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躲避球运动发展史及比赛规则
发展历史
躲避球运动起源于英国,随着欧洲移民新大陆并在1900年左右盛行于美国。1902年,日本留美归国学人将躲避球运动引进日本,由于运动价值深受肯定,遂于1913年起被列为日本学校体育教材。台湾因为早年受到日本统治之故,在台湾日治时期已有躲避球运动。
台湾光复之初民生凋敝、国家社会经济困难,学校体育活动之推展自然难掩经费短缺之苦。有鉴于此,当时省立台北师范学校温兆宗老师,在1951年,以台湾北部,小学校园为主,极力倡导此项深具经济实惠、简单易学之躲避球运动;同时,为了推展及比赛的需要,乃将原本较具游戏性质的躲避运动予以竞技规则化。
在大陆,新中国政府也广泛开展包括躲避球在内的各种新兴球类的体育项目,并得到了长足发展,各地已有许多躲避球地方球队和俱乐部,并组成了国家队,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中国的躲避球运动一定能在世界范围内占有一席之地。
比赛规则
比赛球员
1.正式比赛时,上场比赛球员12人,替补球员4人[1] 。
2.每局比赛开始时及进行中,外场球员每队至少要有1人以上。
3.各局休息间可以自由换人(人数不限)。比赛中禁止换人(球员受伤例外)。
(比赛中受伤换下之球员,在同一局内不得再进场比赛。)
4.球员必须穿著有号码之球衣参加比赛。队长球衣号码规定为1号。
5.球员被判「取消资格」时,不得参加剩余之各场比赛。
6.球员被判「退场」、「取消资格」时,该队于该场剩余之比赛中.应少于12人之人数上场比赛。(意即不能替补上场比赛)
7.男女混合组比赛,上场比赛球员女生不能少于6人。
比赛时间
1.每局比赛5分钟(裁判暂停时间除外),每局中间休息2分钟。[无球队技术暂停]
2.每局比赛须交换场地(含球员席)。(每局比赛结束时先交换场地再休息)
3.比赛开始由主裁在中圈执行跳球,并由主裁抛球离手时间始计时。
4.比赛结束时,以公开计时器之信号或计时员之信号为准。
5.比赛时间终了同时,抛球离手的球击中对方内场球员时,视攻击有效球。
比赛胜负
1.以每局结束时,双方内场剩余人数为分数。
2.比赛可采一局决胜制、三局决胜制或五局决胜制。
3.和局时,由双方内场球员各1人,于中圈跳球后,率先将对方击出局者为胜。
4.以下情况称为不完全球队:
比赛中,因受伤或被判退场致球员仅剩1人时。
比赛中,如非因受伤或被判退场或取消资格,致上场球员人数少于12人时。
比赛中,如出现上场球员人数多于12人时。
5.出现「不完全球队」时,该队应被判负一局,比分以0:11计算。
6.球队被判「取消资格」时,该队不得参加该场剩余之比赛,比数以0:2计算。
比赛跳球
1.比赛开始前由双方队长选择专场区(以投铜板、猜拳等方式决定)。
2.跳球时,由双方内场球员中各推1人为跳球员在中圈跳球。跳球员跳球后,不得故意连续再触球(内场球员仅剩1人时,该队不在此限)。
3.跳球员跳球时,不得抛球二次以上。
4.跳球后,如球被内场球员所,得球者之第一次攻击,不得攻击对方跳球员。(违者由对队内场发球)。
5.如跳球员故意被攻击或故意妨碍对队时,应被判「技术犯规」。
6.跳球后,如球被内场球员所获,跳球员不可故意接取得球者之第一次掷球。(违者由对队内场发球)
7.跳球后,如球被外场球员所获,得球者得攻击对方跳球员。
比赛出局
1.身体及附着物被对队直接击中而未能接住者。[接球踩线不算出局,仅以犯规论]
2.对队攻击,守队2人以上触球而未能接住时,最先触球者出局。
3.内场球员被球击触后,如队友补救接球之过程有越区、踩线或犯规,最先触球者出局。
4.比赛进行中.内场球员不得故意进入外场区(不得故意出局)。
比赛通则
1.掷球或传接球前后(连续动作),身体之任何部份不得踩线或越线。
2.禁止同队内场球员互相传球。(非故意传球之彼此触球不在此限)
3.禁止同队外场球员互相传球。(非故意传球之彼此触球不在此限)
4.同队内、外场之互相传球次数以4次为限。通过对方内场之掷(攻)球,在对方球员肩膀以上或双手侧平举以外。以传球论。外场球员「触球出界」。以一次传球论。触球出界前之传球次数并应累计。外场球员似乎有「触球出界」现象,裁判却难以明确判断时,不以「触球出界」论。
5.禁止头脸攻击:攻队击中守队内场球员头脸部(颜面、头颅)时,击中无效。 击中守队球员头部附着物(帽沿、头发、发带、头巾……),击中有效。
6.守方球员故意被击中头脸部时;应被判『技术犯规」。球员似有故意被击中头脸部之嫌疑时(或应注意而未注意),应被判罚「警告」。球员明显故意被击中头脸部时,应被判罚「退场」。
7.在对队内场或外场地面停留或滚动之球,不得用手或脚越区触球或拨球。有运球行为时,球不可触及对方之场区。
8.球员接到球后五秒内,必须将球掷出。[若因重心不稳跌倒不在此限]
9.球员可以直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