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高中政治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名词解读·善意取得制度
✅一、大白话疏通名词术语
1.法条解释: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他人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受让时为善意、以合理价格转让、完成法定公示(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则依法即时取得该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并可向无权处分人索赔的制度。(《民法典》第311条)
❗❗2.构成善意取得制度的4个条件(缺一不可):
①出让人无权处分(大白话理解:转让人没资格卖,简单来讲就是东西不是他的或者没权利擅自处置)
②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大白话理解:买东西的人是“真不知情”)
③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大白话理解:得是正经花钱买的,价格不能不靠谱。如:市场价10000元的手机1000元转让给你,不合理)
④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大白话讲:东西已经“到手”了)
3.注意: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赃物、失散的动物等脱离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4.实际生活举例(分别以动产和不动产两种形式进行举例):
(一)动产:小乐把自己的山地车借给同学小颖用,小颖缺钱,就把车以市场正常价(比如800元,和同款二手价差不多)卖给了不认识的小张。小张买的时候完全不知道这车不是小乐的,而且当场就把车骑走了。
这种情况小张就构成善意取得,小乐不能找小颖要回车子,只能去跟小颖要钱或者要求赔偿。
(二)不动产:老王和妻子共有一套房子,房产证上只写了老王一个人的名字。老王瞒着妻子,把房子以合理市场价卖给了不知情的小李,还和小李一起去办了房产过户登记。
哪怕后来老王妻子发现了,也不能把小李赶出房子,因为小李是善意第三人,已经合法取得了房子所有权,老王妻子只能追究老王的责任。典例一
谢某小区路上捡到一个名贵皮包,在业主群里发布失物招领公告,但一直无人认领,谢某随即将皮包卖给了不知情的李某。一次,在公司聚餐时,秦某发现李某手上的皮包恰恰是自己三个月前遗失的皮包。以下判断正确的是( )
①李某善意取得皮包所有权,秦某无权要求返还
②秦某有权要求李某返还皮包,且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③李某应当返还皮包,但可以要求秦某支付购买费用
④谢某占有皮包违背了守法和公序良俗的原则
A. ①② B.①④ C.②④ D.③④
本题解析:
①:根据前文讲义所学知识点3中再结合题干中定关键词“失物招领”,可知李某的行为不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秦某有权去追回。所以①错误。
②:因为本案不属于善意取得制度,谢某私自出售皮包属于无权处分,秦某拥有皮包所有权,有权要求李某返还,且无需支付费用。所以②正确。
③:详见②解析。所以③错误。
④:因为谢某捡到遗失物后未将其送至公安机关等合法部门,转手将其出售给李某,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所以④正确。
选择C项
✅二、基础检测通关
答案速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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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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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D
C
C
A
B
A
A
B
D
D
1.小李和小王合伙经营练歌城,因经营不善出现亏损。小王趁小李外出,将练歌城的两套豪华音响设备以3万元价格卖给小张。小王称自己是老板,并出示工商、税务等证照证明,小张深信不疑,遂于当日付清价款后搬走了设备。两天后,小李回来,拿出合伙协议称音响设备是他与小王共有,小王无权单独处分,要求小张返还,小张拒绝。无奈之下,小李欲通过诉讼解决。下列关于本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小李可以要求小王和小张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B.小张的购买行为缺乏小李的意思表示而无效
C.小李可以要求小张或者小王任一个作为被告
D.小张可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而拥有音响所有权
【答案】D
【详解】A:小王未经小李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侵害了小李的合法权益。因此,小王应当赔偿小李损失,A错误。
B:交易行为因善意取得而有效,不因缺乏小李意思表示而无效,B错误。
C:侵害小李权益的是小王而不是小张。因此,被告应当是小王而不是小张,C错误。
D:练歌城是小李、小王合伙出资的,音响设备也是二人的共有财产。音响设备属于动产,虽然小王没有权利独自处分这两套音响设备,但是因为小王是将音响设备以对价交易的方式卖给小张的,小张是善意取得这两套音响设备的所有权的,这属于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因此,小张有权拥有两套音响设备,D正确。
