)登记结婚。许某父母将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范某与许某婚后未生育子女。2024年12月,因家庭矛盾较大,范某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其与许某离婚,并平均分割该房屋。许某辩称,该房屋是其父母全款购买,范某无权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关于本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①起诉离婚前,双方应就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 ②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支持范某的诉求 ③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④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并判决房屋归许某所有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13.张女士与吕先生婚前口头约定婚后双方收入归各自所有。婚后吕先生经营的鞋厂拖欠包装公司货款26万多元,包装公司把鞋厂告至法院。张女士认为自己没有参与公司经营,不应承担吕先生的债务。法院查明,吕先生经营鞋厂的收益用于其与张女士的家庭生活。本案中(  ) ①公司经营所得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②公司经营所得为吕先生个人财产 ③鞋厂拖欠的货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④鞋厂拖欠的货款是吕先生个人债务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14.2010年2月崔某与高某(男)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高某出轨叶某,并于2019年3月至2023年9月向叶某共转账73万元。同期,叶某向高某回转17万元,实际收取56万元。崔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叶某返还崔某的夫妻共同财产73万元。叶某辩称,高某转给其的部分款项已消费,不应返还。高某认可叶某的主张。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高某私自赠与行为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 ②高、叶二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叶某应当返还高某转的73万元 ③由于高某认可,叶某已消费的款项可以不还 ④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15.刘某(女)与李某均年逾九旬,二人1962年结婚,均为再婚,婚前各有一女、一子,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拆迁,李某获得货币补偿款878140元。二人因款项分配问题产生矛盾,分别跟随各自子女生活。2020年10月,刘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未获支持,后李某将房屋拆迁补偿款全部提取。刘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  ) ①因刘某与李某没有离婚,所以不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②法院可判决李某向刘某支付房屋拆迁补偿款439070元 ③刘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未获支持,有悖于离婚自由 ④房屋拆迁获得货币补偿款878140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16.季某与陈某系夫妻,有一子小季,婚前无任何关于财产的约定。婚后,季某为让妻子高兴,提议将二人的工资全部存入妻子名下的银行账户里,陈某欣然同意。陈某一次在骑电动车过程中,被汽车撞倒受伤,对方负全责,陈某住院治疗并获得赔偿3.2万元。季某喜欢赌博,并欠牌友1.5万元债务。季某有一伯父膝下无子,立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小季,不久后老人去世。几年后,季某与陈某感情破裂,决定离婚。在财产归属上说法正确的有(  ) ①虽然婚姻期间工资所得的全部存款在陈某名下,但实际是属于各自所有 ②受伤赔偿金是只属于陈某的个人财产,季某无权支配 ③季某赌博所欠债务属于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④小季继承的遗产在小季成年以前归季某和陈某共同所有 A.①② B.②③ C.①④ D.③④ 二.材料题(共4小题) 17.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初中生小朱今年12岁,是一名留守少年,父母几年前到上海打工,只有春节时才回家,平时小朱都由爷爷奶奶照顾。由于爷爷奶奶年事已高,没有精力管教他,小朱养成了逃学、沉迷网游、打架斗殴等坏习惯。最近在学校内、小朱因一件小事将同学小明的胳膊打折。小明治病花去了4000多元医药费。于是,小明的父母向小朱的父母索要医药费,但小朱的父母却以孩子年纪小、不懂事,自己不知情为由拒不支付医药费。无奈,小明的父母将小朱的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医药费。 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分析小朱的行为侵犯了小明的什么权利,假如你是法官,就医疗费用问题将作如何判决并请说明理由。 18.【缘起】 老李和老张夫妇养育了三个孩子,分别是大儿子李贞(老李与前妻所生),二儿子李念和小儿子张进。2013年5月,老李夫妇分别立下公证遗嘱,表示将自己名下享有的房产份额由二儿子李念继承。几年后,夫妻俩被二儿子李念送去了养老院。 2017年5月,老李和老张二人在养老院与老大李贞的妻子顾平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大儿媳顾平负责对二老的生活进行照料及负责身后事的处理,二老将名下享有的房产份额赠与大儿媳顾平。 【争议】 二老去世后,大儿媳顾平拿出遗赠扶养协议要求继承相关房产份额。 二儿子李念认为大嫂顾平本就有照顾公婆的义务,不认可遗赠扶养协议。双方争执不下,二儿子李念便起诉至法院,请求二老名下的房产份额应按照之前的公证遗嘱继承。庭审中二儿子李念认为,父母立有公证遗嘱在先,大嫂顾平属于近亲属范畴,没有与二老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资格,并且该协议不是父母的真实意思表示,该份协议应当无效。 大儿媳顾平辩称,公婆立了公证遗嘱后,二儿子李念不尽心照顾父母,才选择自己作为扶养义务人,遗赠是二老亲手拟定的,当时还有两名证人在场,真实有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假如你是审理此案的法官,结合材料并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对该案作出判决并说明理由。 19.林先生与谭女士2010年结婚,育有一女。2011年,林先生开始考研读博,直到2016年博士毕业。2020年,林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林先生称,因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要求法院判其离婚,女儿由其抚养,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谭女士同意离婚,但她提出,林先生在考研读博的五年时间里,自己用婚前积蓄及工资养育女儿,负担家庭日常开支,并承担家庭衣食住行等所有劳务劳动,故提出了家务劳动补偿10万元的请求,同时请求法院判令女儿由自己抚养,林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双方均无继续维持婚姻的意愿。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女儿由谭女士抚养,林先生每月负担子女抚养费至18岁,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归谭女士所有,谭女士支付林先生房屋折价款30余万元,共同存款15万元,双方平均分割。林先生给傅谭女士经济补偿款10万元。 运用《家庭与婚姻》的知识谈一谈你对法院判决的合理性。 20.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小王是家中独子,父母一生辛勤劳动,攒下100万元,在小王和小刘登记结婚后,为了支持两个年轻人在北京打拼,小王父母拿出自己的100万元终生积蓄作为首付款为小两口按揭买了一套两居室商品房,首付款是小王父母直接转到小王账户后由小王向开发商支付的,购房合同也是小王签署,房屋贷款是以小王的住房公积金办理,一直由小王支付按揭贷款,该房屋产权办理在了小王个人名下。后小两口因感情不和闹离婚,小刘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小王离婚,并要求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平均分割。小王认为该房屋由自己父母出资,并登记在自己名下,贷款也是自己一直在还,应当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说明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并说明理由。 。 声明:试题解析著作权属所有,未经书面同意,不得复制发布日期:2026/3/23 16:26:13;用户:田俊岭;邮箱:13785600589;学号:59601593 第1页 共2页 ◎ 第2页 共2页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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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单元检测-2025-2026学年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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