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维护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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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评析
广州一家韩国公司女老板,为了惩罚迟到的中方雇员,竟令中方雇员向她集体下跪,以满足她的虐待淫威心理。
对此,你有何看法?
第二课时
维护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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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后续
大多数中方雇员为了一份有限的薪水,做出了牺牲人格的尊严和民族气节而向恶人下跪的选择。这当中,只有一名从河南来的打工青年,毅然做出了辞职不跪的义举,令韩国女老板目瞪口呆,淫威之心顿减。这位河南打工青年的行动受到了所有知情者的高度称赞。很快,另一家中国公司破格录用了这位铮铮硬骨的男子汉。
此刻你的心情又是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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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的尊严
请阅读P36:
海鲜店老板的做法合适吗?律师会怎样回答员工们的咨询?
1、不合适。让员工剃光头侵犯了员工的人格尊严权,违反了劳动法规。
2、员工们可以理直气壮地向老板说明并加以拒绝。如果老板有强迫行为,员工可以诉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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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人格尊严
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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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谩骂他人
大庭广众之下讽刺、嘲笑、挖苦他人
往他人身上泼脏物
无中生有、捏造事实中伤他人
侮辱
诽谤
连连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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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尊严权
肖像权
荣誉权
姓名权
隐私权
名誉权
…
…
人格尊严权,是指公民的人格依法受到尊重、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人格尊严权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肖像权、荣誉权、名誉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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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尊严权
肖像权
荣誉权
姓名权
隐私权
名誉权
………
现实生活中人格尊严权并没有受到
广泛重视,侵权现象时有发生,你的身
边(学校、家庭、社会)有这样的事情
发生吗?法律对此类现象做何规定?
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权,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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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来当法官
案件一:报社刊登小陆打人的镜头,侵犯小陆
的肖像权吗?
案件二:某网站举办“评选歌坛十大丑星”的活动。
案件三:街头偶遇。(小偷被打,中学生出面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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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但现实生活中的刑事侦查拍照、新闻摄影以及反映社会上不道德和违法行为的现场拍照等,从法律上不能视为侵犯肖像权。但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报社在刊登此类照片时,最好用“虚化”的方式将当事人的面部作一些保护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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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二:侵犯了这位歌星的名誉权和肖像权。
为了保护公民的肖像不被丑化或非法利用,
法律确认公民的肖像权。我国法律还保护公民
名誉权不受侵害,禁止任何人用侮辱、诽谤等
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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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三:小偷被抓后挨打是生活中常见的
事,很多人认为是理所当然,是正义的表现。
但法律规定,犯了罪的人也是国家公民,也
依法享有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
利。任何人对公民的法外施暴都是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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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良因为以他人的名义画丑化老师的肖像图,受到老师的批评,并罚写5000字的检查,个别同学知道了此事后,议论纷纷,指指点点,他的好朋友也因此将他以前曾画过谁的丑化图都透露出去了,这更是雪上加霜,原本以为回家可以透透气,结果是父亲的痛打,因为老师早已将事情通报给了家长了,可怜的小良左思右想很是郁闷:“为什么会这样?”
“为什么会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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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小品后你发现了几个侵犯人格尊严的行为?
小良侵权:
他人侵权:
老师的肖像权
同学的姓名权
你说我说大家说
老师、父母侵人格尊严权
好友侵隐私权
同学侵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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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小良同学一句话
当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时,我们
不能因为自己年纪尚小而放弃应有的权利,要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同样,我们也要自觉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是一个文明的人所应具备的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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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你对下列行为的看法
1、洞北某企业积极推行“魔鬼训练法”,让员工们头顶烈日,站在公路上,据悉这是为了磨练“意志”。
2、南方某市的一个企业竟然规定员工上厕所不能超过3分20秒钟,否则就视为违反“厂规”。
3、武汉的光头酒店招聘“光头礼仪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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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说句公道话吧!
刚刚毕业于武汉某财经学院的女大学生“草浪”应聘来到武汉光头酒店,做一名光头礼仪小姐。当日上午10时,在与酒店正式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后,“草浪”在服务员的带领下,到附近一家理发店剃去留了21年的秀发,正式走上工作岗位。
你如何看待酒店的这种要求?
侵犯了别人的人格尊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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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尊严和人的生命、人的自由一样,都是至高无上的。人格尊严权,是我们作为人应当受到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侵犯公民的这些权利,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大家话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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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都有自己作为人的尊严,都
希望得到别人的尊重。虽然我们尚未成
年,但同样拥有受法律保护的人格尊严。
在家里应该得到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