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解析:广东省广州市六区2021-2022学年高一上学期期末联考语文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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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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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信息

学段 高中
学科 语文
教材版本 -
年级 高一
章节 -
类型 试卷
知识点 -
使用场景 同步教学-期末
学年 2022-2023
地区(省份) 广东省
地区(市) 广州市
地区(区县) -
文件格式 ZIP
文件大小 118 KB
发布时间 2022-02-19
更新时间 2025-08-27
作者 匿名
品牌系列 -
审核时间 2022-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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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学科网

内容正文:

2021学年第一学期期末教学质量监测 高一语文试题 本试卷共8页,满分150分。考试用时150分钟。 一、现代文阅读((35分) (一)现代文阅读Ⅰ(本题共5小题,19分) 阅读下面文字,完成下面小题。 材料一: 礼治社会并不是指文质彬彬,像《镜花缘》里所描写的君子国一般的社会。礼并不带有“文明”或是“慈善”,或是“见了人点个头”、不穷凶极恶的意思。礼也可以杀人,可以很“野蛮”。壁如在缅甸有些地方,一个人成年时,一定要去杀几个人头回来,才能完成为成年礼而举行的仪式。我们在旧小说里也常读到杀了人来祭旗,那是军礼。——礼的内容以现代标准看去,可能是很残酷的。残酷与否并非合礼与否的问题。 礼是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合于礼的就是说这些行为是做得对的,对是合式的意思。如果单从行为规范一点说,本和法律无异,法律也是一种行为规范。礼和法不相同的地方是维持规范的力量。法律是靠国家的权力来推行的。“国家”是指政治的权力,在现代国家没有形成前,部落也是政治权力。而礼却不需要这有形的权力机构来维持。维持礼这种规范的是传统。 礼并不是靠一个外在的权力来推行的,而是从教化中养成了个人的敬畏之感,使人服膺;人服礼是主动的。礼是可以为人所好的,所谓“富而好礼”。 这显然是和法律不同了,甚至不同于普通所谓道德。法律是从外限制人的,不守法所得到的罚是由特定的权力所加之于个人的。人可以逃避法网,逃得脱还可以骄傲、得意。道德是社会舆论所维持的,做了不道德的事,见不得人,那是不好;受人唾弃,是耻。礼则有甚于道德:如果失礼,不但不好,而且不对、不合、不成。这是个人习惯所维持的。十目所视,十手所指的,即使在没有人的地方也会不能自已。曾子易篑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礼是合式的路子,是经教化过程而成为主动性的服膺于传统的习惯。 礼治从表面看去好像是人们行为不受规律拘束而自动形成的秩序。其实自动的说法是不准确的,只是主动地服于成规罢了。孔子一再地用“克”字、用“约”字来形容礼的养成,可见礼治并不是离开社会,由于本能或天意所构成的秩序了。 礼治的可能必须以传统可以有效地应付生活问题为前提。乡土社会满足了这前提,因之它的秩序可以用礼来维持。在一个变迁很快的社会,传统的效力是无法保证的。不管一种生活的方法在过去是怎样有效,如果环境一改变,谁也不能再依着老法子去应付新的问题了,所应付的问题如果要由团体合作的时候,就得大家接受个同意的办法,要保证大家在规定的办法下合作应付共同问题,就得有个力量来控制各个人了。这其实就是法律,也就是所谓“法治”。 (摘编自费孝通《乡土中国·礼治秩序》) 材料二: 先辈们不断试错,积累了大量的经验与传统,形成了一套行为模式,后辈们只需要服从就可以生活下去,不深究其中的道理。这些“经验”和“传统”构成了乡土社会的“礼”。“礼并不是靠一个外在的权力来推行的,而是从教化中养成了个人的敬畏之感,使人服膺;人服礼是主动的。礼是可以为人所好的,所谓‘富而好礼’。”从这个角度来说,乡土社会其实是“礼治”社会。用今天的话来说,乡土社会中解决民间纠纷并不主要依靠法律或公权力,而要依靠当时、当地的“传统”;一旦需要法律的介入,那么多数会涉及到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时至今日,“打官司”在很多人心目中仍是贬义词,因此,我们在推行法治建设时,需要考虑到乡土社会的转型与过渡,以及人们对于新模式的理解和接受程度。而乡土社会“法”是外在的,它的约束力来自外部强制力;违反“法”会受到外在的惩罚,如限制人身自由甚至剥夺生命。而违背了“礼”,行为者会受到内在与外在的双重谴责。运用“礼”惩罚违反者时,既要考虑到行为者内心的悔悟,又要考虑当事人之间的人际关系,还要考虑外在的舆论环境。可以说“礼”更为严苛。 “差序格局”的乡土社会排斥诉讼,即费孝通先生说的“无讼”。但这里的“无讼”并不是完全排斥诉讼这种解决问题的模式。乡土社会中,人们遇到的问题大概率是先辈们已经遇到过并且解决过的,因此只需沿用“传统”即可,不需要诉诸法律。同时,“差序格局”中的人际关系像是无数“水波纹”交织在一起,十分庞杂,因此要想通过法律来明确权利与义务就变得困难。这种模式下,要维护社会的稳定,就要依靠行为者“克己复礼”以及长辈的教化去解决现实中的纠纷。但这种“无讼”的环境,也不是在营造虚假的和谐,而是需要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并非所有争端都要走司法途径才能得以解决,一些并不复杂的矛盾纠纷不需要动用国家司法资源,若是能在乡土社会中自行解决,当事人在事后仍能维持正常的人际往来,何乐而不为呢?这种观念与“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的“枫桥经验”不谋而合。这样的矛盾化解模式就是立足于我国的实际国情,既考虑到社会原本的状态,又结合时代的发展,在真切解决纠纷的基础上节约司法资源,达成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摘编自蔡欣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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