故本题选D。
2.2024年1月,李某从正规渠道购买一部总价7999元的某品牌新款手机,春节期间被同事高某借用几天(微信聊天资料可证明此过程)。高某由于资金紧张就将这部手机以1500元卖给同学贾某,春节上班后李某向高某索要手机无果,双方发生争执。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根据善意取得制度,此时手机应归贾某
②高某以远低于市场价出让手机,此事件中贾某不适用善意第三人条款
③由于手机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故此时李某无权收回
④李某可找高某交涉,索要无果后可起诉高某
A. 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答案】C
【详解】①②:由于贾某以远低于市场价格获得该手机,故此交易不适用善意取得,①不选,②正确。
③:虽然手机已经交付贾某,但由于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且李某有证据证明是高某借用自己的手机,故李某有权收回,③不选。
④:李某可先采取索要协商的办法,若无果,可起诉高某,④入选。
故本题选C。
3.2018年7月,李某与王某达成买卖协议,将一套房屋转售与王某。同年12月,王某付清全部房款并入住该房屋。2019年1月,李某在领取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后,将原件交由王某保管,双方暂未办理过户手续。后李某通过挂失方式重新补办了不动产权证,并向某银行办理抵押贷款180余万元。贷款到期后,李某未能清偿贷款,某银行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李某清偿剩余贷款,及确认其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本案中( )
①案涉房屋已由王某购买并实际占有、使用,李某没有处分权
②交易双方未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仍归属李某
③银行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不能善意取得案涉房屋抵押权
④李某不履行债务,银行有权就案涉房屋折价或拍卖优先受偿
A. 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答案】C
【详解】①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本案中,李某与王某虽达成买卖协议、王某付清房款并实际入住,但双方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因此房屋所有权仍归李某所有。李某作为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处分权,①不符合题意,②符合题意。
③:银行在办理抵押贷款时,李某持有合法补办的不动产权证,银行基于对不动产权证这一物权凭证的信赖办理了抵押贷款,尽到了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李某作为登记所有权人,有权设定抵押,银行直接取得抵押权,无需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适用于无处分权人情形),③不符合题意。
④:抵押权人(银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就该抵押财产(房屋)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中,银行抵押权合法有效,故享有此权利,④符合题意。
故本题选C。
4.徐某因出国工作将一块昂贵玉石交由朋友李某保管。保管期间李某不幸去世,其子李小某误以为该玉石是其父亲所有,以市场价将玉石出售给不知情的邓某。徐某回国后,向李小某要求归还玉石,但李小某以售出为由不愿返还,徐某遂将李小某、邓某诉至法院。本案中( )
①邓某善意取得玉石的事实应被法院认可 ②李小某应当承担赔偿徐某损失等责任
③李小某无权处分该玉石,故该交易无效 ④徐某要求邓某返还玉石的主张是合理的
A. 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答案】A
【详解】①:邓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市场价购买玉石,通过公平交易,依法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符合善意取得要件,邓某善意取得玉石的事实应被法院认可,①正确。
②:李小某在得知其无权处分该玉石时,应意识到自己侵犯了徐某对该玉石的所有权,应当承担赔偿徐某损失等责任,②正确。
③:李小某误以为该玉石是其父亲所有,以市场价将玉石出售给不知情的邓某,虽然李小某无权处分该玉石,但邓某构成善意取得,交易是有效的,③错误。
④:根据善意取得制度,邓某善意取得玉石所有权,徐某无权要求返还,④错误。
故本题选A。
5.甲到一大型综合体商场买衣服,意外在试衣间捡到一全新的价值6千多元的品牌手机,见四周无人注意,便拿起匆忙走出商场。恰好路过该品牌手机经营店,看到店里生意冷清,店员乙正无聊地刷手机看视频,便过去跟乙搭讪,将新手机拿出问乙是否收。乙闻之心动,便问价格,随即双方以4800元价格成交。随后顾客丙到店选购手机,乙极力将此手机以市场价推销给了丙。后失主通过报警查看商场监控几经周折终于真相大白。本案中( )
①失主可以找丙赎回手机,所付赎金找甲、乙追偿
②失主可以无条件地找丙要回自己的手机
③因手机为遗失物,丙的行为不适用善意取得而获得手机所有权
④丙属于善意取得,手机所有权归丙所有
A. ①③ B.②③ C.①④ D.①②
【答案】B
