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土中国》第九章《无讼》-整本书阅读《乡土中国》教考融合专练(全国通用)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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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信息

学段 高中
学科 语文
教材版本 高中语文统编版 必修上册
年级 高一
章节 《乡土中国》
类型 教案-讲义
知识点 整本书阅读
使用场景 同步教学
学年 2024-2025
地区(省份) 全国
地区(市) -
地区(区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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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大小 1.22 MB
发布时间 2024-08-15
更新时间 2024-08-15
作者 龚德国高中语文教师工作坊
品牌系列 其它·其它
审核时间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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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第九章 《无讼》 一、章节导读 ①在乡土社会里,一说起“讼师”,大家就会联想到“挑拨是非”之类的恶行。做刀笔吏的在这种社会里是没有地位的。可是在都市里律师之上还要加个大字,报纸的封面可能全幅是律师的题名录。而且好好的公司和个人,都会去请律师做常年顾问。在传统眼光中,都市真是个是非场,规矩人是住不得的了。 >>>段意:乡土社会中的讼师没有地位,而现代社会中律师的地位很高。 ②讼师改称律师,更加大字在上;打官司改称起诉;包揽是非改称法律顾问——这套名词的改变正代表了社会性质的改变,也就是礼治社会变为法治社会。 >>>段意:与诉讼相关的一套专业名词的改变,反映了礼治社会向法治社会的转变。 ③在都市社会中一个人不明白法律,要去请教别人,并不是件可耻之事。事实上,普通人在都市里居住,求生活,很难知道有关生活、职业的种种法律。法律成了专门知识。不知道法律的人却又不能在法律之外生活。在有秩序的都市社会中,在法律之外生活就会捣乱社会的共同安全,于是这种人不能不有个顾问了。律师地位的重要从此获得。 >>>段意:都市生活中,普通人也需要咨询法律知识,律师因此变得重要。 ④但是在乡土社会的礼治秩序中做人,如果不知道“礼”,就成了撒野,没有规矩,简直是个道德问题,不是个好人。一个负责地方秩序的父母官,维持礼治秩序的理想手段是教化,而不是折狱。如果非打官司不可,那必然是因为有人破坏了传统的规矩。在旧小说上,我们常见的听讼,亦称折狱的程序是:把“犯人”拖上堂,先各打屁股若干板,然后一方面大呼冤枉。父母官用了他“看相”式的眼光,分出那个“獐头鼠目”,必非好人,重加呵责,逼出供状,结果好恶分辨,冤也申了,大呼青天。——这种程序在现代眼光中,会感觉到没有道理;但是在乡土社会中,这却是公认正当的。否则为什么这类记载,《包公案》 《施公案》等等能成了传统的畅销书呢? >>>段意:乡土社会中守不守礼是个道德问题,维持礼治秩序的理想手段是教化。 ⑤我在上一次杂话中已说明了礼治秩序的性质。在这里我可以另打一个譬喻来说明:在我们比赛足球时,裁判官吹了哨子,说那个人犯规,那个人就得受罚,用不到由双方停了球辩论。最理想的球赛是裁判员形同虚设(除了做个发球或出界的信号员)。为什么呢?那是因为每个参加比赛的球员都应当事先熟悉规则,而且都事先约定根据双方同意的规则之下比赛,裁判员是规则的权威。他的责任是在察看每个球员的动作不越出规则之外。一个有Sportsmanship的球员并不会在裁判员的背后,向对方的球员偷偷地打一暗拳。如果发生此类事情,不但裁判员可以罚他,而且这个球员,甚至全球队的名誉即受影响。球员对于规则要谙熟,技艺要能做到从心所欲而不逾矩的程度,他需要长期的训练。如果发生有意犯规的举动,就可以说是训练不良,也是指导员的耻辱。 >>>段意:用球赛类比,说明礼治秩序靠大家对传统规则自觉的信奉与遵守。 ⑥这个譬喻可以用来说明乡土社会对于讼事的看法。所谓礼治就是对传统规则的服膺。生活各方面,人和人的关系,都有着一定的规则。行为者对于这些规则从小就熟习,不问理由而认为是当然的。长期的教育已把外在的规则化成了内在的习惯。维持礼俗的力量不在身外的权力,而是在身内的良心。所以这种秩序注重修身,注重克己。理想的礼治是每个人都自动地守规矩,不必有外在的监督。但是理想的礼治秩序并不是常有的。一个人可以为了自私的动机,偷偷地越出规矩。这种人在这种秩序里是败类无疑。每个人知礼是责任,社会假定每个人是知礼的,至少社会有责任要使每个人知礼。所以“子不教”成了“父之过”。这也是乡土社会中通行“连坐”的根据。儿子做了坏事情,父亲得受刑罚,甚至教师也不能辞其咎,教得认真,子弟不会有坏的行为。打官司也成了一种可羞之事,表示教化不够。 >>>段意:乡土社会的礼治是对传统规则的服膺,长期的教育已把外在的规则化成了内在的习惯,打官司就表示人受的教化不够,是可耻之事。 ⑦在乡村里所谓调解,其实是一种教育过程。我曾在乡下参加过这类调解的集会。我之被邀,在乡民看来是极自然的,因为我是在学校里教书的,读书知礼,是权威。其他负有调解责任的是一乡的长老。最有意思的是保长从不发言,因为他在乡里并没有社会地位,他只是个干事。调解是个新名词,旧名词是评理。差不多每次都由一位很会说话的乡绅开口。他的公式总是把那被调解的双方都骂一顿。“这简直是丢我们村子里脸的事!你们还不认了错,回家去。”接着教训了一番。有时竟拍起桌子来发一阵脾气。他依着他认为“应当”的告诉他们。这一阵却极有效,双方时常就“和解”了,有时还得罚他们请一次客。我那时常觉得像是在球场旁看裁判官吹哨子,罚球。 >>>段意:举例说明乡村里的调解人多是有社会地位的人,其调解过程多是一种教育过程。 ⑧我记得一个很有意思的案子:某甲已上了年纪,抽大烟。长子为了全家的经济,很反对他父亲有这嗜好,但也不便干涉。次子不务正业,偷偷抽大烟,时常怂恿老父亲抽大烟,他可以分润一些。有一次给长子看见了,就痛打他的弟弟,这弟弟赖在老父身上。长子一时火起,骂了父亲。家里大闹起来,被人拉到乡公所来评理。那位乡绅,先照例认为这是件全村的丑事。接着动用了整个伦理原则,小儿子是败类,看上去就不是好东西,最不好,应当赶出村子。大儿子骂了父亲,该罚。老父亲不知道管教儿子,还要抽大烟,受了一顿教训。这样,大家认了罚回家。那位乡绅回头和我发了一阵牢骚。一代不如一代,真是世风日下。 >>>段意:举例说明乡村调解会动用整个伦理原则,把各方都教育一番。 ⑨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当时体会到了孔子说这话时的神气了。 >>>段意:孔子也期望“无讼”。 ⑩现代都市社会中讲个人权利,权利是不能侵犯的。国家保护这些权利,所以定下了许多法律。一个法官并不考虑道德问题、伦理观念,他并不在教化人。刑罚的用意已经不复“以儆效尤”,而是在保护个人的权利和社会的安全。尤其在民法范围里,他并不是在分辨是非,而是在厘定权利。在英美以判例为基础的法律制度下,很多时间诉讼的目的是在获得以后可以遵守的规则。一个变动中的社会,所有的规则是不能不变动的。环境改变了,相互权利不能不跟着改变。事实上并没有两个案子的环境完全相同,所以各人的权利应当怎样厘定,时常成为问题,因之构成诉讼,以获取可以遵守的判例,所谓Test case。在这种情形里自然不发生道德问题了。 >>>段意:现代社会中法律的意义并不在于教化,而在于保护个人权利和社会安全。法官要在不断变动的环境中厘定各人的权利。 ⑪现代的社会中并不把法律看成一种固定的规则,法律一定得随着时间而改变其内容。也因之,并不能盼望各个在社会里生活的人都能熟悉这与时俱新的法律,所以不知道法律并不成为“败类”。律师也成了现代社会中不可缺的职业。 >>>段意:现代社会中法律与时俱新,律师成为重要的职业。 ⑫中国正处在从乡土社会蜕变的过程中,原有对诉讼的观念还是很坚固地存留在广大的民间,也因之使现代的司法不能彻底推行。第一是现行法里的原则是从西洋搬过来的,和旧有的伦理观念相差很大。我在前几篇杂话中已说过,在中国传统的差序格局中,原本不承认有可以施行于一切人的统一规则,而现行法却是采用个人平等主义的。这一套已经使普通老百姓不明白,在司法制度的程序上又是隔膜到不知怎样利用。在乡间普通人还是怕打官司的,但是新的司法制度却已推行下乡了。那些不容于乡土伦理的人物从此却找到了一种新的保障。他们可以不服乡间的调解而告到司法处去。当然,在理论上,这是好现象,因为这样才能破坏原有的乡土社会的传统,使中国能走上现代化的道路。但是事实上,到司法处去打官司的,正是那些乡间所认为“败类”的人物。依着现行法去判决(且把贪污那一套除外),时常可以和地方传统不合。乡间认为坏的行为却正可以是合法的行为,于是司法处在乡下人的眼光中成了一个包庇作恶的机构了。 >>>段意:现代的司法原则和乡土社会中旧有的伦理观念差别很大,这使得现代司法制度在乡土社会不能彻底推行。 ⑬有一位兼司法官的县长曾和我谈到过很多这种例子。有个人因妻子偷了汉子打伤了奸夫。在乡间这是理直气壮的,但是和奸没有罪,何况又没有证据,殴伤却有罪。那位县长问我:他怎么判好呢?他更明白,如果是善良的乡下人,自己知道做了坏事绝不会到衙门里来的。这些凭借一点法律知识的败类,却会在乡间为非作恶起来,法律还要去保护他。我也承认这是很可能发生的事实。现行的司法制度在乡间发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它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但并不能有效地建立起法治秩序。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更进一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一番改革。如果在这些方面不加以改革,单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乡,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 >>>段意:现行的司法制度在乡间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又未能有效地建立起法治秩序,因此在推行中产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 (正文选自《乡土中国》,人民文学出版社2020年版) 二、导 图 梳 理 三、学习重点 1.不同的社会类别,理讼情形大相径庭,请相根据原文完成下面表格。 2.为什么说“乡间认为坏的行为却正可以是合法的行为,于是司法处在乡下人的眼光中成了一个包庇作恶的机构了”? 这句话反映现代法治的原则和旧有的伦理观念相差很大,乡土社会缺乏明确的一以贯之的统一规则,而现代法治却采用个人平等主义原则,现代社会重视个人权利,个人的合法权利不容侵犯,国家为保护这些合法权利,因此制订了法律。“乡间认为坏的行为”有相当一部分是受现代法律保护的,其不符合“礼”的规范,但符合现代法律规范。所以说“司法处在乡下人的眼光中成了一个包庇作恶的机构了”。 3.“差序格局”“礼治秩序”“无讼现象”这三者有何内在联系? “差序格局”是乡土社会的基层结构形式。基于“差序格局”,“礼治秩序”是乡土社会的治理方式。“无讼现象”是“礼治秩序”治理下的社会必然会出现的社会现象。三者其实是一种交叉的关系。 4.既然教化权力在现代社会中依旧发挥效力,那么如今我们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应该强调教化优先还是法律优先呢? 现代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我们正在建设的是一个不断完善的法治国家,因此,新农村的建设应该是以法律优先。法律在为乡土教化提供了权利和义务的制度保障的同时,也赋予了传统教化以崭新的元素和使命。 四、教考融合练习 (一)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面小题。 材料一: 在足球比赛时,裁判官吹了哨子,说哪个人犯规,哪个人就得受罚,用不着由双方停了球辩论。最理想的球赛是裁判员形同虚设(除了做个发球或出界的信号员)。为什么呢?那是因为每个参加比赛的球员都应当事先熟悉规则,而且都事先约定在双方同意的规则之下比赛,裁判员是规则的权威。他的责任是察看每个球员的动作不越出规则之外。一个有Sportsmanship的球员并不会在裁判员的背后,向对方的球员偷偷地打一暗拳。如果发生此类事情,不但裁判员可以罚他,而且这个球员,甚至全球队的名誉都受到影响。球员对于规则要谙熟,对于技艺要能做到从心所欲而不逾规,就需要长期的训练。如果发生有意犯规的举动,就可以说是训练不良,也是指导员的耻辱。 这个譬喻可以用来说明乡土社会对于讼事的看法。所谓礼治就是对传统规则的服膺。生活各方面,人和人的关系,都有着一定规则。行为者对于这些规则从小就熟习,不问理由而认为是当然的。长期的教育已把外在的规则化成了内在的习惯。维持礼俗的力量不在身外的权力,而在身内的良心。所以这种秩序注重修身,注重克己。理想的礼治是每个人都自动遵守规矩,不必有外在的监督。但是理想的礼治秩序并不常有。一个人可以为了自私的动机,偷偷地越出规矩。这种人在这种秩序里是败类无疑。每个人知礼是责任,社会假定每个人是知礼的,至少社会有责任要使每个人知礼。所以“子不教”成了“父之过”。这也是乡土社会中通行“连坐”的根据。儿子做了环事,父亲得受刑罚,甚至教师也不能辞其咎。教得认真,子弟不会有坏的行为。打官司也成了一种可羞之事,表示教化不够。 在乡村里所谓调解,其实是一种教育过程。