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公民权利
公民基本权利
自由权
生命健康权
人身 权利
的人身权
人格尊严权
身份权
人格权
的权利
的人身权利
最基本最重要
最根本
首要
基本保障
死者生前照片
死者手腕上的伤痕
——关注健康 珍爱生命
1.以上图景中,人们在行使什么权利?
2.我们还可以采取哪些方式行使上述权利?
a.珍爱生命,维护健康,积极锻炼;
b.患病医治,恢复健康,增强体质;
c.受非法侵害,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法律保护。
如何行使生命健康权?
自杀只是个人行为吗?自己有权决定放弃自己的生命吗?
==为什么说自杀等类似行为与社会道义相悖,与法不合?
==自杀等类似行为有什么不良后果?
2007年11月30日,孟祥斌带着妻子和女儿在经过通济桥时,一名轻生女青年从10多米高的桥上跳下,孟祥斌一边冲向桥边,一边脱掉身上的衣服,跳水救人。10分钟后,前来救援的摩托艇渐渐靠近了他们,孟祥斌用尽最后一丝力气将女青年托出水面,交到救援人员的手中,自己却沉入水中,28岁的年轻生命陨落了。
a.珍爱生命,维护健康,积极锻炼;
b.患病医治,恢复健康,增强体质;
c.受非法侵害,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法律保护。
积极行使生命健康权
④使自己处于安全环境,免受他人侵害。
⑤除了为正义献身外,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得让与或抛弃。
⑥不损害自己的身体、生命。(不自杀、不自残)
*
失去了父母的孙女成为李升文老人最大的牵挂。
数百村民为“大义灭亲”的老母亲求情。
2002年2月21日下午6点钟左右,张家界市永定区阳湖坪镇前社村, 55岁的李升文将自己无恶不作的儿子杀死。5月26日,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判处李升文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我们自享有生命健康权的同时,负有不得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道德义务和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即使大义灭亲也不允许,因为这是侵害生命权的行为;任何人不得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他人受伤、生病,因为这是侵害健康权的行为。
二、
我们应该看到,在我们身边还有很多尊重他人生命健康权的行为,例如
民警护送儿童过马路
路遇伤者奋力抢救
义务献血
你还能列举尊重他人生命健康权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