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8课 美国联邦政府的建立
独立之初的严峻形势
1.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一)立法权力;(二)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三)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
依据第一种权力,国王或执政官制定临时的或永久的法律,并修正或废止已制定的法律。依据第二种权力,他们媾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持公共安全,防御侵略。依据第三种权力,他们惩罚或裁决私人讼事。我们将称后者为司法权力,而第二种权力则简称为国家的行政权力。
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心境的平安状态。……要享有这种自由,就必须建立一种政府,在它的统治下一个公民不惧怕另一个公民。
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
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诀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
──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册
【解读】孟德斯鸠(1689—1755)是法国启蒙思想家的杰出代表,代表作是《论法的精神》。在这部著作中他阐述了分权理论。孟德斯鸠断言,一个人本能地有一种滥用委托他的权力的自然趋势,因而不管任何形式的政府注定会堕落而成专制主义。为了防止或避免出现暴君政体,保障人民的自由,他认为只有划分国家的权力。
这条资料显示,所谓划分国家的权力,在孟德斯鸠看来就是实行三权分立,把一个政府的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自然部门。他指出:不但三个权力不应该结合在一起,就是两个权力也不应该集中在一个机构中。如果立法权与行政权掌握在一个机关手中的话,那么颁布法律的机关同时也执行法律,这样一来就不会严格遵守法律中的规定,就会破坏法律,国家就将落到暴政下面,而专制制度的弊害就在这里。如果在一个机构中同时集中司法权和行政权,那么也将同样流于专制。那时法官将成为压迫者,因为他既是法律监督者,又是法律执行者。同样,如果司法权与立法权集中于一个机构,法官在判案件时,就不会严格遵守法律,因为法律就是自己制定的,他可以改变法律的内容。防止暴政的唯一的有效办法是使每一个政府部门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