我曾在乡下参加过这类调解的集会。我之被邀,在乡民看来是极自然的,因为我是在学校里教书的,读书知礼,是权威。其他负有调解责任的是一乡的长老。最有意思的是保长从不发言,因为他在乡里并没有社会地位,他只是个干事。调解是个新名词,旧名词是评理。差不多每次都由一位很会说话的乡绅开口。他的公式总是把被调解的双方都骂一顿。“这简直是丢我们村子里脸的事!你们还不认了错,回家去。”接着教训了一番。有时竟拍起桌子来发一阵脾气。他依着他认为“应当”的告诉他们。这一阵却极有效,双方时常就“和解了”,有时还得罚他们请一次客。我那时常觉得像是在球场旁看裁判官吹哨子,罚球。 (节选自费孝通《乡土中国·无讼》,有删改) 材料二: 费氏笔下的“中国基层传统社会”有两个特点,第一是它比较缺乏变化,所谓“乡土特色”使得整个社会趋于静止;第二是只见“社会”不见“国家”,以及相应地,只有“礼俗”没有“法律”。这种社会与我们现在所了解的明清时代的社会并不相同。许多学者的研究都表明,明清时期,尤其是清代,随着人口规模的迅速扩大,中国社会的商品经济和货币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土地交易和土地的流转极为频繁,这使得整个社会内部充满动荡与不安。这种情况表现在法律上面,便是诉讼频仍和地方行政不堪重负。比如据一位日本学者保守估算,乾隆年间,普通州县一年可能收到15000至20000份状词:在一个有大约23000户人家的州县,每年作为新的原告或被告参与诉讼的在千人以上。当然,这种估算即便属实,也并不意味着清代社会与现代社会无别,或者,清代中国就已经开始进入法治时代。我们能够确定的只是,明清社会并不缺乏变化,当时的基层社会也不是不见“国家”,在那里,社会秩序单靠传统、习惯和礼俗尚不足以维系。 (节选自梁志平《从“礼治”,到“法治”?》,有删改) 材料三: 在儒家看来,诉讼违背自然秩序,破坏社会秩序,并对伦理秩序形成挑战,因而“无讼”成为古代国家精英的社会理想。为了实现“无讼”理想,中国传统社会通过三种途径来抑制诉讼。非制度化抑讼途径方面,国家精英通过思想劝导、榜样示范、社会舆论等多种方式进行道德教化,不仅试图借助道德感化提高民众的道德水准,劝民息讼,也努力营造“为讼有害”的社会舆论,增加诉讼的道德成本。制度化抑讼途径方面,统治者通过制定严格的诉讼制度来增加民众提起诉讼的难度,诉讼不是人人、时时都可采用的手段。半制度化抑讼途径方面,在中国传统社会,民间调处在纠纷解决中扮演重要角色,明清时期被纳入到国家司法体系之中,成为纠纷解决的必经阶段。 在国家精英的努力下,历史上确实有一些地方实现了“无讼”或少讼,然而宋代以后“好讼”的记载同样常见。非制度化抑讼途径方面,明清时期出现了通过明断案件来实现“无讼”的思潮,一些官吏在诉讼实践中放宽了对诉讼的限制,导致诉讼规模的急剧膨胀。制度化抑讼途径方面,诉讼制度宽严变化,在一些历史时期有条件地允许民众越诉,然而一旦放宽对越诉的限制,就会造成越诉规模激增,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半制度化抑讼途径方面,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人地矛盾的日益尖锐使民间调处所依靠的关系网络受到冲击,如果民间组织不能有效应对冲击,将使民间调处对民众的约束力老化,民众可能越过民间组织而直接向官府提起诉讼。概而言之,虽然历史上抑讼力度不断调整,存在强弱变化,但国家精英自始至终对诉讼持负面评价,制度设计和诉讼实践也是以抑讼为主流,因而中国传统诉讼文化以“抑讼”为主要特征。 (节选自郭星华《无讼、厌讼与抑讼》,有删节) 1.下列对材料相关内容的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 A.礼治是对传统规则的服膺,礼治前提是知礼,乡土社会常以教化为手段向人们传输恪守礼俗的观念。 B.乡土社会的理想是人人自动遵守规矩,如果有人因自私的动机偷偷打破规矩,这种人被认为是败类。 C.清朝社会动荡变化,诉讼增多,以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方式一定程度上标志着国家已进入法治时代。 D.传统社会中诉讼不是人人时时都可采用的法律手段,并且诉讼在很多人心中是不符合道德教化的。 2.根据材料内容,下列说法正确的一项是(  ) A.礼治社会要求人们以礼修身,以礼律己,知礼守礼,将“礼”视作日常生活的规则。 B.乡土社会负责调解纠纷的常常是一乡的权威,他们年龄大、受教育程度高,在乡里担任职务。 C.国家精英通过实行思想劝导、榜样示范等方式,引导乡土社会中的人们合理进行诉讼。 D.明清时期,统治者对诉讼的评价发生变化,使诉讼制度宽严不一,诉讼数量随之发生变化。 3.下列各项中,不能体现传统社会“无讼”思想的一项是(  ) A.《白鹿原》中白、鹿两家争地,白鹿村中医堂的冷先生与大儒朱先生承担起调解的任务。 B.《上虞雁埠章氏家训》有言:“好争非君子之道。争之不已,则必致讼,讼岂必胜哉?” C.明代设立“申明亭”,宣教礼义道德,规定户婚、田土等纠纷须先得由民间里老调处。 D.宋代,江西等地的蒙馆开设讼学,用《邓思贤》《公理杂字》等讼师秘本来教授生徒。 4.简要分析材料二的论证思路。 5.材料一、三都谈及中国传统社会诉讼问题,但侧重点各有不同,请简要说明。 (二)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面小题。 “无讼”概念源自孔子在《论语·颜渊》中的一句话:“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意思是我审判案件和别人没有什么不同,但是我的目标在于使人们不争讼,这体现了孔子对理想社会关系的追求。在以儒家文化为主流意识形态的两千多年的中国农业文明时代,“无讼”观念是调剂社会关系的美好愿景。在当今中国,尤其在广大的乡村社会,这种观念依然普遍存在,即在发生纠纷时通常愿意用传统的伦理道德等观念来调节,而非直接诉诸法律。 在孔子看来,“仁”是社会的基础。每个人都做到“克己复礼”,约束私利,天下就“归仁”了,个人也就成为“不忧不惧”的君子,从而构成“君子”社会。君子“既明且远”,就可以从政来治理社会。如何调解社会纠纷矛盾?诉讼必不可少,但诉讼的目的是止讼以至无讼,消除诉讼的社会根源。孔子反对以力服人的强暴统治,强调道德模范的引领,认为这是实现无讼的关键。以道德和榜样的力量来影响社会,“君子以文会友,以友辅仁”,从而实现“仁者”爱人、识人、容人而无诉讼纷争的理想社会境界。 虽然孔子的“无讼”理想没能成为当时现实的社会场景,但这种社会治理理念却贯穿于中华文明始终。 中国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用“乡土社会”来概括中国社会的总体特征,称乡土社会是“礼治”的社会。在乡土社会的礼治秩序中做人,如果不知道“礼”,就成了撒野,没有规矩,简直是个道德问题,不是个好人。一个负责地方秩序的父母官,维持礼治秩序的理想手段是教化,而不是折狱。如果有非要打的官司不可,那必然是因为有人破坏了传统的规矩。费孝通称所谓“礼治”就是对传统规则的服膺。生活各方面,人和人的关系,都有着一定规则。行为者对于这些规则从小就熟习,不问理由而认为是当然的。长期的教育已把外在的规则化成了内在的习惯。理想的礼治是每个人都自动地守规矩,不必有外在的监督。打官司也成了一种可羞之事,表示教化不够。 近代以来从欲望到需求的文明转换,使乡土中国进入乡土重建。在乡间,普通人还是怕打官司的,但是新的司法制度却已推行下乡了。尽管当时中国已处在从乡土社会蜕变的过程中,但原有对诉讼的观念还是很牢固地存留在广大的民间,也因之使现代的司法不能彻底推行。况且,依照现行法去判决,时常可以和地方传统不合。乡间认为坏的行为却正可以是合法的行为,于是司法处在乡下人的眼光中成了一个包庇作恶的机构,费孝通认为,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要进一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进行改革。如果在这些方面不加以改革,不但法治秩序效果不好,而且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就会先发生。 新中国成立后,在城乡分割背景下的基层社会构建中,如何化解发生在人民内部的社会矛盾?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的“枫桥经验”,其实质是对无讼的追求。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枫桥经验”创造了依靠发动群众、进行说服教育、就地化解矛盾的基层社会管理方式,达到了“捕人少、治安好”的良好效果。 改革开放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举世瞩目的成绩。社会发展从城乡分割走向城乡一体,社会运转方式发生相应变化。在城乡统筹发展背景下,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城乡全面融合,乡村全面振兴,全体人民共同富裕逐步实现,社区治理的无讼思想无疑在此过程中得到了空前的提升。 在新时代,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许多地区发挥其主动性与创造性,开展了许多卓有成效的探索,取得了许多成功经验。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以“无讼社区”建设为抓手,以“诉调对接”为核心,以“息争止讼”为目标,针对快速城镇化、市场化、工业化带来的社会矛盾剧增,运用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律师调解、行政调解、公证调解、仲裁调解等方式,打造综合性调解平台,节约了诉讼资源;在平台上预约服务,将各个职能部门的工作制度化下沉社区,根据群众需要定时定点到社区办公服务,将绝大多数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无讼社区”建设就是以自治增活力、以法治立规矩、以德治扬正气,最大限度地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倡导“和为贵”理念,主要针对民商事纠纷,本着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人民调解前端介入,运用“诉调对接”方式,对调解结果进行司法确认,增加调解的权威性,达到“息争止讼”目的。大邑县通过“无讼社区”建设,在基层社区进行社会主义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积极探索,其实践是成功的、可资借鉴的。 (摘编自徐平《建设“无讼社区” 实现有效基层治理》,有删改) 1. 下列对材料相关内容的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 A. 孔子反对以力服人的强暴统治,认为“仁”是社会的基础,希望每个人“克己复礼”,从而实现“无讼”的理想社会关系。 B. 乡土社会是礼治社会,维持礼治秩序的理想手段是教化,教化每个人知礼、守规矩,尽量不必有外在的监督。 C. 新的司法制度推行下乡困难重重,因为有些诉讼里面坏的行为却合法,所以费孝通认为司法处已经成了包庇作恶的机构。 D. “枫桥经验”和“无讼社区”建设,都本着“息争止讼”的理念,将绝大多数矛盾化解在基层,是基层社会治理的有益实践。 2. 根据材料内容,下列说法正确的一项是( ) A. 在当今中国,“无讼”观念是调剂社会关系的美好愿景,所以打官司也成了一种可羞之事。 B. 要适应当今社会,法治秩序建立后需进一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进行改革,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才不会发生。 C. 改革开放后,社会发展从城乡分割走向城乡一体,这一转变使社区治理的“无讼”思想得到了空前提升。 D. 当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法治手段应该贯穿于“无讼社区”建设各个环节,以此来增强调解的权威性。 3. 根据材料内容,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无讼”范畴的一项是( ) A. 平昌县一老人状告小儿子不尽赡养义务,江口司法所上门对老人的小儿子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让其承担起赡养义务,支付拖欠生活费。 B. 七旬老翁命丧务工路,当先村的支部书记陈学国出面调解,历时11天,最终赢得了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理解、支持,达成共识,签下协议。 C. 山东广播电视台生活频道《生活帮》帮主阿速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联系,直面百姓生活中的盲点、疑点和难点,全力为百姓排忧解难。 D. 《白鹿原》中白家和鹿家争夺李寡妇的一块地大打出手,甚至要打官司,白鹿村中医堂冷先生与大儒朱先生承担起调解重任,让两家和好如初。 4. 简述本文的论证思路。 5. “枫桥经验”与“无讼社区”建设的实现方法有什么不同? (三)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1~5题。 早在封建制国家统治时期,“古乡贤”就曾作为“非体制精英”参与乡村治理,扮演了“地方利益代言人”和“国家代理人”的双重角色。费孝通认为,在“皇权不下县”的传统社会治理中,基层社会治理主要依靠的是士绅,由此提出了“双轨政治”的理论。