【详解】①②:依据《民法典》,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当遗失物被转让时,若受让人并非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权利人(失主)有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无条件请求返还原物。在本题中,手机是甲捡到的遗失物,乙并非以正常经营方式出售,所以失主可以无条件找丙要回手机,①错误,②正确。
③④:由于手机属于遗失物,不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因此丙不能通过善意取得获得手机所有权,③正确,④错误。
故本题选B。
6.刘女士在闲鱼相中一部价格为4000元的手机,与卖家约定3天后货到付款。但1天后,卖家私自将手机以5000元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王先生。拿到手机的王先生外出不慎将手机遗忘在出租车上,被后面的乘客赵先生捡到并据为己有。以下正确的是( )
①刘女士并未获得该手机的所有权 ②赵先生通过善意取得方式获得该手机的所有权
③该手机归王先生所有,刘女士可向卖家索赔 ④王先生和卖家的买卖合同不成立
A. ①③ B.①④ C.②④ D.②③
【答案】A
【详解】①: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是以交付为标准的,因未交付,故刘女士并未获得该手机的所有权,①入选。
②:捡到他人遗失物不属于善意取得,②排除。
③:王先生花了5000元购买手机,获得该手机所有权,刘女士可以根据之前与卖家的约定,向卖家索赔,③正确。
④:材料中卖家与王先生的合同是有效的,因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主体适格,符合有效合同的构成要件,④不选。
故本题选A。
7.刘女士在闲鱼二手交易平台相中一部价格为4000元的华为MATE60二手手机,她与卖家约定3天后货到付款。但是1天后,卖家私自将这部手机以5000元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王先生。拿到手机的王先生在一次外出中不慎将手机遗忘在出租车上,被后面的乘客赵先生捡到并据为己有。对上述案例分析正确的是( )
①因未交付,故刘女士并未获得该手机的所有权
②赵先生通过善意取得方式获得该手机的所有权
③该手机归王先生所有,刘女士可向卖家索赔
④因手机归属存在争议,王先生和卖家的买卖合同不成立
A. ①③ B.①④ C.②④ D.②③
【答案】A
【详解】①: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是以交付为标准的,因未交付,故刘女士并未获得该手机的所有权,①入选。
②:捡到他人遗失物不属于善意取得。②排除。
③:王先生花了5000元获得该手机所有权,刘女士可以根据之前与卖家的约定,向卖家索赔,③正确。
④:材料中卖家与刘女士在合同履行中违约,但是与王先生的合同是有效的,④不选。
故本题选A。
8.甲因要回老家照顾生病的爷爷,将自己的宠物狗寄养在朋友乙家。一个月后甲向乙提出接回宠物狗,却被告知因宠物狗经常半夜狂吠被乙的妻子丙以低价卖给了丁。甲一气之下遂将丙和丁诉至法院。本案中( )
①丙擅自将宠物狗卖给丁,构成无权处分行为
②丙丁就宠物狗已完成交付,丁获得宠物狗所有权
③丁以低价购买宠物狗不符合善意取得原则
④乙没有尽到保管义务违背诚信原则,该买卖合同无效
A. 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答案】B
【详解】①:本案中宠物狗的所有人为甲,乙、丙夫妇只是受委托代为照管,并无处分权,①正确。
②③:丁以低价购买该宠物狗,不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②错误,③正确。
④:该买卖合同无效是因为丙丁的交易不符合善意取得原则,而非乙违背诚信原则,④错误。
故本题选B。
9.2025年1月16日,支付宝因后台配置错误使得用户支付时所有订单自动享受“政府补贴”20%的折扣,在此期间,部分用户进行了大额转账和消费。事后支付宝声明系“营销活动错配”,承诺不追回已发放优惠。关于这一事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用户并无过错,所得优惠属于善意取得无需返还
②支付宝放弃追偿优惠,体现了对合同效力的尊重
③用户因支付宝的过错获利构成不当得利,需返还优惠
④支付宝因自身过错变更合同内容,追回优惠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A. 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答案】D
【详解】①:善意取得适用于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导致的物权变动,支付宝与用户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优惠发放是合同履行行为,用户获得的是合同债权(如减免支付金额),而非取得物权,本案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①排除。
②:支付宝放弃追偿意味着支付宝尊重消费者的合理信赖,体现了支付宝对合同效力的尊重,②正确。
③:用户基于支付宝自身过错获利,但若其无主观恶意且支付宝主动放弃追偿,则其得利不属于“无法律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③排除。
④:支付宝与用户存在服务合同关系,支付宝因自身过错变更合同内容(发放优惠),“优惠合同”合法有效,支付宝追回优惠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④正确。
故本题选D。
