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第二框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思维导图 核心关注
一个前提: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
三个最基础的权利: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四个不受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不受侵犯;姓名权、肖像权不受侵犯;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不受侵犯;个人信息不受侵犯
高中历史 必修1 第一单元 古代中国的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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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题1 生命健康俱可贵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探究与分享】杨某在参加高二新学期开学典礼时,突然腹部剧痛,晕倒在地,学校紧急将杨某送入医院。医生诊断其脾脏严重出血,于当晚进行了脾脏切除手术。手术后,杨某才向父母道出一个秘密:自入读该校起,他就经常被某些同学无故殴打。两天前,杨某又一次遭到同班同学夏某、林某和张某的围殴,他忍痛两日终致这危险的一幕。
探究问题:(1)案例中的夏某、林某和张某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杨某所在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吗?请说说你的理由。
(2)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谈谈未成年人应当如何在生活中学会自我保护,全社会应当采取哪些措施来解决学生欺凌问题。
课堂探究
提示:(1)夏某、林某和张某围殴杨某致其脾脏出血,严重伤害了杨某的生命健康,触犯了刑法,属于犯罪行为,且夏某、林某和张某都是高二学生,达到了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不仅如此,夏某、林某和张某伤害杨某生命健康的行为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民事责任。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发生校园暴力,学校是否有责任取决于校园暴力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等因素。该案例中的校园暴力事件发生在校园内,在学校正常工作期间,据此可以判定学校未尽到监护责任,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青少年要敢于同学生欺凌说“不”,在保全自己、减少伤害的前提下,借助家庭、学校等力量,同学生欺凌作斗争。解决学生欺凌问题需要构筑起家庭保护、学校保护、司法保护、社会保护等多道防线,形成全社会关心、保护未成年人的有效机制和良好风尚。
一、人身权
1. 重要性。
①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②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拓展】人身权被称为非财产权,是指不以财产利益为内容、不直接具有经济价值且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民事权利。
2.内容:依据民法典,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以及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提示】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专属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
3.态度:人们在生活中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二、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1.地位: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自然人的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民法典把这三项权利置于人格权编的前列。
2.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链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拓展】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的关系
身体权和健康权是相互交叉的关系,有些加害行为同时侵害健康权和身体权,比如砍断他人的手指;有些加害行为只是侵害了健康权,但没有侵害身体权,比如甲恶意劝酒,使乙酒精中毒住院;有的行为只是侵害了身体权而没有侵害健康权,比如强行剪去他人头发。健康权侧重人的生理心理机能的正常发挥,身体权侧重自然人身体的完整性。
例题 李某经常以未完成作业和撒谎为由殴打养子,致其体表广泛挫伤并产生畏惧心理。事件披露后,警方对李某实施刑拘,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一审宣判,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在本案中,李某( )
①侵害了养子的人身权 ②侵犯了养子受教育的权利 ③侵犯了养子的身份权 ④侵害了养子的健康权
A.①② B.②③ C. ①④ D.③④
【解析】本案中,李某经常殴打养子,致其体表广泛挫伤并产生畏惧心理,这是家庭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