也就是说,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存在着两种秩序,一是以皇权为中心的“官治”秩序,其特征是自上而下形成等级森严的梯形治理结构;二是县以下以宗族伦理为中心的“自治”秩序,乡村社会表现为一种网状结构的自治共同体,而连接这两种秩序的正是士绅精英阶层。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基层党组织的建立,以村支部为组织载体的基层党建和以村委会为组织载体的村民自治结构正式确立,形成“乡政村治”的中国农村治理结构基本格局。但是近些年来,农村市场化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农村社会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乡村治理呈现多元化的趋势,尤其是“乡贤”群体的回归。作为生于斯长于斯的农村精英,其回归对于健全自治、德治、法治的乡村治理体系意义重大。 目前关于“乡贤”的研究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两种路径。第一种观点认为,“乡贤”的出现是传统士绅模式的回归,因为“乡贤”一词可以追溯到汉代以后的士绅阶层,意指在外取得成就的返乡精英,他们凭借自身权威和财富,在乡村社会中发挥着建设乡风、传承文化、参与治理、稳定秩序的特殊功能。与之相反,另一种观点基于传统乡贤和“新乡贤”的比较,认为当代乡贤无论是在产生、构成还是在其所起到的功能方面都有着根本上的不同,持功能主义维度的学者认为其区别在于传统乡贤的“政治功能”向新乡贤“文化功能”和“治理功能”的转变。事实上“新乡贤”下乡作为国家推动下的社会改造工程,是希望通过外部力量来促进农村社会发展进步,它是国家建构下的战略安排,是自上而下的制度设计,不是自下而上的权利展示或诉求,这与传统士绅模式截然不同。  按照学界的定义,新乡贤是指:包括在场与不在场的,能够对乡村发展有一定帮助的新群体。他们具有较强的权威性、人格魅力以及良好的口碑,乡贤的本质特征包含自身客观影响力、民众主观认定、特定文化土壤与本土地域边界。有学者认为:“现代化理念和前瞻性视野,以及创业成功的人生经验,成就了他们的时代品格——这是新乡贤‘新’之所在”。因此,新乡贤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一类是“在场”的制度性精英——村两委成员,他们主要承担政策指引和理事会业务指导的职能。另一类是“在场”的非制度性精英,特指德高望重的宗族老人。他们能够依靠自身权威作为中间人来调解村民之间的纠纷、村委会和村民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推进村务有序开展,同时在政策宣传和村民动员方面也发挥着积极作用。还有一类是“不在场”的非制度性精英,主要是指在外的经济能人、企业家、知识分子等乡村精英,虽然该群体“不在场”,但经常将经济、技术和文化等村外资源注入到乡村,成为乡村资源的有力支配者,在村内具有普遍影响力。对比传统乡贤,新乡贤群体则是通过制度化的组织形态参与乡村治理。乡贤理事会作为由多元化精英组成的治理主体,实现了村民自治组织向社区社会组织的过渡,体现了“村民自治实践”的内生非正式制度和“村干部行政化”的外生正式制度在合作共治下的治理实践,是在基层政府精心培育下与村民自治之间进行“合作治理”的产物。     新乡贤产生的合法性前提是国家政策的招引,对乡贤文化的传承是重要原因,农村社会结构变迁是根源所在。面对乡村复杂的治理环境,仅仅依靠国家正式的科层化治理体系显然难以应对乡村治理的存量与增量,即使采取科层内部动员和体制精英下沉等策略仍然难以有效实现既定治理目标。因为“国家介入社会”的策略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村庄集体行动的困境,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村民自治的主观性、积极性与创造性。通过“国家培育社会”的方式,将农村多元精英主体纳入到社会治理的框架之中进行有效参与,从理论上来讲,这是一种吸纳性治理的新策略,不同于之前农村治理之中只依靠村两委干部作为治理主体,而是将多元社会精英都吸纳到乡村振兴治理主体中来。 实质上,乡村振兴中的精英再造策略有效践行了“行政吸纳社会”的理念。一方面,在乡贤理事会的运作之下,制度精英与非制度精英之间的冲突得以解决,非制度精英参与治理的合法性得到保证,传统权威在乡土社会中的治理价值得以彰显,体制权威也在政策指引和业务指导的过程中得到巩固,开创了乡村“合作治理”的新局面。另一方面,采用吸纳性治理的策略将非制度精英纳入乡村振兴治理主体,完成对于农村治理主体的再造,但是并没有将其正规化和体制化。不仅让他们免除了正式行政考核的压力、能够一心以服务乡村为本位,也使之能够与村民之间建立互信机制,激发村民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实现基层治理的创新。 (摘编自夏恩强、林依欢《新乡贤:乡村振兴中的精英再造》) 1.下列各项关于“新乡贤”的解说,不正确的一项是( ) A.目前来看,关于新乡贤的研究分为两种路径,一种认为是传统士绅模式的回归,另一种却认为与传统模式相反。 B.新乡贤下乡是国家建构下的战略安排,是自上而下的制度设计,与传统士绅模式自下而上的权利展示或诉求不同。 C.新乡贤包括在场的和不在场的两种新群体,在场的包括村两委成员和德高望重的宗族老人,以宗族老人为主流。 D.乡贤理事会由多元化精英组成,是正式和非正式两种制度的合作产物,实现了村民自治组织向社区社会组织的过渡。 2.根据材料内容,下列说法不正确的一项是( ) A.在封建制国家统治时期,如果县里的命令不直接传达给县里各地的乡贤,一般情况下是很难执行到位的。 B.改革开放后,为了适应当时社会发展,国家在农村成立了基层管理组织,形成了“乡政村治”的基本格局。 C.在农村实行新乡贤政策,可以通过外部的力量来促进农村社会的发展进步,这是符合农村发展实际的。 D.为了让大家对新乡贤政策有深入的了解,作者主要采用了对比论证、引用论证两种论证方法,使文章雄辩有力。 3.下列各项不适合作为文章最后一段论据的一项是( ) A.《周口日报》报道,项城不仅完善乡贤回归创业政策,出台乡贤回归创业奖励补贴政策,而且还评选“模范乡贤”,选出一批有情怀、有担当、有贡献的乡贤。 B.2001年浙江上虞乡贤研究会作为我国第一家以“乡贤”命名的民间社团成立,随后全国各地新乡贤组织纷纷设立。 C.在浙江绍兴,当地新乡贤组织协商设立“乡贤爱心基金”,把基金利息用来保障乡村中经济困难的群体,倡导扶贫济困、尊老爱幼、捐资助学的良好社会风气。 D.陕西西安灞桥区狄寨街道于2016年开始实行“乡村户长”制度,村干部担任一、二级户长,然后选出“威望高、名声好、心肠热”人担任三级户长共同治理乡村。     4.根据材料,下列各项关于新乡贤和传统乡贤的比较,不确切的一项是( ) A.无论新乡贤,还是传统乡贤,他们在当时都可以称得上是社会的精英,不同的是传统乡贤全部是非体制内的精英。 B.传统乡贤是官治与自治两种秩序的连接点,突出的是政治功能;而新乡贤则是通过制度化的组织形态参与治理。 C.传统乡贤指的是在外面取得成就而返乡的精英,而新乡贤中“不在场”的成员,主要是指在外的经济能人、企业家等。 D.新乡贤是乡村振兴精英再造策略下的农村治理主体;传统乡贤缺乏现代化理念和前瞻性视野,已退出历史舞台。 5.下面是费孝通《乡土中国》中关于“民间调解”的一段纪录。如果换作当今社会,作为新乡贤,应该如何调解?请依据文本,结合下面材料,从调解主体、调解依据和调解过程三方面加以阐述。 在乡村中所谓调解,其实是一种教育过程,差不多每次都由一位很会说话的乡绅开口。他的公式总是把那被调解的双方都骂一顿:“这简直是丢我们村子里脸的事!你们还不认了错,回家去。”接着教训了一番,有时竟拍起桌子来发一阵脾气。他依着他认为“应当”的告诉他们。这一阵却极有效,双方时常就“和解”了。 (四)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面小题。 材料一: 在乡土社会的礼治秩序中做人,如果不知道“礼”,就成了撒野,没有规矩,简直是个道德问题,不是个好人。一个负责地方秩序的父母官,维持礼治秩序的理想手段是教化,而不是折狱。如果有非要打官司不可,那必然是因为有人破坏了传统的规矩。在旧小说上,我们常见的听讼,亦称折狱的程序是:把“犯人”拖上堂,先各打屁股若干板,然后一方面大呼冤枉。父母官用了他“看相”式的眼光,分出那个“獐头鼠目”,必非好人,重加呵责,逼出供状,结果好恶分辨,冤也伸了,大呼青天。——这种程序在现代眼光中,会感觉到没有道理,但是在乡土社会中,这却是公认正当的。 在这里我可以另打一个譬喻来说明:在我们足球比赛时,裁判官吹了叫子,说那个人犯规,那个人就得受罚,用不到由双方停了球辩论。最理想的球赛是裁判员形同虚设(除了做个发球或出界的信号员)。为什么呢?那是因为每个参加比赛的球员都应当事先熟悉规则,而且都事先约定根据双方同意的规则之下比赛,裁判员是规则的权威。他的责任是在察看每个球员的动作不越出规则之外。 所谓礼治就是对传统规则的服膺。生活各方面,人和人的关系,都有着一定规则。行为者对于这些规则从小就熟习,不问理由而认为是当然的。长期的教育已把外在的规则化成了内在的习惯。维持礼俗的力量不在身外的权力,而是在身内的良心。所以这种秩序注重修身,注重克己。理想的礼治是每个人都自动的守规矩,不必有外在的监督。但是理想的礼治秩序并不常有的。一个人可以为了自私的动机,偷偷的越出规矩。这种人在这种秩序里是败类无疑。每个人知礼是责任,社会假定每个人是知礼的,至少社会有责任要使每个人知礼。所以“子不教”成了“父之过”。这也是乡土社会中通行“连坐”的根据。儿子做了坏事情,父亲得受刑罚,甚至教师也不能辞其咎。教得认真,子弟不会有坏的行为。打官司也成了一种可羞之事,表示教化不够。 在乡村里所谓调解,其实是一种教育过程。我曾在乡下参加过这类调解的集会。我之被邀,在乡民看来是极自然的,因为我是在学校里教书的,读书知礼,是权威。其他负有调解责任的是一乡的长老。最有意思的是保长从不发言,因为他在乡里并没有社会地位,他只是个干事。调解是个新名词,旧名词是评理。差不多每次都由一位很会说话的乡绅开口。他的公式总是把那被调解的双方都骂一顿“这简直是丢我们村子里脸的事!你们还不认了错,回家去。”接着教训了一番。有时竟拍起桌子来发一阵脾气。他依着他认为“应当”的告诉他们。这一阵却极有效,双方时常就“和解”了,有时还得罚他们请一次客。 中国正处在从乡土社会蜕变的过程中,原有对诉讼的观念还是很坚固的存留在广大的民间,也因之使现代的司法不能彻底推行。现行的司法制度在乡间发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它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但并不能有效的建立起法治秩序。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更进一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一番改革。如果在这些方面不加以改革,单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乡,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 (摘编自费孝通《乡土中国》有删减) 材料二: “无讼社区”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成都市中院提出的诉源治理。随着诉讼官司的日益激增,大量的人民内部矛盾都“堵”在法院,既占用了宝贵的政法资源,又耗时耗力耗钱,老百姓即便赢了官司,往往也会输了人情,影响基层社会的长期稳定。法院判决的局限性、调解的僵化性和事后性越来越凸显,现有矛盾未必彻底解决,有的甚至埋下隐患酿成大案。 2016年8月,大邑法院开始探索将“无讼社区”的理念融入城乡社区的治理实践中,并逐步在全县城乡社区建立和推广“1+N”数字综合调解平台体系。平台以党建引领为核心,以调解社会矛盾为突破点,高标准打造“无讼空间”,建立了人民调解、法院调解、公安调解和司法调解等社区调解的常设机构。针对不能调解和不愿调解的案件,引导当事人通过“1+N”综合调解平台进入“诉调对接”的法律程序,并在大邑县法院、各分支法庭和各乡镇街道社区设立“诉调对接”的三级网络平台。 以村规民约激发社区居民主体意识,强化社区自治按照“易懂、易记、易行”原则,将法律知识文明、乡风无讼理念等融入村规民约。大邑县首先在广泛民意基础上制定了《无讼公约》,其次按照民主决策议事程序,商议讨论形成村规民约。《无讼公约》在潜移默化中成为村民办事标准和行为规范,使大量纠纷在基层群众自治中得以化解,通过依法选举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使社区自治组织得以修复、完善和壮大,并发挥应有功能,助推社区居民将自我管理和服务、自我约束和发展的自治精神落到实处。 “无讼社区”的建设,重新检视和吸收中国传统乡土社会中“无讼”的积极因子,通过倡导“和为贵”理念,针对较多出现的离婚和抚养等民事纠纷,财产和债务等商事纠纷,本着自愿的原则,人民调解积极介入,再运用“诉调对接”方式,由法院出具法律文书,对调解结果予以最终司法确认,大大增加了调解的权威性,从而达到息争止讼目的。 (摘编自包路芳《费孝通的“无讼”思想与中国基层社会治理》有删减) 1. 下列对材料相关的内容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 A. 在乡土社会惯用的调解模式中,调解人应该是有社会地位的人,可以是读书识礼的先生,也可以是有声望和地位的长者。 B. 中国正处在从乡土社会蜕变的过程中,若要缓解礼治秩序和法治秩序矛盾,只需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进行改革。 