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惩戒教育可以有,怎么把握好惩戒教育的度更加重要
【素材回放】
3月6日,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洪宇接受采访时表示:这次向两会提出修改《教师法》的议案,《教师法》要明确写清楚教师具有教育惩戒权。他认为,教育惩戒权属于公权范围。教育惩戒权有其特定的含义,不含体罚、打骂、辱骂,对其理解要准确。
【素材解读】
古语有言“孝子不生慈父之家,忠臣不生圣君之下”,再经过历史的不断演变传承,就变为了我们今天所熟知的一句俗语“棍棒底下出孝子”。意思是家教严厉的家庭,才能够培养出孝顺得体的孩子。家庭教育尚且要严肃,那作为培养学生人格品德的学校又怎么能够懈怠呢?古语中有这样一句话“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意思是仅仅供养儿女吃穿,而不好好教育,是父亲的过错;只是教育,但不严格要求就是做老师的懒惰了。学校和老师在教育学生的问题上,拥有惩戒权是必要的,但必须把握好惩戒教育的度。“教不严,师之惰”,如果老师在教学管理上不能够做到对学生严格要求,那又怎么能够培养人格健全的学生,又怎么能够培养出为社会建设添砖加瓦的人才呢。学校和老师手里是否有惩戒权,不仅是关乎学生的成长,更关乎整个社会、整个国家。
【适用话题】
教育,不能没有惩戒
教育惩戒是教师的管理权利和教育义务
将教育惩戒权写入《教师法》,彰显依法治教的理念
事缓则圆,既要各方共同发力,也要稳步推进,恢复教育惩戒权绝不能操之过急
在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推进和落实教育惩戒,当然不能只依赖现有规章政策,应当解决上位法的问题
将惩戒权上升到可操作性、机制化的条款,让每所学校都建立适合自己的惩戒条例,并接受家长、社会的监督,确实是恢复教育惩戒权最为稳妥的方式
【素材锐评】
“教育惩戒权是公权”,指向的是规范行使
给教师惩戒权的讨论由来已久。但在现实中,对于教育惩戒权如何具体操作实施、尺度如何把握,这些具体环节仍存在模糊和争议之处。在很多师生冲突中,教师认为那是合理惩戒,家长和舆论却认为是体罚。在此语境下,惩戒教育往往会演变为师生个人恩怨。
因此,我认同周洪宇代表说的“教育惩戒权属于公权范围”,将惩戒教育学生归于公共事务,也确有必要。
而将教育惩戒权归于公权,就应有明确的适用范围、调查处理程序、监督机制。
首先,要对惩戒教育进行明确的制度规定。明确学生的哪些不良或违规行为,可以受到怎样的惩戒。其次要根据规定,调查学生的不良行为、违规行为,举行听证会,根据调查结果对学生进行惩戒。再次,对学生进行惩戒教育时,要公开透明,接受师生、家长监督。
具体而言,对于发生在校园中的学生违反校规行为,应由学校的学生事务中心对其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惩戒,而不是直接由发现违规行为的教师、班主任进行惩戒。由学生事务中心进行调查处理,也就是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规则教育。这就如抓到小偷之后,不能殴打小偷,对小偷施以“私刑”,而必须交给警方进行处理。
去年,教育部、公安部等11个部门联合制定并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方案提到要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这就是把对学生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纳入法制轨道。
这里面,还应对学生的违规行为性质加以区分:若是涉及违法,那就可由学校直接报警,由警方介入调查、依法处理;在警方处理之后,再由学校按校规进行处罚……总之,就是教育的归教育、行政的归行政、法律的归法律。
若是发生在课堂上的学生违反秩序行为,则应赋予教师直接批评教育学生的权利,而不是任由学生破坏教学秩序。至于具体惩戒教育方式,也需要明确细化:如在课堂上高声喧哗,出现第一次,教师可以口头警告;出现第二次,教师可以叫学生站起来;出现第三次,教师则可以将学生请出课堂。在制定课堂惩戒教育规则时,不妨公开征集家长、学生等多方意见,得到其认可。
总之,落实教育惩戒权不能泛泛而谈。一边是概念化的惩戒教育,一边是笼统的不能体罚、变相体罚,老师处于两难之中不知如何处理的现状,也宜尽早终结。鉴于此,在“两会”代表委员呼吁之外,也需要相关部门立足我国教育实际,推进相关方案的建立、细化和实施,在学生、家长、教师和学校的需求中达成共识。
$$惩戒教育可以有,
怎么把握好惩戒教育的度更加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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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6日,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洪宇接受采访时表示:这次向两会提出修改《教师法》的议案,《教师法》要明确写清楚教师具有教育惩戒权。他认为,教育惩戒权属于公权范围。教育惩戒权有其特定的含义,不含体罚、打骂、辱骂,对其理解要准确。
解读应用
【素材解读】
古语有言“孝子不生慈父之家,忠臣不生圣君之下”,再经过历史的不断演变传承,就变为了我们今天所熟知的一句俗语“棍棒底下出孝子”。意思是家教严厉的家庭,才能够培养出孝顺得体的孩子。家庭教育尚且要严肃,那作为培养学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