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联盟]新疆精河县初级中学人教版八年级政治下册课件:第二单元我们的人身权利 (7份打包)

2017-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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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供

资源信息

学段 初中
学科 道德与法治
教材版本 -
年级 八年级
章节 第二单元 我们的人身权利
类型 课件
知识点 -
使用场景 同步教学
学年 2017-2018
地区(省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地区(市)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地区(区县) -
文件格式 ZIP
文件大小 7.64 MB
发布时间 2017-05-17
更新时间 2023-04-09
作者 笑笑驾到
品牌系列 -
审核时间 2017-05-17
下载链接 https://m.zxxk.com/soft/6356807.html
价格 1.00储值(1储值=1元)
来源 学科网

内容正文:

人人享有 人格尊严权 * 11月16日凌晨,相同的一幕又在安徽合肥市街头上演:一位出租车司机迫于狗主人的威胁殴打,在瑟瑟寒风中向被撞伤的小狗下跪,直到警察赶来现场才起身。 你是司机的话会下跪吗?为什么? 狗主人做的对吗?为什么? 2004年10月11日黑龙江大庆市发生一起狗主人威逼人力三轮车夫向小狗下跪磕头事件,引起社会舆论的强烈不满。 * 不同的是,前一事件的狗主人因“公然侮辱他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5天,而合肥市一派出所的处理结果是:向狗下跪的司机赔偿狗主人1000元钱。 你怎么看这两种结果? 如果你是合肥的司机,你能接受这个结果?怎么办? 合肥市的狗主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和物质损失费339.2元。 * 家住晋祠的张育兰第九次走进太原市平阳路“早早便利”北园店,讨要“早早便利”扣她的150元钱工资。这一次,张育兰采用了一个让常人难以想象的方式——她跪在了早早便利店里!20分钟后,在店长和记者的劝说下,张育兰才站了起来。随后,在媒体的呼吁以及劳动监察部门的干预下,张育兰要回了属于自己的150元钱。 * 从“乞丐有尊严吗”说起 事件:广州白云机场有一乞丐在行乞时,有一个乘客鄙夷的将施舍的钱用力的扔在乞丐的脸上,该乞丐不满这种施舍态度,认为有伤他的自尊,他说:宁可饿死、冻死也不需要这种施舍。 根据这件事,许多网友发表了评论,请你以“乞丐有尊严吗”加以评论。 你可以不去施舍,但你决不因为施舍了别人钱物就有权利去侮辱别人的尊严。 * 我们每个人都有人格尊严权。人与动物的区别之一在于人有思想、有自尊、有受人尊重的需求。现代社会,法律赋予每个公民人格尊严权。这一权利表现为自尊和他尊两个方面。 人格尊严权是人格权的核心权利。 * 今年期末考试结束,四川省某县一中学在工商银行办事处和镇政府门口张贴两张 “成绩汇报”,除公布了本校部分学生的高分成绩外,还将并未在该中学读书的4名学生的不理想考分作了公布,引起4名学生及监护人的不满。一周后,该中学又将此“成绩汇报”交镇党政办公室。 四名学生及家长为什么不满?他们应该怎么办? 判决: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在同一地点以公告形式向四原告赔礼道歉,公告内容交法院审核,此公告应保留3天。 * 法院判决的理由 首先,被告损害原告的事实存在。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严,对原告名誉造成事实上的损害。 其次,被告有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客观上起到宣扬本校、贬低他校,损害原告名誉的作用。 最后,被告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也是侵害名誉权行为,加害人要承担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被告违反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名誉与名誉权 名誉是指对特定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方面客观的社会评价。 思 考 一个人的好名誉是如何获得的? 破坏名誉有哪些表现? 破坏一个人的名誉对受害人来说有哪些害处? * 名誉权 指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 * 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有:   1、以语言、文字或动作公然侮辱他人。如当众辱骂、殴打他人,非法搜身、传播谣言诋毁他人等。   2、捏造、散播虚假事实攻击、诽谤他人。如无中生有散播某某有生活作风问题,挟嫌报复,向有关机关诬告陷害他人等。   3、公开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损,新闻报道严重失实以致他人名誉受损等。 * 议一议 周某曾是“五一劳动奖”获得者,后犯罪入狱,他以前的荣誉能不能取消? * 荣誉权 荣誉和名誉不同,它不是自然形成的社会评价,而是公民因自己的模范行为或特殊贡献而获得国家或社会组织的表彰及荣誉称号。如劳动模范、“十佳”青年、“三八”红旗手等等。荣誉权是荣誉称号的获得者依法保护其荣誉称号不受非法剥夺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 由此可见,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如荣誉称号获得者有犯罪行为或其他与其身份不相称的行为,以欺骗手段获得荣誉称号等)可以由有关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剥夺公民的荣誉称号外,任何个人和组织非依法定程序,擅自剥夺公民的荣誉称号,没收公民的荣誉证书、奖章和奖励,都属于侵犯公民荣誉权的行为,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你支持哪种观点?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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