C. “1+N”调解平台以“党建引领”为核心,运用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方式将一些矛盾化解在基层,维护基层社会的稳定。 D. 即使在法治社会的今天,司法仍需贯穿于“无讼社区”建设的相关环节,以此增强调解的权威性,达到息争止讼目的。 2. 根据原文内容,下列说法正确的一项是( ) A. 乡土社会是“礼治”社会,一旦出现矛盾他们往往先通过教化的方式解决。 B. 只要每个人从小就熟习人和人的关系之间的规则,就不必有外在的监督。 C. 现行司法制度破坏了礼治秩序,就是因为社会还不具备推行法治的条件。 D. 村规民约之所以能够激发居民主体意识,是因为它“易懂、易记、易行”。 3.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无讼”范畴的一项是( ) A. 因设计问题,小陈家空调无法安置在专属位,只能外挂。楼下住户认为此举影响正常生活。要求拆除,遭到拒绝,双方发生争执。 B. 甲某参加聚餐,酒后不听劝阻独自驾车回家,撞伤正常行走的乙某,但甲某仍然驾驶逃逸,造成乙某错过最佳治疗时间而死亡。 C. 张家村早年外迁的户张姓人家(后该户改为胡姓)欲将祖先牌位迁回张氏宗祠,遭到当地张姓村民反对,双方各不礼让。 D. 一位80多岁的老人曾与子女达成赡养协议,但子女拒不履行。后因生活所迫,无奈之下,老人打算通过诉讼解决养老问题。 4. 材料一运用了哪些论证方法?各有什么作用?请结合文本进行说明。 (五)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面小题。 在都市社会中一个人不明白法律,要去请教别人,并不是件可耻之事。事实上,普通人在都市里居住,求生活,很难知道有关生活、职业的种种法律。法律成了专门知识,不知道法律的人却又不能在法律之外生活。在有秩序的都市社会中,在法律之外生活就会扰乱社会的共同安全。于是这种人不能不有个顾问了。律师地位的重要从此获得。 但是在乡土社会的礼治秩序中做人,如果不知道“礼”,就成了撒野,没有规矩,简直是个道德问题,不是个好人。一个负责地方秩序的父母官,维持礼治秩序的理想手段是教化,而不是折狱。如果有非要打官司不可,那必然是因为有人破坏了传统的规矩。在旧小说上,我们常见的听讼,亦称折狱的程序是:把“犯人”拖上堂,先各打屁股若干板,然后一方面大呼冤枉。父母官用了他“看相”式的眼光,分出那个“獐头鼠目”,必非好人,重加呵责,逼出供状,结果好恶分辨,冤也伸了,大呼青天。——这种程序在现代眼光中,会感觉到没有道理,但是在乡土社会中,这却是公认正当的。否则为什么这类记载,《包公案》《施公章》等能成了传统的最畅销书呢? 我在上一次杂话中已说明了礼治秩序的性质。在这里我可以另打一个譬喻来说明:在我们足球比赛时,裁判官吹了哨子,说哪个人犯规,哪个人就得受罚。用不到由双方停了球辩论、最理想的球赛是裁判员形同虚设(除了做个发球或出界的信号员)。为什么呢?那是因为每个参加比赛的球员都应当事先熟悉规则,而且都事先约定根据双方同意的规则之下比赛,裁判员是规则的权威。他的责任是在察看每个球员的动作不超出规则之外。一个有Sportsmanship的球员并不会在裁判员的背后,向对方的球员偷偷地打一暗拳。如果发生此类事情,不但裁判员可以罚他,而且这个球员,甚至全球队的名誉即受影响。球员对于规则到谙熟,技艺要能做到从心所欲而不逾规的程度,他需要长期的训练,如果发生有意犯规的举动,就可以说是训练不良,也是指导员的耻辱。 这个譬喻可以用来说明乡土社会对于讼事的看法。所谓礼治就是对传统规则的服膺。生活各方面,人和人的关系,都有着一定规则,行为者对于这些规则从小就熟悉、不问理由而认为是当然的。长期的教育已把外在的规则化成了内在的习惯,维持礼俗的力量不在身外的权力,而是在身内的良心。所以这种秩序注重修身,注重克己。理想的礼治是每个人都自动地守规矩,不必有外在的监督。但是理想的礼治秩序并不常有的。一个人可以为了自私的动机,偷偷的越出规矩。这种人在这种秩序里是败类无疑。每个人知礼是责任,社会假定每个人是知礼的。至少社会有责任要使每个人知礼。所以“子不教”成了“父之过”。这也是乡土社会中通行“连坐”的根据。儿子做了坏事情,父亲得受刑罚,甚至教师也不能辞其咎。教得认真,子弟不会有坏的行为。打官司也成了一种可羞之事,表示教化不够。 (取材于费孝通《乡土中国·无讼》) 1.根据选文内容,以下说法正确的一项是(  ) A.律师地位是否重要,与其所掌握的法律种类、数量相关。 B.在乡土社会中,负责地方秩序的官员依靠折狱维持教化。 C.作者用足球比赛为喻,说明遵守规则在生活中的重要性。 D.乡土社会中采用的“连坐”,是所谓“礼治”的具体表现。 2.根据文章内容,请分条概括乡土社会“礼治”的特点。 3.下列对文中加点词语及相关内容的解说,不正确的一项是(  ) A.“树苗”指从原先的家族繁殖出来的人口;文中借“像一个根上长出的树苗”说明血缘在乡土社会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B.“细胞分裂”意思是随着人口增加和生存压力的增大,稳定的社群中会有人迁移到其他地方生活;文章借此说明乡土社会也存在流动。 C.“投影”意思是籍贯只是血缘关系在空间上的反映和投射;文章借此说明乡土社会中地缘没有独立成为一种构成团结力量的关系。 D.“种子”指离开老家、漂泊到别处谋生的人;文章借“并不能像种子落入土中一般”说明乡土社会中人们不愿意在新的地方真正扎根。 4.传统乡土社会中血缘占主导的情况,在当代社会中既有存续,也有变化。请结合下面材料谈谈你的认识。 改革开放以来,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离乡外出务工、求学。1980年“春运”一词正式见诸《人民日报》,成为专有名词。2019年春运全国旅客发送量近30亿人次。2021年,由于疫情影响,北京、上海、安徽、河南、山东等多地发出春节期间“非必要不返乡”的建议,倡导就地过节。北京某街道社区举办了“谢谢不回家的你”主题活动,辖区企业积极响应,为坚守一线的工作人员和留京过年的居民送去节日的温暖。 原创精品资源学科网独家享有版权,侵权必究!第 1 页 共 14 页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 第九章 《无讼》 一、章节导读 ①在乡土社会里,一说起“讼师”,大家就会联想到“挑拨是非”之类的恶行。做刀笔吏的在这种社会里是没有地位的。可是在都市里律师之上还要加个大字,报纸的封面可能全幅是律师的题名录。而且好好的公司和个人,都会去请律师做常年顾问。在传统眼光中,都市真是个是非场,规矩人是住不得的了。 >>>段意:乡土社会中的讼师没有地位,而现代社会中律师的地位很高。 ②讼师改称律师,更加大字在上;打官司改称起诉;包揽是非改称法律顾问——这套名词的改变正代表了社会性质的改变,也就是礼治社会变为法治社会。 >>>段意:与诉讼相关的一套专业名词的改变,反映了礼治社会向法治社会的转变。 ③在都市社会中一个人不明白法律,要去请教别人,并不是件可耻之事。事实上,普通人在都市里居住,求生活,很难知道有关生活、职业的种种法律。法律成了专门知识。不知道法律的人却又不能在法律之外生活。在有秩序的都市社会中,在法律之外生活就会捣乱社会的共同安全,于是这种人不能不有个顾问了。律师地位的重要从此获得。 >>>段意:都市生活中,普通人也需要咨询法律知识,律师因此变得重要。 ④但是在乡土社会的礼治秩序中做人,如果不知道“礼”,就成了撒野,没有规矩,简直是个道德问题,不是个好人。一个负责地方秩序的父母官,维持礼治秩序的理想手段是教化,而不是折狱。如果非打官司不可,那必然是因为有人破坏了传统的规矩。在旧小说上,我们常见的听讼,亦称折狱的程序是:把“犯人”拖上堂,先各打屁股若干板,然后一方面大呼冤枉。父母官用了他“看相”式的眼光,分出那个“獐头鼠目”,必非好人,重加呵责,逼出供状,结果好恶分辨,冤也申了,大呼青天。——这种程序在现代眼光中,会感觉到没有道理;但是在乡土社会中,这却是公认正当的。否则为什么这类记载,《包公案》 《施公案》等等能成了传统的畅销书呢? >>>段意:乡土社会中守不守礼是个道德问题,维持礼治秩序的理想手段是教化。 ⑤我在上一次杂话中已说明了礼治秩序的性质。在这里我可以另打一个譬喻来说明:在我们比赛足球时,裁判官吹了哨子,说那个人犯规,那个人就得受罚,用不到由双方停了球辩论。最理想的球赛是裁判员形同虚设(除了做个发球或出界的信号员)。为什么呢?那是因为每个参加比赛的球员都应当事先熟悉规则,而且都事先约定根据双方同意的规则之下比赛,裁判员是规则的权威。他的责任是在察看每个球员的动作不越出规则之外。一个有Sportsmanship的球员并不会在裁判员的背后,向对方的球员偷偷地打一暗拳。如果发生此类事情,不但裁判员可以罚他,而且这个球员,甚至全球队的名誉即受影响。球员对于规则要谙熟,技艺要能做到从心所欲而不逾矩的程度,他需要长期的训练。如果发生有意犯规的举动,就可以说是训练不良,也是指导员的耻辱。 >>>段意:用球赛类比,说明礼治秩序靠大家对传统规则自觉的信奉与遵守。 ⑥这个譬喻可以用来说明乡土社会对于讼事的看法。所谓礼治就是对传统规则的服膺。生活各方面,人和人的关系,都有着一定的规则。行为者对于这些规则从小就熟习,不问理由而认为是当然的。长期的教育已把外在的规则化成了内在的习惯。维持礼俗的力量不在身外的权力,而是在身内的良心。所以这种秩序注重修身,注重克己。理想的礼治是每个人都自动地守规矩,不必有外在的监督。但是理想的礼治秩序并不是常有的。一个人可以为了自私的动机,偷偷地越出规矩。这种人在这种秩序里是败类无疑。每个人知礼是责任,社会假定每个人是知礼的,至少社会有责任要使每个人知礼。所以“子不教”成了“父之过”。这也是乡土社会中通行“连坐”的根据。儿子做了坏事情,父亲得受刑罚,甚至教师也不能辞其咎,教得认真,子弟不会有坏的行为。打官司也成了一种可羞之事,表示教化不够。 >>>段意:乡土社会的礼治是对传统规则的服膺,长期的教育已把外在的规则化成了内在的习惯,打官司就表示人受的教化不够,是可耻之事。 ⑦在乡村里所谓调解,其实是一种教育过程。我曾在乡下参加过这类调解的集会。我之被邀,在乡民看来是极自然的,因为我是在学校里教书的,读书知礼,是权威。其他负有调解责任的是一乡的长老。最有意思的是保长从不发言,因为他在乡里并没有社会地位,他只是个干事。调解是个新名词,旧名词是评理。差不多每次都由一位很会说话的乡绅开口。他的公式总是把那被调解的双方都骂一顿。“这简直是丢我们村子里脸的事!你们还不认了错,回家去。”接着教训了一番。有时竟拍起桌子来发一阵脾气。他依着他认为“应当”的告诉他们。这一阵却极有效,双方时常就“和解”了,有时还得罚他们请一次客。我那时常觉得像是在球场旁看裁判官吹哨子,罚球。 >>>段意:举例说明乡村里的调解人多是有社会地位的人,其调解过程多是一种教育过程。 ⑧我记得一个很有意思的案子:某甲已上了年纪,抽大烟。长子为了全家的经济,很反对他父亲有这嗜好,但也不便干涉。次子不务正业,偷偷抽大烟,时常怂恿老父亲抽大烟,他可以分润一些。有一次给长子看见了,就痛打他的弟弟,这弟弟赖在老父身上。长子一时火起,骂了父亲。家里大闹起来,被人拉到乡公所来评理。那位乡绅,先照例认为这是件全村的丑事。接着动用了整个伦理原则,小儿子是败类,看上去就不是好东西,最不好,应当赶出村子。大儿子骂了父亲,该罚。老父亲不知道管教儿子,还要抽大烟,受了一顿教训。这样,大家认了罚回家。那位乡绅回头和我发了一阵牢骚。一代不如一代,真是世风日下。 >>>段意:举例说明乡村调解会动用整个伦理原则,把各方都教育一番。 ⑨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当时体会到了孔子说这话时的神气了。 >>>段意:孔子也期望“无讼”。 ⑩现代都市社会中讲个人权利,权利是不能侵犯的。国家保护这些权利,所以定下了许多法律。一个法官并不考虑道德问题、伦理观念,他并不在教化人。刑罚的用意已经不复“以儆效尤”,而是在保护个人的权利和社会的安全。尤其在民法范围里,他并不是在分辨是非,而是在厘定权利。在英美以判例为基础的法律制度下,很多时间诉讼的目的是在获得以后可以遵守的规则。一个变动中的社会,所有的规则是不能不变动的。环境改变了,相互权利不能不跟着改变。事实上并没有两个案子的环境完全相同,所以各人的权利应当怎样厘定,时常成为问题,因之构成诉讼,以获取可以遵守的判例,所谓Test case。在这种情形里自然不发生道德问题了。 >>>段意:现代社会中法律的意义并不在于教化,而在于保护个人权利和社会安全。法官要在不断变动的环境中厘定各人的权利。 ⑪现代的社会中并不把法律看成一种固定的规则,法律一定得随着时间而改变其内容。也因之,并不能盼望各个在社会里生活的人都能熟悉这与时俱新的法律,所以不知道法律并不成为“败类”。律师也成了现代社会中不可缺的职业。 >>>段意:现代社会中法律与时俱新,律师成为重要的职业。 ⑫中国正处在从乡土社会蜕变的过程中,原有对诉讼的观念还是很坚固地存留在广大的民间,也因之使现代的司法不能彻底推行。第一是现行法里的原则是从西洋搬过来的,和旧有的伦理观念相差很大。我在前几篇杂话中已说过,在中国传统的差序格局中,原本不承认有可以施行于一切人的统一规则,而现行法却是采用个人平等主义的。这一套已经使普通老百姓不明白,在司法制度的程序上又是隔膜到不知怎样利用。在乡间普通人还是怕打官司的,但是新的司法制度却已推行下乡了。那些不容于乡土伦理的人物从此却找到了一种新的保障。他们可以不服乡间的调解而告到司法处去。当然,在理论上,这是好现象,因为这样才能破坏原有的乡土社会的传统,使中国能走上现代化的道路。但是事实上,到司法处去打官司的,正是那些乡间所认为“败类”的人物。依着现行法去判决(且把贪污那一套除外),时常可以和地方传统不合。乡间认为坏的行为却正可以是合法的行为,于是司法处在乡下人的眼光中成了一个包庇作恶的机构了。 >>>段意:现代的司法原则和乡土社会中旧有的伦理观念差别很大,这使得现代司法制度在乡土社会不能彻底推行。 ⑬有一位兼司法官的县长曾和我谈到过很多这种例子。有个人因妻子偷了汉子打伤了奸夫。在乡间这是理直气壮的,但是和奸没有罪,何况又没有证据,殴伤却有罪。那位县长问我:他怎么判好呢?他更明白,如果是善良的乡下人,自己知道做了坏事绝不会到衙门里来的。