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罗马人的法律文献资料
1、奥林匹克 一词源于希腊雅典的地名“奥林匹亚”。每逢祭典或收获的时节,古希腊人就会在此举行盛大集会,进行各种游乐和竞技活动。公元前884年,古希腊爆发战争,各地战火连绵,瘟疫成灾,民不聊生。于是,奥林匹亚所在的伊利斯城邦国王联络其他几个城邦的国王,达成了一项定期在奥林匹亚举办运动会、实行“神圣休战日”(期限为三个月)的协议,规定在此期间,即使是正在交战的双方,也必须放下武器,参加运动会,全希腊性的赛会就此产生。公元前776年的赛会第一次用文字记录下了竞赛获奖者的姓名,因此被后人视为古代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开始。到公元349年为止,四年一次的古代奥运会一共举行了293届。1894年,在法国人顾拜旦的努力和各种因素的促进下,“恢复奥林匹克运动会代表大会”在巴黎召开。会上成立了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并决定复兴奥运会。1896 年,希腊雅典承办了首届现代奥运会,共有来自14个国家的245 名运动员参加了这次聚会。在此后一百余年的历程中,国际奥委会逐渐发展成为拥有203个成员国(或地区)、具有强大影响力的国际体育组织;先后有17国家21个城市成功举办了28届的现代奥运会,其中2004年第28届雅典奥运会以202个参加国、10050名参赛运动员的规模改写了奥运会的历史纪录;奥林匹克成为了世界各国人民进行体育、经济、文化交流以及举办国向世人展示国力与风采的大舞台。
2、从公民法到万民法的发展演变 从罗马建国到公元前3世纪中叶,罗马产生的法律统称为公民法,规定只有罗马公民才享有法律的保障和赋予的权利,奴隶和外邦人被排斥在法律的保护之外。这些法律的内容大多侧重国家事务和法律程序规定,形式繁琐呆板,私法规范尚不够完善。随着罗马对外扩张的进行,国家领土与外来人口日益剧增,社会政治和经济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方面,罗马公民与广大被征服地区居民之间的共处、交往带来了许多新矛盾;另一方面,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也带来了许多商业纠纷。原来的公民法已经不足以应对这些错综复杂的新问题。于是,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了普遍适用于罗马统治范围内一切自由民的万民法体系。这种万民法,吸纳了地中海地区各民族既有的法典内容,更加简洁灵活实用有效,其内容大都涉及贸易、财产、商业契约等经济和民事纠纷,适应了帝国时期社会发展的新需要。经过一段时期的使用与完善,万民法逐步取代了公民法,成为巩固罗马统治的重要工具。
3、公民法 这是关于罗马城邦内部及其公民的法律,包括部分习惯法、《十二铜表法》和一些新制定的法律在内。它可以细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部分,主要用以调整拥有公民权的罗马公民(市民、自由民)之间的关系。
4、关于罗马成文法出现的背景和意义 罗马在国家形成的初期,并不存在成文法典,唯一具有法律权威和功用的便是当时人的习惯,即一种未经政府明确承认、而被一般人接受并默认为社会生活中相互关系之规则的制度原则。由于习惯法没有固定的成文形式,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和不确定性,法官在案件裁决时往往随心所欲地解释法律以压迫平民、袒护贵族。因此,处于不平等地位的平民主动组织起来,向政府施加压力,要求政府编纂成文法。公元前449年颁布的《十二铜表法》尽管只是以往罗马习惯法的汇编,仍然保留了某些维护贵族特权的不合理法规,但由于法律已经编成明确条文,量刑定罪必须以此为准,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对贵族的专横和滥用权力作了限制,打破了他们对法律知识的垄断,维护了平民的一些基本利益。作为罗马历史上第一部有章可循的成文法,《十二铜表法》也体现了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规范、均衡、制约作用,为后来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5、罗马法 这是私有制条件下最完备的法律形式,泛指古罗马的整个法律制度,包括法理和法律两个方面。狭义的罗马法仅指罗马私法(与公法相对)中的公民法。从私法角度看,罗马法可以区分为民法(即公民法,或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等几种类型的法。
6、罗马法的起源和发展 第一条 假如法院需要你到场时,你有义务要去,假如不去,传唤你的人有义务在两名证人的协助下强迫你去;假如你犹豫或企图逃走,传唤者有权将你抓去。假如被告因年老或生病无法移动,传唤者有义务为他准备交通工具。假如原告及被告皆已到场,诉讼必须在日落前完结。
第五条 一家之主有权将他的财产和他的奴隶遗留给任何他所喜爱的人。假如一个人死后没有遗嘱,也没有继承人,就该在父系亲族中找一位最亲近的亲属作为继承人,如果没有任何亲属,遗产应交给他那一族的人。精神不正常的人,其财产由亲戚或族人代为管理。
第十二条 假如奴隶偷窃或使主人受损失,可将奴隶拍卖以补偿主人的损失。
──《光复彩色百科大典》7《世界历史》I
7、罗马公民权的内容 罗马公民权通常包括公权、私权、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