10.小李和小王合伙经营练歌城,因经营不善出现亏损。小王趁小李外出,将练歌城的两套豪华音响设备以3万元价格卖给小张。小王称自己是老板,并出示工商、税务等证照证明,小张深信不疑,遂于当日付清价款后搬走了设备。两天后,小李回来,拿出合伙协议称音响设备是他与小王共有,小王无权单独处分,要求小张返还,小张拒绝。无奈之下,小李欲通过诉讼解决。下列关于本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
①小张的购买行为因缺乏小李的意思表示而无效 ②小张可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而拥有音响所有权
③小李可以要求小张或者小王任一个作为被告 ④小李可以要求合伙人小王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A. 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答案】D
【详解】①②:练歌城是小李、小王合伙出资的,音响设备也是二人的共有财产。音响设备属于动产,虽然小王没有权利独自处分这两套音响设备,但是因为小王是将音响设备以对价交易的方式卖给小张的,小张是善意取得这两套音响设备的所有权的,这属于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因此,小张有权拥有两套音响设备,①错误,②正确。
③:侵害小李权益的是小王而不是小张。因此,被告应当是小王而不是小张,③错误。
④:小王未经小李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侵害了小李合法权益。因此,小王应当赔偿小李损失,④正确。
故本题选D。
✅三.提升强化训练
答案速查
1
2
3
4
5
6
B
D
A
B
B
D
1.小强(男)与小欣登记结婚并有一女,此后小强要求小欣全职照顾孩子。2023年小强父母去世,生前订立公证遗嘱明确“名下房产仅由小强一人继承”。当月,小强便将该房产以市场价300万元出售过户给不知情的孙某,然后将售房款中的100万元书面赠与婚外第三者。不久后小强意外去世。以下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①小强有权要求小欣在家全职照顾未成年子女 ②售房款系小强个人财产,但小欣仍有权追回
③孙某支付合理房价且不知情,已善意取得房屋 ④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可主张该合同无效
A. 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答案】B
【详解】本题为逆向选择题。
①:根据《民法典》第1057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小强无权强迫小欣全职照顾孩子,小欣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工作或照顾家庭,①不符合法律规定。
②:售房款来自房产,该房产由小强父母遗嘱指定“仅由小强一人继承”,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属于小强个人财产,非夫妻共同财产。小强将100万元赠与婚外第三者,违背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第153条和第8条,该赠与行为无效。小欣作为配偶,有权主张赠与合同无效,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②符合法律规定。
③:善意取得(《民法典》第311条)仅适用于转让人无处分权的情形(如无权处分他人财产)。本案中,小强作为房屋合法所有权人(通过遗嘱继承),有权处分房产。孙某支付合理对价且不知情,房屋买卖有效,孙某取得所有权,但这是基于正常买卖而非善意取得,③不符合法律规定。
④:小强将售房款中的 100 万元书面赠与婚外第三者,这种赠与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根据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小欣可主张无效并要求返还,④符合法律规定。
故本题选B。
2.张某与谢某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约定总价10万元,谢某先支付7万元,余款于一周内过户时付清,车辆随即交付谢某使用。三天后,张某以保养为名取回车辆,并转手以10.5万元将车卖给不知情的李某并完成过户。谢某与张某就车辆产权归属产生争议。据此可判断( )
①谢某需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才能取得车辆的所有权
②谢某支付7万元车款时合同并未订立,付清后承诺生效
③谢某虽未付全款,但张某无权将该车辆转卖给李某
④李某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可合法获得该车辆的所有权
A. 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答案】D
【详解】①: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动产(如车辆),一般是交付即取得所有权,而不是必须办理过户登记。不过,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①错误。
②:合同在张某与谢某签订时即已订立并生效,支付7万元是履行合同义务,而非合同订立或生效的条件,②错误。
③:张某与谢某签订合同且车辆已交付谢某使用,此时车辆所有权已转移给谢某(虽然未过户,但基于合同交付已取得所有权,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张某无权将该车辆转卖给李某,③正确。
④:李某不知情,以合理价格(10.5万元对合理)受让该车辆并完成过户,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可合法获得该车辆的所有权,④正确。
