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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8日
德国君主立宪制的确立
高考频度:★★★★★ 难易程度:★★★★★
(2019年江苏盐城高三检测)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规定,帝国议会由皇帝召开,由皇帝宜布开幕和闭幕。议员按照普遍、平等、直接和秘密的原则选出,每届任期五年。25岁以下的男子、妇女、军人和25岁以上领取贫民救济金的男子均无选举权。这反映出当时的德意志帝国
A.保留种族歧视的旧俗
B.皇帝掌握一切大权
C.实施有限的民主政治
D.社会保障制度健全
【参考答案】C
【解题思路】本题主要考查近代德国的政体,要求学生结合近代德国政体的特征来分析。材料体现出帝国议会有一定的权力,体现了当时德国政体下民主政治是有限的,故C正确。材料未反映出种族歧视,A排除;材料中未提及皇帝的权力大小, B排除;社会保障制度首创于罗斯福新政,而非德意志帝国,D排除。
【解题必备】德意志帝国宪法的特点
(1)实行君主立宪制度,实质上是君主专政。它保留了浓厚的封建残余与军国主义传统,是一种不完整的和不彻底的资产阶级代议制。
(2)实行联邦制,实质上普鲁士具有霸主地位。中央权力极大,各邦有一些自治权。
(3)宰相的职位在整个帝国行政机构中处于中轴地位。宰相对皇帝负责,皇帝和首相真正掌握国家的最高权力。
(4)人民的议政权受到极大限制。联邦议会(上院)议长由帝国宰相担任,代表不经选举,由各邦君主和自由市任命的代表组成。联邦议会有通过法律的权力。帝国议会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完全处于从属地位,作用很小。
2.德意志帝国宪法的评价
(1)德意志帝国宪法在行政结构上体现为联邦主义。
新建立的德意志帝国是各种力量妥协的产物,德意志帝国宪法既要照顾到德国人民建立统一的民族国家的愿望,又要考虑到各邦的利益。因此,该宪法在行政结构上体现为联邦主义。宪法规定德意志帝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帝国政府掌握军事、外交等大权,各邦则保留一些自治权。
(2)德意志帝国宪法在政治体制上带有浓烈的专制主义色彩。
新建立的德意志帝国传承了普鲁士的模式,是一个用议会装饰着的君主专制国家。在行政权力上,君主政体的法律地位得到确认。作为帝国首脑的皇帝由普鲁士国王担任。他有任免包括帝国宰相在内的国家官吏的权力,有权签署和公布帝国法律并监督法律的实施,是帝国武装力量的统帅,决定帝国的对外政策等。帝国宰相只对皇帝负责。立法机关的权力分配也表明了专制主义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