这些凭借一点法律知识的败类,却会在乡间为非作恶起来,法律还要去保护他。我也承认这是很可能发生的事实。现行的司法制度在乡间发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它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但并不能有效地建立起法治秩序。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更进一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一番改革。如果在这些方面不加以改革,单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乡,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 >>>段意:现行的司法制度在乡间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又未能有效地建立起法治秩序,因此在推行中产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 (正文选自《乡土中国》,人民文学出版社2020年版) 二、导 图 梳 理 三、学习重点 1.不同的社会类别,理讼情形大相径庭,请相根据原文完成下面表格。 2.为什么说“乡间认为坏的行为却正可以是合法的行为,于是司法处在乡下人的眼光中成了一个包庇作恶的机构了”? 这句话反映现代法治的原则和旧有的伦理观念相差很大,乡土社会缺乏明确的一以贯之的统一规则,而现代法治却采用个人平等主义原则,现代社会重视个人权利,个人的合法权利不容侵犯,国家为保护这些合法权利,因此制订了法律。“乡间认为坏的行为”有相当一部分是受现代法律保护的,其不符合“礼”的规范,但符合现代法律规范。所以说“司法处在乡下人的眼光中成了一个包庇作恶的机构了”。 3.“差序格局”“礼治秩序”“无讼现象”这三者有何内在联系? “差序格局”是乡土社会的基层结构形式。基于“差序格局”,“礼治秩序”是乡土社会的治理方式。“无讼现象”是“礼治秩序”治理下的社会必然会出现的社会现象。三者其实是一种交叉的关系。 4.既然教化权力在现代社会中依旧发挥效力,那么如今我们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应该强调教化优先还是法律优先呢? 现代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我们正在建设的是一个不断完善的法治国家,因此,新农村的建设应该是以法律优先。法律在为乡土教化提供了权利和义务的制度保障的同时,也赋予了传统教化以崭新的元素和使命。 四、教考融合练习 (一)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面小题。 材料一: 在足球比赛时,裁判官吹了哨子,说哪个人犯规,哪个人就得受罚,用不着由双方停了球辩论。最理想的球赛是裁判员形同虚设(除了做个发球或出界的信号员)。为什么呢?那是因为每个参加比赛的球员都应当事先熟悉规则,而且都事先约定在双方同意的规则之下比赛,裁判员是规则的权威。他的责任是察看每个球员的动作不越出规则之外。一个有Sportsmanship的球员并不会在裁判员的背后,向对方的球员偷偷地打一暗拳。如果发生此类事情,不但裁判员可以罚他,而且这个球员,甚至全球队的名誉都受到影响。球员对于规则要谙熟,对于技艺要能做到从心所欲而不逾规,就需要长期的训练。如果发生有意犯规的举动,就可以说是训练不良,也是指导员的耻辱。 这个譬喻可以用来说明乡土社会对于讼事的看法。所谓礼治就是对传统规则的服膺。生活各方面,人和人的关系,都有着一定规则。行为者对于这些规则从小就熟习,不问理由而认为是当然的。长期的教育已把外在的规则化成了内在的习惯。维持礼俗的力量不在身外的权力,而在身内的良心。所以这种秩序注重修身,注重克己。理想的礼治是每个人都自动遵守规矩,不必有外在的监督。但是理想的礼治秩序并不常有。一个人可以为了自私的动机,偷偷地越出规矩。这种人在这种秩序里是败类无疑。每个人知礼是责任,社会假定每个人是知礼的,至少社会有责任要使每个人知礼。所以“子不教”成了“父之过”。这也是乡土社会中通行“连坐”的根据。儿子做了环事,父亲得受刑罚,甚至教师也不能辞其咎。教得认真,子弟不会有坏的行为。打官司也成了一种可羞之事,表示教化不够。 在乡村里所谓调解,其实是一种教育过程。我曾在乡下参加过这类调解的集会。我之被邀,在乡民看来是极自然的,因为我是在学校里教书的,读书知礼,是权威。其他负有调解责任的是一乡的长老。最有意思的是保长从不发言,因为他在乡里并没有社会地位,他只是个干事。调解是个新名词,旧名词是评理。差不多每次都由一位很会说话的乡绅开口。他的公式总是把被调解的双方都骂一顿。“这简直是丢我们村子里脸的事!你们还不认了错,回家去。”接着教训了一番。有时竟拍起桌子来发一阵脾气。他依着他认为“应当”的告诉他们。这一阵却极有效,双方时常就“和解了”,有时还得罚他们请一次客。我那时常觉得像是在球场旁看裁判官吹哨子,罚球。 (节选自费孝通《乡土中国·无讼》,有删改) 材料二: 费氏笔下的“中国基层传统社会”有两个特点,第一是它比较缺乏变化,所谓“乡土特色”使得整个社会趋于静止;第二是只见“社会”不见“国家”,以及相应地,只有“礼俗”没有“法律”。这种社会与我们现在所了解的明清时代的社会并不相同。许多学者的研究都表明,明清时期,尤其是清代,随着人口规模的迅速扩大,中国社会的商品经济和货币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土地交易和土地的流转极为频繁,这使得整个社会内部充满动荡与不安。这种情况表现在法律上面,便是诉讼频仍和地方行政不堪重负。比如据一位日本学者保守估算,乾隆年间,普通州县一年可能收到15000至20000份状词:在一个有大约23000户人家的州县,每年作为新的原告或被告参与诉讼的在千人以上。当然,这种估算即便属实,也并不意味着清代社会与现代社会无别,或者,清代中国就已经开始进入法治时代。我们能够确定的只是,明清社会并不缺乏变化,当时的基层社会也不是不见“国家”,在那里,社会秩序单靠传统、习惯和礼俗尚不足以维系。 (节选自梁志平《从“礼治”,到“法治”?》,有删改) 材料三: 在儒家看来,诉讼违背自然秩序,破坏社会秩序,并对伦理秩序形成挑战,因而“无讼”成为古代国家精英的社会理想。为了实现“无讼”理想,中国传统社会通过三种途径来抑制诉讼。非制度化抑讼途径方面,国家精英通过思想劝导、榜样示范、社会舆论等多种方式进行道德教化,不仅试图借助道德感化提高民众的道德水准,劝民息讼,也努力营造“为讼有害”的社会舆论,增加诉讼的道德成本。制度化抑讼途径方面,统治者通过制定严格的诉讼制度来增加民众提起诉讼的难度,诉讼不是人人、时时都可采用的手段。半制度化抑讼途径方面,在中国传统社会,民间调处在纠纷解决中扮演重要角色,明清时期被纳入到国家司法体系之中,成为纠纷解决的必经阶段。 在国家精英的努力下,历史上确实有一些地方实现了“无讼”或少讼,然而宋代以后“好讼”的记载同样常见。非制度化抑讼途径方面,明清时期出现了通过明断案件来实现“无讼”的思潮,一些官吏在诉讼实践中放宽了对诉讼的限制,导致诉讼规模的急剧膨胀。制度化抑讼途径方面,诉讼制度宽严变化,在一些历史时期有条件地允许民众越诉,然而一旦放宽对越诉的限制,就会造成越诉规模激增,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半制度化抑讼途径方面,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人地矛盾的日益尖锐使民间调处所依靠的关系网络受到冲击,如果民间组织不能有效应对冲击,将使民间调处对民众的约束力老化,民众可能越过民间组织而直接向官府提起诉讼。概而言之,虽然历史上抑讼力度不断调整,存在强弱变化,但国家精英自始至终对诉讼持负面评价,制度设计和诉讼实践也是以抑讼为主流,因而中国传统诉讼文化以“抑讼”为主要特征。 (节选自郭星华《无讼、厌讼与抑讼》,有删节) 1.下列对材料相关内容的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 A.礼治是对传统规则的服膺,礼治前提是知礼,乡土社会常以教化为手段向人们传输恪守礼俗的观念。 B.乡土社会的理想是人人自动遵守规矩,如果有人因自私的动机偷偷打破规矩,这种人被认为是败类。 C.清朝社会动荡变化,诉讼增多,以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方式一定程度上标志着国家已进入法治时代。 D.传统社会中诉讼不是人人时时都可采用的法律手段,并且诉讼在很多人心中是不符合道德教化的。 2.根据材料内容,下列说法正确的一项是(  ) A.礼治社会要求人们以礼修身,以礼律己,知礼守礼,将“礼”视作日常生活的规则。 B.乡土社会负责调解纠纷的常常是一乡的权威,他们年龄大、受教育程度高,在乡里担任职务。 C.国家精英通过实行思想劝导、榜样示范等方式,引导乡土社会中的人们合理进行诉讼。 D.明清时期,统治者对诉讼的评价发生变化,使诉讼制度宽严不一,诉讼数量随之发生变化。 3.下列各项中,不能体现传统社会“无讼”思想的一项是(  ) A.《白鹿原》中白、鹿两家争地,白鹿村中医堂的冷先生与大儒朱先生承担起调解的任务。 B.《上虞雁埠章氏家训》有言:“好争非君子之道。争之不已,则必致讼,讼岂必胜哉?” C.明代设立“申明亭”,宣教礼义道德,规定户婚、田土等纠纷须先得由民间里老调处。 D.宋代,江西等地的蒙馆开设讼学,用《邓思贤》《公理杂字》等讼师秘本来教授生徒。 4.简要分析材料二的论证思路。 5.材料一、三都谈及中国传统社会诉讼问题,但侧重点各有不同,请简要说明。 【答案】 1.C 【解析】本题考查学生理解文章内容,筛选并整合文中信息的能力。C.“一定程度上标志着国家已进入法治时代”错,由原文“也并不意味着清代社会与现代社会无别,或者,清代中国就已经开始进入法治时代”可知。故选C。 2.A 【解析】本题考查学生分析概括作者在文中的观点态度的能力。B.“受教育程度高”错,由原文“我之被邀,在乡民看来是极自然的,因为我是在学校里教书的,读书知礼,是权威。其他负有调解责任的是一乡的长老”可知,“读书知礼”是“我”的特征,不具有普遍性。C.“引导乡土社会中的人们合理进行诉讼”错,原文“非制度化抑讼途径方面,国家精英通过思想劝导、榜样示范、社会舆论等多种方式进行道德教化”说的是抑制诉讼。D.“统治者对诉讼的评价发生变化”错,由原文“国家精英自始至终对诉讼持负面评价”可知。故选A。 3.D 【解析】本题考查学生理解文中重要概念的含义的能力。D.“蒙馆开设讼学”“教授生徒”目的是教人们如何去诉讼来解决纠纷,而不是通过抑讼来达到“无讼”。故选D。 4.首先,指出费氏笔下乡土社会的两个特点:静止、没有国家法律;然后,指出明清社会与乡土社会的不同,并举学者研究的例子对此加以证明;最后,强调明清的基层社会靠礼治和法治共同维系。 【解析】本题考查学生分析文章结构和思路的能力。材料二共一段。第一句“费氏笔下的‘中国基层传统社会’有两个特点,第一是……第二是……”首先指出乡土社会的两个特点:静止、没有国家法律。第二句亮明观点“这种社会与我们现在所了解的明清时代的社会并不相同”,第三、四句针对此观点进行分析;第五句“比如据一位日本学者保守估算……”举学者研究的例子加以证明。第六句对学者的估算进一步分析,得出自己的结论“明清社会并不缺乏变化,当时的基层社会也不是不见‘国家’,在那里,社会秩序单靠传统、习惯和礼俗尚不足以维系”,即:明清的基层社会靠礼治和法治共同维系。 5.材料一侧重说明乡土社会“无讼”现象的根源是崇尚礼治,并指出其解决纠纷的办法是调解、教化。材料三侧重阐述“无讼”理想的实施路径是抑讼,并指出抑讼力度变化对诉讼的影响。 【解析】本题考查学生归纳内容要点,概括中心意思的能力。材料一第一段运用了比喻论证,以足球比赛为喻,得出“这个譬喻可以用来说明乡土社会对于讼事的看法。所谓礼治就是对传统规则的服膺”这一结论,说明乡土社会“无讼”现象的根源是崇尚礼治;第三段“在乡村里所谓调解,其实是一种教育过程”“其他负有调解责任的是一乡的长老”指出其解决纠纷的办法是调解、教化。材料三共有两段,其中第一段“‘无讼’成为古代国家精英的社会理想”“为了实现‘无讼’理想,中国传统社会通过三种途径来抑制诉讼”侧重阐述“无讼”理想的实施路径是抑讼;第二段从“非制度化抑讼途径方面”“制度化抑讼途径方面”“半制度化抑讼途径方面”角度指出抑讼力度变化对诉讼的影响。 (二)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面小题。 “无讼”概念源自孔子在《论语·颜渊》中的一句话:“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意思是我审判案件和别人没有什么不同,但是我的目标在于使人们不争讼,这体现了孔子对理想社会关系的追求。在以儒家文化为主流意识形态的两千多年的中国农业文明时代,“无讼”观念是调剂社会关系的美好愿景。在当今中国,尤其在广大的乡村社会,这种观念依然普遍存在,即在发生纠纷时通常愿意用传统的伦理道德等观念来调节,而非直接诉诸法律。 在孔子看来,“仁”是社会的基础。每个人都做到“克己复礼”,约束私利,天下就“归仁”了,个人也就成为“不忧不惧”的君子,从而构成“君子”社会。君子“既明且远”,就可以从政来治理社会。如何调解社会纠纷矛盾?诉讼必不可少,但诉讼的目的是止讼以至无讼,消除诉讼的社会根源。孔子反对以力服人的强暴统治,强调道德模范的引领,认为这是实现无讼的关键。以道德和榜样的力量来影响社会,“君子以文会友,以友辅仁”,从而实现“仁者”爱人、识人、容人而无诉讼纷争的理想社会境界。 虽然孔子的“无讼”理想没能成为当时现实的社会场景,但这种社会治理理念却贯穿于中华文明始终。 中国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用“乡土社会”来概括中国社会的总体特征,称乡土社会是“礼治”的社会。