故本题选D。
3.浙江诸暨徐先生在足浴店遗失价值33万且意义非凡的名贵手表,民警调查发现手表被顾客捡走转卖,经多地辗转联系买家,最终徐先生贴差价以15.3万元赎回。关于徐先生丢失手表这一事件,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①因手表属于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物权始终归徐先生所有
②若明知是遗失物还购买,与捡到者构成共同侵权,需承担民事责任
③徐先生提起行政诉讼,需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收集证据
④徐先生赎回手表后,起诉不受地域管辖限制,可任意选择法院
A. 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答案】A
【详解】①:根据《民法典》规定,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所有权仍归原权利人(徐先生)。即使被他人转卖,徐先生仍可主张物权,①正确。
②:若买家明知是遗失物还购买,与捡到者共同侵犯了徐先生的物权,构成共同侵权,需承担民事责任,②正确。
③:捡到者转卖手表一般属民事侵权行为,徐先生应提起民事诉讼,而非行政诉讼,③错误。
④:民事诉讼中,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等地域管辖原则,徐先生不能随意选择法院,④错误。
故本题选A。
4.甲在图书馆自习时,发现座位上有一台价值8000元的全新笔记本电脑,见四周无人便将其带走。次日,甲路过一家电脑维修店,便询问店主乙是否收购二手电脑。乙检查电脑后,明知该电脑来源可疑,仍以6000元价格收购。随后,乙将电脑重新包装后以7500元的价格出售给顾客丙。后失主通过监控录像报警,最终查获此案。本案中( )
①失主可以要求丙返还电脑,并有权向甲、乙追偿损失
②失主可以直接向丙主张返还电脑,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③因电脑属于遗失物,丙不能依据善意取得获得所有权
④丙支付合理对价且不知情,已善意取得电脑所有权
A. ①③ B.②③ C.①④ D.①②
【答案】B
【详解】①:失主取回电脑后,实际损失已恢复,选项①中“向甲、乙追偿损失”缺乏依据(除非存在其他实际损失),①错误。
②③:依据《民法典》,该电脑属于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顾客丙虽然不知情,但本案中电脑为遗失物,失主可以直接向丙主张返还电脑,无需支付任何费用,②③入选。
④:作为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也不能依据善意取得获得其所有权,④不选。
故本题选B。
5.陈某与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刘某将婚后购买的登记在个人名下的一套商品房以合理市场价110万元出售给陈某,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10万元给守约方。合同签订后陈某向刘某支付了5万元定金。一周后,刘某又私自以60万元的价格把该商品房转售给王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陈某遂将刘某告上法庭。本案中( )
①王某的行为不属于善意取得,刘某与王某的合同无效
②刘某没有履行诚信原则,应该承担返还财产等侵权责任
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物证,是陈某打赢官司的关键砝码
④陈某可以要求刘某返还5万元购房定金并支付违约金
A. 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答案】B
【详解】①:王某与刘某的房屋交易价格与市场价严重不符,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因此王某的行为不属于善意取得,刘某与王某的合同无效,①正确。
②:刘某没有履行诚信原则,应该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而不是侵权责任,②排除。
③:陈某与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书证,而不是物证,③排除。
④:收受定金一方违约时,支付定金一方可以要求对方退还定金同时支付违约金,④正确。
故本题选B。
6.陈某与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刘某将婚后购买的登记在个人名下的一套商品房以合理的市场价110万元出售给陈某,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10万元给守约方。合同签订后陈某向刘某支付了5万元定金。一周后,刘某又私自以60万元的价格把该商品房转售给王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陈某遂将刘某告上法庭,本案中( )
①陈某与刘某的合同一旦订立生效,就不得变更或解除
②刘某应承担违约责任,可同时适用违约金和定金条款
③王某的行为不属于善意取得,刘某与王某的合同无效
④陈某可以要求刘某返还5万元购房定金并支付违约金
A. 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答案】D
【详解】①: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另外,合同签订后不可以任意解除合同,只有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在符合法定的或者约定的解除情形时,当事人才能解除合同,①不选。
