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专题三 中国古代的法律与教化
主题
主线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统治工具,着眼于防范与惩处。教化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着眼于教育和引导。两者相辅相成。春秋后期开始出现成文法,战国时期逐渐复杂化。在这个过程中,围绕法律与教化,亦即法治与德治的关系问题,各派思想家展开了热烈的讨论。秦以法家思想治国,推动了律的编撰。汉承秦制,同时吸取秦朝速亡的教训,在治国方针上采取“霸王道杂之”的统治策略,实际上就是法律与礼教并用。自西晋起,礼教内容直接渗入法律条文,出现“法律儒家化”的趋势,至唐律礼法结合臻于完善。宋朝以后,理学在社会上广泛传播,深入社会基层,并以乡约形式直接面向底层百姓宣讲,乡约经政府利用推广而具有约束力,并与法律合流。礼法结合是中华法系的重要特点。
专题主线(一) 中国古代的法律
时期
概况
先秦
①《左传》记载,夏朝有《禹刑》,商朝有《汤刑》,周朝有《九刑》。
②郑国的子产制定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铸刑书”
秦汉
①秦以法家思想治国,推动了律的编纂。
②汉朝制成《九章律》。
③律和令都具有法律效力
唐朝
撰成《唐律疏议》,是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
宋朝
基本沿用唐朝法律体系,以唐律为制定蓝本,如《宋刑统》
元朝
对唐宋法律整体上弃而不用,但在司法实践中广泛援引唐律
明朝
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大明律》;在司法实践中重视“例”,数次重修《问刑条例》;开创了律例合编的体例
清朝
沿袭《大明律》,重视例,制定了《大清律例》
系统归纳:儒家虽重“德治”,但也承认“法治”的重要作用;而法家虽重“法治”,然亦不排斥“德治”。唐律的实施在相当大程度上为礼所左右。定罪以礼为依据,量刑以礼为标准,标志着“礼”与“法”融合的完成。宋朝以后,“礼法合一”的法律儒家化思想继续发展,促进了儒家文化和传统道德的传播
1.古代中国法律文化的四次演变
(1)殷周之际:从“神本位——任意法”演变为“家本位——判例法”。“家本位”是按照宗法家族制度,即“礼治”的原则来指导国家的法律活动。
(2)周秦之际:从“家本位——判例法”到“国本位——成文法”。“国本位”是按照新兴地主的“法治”原则来指导国家的法律活动。春秋后期,随着新的“法治”思潮的兴起,“成文法”随之崛起。
(3)秦汉之际:从“国本位——成文法”到“国家家族本位——混合法”。从西汉到清末的两千年,在法律思想领域形成了最突出的特点——“法礼合治”,即维护中央集权的君主国家的“法”和维护宗法家族秩序的“礼”相结合。在法律实践的方式上,“成文法”与“判例法”相结合,形成“混合法”的法律样式。
(4)清末民初之际:伴随着民主共和学说对君主专制的冲击,清政府决心修改旧有法律。清政府的修律活动吸收和采用西方法理,照搬照抄其法律条款;保留大量体现宗法家族精神和维护君主统治的法律规定,使修改后的法律成为中西法律的大杂烩。
2.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内涵及原因
法律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内涵:指封建法律制度在以法家思想为主导的战国、秦朝法律制度基础上,逐步吸收儒家思想并最终成为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法律制度的历史过程。封建法律儒家化的过程是“礼制”与“刑律”的互动过程,既是在礼制发挥主导作用下的刑律儒家化的过程,同时也是礼制刑律化的过程。
(2)原因
①儒家法律思想的实质是“德主刑辅”,礼法结合。它综合了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两种统治策略,更适应统治阶级的要求。
②儒家法律思想中所强调的贵贱、长幼、亲疏、等级有别,适应封建社会的等级制要求。
③儒家学说中所强调的“亲亲、尊尊”原则,适应中国封建社会的家族制度。
④从政治制度上看,中国封建社会实行的是中央集权制度,需要用儒家学说来体现法律的等级性、特权性。
1.《汉书》记载“开国承家,有法有制”,认为国家应关注礼制和法律。唐代有士人说:“礼法二事,皆王教之端。”宋代以后,儒学士人以乡约教化乡里。到了明清,乡约与法律逐渐合流。这些治理方式旨在( )
A.推诚辅君,效功百姓 B.灭私徇公,坚守直道
C.守道与德,思退刑罚 D.威制天下,以案刑狱
解析:选A 据材料“礼法二事,皆王教之端”“儒学士人以乡约教化乡里”可知,这些治理方式主要是通过礼法规范和乡约教化来维护君王统治,同时通过乡约教化将儒家伦理道德与百姓日常生活相结合,以达到教化百姓的目的,故选A项。
2.《唐律疏议》规定:“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绞;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徒三年;供养有缺,徒二年;居父母丧,身自嫁娶、作乐、释服从吉,徒三年;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流二千里;诈称祖父母、父母死,徒三年。”这表明唐代( )
A.法律规范与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