在乡土社会的礼治秩序中做人,如果不知道“礼”,就成了撒野,没有规矩,简直是个道德问题,不是个好人。一个负责地方秩序的父母官,维持礼治秩序的理想手段是教化,而不是折狱。如果有非要打的官司不可,那必然是因为有人破坏了传统的规矩。费孝通称所谓“礼治”就是对传统规则的服膺。生活各方面,人和人的关系,都有着一定规则。行为者对于这些规则从小就熟习,不问理由而认为是当然的。长期的教育已把外在的规则化成了内在的习惯。理想的礼治是每个人都自动地守规矩,不必有外在的监督。打官司也成了一种可羞之事,表示教化不够。 近代以来从欲望到需求的文明转换,使乡土中国进入乡土重建。在乡间,普通人还是怕打官司的,但是新的司法制度却已推行下乡了。尽管当时中国已处在从乡土社会蜕变的过程中,但原有对诉讼的观念还是很牢固地存留在广大的民间,也因之使现代的司法不能彻底推行。况且,依照现行法去判决,时常可以和地方传统不合。乡间认为坏的行为却正可以是合法的行为,于是司法处在乡下人的眼光中成了一个包庇作恶的机构,费孝通认为,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要进一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进行改革。如果在这些方面不加以改革,不但法治秩序效果不好,而且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就会先发生。 新中国成立后,在城乡分割背景下的基层社会构建中,如何化解发生在人民内部的社会矛盾?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的“枫桥经验”,其实质是对无讼的追求。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枫桥经验”创造了依靠发动群众、进行说服教育、就地化解矛盾的基层社会管理方式,达到了“捕人少、治安好”的良好效果。 改革开放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举世瞩目的成绩。社会发展从城乡分割走向城乡一体,社会运转方式发生相应变化。在城乡统筹发展背景下,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城乡全面融合,乡村全面振兴,全体人民共同富裕逐步实现,社区治理的无讼思想无疑在此过程中得到了空前的提升。 在新时代,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许多地区发挥其主动性与创造性,开展了许多卓有成效的探索,取得了许多成功经验。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以“无讼社区”建设为抓手,以“诉调对接”为核心,以“息争止讼”为目标,针对快速城镇化、市场化、工业化带来的社会矛盾剧增,运用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律师调解、行政调解、公证调解、仲裁调解等方式,打造综合性调解平台,节约了诉讼资源;在平台上预约服务,将各个职能部门的工作制度化下沉社区,根据群众需要定时定点到社区办公服务,将绝大多数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无讼社区”建设就是以自治增活力、以法治立规矩、以德治扬正气,最大限度地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倡导“和为贵”理念,主要针对民商事纠纷,本着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人民调解前端介入,运用“诉调对接”方式,对调解结果进行司法确认,增加调解的权威性,达到“息争止讼”目的。大邑县通过“无讼社区”建设,在基层社区进行社会主义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积极探索,其实践是成功的、可资借鉴的。 (摘编自徐平《建设“无讼社区” 实现有效基层治理》,有删改) 1. 下列对材料相关内容的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 A. 孔子反对以力服人的强暴统治,认为“仁”是社会的基础,希望每个人“克己复礼”,从而实现“无讼”的理想社会关系。 B. 乡土社会是礼治社会,维持礼治秩序的理想手段是教化,教化每个人知礼、守规矩,尽量不必有外在的监督。 C. 新的司法制度推行下乡困难重重,因为有些诉讼里面坏的行为却合法,所以费孝通认为司法处已经成了包庇作恶的机构。 D. “枫桥经验”和“无讼社区”建设,都本着“息争止讼”的理念,将绝大多数矛盾化解在基层,是基层社会治理的有益实践。 2. 根据材料内容,下列说法正确的一项是( ) A. 在当今中国,“无讼”观念是调剂社会关系的美好愿景,所以打官司也成了一种可羞之事。 B. 要适应当今社会,法治秩序建立后需进一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进行改革,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才不会发生。 C. 改革开放后,社会发展从城乡分割走向城乡一体,这一转变使社区治理的“无讼”思想得到了空前提升。 D. 当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法治手段应该贯穿于“无讼社区”建设各个环节,以此来增强调解的权威性。 3. 根据材料内容,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无讼”范畴的一项是( ) A. 平昌县一老人状告小儿子不尽赡养义务,江口司法所上门对老人的小儿子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让其承担起赡养义务,支付拖欠生活费。 B. 七旬老翁命丧务工路,当先村的支部书记陈学国出面调解,历时11天,最终赢得了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理解、支持,达成共识,签下协议。 C. 山东广播电视台生活频道《生活帮》帮主阿速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联系,直面百姓生活中的盲点、疑点和难点,全力为百姓排忧解难。 D. 《白鹿原》中白家和鹿家争夺李寡妇的一块地大打出手,甚至要打官司,白鹿村中医堂冷先生与大儒朱先生承担起调解重任,让两家和好如初。 4. 简述本文的论证思路。 5. “枫桥经验”与“无讼社区”建设的实现方法有什么不同? 【答案】 1. C     【解析】本题考查学生对文章内容的理解和分析的能力。C.“所以费孝通认为司法处已经成了包庇作恶的机构”错误。“于是司法处在乡下人的眼光中成了一个包庇作恶的机构”并不是费孝通认为。故选C。 2. B     【解析】本题考查学生筛选并整合文中的信息的能力。A.“所以打官司也成了一种可羞之事”错误。由原文“在以儒家文化为主流意识形态的两千多年的中国农业文明时代,‘无讼’观念是调剂社会关系的美好愿景”可知“无讼”观念是调剂社会关系的美好愿景是过去两千多年的认识,“打官司也成了一种可羞之事,表示教化不够”这是在乡土社会的礼治秩序中的要求,不能表明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这一转变使社区治理的‘无讼’思想得到了空前提升”错误。由原文“改革开放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举世瞩目的成绩。社会发展从城乡分割走向城乡一体,……城乡全面融合,乡村全面振兴,全体人民共同富裕逐步实现,社区治理的无讼思想无疑在此过程中得到了空前的提升”可知,原文只是客观叙述,并没有说“这一转变”使社区治理的“无讼”思想得到了空前提升。D.“法治手段应该贯穿于‘无讼社区’建设的各个环节”错误。由原文“‘无讼社区’建设就是以自治增活力、以法治立规矩、以德治扬正气,最大限度地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倡导‘和为贵’理念,主要针对民商事纠纷,本着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人民调解前端介入,运用‘诉调对接’方式,对调解结果进行司法确认,增加调解的权威性,达到‘息争止讼’目的”可知,原文是说人民调解前端介入,运用“诉调对接”方式,并不是应该贯穿于“无讼社区”建设的各个环节。故选B。 3. C 【解析】本题考查学生理解文中重要概念的能力。C.“直面百姓生活中的盲点、疑点和难点,全力为百姓排忧解难”侧重于为老百姓服务,而非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不属于“无讼”范畴。故选C。 4. 本文以“无讼”为论点,从时间的进程来讲述了“无讼”的发展过程。两千多年的中国农业文明时代,孔子的“无讼”就是使人们不争讼;随着的社会的发展,乡土中国进入乡土重建时期,“无讼”要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进行改革;新中国成立后,探索出了依靠群众的“枫桥经验”;在新时代的中国,社区治理的无讼思想提升,探索出了“无讼社区”的成功经验。    【解析】本题考查学生分析文章的结构和思路的能力。首先“在以儒家文化为主流意识形态的两千多年的中国农业文明时代”,孔子“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孔子反对以力服人的强暴统治,强调道德模范的引领,认为这是实现无讼的关键。以道德和榜样的力量来影响社会”可知孔子的“无讼”即用道德和榜样的力量来影响社会,“君子以文会友,以友辅仁”,从而实现“仁者”爱人、识人、容人而无诉讼纷争的理想社会境界,解释了“无讼”的含义以及“无讼”的理想社会的场景就是使人们不争讼,这是无讼的起源。其次,在乡土社会,“中国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用‘乡土社会’来概括中国社会的总体特征,称乡土社会是‘礼治’的社会。在乡土社会的礼治秩序中做人,如果不知道‘礼’,就成了撒野,没有规矩”可知费孝通的观点表明中国的“乡土社会”依靠的是“每个人都自动地守规矩,不必有外在的监督。打官司也成了一种可羞之事,表示教化不够”。在“乡土中国进入乡土重建”的时代,面对“原有对诉讼的观念还是很牢固地存留在广大的民间,也因之使现代的司法不能彻底推行”的情况,“费孝通认为,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要进一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进行改革。如果在这些方面不加以改革,不但法治秩序效果不好,而且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就会先发生”,费孝通认为法治秩序建立后需进一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进行改革。接着,面对“在城乡分割背景下的基层社会构建中,如何化解发生在人民内部的社会矛盾?”的情况,探索出了一条“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的“枫桥经验”;最后,改革开放后,“在城乡统筹发展背景下,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城乡全面融合,乡村全面振兴,全体人民共同富裕逐步实现,社区治理的无讼思想无疑在此过程中得到了空前的提升”面对此种发展情况,探索出了一条“无讼社区”的建设经验,以达到“息争止讼”目的。 5. (1)“枫桥经验”主要是依靠群众,发动群众、进行说服教育、就地化解矛盾的基层社会管理方式,达到“捕人少、治安好”的良好效果;(2)“无讼社区”主要是依靠政府职能。打造综合性调解平台,让政府职能部门下沉,定点服务,将矛盾在萌芽状态就解决。最大限度地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增加调解的权威性,以达到“息争止讼”目的。 【解析】本题考查学生筛选并归纳要点的能力。“枫桥经验”是通过“发动群众、进行说服教育、就地化解矛盾的基层社会管理方式”可知主要是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进行说服教育,就地解决矛盾,不上升到司法,达到“捕人少、治安好”的良好效果;“无讼社区”是通过“运用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律师调解、行政调解、公证调解、仲裁调解等方式,打造综合性调解平台,节约了诉讼资源;在平台上预约服务,将各个职能部门的工作制度化下沉社区,根据群众需要定时定点到社区办公服务,将绝大多数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可见其是运用各方调解方式,打造综合性调解平台,让政府职能部门下沉,定点服务,将矛盾在萌芽状态就解决。“最大限度地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对调解结果进行司法确认,增加调解的权威性”可知“无讼社区”主要是通过制度、司法的方式以达到“息争止讼”目的。 (三)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1~5题。 早在封建制国家统治时期,“古乡贤”就曾作为“非体制精英”参与乡村治理,扮演了“地方利益代言人”和“国家代理人”的双重角色。费孝通认为,在“皇权不下县”的传统社会治理中,基层社会治理主要依靠的是士绅,由此提出了“双轨政治”的理论。