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②不选。
③:王某与陈某的房屋交易价格,与市场价严重不符,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因此,王某的行为不属于善意取得,刘某与王某的合同无效,③正确。
④:收受定金一方违约时,支付定金一方可以要求对方退还定金同时支付违约金。但是选择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的,不得主张双倍返还定金。该《合同》约定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10万元给守约方。合同签订后陈某向刘某支付了5万元定金,一周后,刘某私自把该商品房转售给王某,造成违约,因此,陈某可以要求刘某返还5万元购房定金并支付违约金,④正确。
故本题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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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政治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名词解读·善意取得制度
✅一、大白话疏通名词术语
1.法条解释: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他人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受让时为善意、以合理价格转让、完成法定公示(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则依法即时取得该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并可向无权处分人索赔的制度。(《民法典》第311条)
❗❗2.构成善意取得制度的4个条件(缺一不可):
①出让人无权处分(大白话理解:转让人没资格卖,简单来讲就是东西不是他的或者没权利擅自处置)
②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大白话理解:买东西的人是“真不知情”)
③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大白话理解:得是正经花钱买的,价格不能不靠谱。如:市场价10000元的手机1000元转让给你,不合理)
④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大白话讲:东西已经“到手”了)
3.注意: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赃物、失散的动物等脱离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4.实际生活举例(分别以动产和不动产两种形式进行举例):
(一)动产:小乐把自己的山地车借给同学小颖用,小颖缺钱,就把车以市场正常价(比如800元,和同款二手价差不多)卖给了不认识的小张。小张买的时候完全不知道这车不是小乐的,而且当场就把车骑走了。
这种情况小张就构成善意取得,小乐不能找小颖要回车子,只能去跟小颖要钱或者要求赔偿。
(二)不动产:老王和妻子共有一套房子,房产证上只写了老王一个人的名字。老王瞒着妻子,把房子以合理市场价卖给了不知情的小李,还和小李一起去办了房产过户登记。
哪怕后来老王妻子发现了,也不能把小李赶出房子,因为小李是善意第三人,已经合法取得了房子所有权,老王妻子只能追究老王的责任。典例一
谢某小区路上捡到一个名贵皮包,在业主群里发布失物招领公告,但一直无人认领,谢某随即将皮包卖给了不知情的李某。一次,在公司聚餐时,秦某发现李某手上的皮包恰恰是自己三个月前遗失的皮包。以下判断正确的是( )
①李某善意取得皮包所有权,秦某无权要求返还
②秦某有权要求李某返还皮包,且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③李某应当返还皮包,但可以要求秦某支付购买费用
④谢某占有皮包违背了守法和公序良俗的原则
A. ①② B.①④ C.②④ D.③④
本题解析:
①:根据前文讲义所学知识点3中再结合题干中定关键词“失物招领”,可知李某的行为不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秦某有权去追回。所以①错误。
②:因为本案不属于善意取得制度,谢某私自出售皮包属于无权处分,秦某拥有皮包所有权,有权要求李某返还,且无需支付费用。所以②正确。
③:详见②解析。所以③错误。
④:因为谢某捡到遗失物后未将其送至公安机关等合法部门,转手将其出售给李某,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所以④正确。
选择C项
✅二、基础检测通关
1.小李和小王合伙经营练歌城,因经营不善出现亏损。小王趁小李外出,将练歌城的两套豪华音响设备以3万元价格卖给小张。小王称自己是老板,并出示工商、税务等证照证明,小张深信不疑,遂于当日付清价款后搬走了设备。两天后,小李回来,拿出合伙协议称音响设备是他与小王共有,小王无权单独处分,要求小张返还,小张拒绝。无奈之下,小李欲通过诉讼解决。下列关于本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小李可以要求小王和小张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B.小张的购买行为缺乏小李的意思表示而无效
C.小李可以要求小张或者小王任一个作为被告
D.小张可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而拥有音响所有权
