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专题十三 就业创业与社会争议解决
考点一 就业与创业
1.签订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的内容
①劳动合同的条款分为必备条款和可备条款两类。
②必备条款主要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等。
③可备条款包括: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条款。
(2)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
原则
要求
合法
劳动合同的主体、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平
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
平等自愿
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劳动合同的订立完全出于当事人的意愿,任何一方都不得强制对方接受某种条件
协商一致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劳动合同
诚实信用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诚实,恪守信用
(3)劳动合同约束力
劳动合同一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即对双方形成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不得随意变更。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对劳动者的各项义务,并且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则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并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种无效劳动合同情形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2.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有休息休假的权利,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还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
(2)义务: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3.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
(1)协商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争议的解决进行友好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申请调解。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达成调解协议,签订调解协议书。
(3)申请仲裁。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后不履行,都可以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由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根据劳动法律、法规,除特定情形外,未经劳动仲裁程序,当事人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提起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创办企业的要求
(1)创办企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准备相应的文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必须订立投资人协议、制定公司章程,在章程中规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名称和公司住所、组织机构等。
(2)创办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在相关主管部门办理企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经相关主管部门登记的,不得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企业发生变更、终止的,也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3)企业登记的相关信息应当依法及时公示。国家实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5.不正当竞争行为
(1)典型的“搭便车”行为
①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②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③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2)利用广告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①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②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3)商业诋毁行为、不当有奖销售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妨碍或者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等。
区分正当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律基础
依法竞争
违法行为
竞争目的
促进自身发展,也为社会创造财富
击败竞争对手控制市场,牟取暴利或垄断
竞争手段
采用正常的、积极的手段,本着诚实信用、公平交易原则进行竞争
非法的、不道德的手段,违背或规避法律,诋毁损害对方,损害消费者利益
竞争结果
受法律保护和支持,给社会和经营者都带来正面作用
不但为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带来危害,给社会造成负面效应,而且也为自身带来经济上的不利后果和法律上的制裁后果
6.法律保护消费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