也就是说,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存在着两种秩序,一是以皇权为中心的“官治”秩序,其特征是自上而下形成等级森严的梯形治理结构;二是县以下以宗族伦理为中心的“自治”秩序,乡村社会表现为一种网状结构的自治共同体,而连接这两种秩序的正是士绅精英阶层。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基层党组织的建立,以村支部为组织载体的基层党建和以村委会为组织载体的村民自治结构正式确立,形成“乡政村治”的中国农村治理结构基本格局。但是近些年来,农村市场化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农村社会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乡村治理呈现多元化的趋势,尤其是“乡贤”群体的回归。作为生于斯长于斯的农村精英,其回归对于健全自治、德治、法治的乡村治理体系意义重大。 目前关于“乡贤”的研究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两种路径。第一种观点认为,“乡贤”的出现是传统士绅模式的回归,因为“乡贤”一词可以追溯到汉代以后的士绅阶层,意指在外取得成就的返乡精英,他们凭借自身权威和财富,在乡村社会中发挥着建设乡风、传承文化、参与治理、稳定秩序的特殊功能。与之相反,另一种观点基于传统乡贤和“新乡贤”的比较,认为当代乡贤无论是在产生、构成还是在其所起到的功能方面都有着根本上的不同,持功能主义维度的学者认为其区别在于传统乡贤的“政治功能”向新乡贤“文化功能”和“治理功能”的转变。事实上“新乡贤”下乡作为国家推动下的社会改造工程,是希望通过外部力量来促进农村社会发展进步,它是国家建构下的战略安排,是自上而下的制度设计,不是自下而上的权利展示或诉求,这与传统士绅模式截然不同。  按照学界的定义,新乡贤是指:包括在场与不在场的,能够对乡村发展有一定帮助的新群体。他们具有较强的权威性、人格魅力以及良好的口碑,乡贤的本质特征包含自身客观影响力、民众主观认定、特定文化土壤与本土地域边界。有学者认为:“现代化理念和前瞻性视野,以及创业成功的人生经验,成就了他们的时代品格——这是新乡贤‘新’之所在”。因此,新乡贤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一类是“在场”的制度性精英——村两委成员,他们主要承担政策指引和理事会业务指导的职能。另一类是“在场”的非制度性精英,特指德高望重的宗族老人。他们能够依靠自身权威作为中间人来调解村民之间的纠纷、村委会和村民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推进村务有序开展,同时在政策宣传和村民动员方面也发挥着积极作用。还有一类是“不在场”的非制度性精英,主要是指在外的经济能人、企业家、知识分子等乡村精英,虽然该群体“不在场”,但经常将经济、技术和文化等村外资源注入到乡村,成为乡村资源的有力支配者,在村内具有普遍影响力。对比传统乡贤,新乡贤群体则是通过制度化的组织形态参与乡村治理。乡贤理事会作为由多元化精英组成的治理主体,实现了村民自治组织向社区社会组织的过渡,体现了“村民自治实践”的内生非正式制度和“村干部行政化”的外生正式制度在合作共治下的治理实践,是在基层政府精心培育下与村民自治之间进行“合作治理”的产物。     新乡贤产生的合法性前提是国家政策的招引,对乡贤文化的传承是重要原因,农村社会结构变迁是根源所在。面对乡村复杂的治理环境,仅仅依靠国家正式的科层化治理体系显然难以应对乡村治理的存量与增量,即使采取科层内部动员和体制精英下沉等策略仍然难以有效实现既定治理目标。因为“国家介入社会”的策略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村庄集体行动的困境,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村民自治的主观性、积极性与创造性。通过“国家培育社会”的方式,将农村多元精英主体纳入到社会治理的框架之中进行有效参与,从理论上来讲,这是一种吸纳性治理的新策略,不同于之前农村治理之中只依靠村两委干部作为治理主体,而是将多元社会精英都吸纳到乡村振兴治理主体中来。 实质上,乡村振兴中的精英再造策略有效践行了“行政吸纳社会”的理念。一方面,在乡贤理事会的运作之下,制度精英与非制度精英之间的冲突得以解决,非制度精英参与治理的合法性得到保证,传统权威在乡土社会中的治理价值得以彰显,体制权威也在政策指引和业务指导的过程中得到巩固,开创了乡村“合作治理”的新局面。另一方面,采用吸纳性治理的策略将非制度精英纳入乡村振兴治理主体,完成对于农村治理主体的再造,但是并没有将其正规化和体制化。不仅让他们免除了正式行政考核的压力、能够一心以服务乡村为本位,也使之能够与村民之间建立互信机制,激发村民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实现基层治理的创新。 (摘编自夏恩强、林依欢《新乡贤:乡村振兴中的精英再造》) 1.下列各项关于“新乡贤”的解说,不正确的一项是( ) A.目前来看,关于新乡贤的研究分为两种路径,一种认为是传统士绅模式的回归,另一种却认为与传统模式相反。 B.新乡贤下乡是国家建构下的战略安排,是自上而下的制度设计,与传统士绅模式自下而上的权利展示或诉求不同。 C.新乡贤包括在场的和不在场的两种新群体,在场的包括村两委成员和德高望重的宗族老人,以宗族老人为主流。 D.乡贤理事会由多元化精英组成,是正式和非正式两种制度的合作产物,实现了村民自治组织向社区社会组织的过渡。 2.根据材料内容,下列说法不正确的一项是( ) A.在封建制国家统治时期,如果县里的命令不直接传达给县里各地的乡贤,一般情况下是很难执行到位的。 B.改革开放后,为了适应当时社会发展,国家在农村成立了基层管理组织,形成了“乡政村治”的基本格局。 C.在农村实行新乡贤政策,可以通过外部的力量来促进农村社会的发展进步,这是符合农村发展实际的。 D.为了让大家对新乡贤政策有深入的了解,作者主要采用了对比论证、引用论证两种论证方法,使文章雄辩有力。 3.下列各项不适合作为文章最后一段论据的一项是( ) A.《周口日报》报道,项城不仅完善乡贤回归创业政策,出台乡贤回归创业奖励补贴政策,而且还评选“模范乡贤”,选出一批有情怀、有担当、有贡献的乡贤。 B.2001年浙江上虞乡贤研究会作为我国第一家以“乡贤”命名的民间社团成立,随后全国各地新乡贤组织纷纷设立。 C.在浙江绍兴,当地新乡贤组织协商设立“乡贤爱心基金”,把基金利息用来保障乡村中经济困难的群体,倡导扶贫济困、尊老爱幼、捐资助学的良好社会风气。 D.陕西西安灞桥区狄寨街道于2016年开始实行“乡村户长”制度,村干部担任一、二级户长,然后选出“威望高、名声好、心肠热”人担任三级户长共同治理乡村。     4.根据材料,下列各项关于新乡贤和传统乡贤的比较,不确切的一项是( ) A.无论新乡贤,还是传统乡贤,他们在当时都可以称得上是社会的精英,不同的是传统乡贤全部是非体制内的精英。 B.传统乡贤是官治与自治两种秩序的连接点,突出的是政治功能;而新乡贤则是通过制度化的组织形态参与治理。 C.传统乡贤指的是在外面取得成就而返乡的精英,而新乡贤中“不在场”的成员,主要是指在外的经济能人、企业家等。 D.新乡贤是乡村振兴精英再造策略下的农村治理主体;传统乡贤缺乏现代化理念和前瞻性视野,已退出历史舞台。 5.下面是费孝通《乡土中国》中关于“民间调解”的一段纪录。如果换作当今社会,作为新乡贤,应该如何调解?请依据文本,结合下面材料,从调解主体、调解依据和调解过程三方面加以阐述。 在乡村中所谓调解,其实是一种教育过程,差不多每次都由一位很会说话的乡绅开口。他的公式总是把那被调解的双方都骂一顿:“这简直是丢我们村子里脸的事!你们还不认了错,回家去。”接着教训了一番,有时竟拍起桌子来发一阵脾气。他依着他认为“应当”的告诉他们。这一阵却极有效,双方时常就“和解”了。 【答案】 1.C 【解析】无中生有。文中只是交代了组成群体,并未说谁占主流。 2.D 【解析】文章主要采用的是“对比论证”,“引用论证”并不突出;另外,文章以解说为主,而不是反驳,故“雄辩有力”表述不当。 3.B 【解析】最后一段的论点是“乡村振兴中的精英再造策略有效践行了‘行政吸纳社会’的理念”,即国家政府采用“新乡贤”制度把“非制度精英”吸引回来,以及这样做产生的良好效果。A通过完善政策、评选优秀,让乡贤发挥更大的作用。C是新乡贤组织成立后,为家乡带来的良好效果。D是吸纳新乡贤进入乡村管理的具体措施。这三项都和本段的观点接近,而B则讲述的是新乡贤出现的最早时间,以及由此发挥的带动效应。 4.D 【解析】“传统乡贤……已退出历史舞台”错,从新乡贤的组成看,传统乡贤也可以是新乡贤的一部分。 5.①调解主体:借助乡贤理事会,选出有威望的人员作为主要调解人。②调解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参考乡风乡俗(礼仪道德)。③调解过程:主调解人晓之以理(法、德),动之以情(亲情、友情),劝他们放弃怨恨,化解矛盾。 (四)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面小题。 材料一: 在乡土社会的礼治秩序中做人,如果不知道“礼”,就成了撒野,没有规矩,简直是个道德问题,不是个好人。一个负责地方秩序的父母官,维持礼治秩序的理想手段是教化,而不是折狱。如果有非要打官司不可,那必然是因为有人破坏了传统的规矩。在旧小说上,我们常见的听讼,亦称折狱的程序是:把“犯人”拖上堂,先各打屁股若干板,然后一方面大呼冤枉。父母官用了他“看相”式的眼光,分出那个“獐头鼠目”,必非好人,重加呵责,逼出供状,结果好恶分辨,冤也伸了,大呼青天。——这种程序在现代眼光中,会感觉到没有道理,但是在乡土社会中,这却是公认正当的。 在这里我可以另打一个譬喻来说明:在我们足球比赛时,裁判官吹了叫子,说那个人犯规,那个人就得受罚,用不到由双方停了球辩论。最理想的球赛是裁判员形同虚设(除了做个发球或出界的信号员)。为什么呢?那是因为每个参加比赛的球员都应当事先熟悉规则,而且都事先约定根据双方同意的规则之下比赛,裁判员是规则的权威。他的责任是在察看每个球员的动作不越出规则之外。 所谓礼治就是对传统规则的服膺。生活各方面,人和人的关系,都有着一定规则。行为者对于这些规则从小就熟习,不问理由而认为是当然的。长期的教育已把外在的规则化成了内在的习惯。维持礼俗的力量不在身外的权力,而是在身内的良心。所以这种秩序注重修身,注重克己。理想的礼治是每个人都自动的守规矩,不必有外在的监督。但是理想的礼治秩序并不常有的。一个人可以为了自私的动机,偷偷的越出规矩。这种人在这种秩序里是败类无疑。每个人知礼是责任,社会假定每个人是知礼的,至少社会有责任要使每个人知礼。所以“子不教”成了“父之过”。这也是乡土社会中通行“连坐”的根据。儿子做了坏事情,父亲得受刑罚,甚至教师也不能辞其咎。教得认真,子弟不会有坏的行为。打官司也成了一种可羞之事,表示教化不够。 在乡村里所谓调解,其实是一种教育过程。我曾在乡下参加过这类调解的集会。我之被邀,在乡民看来是极自然的,因为我是在学校里教书的,读书知礼,是权威。其他负有调解责任的是一乡的长老。最有意思的是保长从不发言,因为他在乡里并没有社会地位,他只是个干事。调解是个新名词,旧名词是评理。差不多每次都由一位很会说话的乡绅开口。他的公式总是把那被调解的双方都骂一顿“这简直是丢我们村子里脸的事!你们还不认了错,回家去。”接着教训了一番。有时竟拍起桌子来发一阵脾气。他依着他认为“应当”的告诉他们。这一阵却极有效,双方时常就“和解”了,有时还得罚他们请一次客。 中国正处在从乡土社会蜕变的过程中,原有对诉讼的观念还是很坚固的存留在广大的民间,也因之使现代的司法不能彻底推行。现行的司法制度在乡间发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它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但并不能有效的建立起法治秩序。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更进一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一番改革。如果在这些方面不加以改革,单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乡,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 (摘编自费孝通《乡土中国》有删减) 材料二: “无讼社区”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成都市中院提出的诉源治理。随着诉讼官司的日益激增,大量的人民内部矛盾都“堵”在法院,既占用了宝贵的政法资源,又耗时耗力耗钱,老百姓即便赢了官司,往往也会输了人情,影响基层社会的长期稳定。法院判决的局限性、调解的僵化性和事后性越来越凸显,现有矛盾未必彻底解决,有的甚至埋下隐患酿成大案。 2016年8月,大邑法院开始探索将“无讼社区”的理念融入城乡社区的治理实践中,并逐步在全县城乡社区建立和推广“1+N”数字综合调解平台体系。平台以党建引领为核心,以调解社会矛盾为突破点,高标准打造“无讼空间”,建立了人民调解、法院调解、公安调解和司法调解等社区调解的常设机构。针对不能调解和不愿调解的案件,引导当事人通过“1+N”综合调解平台进入“诉调对接”的法律程序,并在大邑县法院、各分支法庭和各乡镇街道社区设立“诉调对接”的三级网络平台。 以村规民约激发社区居民主体意识,强化社区自治按照“易懂、易记、易行”原则,将法律知识文明、乡风无讼理念等融入村规民约。大邑县首先在广泛民意基础上制定了《无讼公约》,其次按照民主决策议事程序,商议讨论形成村规民约。