2.2024年1月,李某从正规渠道购买一部总价7999元的某品牌新款手机,春节期间被同事高某借用几天(微信聊天资料可证明此过程)。高某由于资金紧张就将这部手机以1500元卖给同学贾某,春节上班后李某向高某索要手机无果,双方发生争执。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根据善意取得制度,此时手机应归贾某
②高某以远低于市场价出让手机,此事件中贾某不适用善意第三人条款
③由于手机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故此时李某无权收回
④李某可找高某交涉,索要无果后可起诉高某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3.2018年7月,李某与王某达成买卖协议,将一套房屋转售与王某。同年12月,王某付清全部房款并入住该房屋。2019年1月,李某在领取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后,将原件交由王某保管,双方暂未办理过户手续。后李某通过挂失方式重新补办了不动产权证,并向某银行办理抵押贷款180余万元。贷款到期后,李某未能清偿贷款,某银行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李某清偿剩余贷款,及确认其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本案中( )
①案涉房屋已由王某购买并实际占有、使用,李某没有处分权
②交易双方未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仍归属李某
③银行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不能善意取得案涉房屋抵押权
④李某不履行债务,银行有权就案涉房屋折价或拍卖优先受偿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4.徐某因出国工作将一块昂贵玉石交由朋友李某保管。保管期间李某不幸去世,其子李小某误以为该玉石是其父亲所有,以市场价将玉石出售给不知情的邓某。徐某回国后,向李小某要求归还玉石,但李小某以售出为由不愿返还,徐某遂将李小某、邓某诉至法院。本案中( )
①邓某善意取得玉石的事实应被法院认可 ②李小某应当承担赔偿徐某损失等责任
③李小某无权处分该玉石,故该交易无效 ④徐某要求邓某返还玉石的主张是合理的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5.甲到一大型综合体商场买衣服,意外在试衣间捡到一全新的价值6千多元的品牌手机,见四周无人注意,便拿起匆忙走出商场。恰好路过该品牌手机经营店,看到店里生意冷清,店员乙正无聊地刷手机看视频,便过去跟乙搭讪,将新手机拿出问乙是否收。乙闻之心动,便问价格,随即双方以4800元价格成交。随后顾客丙到店选购手机,乙极力将此手机以市场价推销给了丙。后失主通过报警查看商场监控几经周折终于真相大白。本案中( )
①失主可以找丙赎回手机,所付赎金找甲、乙追偿
②失主可以无条件地找丙要回自己的手机
③因手机为遗失物,丙的行为不适用善意取得而获得手机所有权
④丙属于善意取得,手机所有权归丙所有
A.①③ B.②③ C.①④ D.①②
6.刘女士在闲鱼相中一部价格为4000元的手机,与卖家约定3天后货到付款。但1天后,卖家私自将手机以5000元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王先生。拿到手机的王先生外出不慎将手机遗忘在出租车上,被后面的乘客赵先生捡到并据为己有。以下正确的是( )
①刘女士并未获得该手机的所有权 ②赵先生通过善意取得方式获得该手机的所有权
③该手机归王先生所有,刘女士可向卖家索赔 ④王先生和卖家的买卖合同不成立
A.①③ B.①④ C.②④ D.②③
7.刘女士在闲鱼二手交易平台相中一部价格为4000元的华为MATE60二手手机,她与卖家约定3天后货到付款。但是1天后,卖家私自将这部手机以5000元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王先生。拿到手机的王先生在一次外出中不慎将手机遗忘在出租车上,被后面的乘客赵先生捡到并据为己有。对上述案例分析正确的是( )
①因未交付,故刘女士并未获得该手机的所有权
②赵先生通过善意取得方式获得该手机的所有权
③该手机归王先生所有,刘女士可向卖家索赔
④因手机归属存在争议,王先生和卖家的买卖合同不成立
A.①③ B.①④ C.②④ D.②③
8.甲因要回老家照顾生病的爷爷,将自己的宠物狗寄养在朋友乙家。一个月后甲向乙提出接回宠物狗,却被告知因宠物狗经常半夜狂吠被乙的妻子丙以低价卖给了丁。甲一气之下遂将丙和丁诉至法院。本案中( )
①丙擅自将宠物狗卖给丁,构成无权处分行为
②丙丁就宠物狗已完成交付,丁获得宠物狗所有权
③丁以低价购买宠物狗不符合善意取得原则
④乙没有尽到保管义务违背诚信原则,该买卖合同无效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9.2025年1月16日,支付宝因后台配置错误使得用户支付时所有订单自动享受“政府补贴”20%的折扣,在此期间,部分用户进行了大额转账和消费。事后支付宝声明系“营销活动错配”,承诺不追回已发放优惠。关于这一事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用户并无过错,所得优惠属于善意取得无需返还
②支付宝放弃追偿优惠,体现了对合同效力的尊重
③用户因支付宝的过错获利构成不当得利,需返还优惠
④支付宝因自身过错变更合同内容,追回优惠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10.小李和小王合伙经营练歌城,因经营不善出现亏损。小王趁小李外出,将练歌城的两套豪华音响设备以3万元价格卖给小张。小王称自己是老板,并出示工商、税务等证照证明,小张深信不疑,遂于当日付清价款后搬走了设备。两天后,小李回来,拿出合伙协议称音响设备是他与小王共有,小王无权单独处分,要求小张返还,小张拒绝。无奈之下,小李欲通过诉讼解决。下列关于本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
