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单元综合提升
【知识体系】
专题总结·纵横联系
|专题1| 古代法律制度的演变和中华法系的兴衰
1. 发展演变
(1)夏商周三代——“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刑”“礼”并立。夏商周的法律制度包括“礼”和“刑”两个方面。三代强调礼治,特别是西周,形成了完善的礼乐制度,用礼制来区分贵贱,明确等级,维护统治秩序。同时,以惩处为中心的刑罚制度也已经形成。但是,这一时期的礼和刑尚未融合为一个体系,而是各自为用。礼主要用于调整贵族内部的社会关系,刑主要用于控制社会下层劳动人民。商、周建立起“亲亲”“尊尊”为主要原则的宗法制度。
(2)春秋战国至秦朝——成文法及法治阶段。①春秋后期,以郑国子产“铸刑书”(前536年)和晋国赵鞅“铸刑鼎”(前513年)为标志,法律制度也开始出现重大变化,宗法体系开始向成文法制转变。②经过春秋时期的演变,到战国变法以后,与君主集权制度的建立相适应,法家思想在三晋兴起,并在赵、魏、韩和秦国得到了广泛贯彻,通过变法,这些国家建立起以刑罚为主体的成文法律体系。③秦朝崇尚法治。秦律“密于凝脂”,在各个领域“皆有法式”;在法律实施上,坚持轻罪重刑,严刑酷法。
(3)两汉至隋唐——法律儒家化阶段。秦朝的速亡为儒家思想与君主专制制度的结合提供了一条途径。从汉朝开始,一直到三国两晋南北朝,这一时期是儒家思想渗透到法律中的时期,即法律儒家化。隋唐时期,伴随着《唐律疏议》的制定与颁布,彻底完成了儒家的礼教与法家的“法治”的融合,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制的完备与成熟,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就此形成。
(4)宋元明清——法典与案例相结合阶段。自宋代以后,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中国法律开始向法律技术的完备方向发展,即在审判具体案件时实现司法操作与法律指导思想上的结合。案件成例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得到很大发展,例与律开始相互结合。明清两代王朝的法律制度是这一发展趋势的典型代表。
2. 特点
(1)基本特点:以皇权为法律的基本渊源,刑法、民法、行政法诸法合一,司法行政不分。
(2)鲜明特色:以礼法并用的方式,把“天理、人情、国法”有机融合在一个法律体系之中。
(3)司法与行政关系:司法从属于行政,不同等级的行政官员同时也是不同管辖范围的司法官员。
(4)古代法律影响到日本、东南亚国家,形成了中华法律体系。
|专题2| 宋元明清时期的“商业革命”和16世纪西方“商业革命”的比较
宋元明清
西方
表现
宋元:商业活动的时间、空间均不再受限制;草市具有比较完备的饮食服务设施;纸币的出现与大量使用;以商业为中心的大城市出现;海外贸易发达。明清:资本主义萌芽与地域性商人群体出现;工商业市镇大量出现
贸易规模不断扩大,商品种类日益增多,贸易范围不断扩大;商业经营模式发生变化,股份公司、证券交易所出现;贸易中心由原来的地中海区域转移到大西洋沿岸
特点
发展
水平
没有突破农耕经济的范畴,没有进一步推动新的经济因素和阶级力量的产生
促进封建生产关系的瓦解,促进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力量的成长
市场
范围
由于专制制度的阻碍,工商业的发展仍受重农抑商政策的制约,对外贸易仍以官方贸易为主,官营手工业仍然占据重要地位,国内市场比较狭小
已形成区域性贸易市场,世界市场的雏形出现。推动了经济结构和经营方式的转变,出现股份制、银行等经营现象
影响
没有推动封建生产方式(生产关系)向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变
使西欧封建制度瓦解;推动了资本主义的发展
|专题3| 明清之际的思想批判与欧洲启蒙运动的比较
明清之际的思想批判
欧洲启蒙运动
政治条件
封建专制统治空前强化,封建统治仍十分稳固,还未形成资产阶级力量
进入早期资产阶级革命时代,封建统治风雨飘摇,资产阶级力量空前壮大
经济条件
资本主义萌芽的缓慢发展,受到封建制度的束缚
欧洲重商主义和殖民掠夺政策加速了资本主义手工工场的发展
明清之际的思想批判
欧洲启蒙运动
思想条件
明清之际理学和心学成为官方哲学,八股取士和大兴文字狱使中国封建传统文化仍占统治地位
欧洲的文艺复兴使资产阶级文化迅速传播,为启蒙运动奠定了基础
性质
本质上仍属于封建思想的范畴
资产阶级反封建的思想解放运动
地位
没有成为当时的主流思想
是17、18世纪欧洲的主流思想
明清之际的思想批判
欧洲启蒙运动
内容
中国的思想家抨击君主专制,提倡注重实际,具有初步的民主色彩,但未明确提出建立新的社会制度,也未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
批判封建制度,并为资本主义设计了一套政治方案,形成了完整的理论体系
影响
明清之际的民主思想对当时的封建专制起到了一定的冲击作用,但无法动摇封建统治的理论基础,没有推动中国社会的变革与转型
极大地推动了欧美资产阶级革命,推动了欧洲由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