《无讼公约》在潜移默化中成为村民办事标准和行为规范,使大量纠纷在基层群众自治中得以化解,通过依法选举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使社区自治组织得以修复、完善和壮大,并发挥应有功能,助推社区居民将自我管理和服务、自我约束和发展的自治精神落到实处。 “无讼社区”的建设,重新检视和吸收中国传统乡土社会中“无讼”的积极因子,通过倡导“和为贵”理念,针对较多出现的离婚和抚养等民事纠纷,财产和债务等商事纠纷,本着自愿的原则,人民调解积极介入,再运用“诉调对接”方式,由法院出具法律文书,对调解结果予以最终司法确认,大大增加了调解的权威性,从而达到息争止讼目的。 (摘编自包路芳《费孝通的“无讼”思想与中国基层社会治理》有删减) 1. 下列对材料相关的内容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 A. 在乡土社会惯用的调解模式中,调解人应该是有社会地位的人,可以是读书识礼的先生,也可以是有声望和地位的长者。 B. 中国正处在从乡土社会蜕变的过程中,若要缓解礼治秩序和法治秩序矛盾,只需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进行改革。 C. “1+N”调解平台以“党建引领”为核心,运用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方式将一些矛盾化解在基层,维护基层社会的稳定。 D. 即使在法治社会的今天,司法仍需贯穿于“无讼社区”建设的相关环节,以此增强调解的权威性,达到息争止讼目的。 2. 根据原文内容,下列说法正确的一项是( ) A. 乡土社会是“礼治”社会,一旦出现矛盾他们往往先通过教化的方式解决。 B. 只要每个人从小就熟习人和人的关系之间的规则,就不必有外在的监督。 C. 现行司法制度破坏了礼治秩序,就是因为社会还不具备推行法治的条件。 D. 村规民约之所以能够激发居民主体意识,是因为它“易懂、易记、易行”。 3.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无讼”范畴的一项是( ) A. 因设计问题,小陈家空调无法安置在专属位,只能外挂。楼下住户认为此举影响正常生活。要求拆除,遭到拒绝,双方发生争执。 B. 甲某参加聚餐,酒后不听劝阻独自驾车回家,撞伤正常行走的乙某,但甲某仍然驾驶逃逸,造成乙某错过最佳治疗时间而死亡。 C. 张家村早年外迁的户张姓人家(后该户改为胡姓)欲将祖先牌位迁回张氏宗祠,遭到当地张姓村民反对,双方各不礼让。 D. 一位80多岁的老人曾与子女达成赡养协议,但子女拒不履行。后因生活所迫,无奈之下,老人打算通过诉讼解决养老问题。 4. 材料一运用了哪些论证方法?各有什么作用?请结合文本进行说明。 【答案】 1. B 【解析】本题考查学生理解文章内容,筛选并整合文中信息的能力。B.“只需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进行改革”错,根据原文“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更进一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一番改革”可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进行改革只是其一,还需要其他条件。故选B。 2. A 【解析】本题考查学生分析概括作者在文中的观点态度的能力。B.“只要……就不必有外在的监督”错,过于绝对。根据原文“理想的礼治是每个人都自动的守规矩,不必有外在的监督但是理想的礼治秩序并不常有的”可知,这是理想的礼治秩序,但并不常有。C.“社会还不具备推行法治的条件”错,根据原文“中国正处在从乡土社会蜕变的过程中,原有对诉讼的观念还是很坚固的存留在广大的民间,也因之使现代的司法不能彻底推行现行的司法制度”可知,社会条件已经发生改变,并非不具备条件。D.“之所以……是因为它‘易懂、易记、易行。’”错,根据原文“以村规民约激发社区居民主体意识,强化社区自治按照‘易懂、易记、易行’原则,将法律知识文明乡风无讼理念等融入村规民约”可知,选项强加因果。故选A。 3. B 【解析】本题考查学生理解文章概念含义的能力。属于“无讼”范畴的有离婚和抚养等民事纠纷,财产和债务等商事纠纷。B.酒后驾车撞人并逃逸属于违法行为,并不是无讼范畴。故选B。 4. ①举例论证。作者以我下乡参加调解集会所见所闻论证了乡土社会的调解过程多是一种教育过程,增强了文章的说服力。②类比论证。用球赛作类比,论证了礼治秩序靠大家对传统规则自觉的信奉与遵守来维持,同类叠加,加强了论证效果。 【解析】本题考查学生分析论点、论据和论证方法的能力。举例论证:如材料一第四段“在乡村里所谓调解,其实是一种教育过程。我曾在乡下参加过这类调解的集会……他的公式总是把那被调解的双方都骂一顿‘这简直是丢我们村子里脸的事!你们还不认了错,回家去。’接着教训了一番。有时竟拍起桌子耒发一阵脾气。他依着他认为‘应当’的告诉他们。这一阵却极有效,双方时常就‘和解了’,有时还得罚他们请一次客”,作者列举了我下乡参加调解集会的所见所闻,论证了乡土社会的调解过程多是一种教育过程,增强了文章的说服力。类比论证:如材料一第二段“在这里我可以另打一个譬喻来说明:在我们足球比赛时,裁判官吹了叫子,说那个人犯规那个人就得受罚,用不到由双方停了球辩论……裁判员是规则的权威。他的责任是在察看每个球员的动作不越出规则之外”,作者用球赛作类比,论证了礼治秩序靠大家对传统规则自觉的信奉与遵守来维持,同类叠加,加强了论证效果。 (五)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面小题。 在都市社会中一个人不明白法律,要去请教别人,并不是件可耻之事。事实上,普通人在都市里居住,求生活,很难知道有关生活、职业的种种法律。法律成了专门知识,不知道法律的人却又不能在法律之外生活。在有秩序的都市社会中,在法律之外生活就会扰乱社会的共同安全。于是这种人不能不有个顾问了。律师地位的重要从此获得。 但是在乡土社会的礼治秩序中做人,如果不知道“礼”,就成了撒野,没有规矩,简直是个道德问题,不是个好人。一个负责地方秩序的父母官,维持礼治秩序的理想手段是教化,而不是折狱。如果有非要打官司不可,那必然是因为有人破坏了传统的规矩。在旧小说上,我们常见的听讼,亦称折狱的程序是:把“犯人”拖上堂,先各打屁股若干板,然后一方面大呼冤枉。父母官用了他“看相”式的眼光,分出那个“獐头鼠目”,必非好人,重加呵责,逼出供状,结果好恶分辨,冤也伸了,大呼青天。——这种程序在现代眼光中,会感觉到没有道理,但是在乡土社会中,这却是公认正当的。否则为什么这类记载,《包公案》《施公章》等能成了传统的最畅销书呢? 我在上一次杂话中已说明了礼治秩序的性质。在这里我可以另打一个譬喻来说明:在我们足球比赛时,裁判官吹了哨子,说哪个人犯规,哪个人就得受罚。用不到由双方停了球辩论、最理想的球赛是裁判员形同虚设(除了做个发球或出界的信号员)。为什么呢?那是因为每个参加比赛的球员都应当事先熟悉规则,而且都事先约定根据双方同意的规则之下比赛,裁判员是规则的权威。他的责任是在察看每个球员的动作不超出规则之外。一个有Sportsmanship的球员并不会在裁判员的背后,向对方的球员偷偷地打一暗拳。如果发生此类事情,不但裁判员可以罚他,而且这个球员,甚至全球队的名誉即受影响。球员对于规则到谙熟,技艺要能做到从心所欲而不逾规的程度,他需要长期的训练,如果发生有意犯规的举动,就可以说是训练不良,也是指导员的耻辱。 这个譬喻可以用来说明乡土社会对于讼事的看法。所谓礼治就是对传统规则的服膺。生活各方面,人和人的关系,都有着一定规则,行为者对于这些规则从小就熟悉、不问理由而认为是当然的。长期的教育已把外在的规则化成了内在的习惯,维持礼俗的力量不在身外的权力,而是在身内的良心。所以这种秩序注重修身,注重克己。理想的礼治是每个人都自动地守规矩,不必有外在的监督。但是理想的礼治秩序并不常有的。一个人可以为了自私的动机,偷偷的越出规矩。这种人在这种秩序里是败类无疑。每个人知礼是责任,社会假定每个人是知礼的。至少社会有责任要使每个人知礼。所以“子不教”成了“父之过”。这也是乡土社会中通行“连坐”的根据。儿子做了坏事情,父亲得受刑罚,甚至教师也不能辞其咎。教得认真,子弟不会有坏的行为。打官司也成了一种可羞之事,表示教化不够。 (取材于费孝通《乡土中国·无讼》) 1.根据选文内容,以下说法正确的一项是(  ) A.律师地位是否重要,与其所掌握的法律种类、数量相关。 B.在乡土社会中,负责地方秩序的官员依靠折狱维持教化。 C.作者用足球比赛为喻,说明遵守规则在生活中的重要性。 D.乡土社会中采用的“连坐”,是所谓“礼治”的具体表现。 2.根据文章内容,请分条概括乡土社会“礼治”的特点。 3.下列对文中加点词语及相关内容的解说,不正确的一项是(  ) A.“树苗”指从原先的家族繁殖出来的人口;文中借“像一个根上长出的树苗”说明血缘在乡土社会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B.“细胞分裂”意思是随着人口增加和生存压力的增大,稳定的社群中会有人迁移到其他地方生活;文章借此说明乡土社会也存在流动。 C.“投影”意思是籍贯只是血缘关系在空间上的反映和投射;文章借此说明乡土社会中地缘没有独立成为一种构成团结力量的关系。 D.“种子”指离开老家、漂泊到别处谋生的人;文章借“并不能像种子落入土中一般”说明乡土社会中人们不愿意在新的地方真正扎根。 4.传统乡土社会中血缘占主导的情况,在当代社会中既有存续,也有变化。请结合下面材料谈谈你的认识。 改革开放以来,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离乡外出务工、求学。1980年“春运”一词正式见诸《人民日报》,成为专有名词。2019年春运全国旅客发送量近30亿人次。2021年,由于疫情影响,北京、上海、安徽、河南、山东等多地发出春节期间“非必要不返乡”的建议,倡导就地过节。北京某街道社区举办了“谢谢不回家的你”主题活动,辖区企业积极响应,为坚守一线的工作人员和留京过年的居民送去节日的温暖。 【答案】 1.D 【解析】A.“律师地位是否重要,与其所掌握的法律种类、数量相关”错。原文是“在有秩序的都市社会中,在法律之外生活就会扰乱社会的共同安全。于是这种人不能不有个顾问了。律师地位的重要从此获得”,可见律师地位重要是因为在都市社会生活需要懂得法律,而不是“与其所掌握的法律种类、数量相关”;B.“依靠折狱维持教化”错。原文是“一个负责地方秩序的父母官,维持礼治秩序的理想手段是教化,而不是折狱”,可加“折狱”维持的是“礼治秩序”;C.“说明遵守规则在生活中的重要性”错。原文是“这个譬喻可以用来说明乡土社会对于讼事的看法。所谓礼治就是对传统规则的服膺”,可见以足球比赛为喻是为了说明“礼治就是对传统规则的服膺”。故答案为:D。 2.①“礼治”就是对传统规则的服膺;②“礼治”是利用教育把外在的规则内化成习惯,注重修身,注重克己;③“礼治”实行“连坐”制,来惩罚那些不知礼的败类及相关的责任人。 【解析】结合“所谓礼治就是对传统规则的服膺。生活各方面,人和人的关系,都有着一定规则,行为者对于这些规则从小就熟悉、不问理由而认为是当然的”可知,“礼治”就是对传统规则的服膺;结合“长期的教育已把外在的规则化成了内在的习惯,维持礼俗的力量不在身外的权力,而是在身内的良心。所以这种秩序注重修身,注重克己”可知,“礼治”是利用教育把外在的规则内化成习惯,用每个人的良心来使自身遵守这种规则,注重修身,注重克己;结合“一个人可以为了自私的动机,偷偷的越出规矩。这种人在这种秩序里是败类无疑”“每个人知礼是责任,社会假定每个人是知礼的。至少社会有责任要使每个人知礼。所以‘子不教’成了‘父之过’。这也是乡土社会中通行‘连坐’的根据。儿子做了坏事情,父亲得受刑罚,甚至教师也不能辞其咎。教得认真,子弟不会有坏的行为”可知,“礼治”实行“连坐”制,来惩罚那些不知礼的败类及相关的责任人。 3.D 【解析】D.“说明乡土社会中人们不愿意在新的地方真正扎根”错误。结合“他们只能在其他已经形成的社区中设法插进去”分析,“并不能像种子落入土中一般”说明乡土社会中,离开老家漂泊到其他地方的人们,虽能设法在其他已经形成的社区立足下来,但很难融入进去。故答案为:D。 4.示例一: 存续:当下社会,血缘的影响力依然巨大。大量在外务工、求学的人,春节时仍要返乡与家人团聚。 变化:血缘与地缘出现了真正的分离,越来越多的人离乡外出务工、求学,并结成了新的地方社群。示例二: 因为疫情无法回家,人们通过社区活动来体验春节的氛围。其中,既体现了血缘的存续,即在重要的传统节日里格外重视国家团圆;也体现了一定的变化,即人们能在地缘关系中感受到人情温暖。 【解析】如结合“2019年春运全国旅客发送量近30亿人次”分析,春节时大量的外出务工、求学的人仍要返乡与家人团聚,这就是血缘影响力的体现,在传统节日中,人们还是很重视家国团员的。结合“改革开放以来,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离乡外出务工、求学”分析,离乡外出务工、求学的人越来越多,血缘与地缘出现了真正的分离,人们不再是居于家乡,而是能够离开家乡,外出务工、学习,走出地缘的限制,形成新的地方社群。结合“2021年,由于疫情影响,北京、上海、安徽、河南、山东等多地发出春节期间‘非必要不返乡’的建议,倡导就地过节,北京某街道社区举办了‘谢谢不回家的你’主题活动”分析,受疫情特殊情况的影响,春节期间,很多地区倡导就地过年,就是重要的传统节日,人们重视团聚等。结合“北京某街道社区举办了‘谢谢不回家的你’主题活动,辖区企业积极响应,为坚守一线的工作人员和留京过年的居民送去节日的温暖”分析,在外地,社区街道、辖区企业等积极响应,举办一些活动,让就地过年的人们感受到节日的温暖,这又是突破地缘的变化等。 原创精品资源学科网独家享有版权,侵权必究!第 1 页 共 14 页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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