①小张的购买行为因缺乏小李的意思表示而无效 ②小张可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而拥有音响所有权
③小李可以要求小张或者小王任一个作为被告 ④小李可以要求合伙人小王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A. 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三.提升强化训练
1.小强(男)与小欣登记结婚并有一女,此后小强要求小欣全职照顾孩子。2023年小强父母去世,生前订立公证遗嘱明确“名下房产仅由小强一人继承”。当月,小强便将该房产以市场价300万元出售过户给不知情的孙某,然后将售房款中的100万元书面赠与婚外第三者。不久后小强意外去世。以下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①小强有权要求小欣在家全职照顾未成年子女 ②售房款系小强个人财产,但小欣仍有权追回
③孙某支付合理房价且不知情,已善意取得房屋 ④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可主张该合同无效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2.张某与谢某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约定总价10万元,谢某先支付7万元,余款于一周内过户时付清,车辆随即交付谢某使用。三天后,张某以保养为名取回车辆,并转手以10.5万元将车卖给不知情的李某并完成过户。谢某与张某就车辆产权归属产生争议。据此可判断( )
①谢某需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才能取得车辆的所有权
②谢某支付7万元车款时合同并未订立,付清后承诺生效
③谢某虽未付全款,但张某无权将该车辆转卖给李某
④李某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可合法获得该车辆的所有权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3.浙江诸暨徐先生在足浴店遗失价值33万且意义非凡的名贵手表,民警调查发现手表被顾客捡走转卖,经多地辗转联系买家,最终徐先生贴差价以15.3万元赎回。关于徐先生丢失手表这一事件,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①因手表属于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物权始终归徐先生所有
②若明知是遗失物还购买,与捡到者构成共同侵权,需承担民事责任
③徐先生提起行政诉讼,需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收集证据
④徐先生赎回手表后,起诉不受地域管辖限制,可任意选择法院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4.甲在图书馆自习时,发现座位上有一台价值8000元的全新笔记本电脑,见四周无人便将其带走。次日,甲路过一家电脑维修店,便询问店主乙是否收购二手电脑。乙检查电脑后,明知该电脑来源可疑,仍以6000元价格收购。随后,乙将电脑重新包装后以7500元的价格出售给顾客丙。后失主通过监控录像报警,最终查获此案。本案中( )
①失主可以要求丙返还电脑,并有权向甲、乙追偿损失
②失主可以直接向丙主张返还电脑,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③因电脑属于遗失物,丙不能依据善意取得获得所有权
④丙支付合理对价且不知情,已善意取得电脑所有权
A.①③ B.②③ C.①④ D.①②
5.陈某与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刘某将婚后购买的登记在个人名下的一套商品房以合理市场价110万元出售给陈某,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10万元给守约方。合同签订后陈某向刘某支付了5万元定金。一周后,刘某又私自以60万元的价格把该商品房转售给王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陈某遂将刘某告上法庭。本案中( )
①王某的行为不属于善意取得,刘某与王某的合同无效
②刘某没有履行诚信原则,应该承担返还财产等侵权责任
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物证,是陈某打赢官司的关键砝码
④陈某可以要求刘某返还5万元购房定金并支付违约金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6.陈某与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刘某将婚后购买的登记在个人名下的一套商品房以合理的市场价110万元出售给陈某,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10万元给守约方。合同签订后陈某向刘某支付了5万元定金。一周后,刘某又私自以60万元的价格把该商品房转售给王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陈某遂将刘某告上法庭,本案中( )
①陈某与刘某的合同一旦订立生效,就不得变更或解除
②刘某应承担违约责任,可同时适用违约金和定金条款
③王某的行为不属于善意取得,刘某与王某的合同无效
④陈某可以要求刘某返还5万元购房定金并支付违约金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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