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素材回放
隋某与丁某为不同房产中介工作人员。双方因客户买卖房屋问题发生纠纷,隋某在朋友圈及房产中介微信群内辱骂丁某。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隋某侵犯丁某名誉权,判决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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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隋某与丁某因客户买卖房屋问题产生矛盾,隋某到丁某处理论,丁某报警后,经民警协调,隋某离开。当日,丁某在微信朋友圈及房产中介微信群内发现微信名MM发表的微信,内容为:“大家注意,千万别再跟这个女人合作了,翘我们客户,翘我们房源,这样的人渣以后看谁还敢跟你们合作,违背良心办事,钱到你手里也不会有好下场的。”微信下面还附上了丁某的微信资料及头像。
素材回放
法院审理认为,隋某在朋友圈及微信群内发布涉及对丁某人格评价的信息,特别是使用“人渣”这样的词汇,致使丁某的社会评价遭受影响,精神上遭受压力及损害,应认定侵犯丁某的名誉权。
解读 应用
【素材解读】
经常上网的人都知道“七条底线”,其中第一条就是法律法规底线。无论生活中还是网络上,每个人都应该知法、懂法、守法、护法。每个网民都坚守法律法规底线,就能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如果一些人不遵守法律法规,互联网就会乱成一锅粥、成为一团乱麻。当下是法治社会,我国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其中包括全民守法。而全民守法,既包括广大人民在现实生活中要守法,也包括广大网民在网络上要守法。
解读 应用
如果在网上乱聊天、信口雌黄,如果不顾事实乱发微博、不分青红皂白乱转微信,总有一天会被会法律伺候得服服帖帖。这是“微信群骂人被判赔千元”这个案件给世人的最大启示。
【适用话题】
尊重 拒绝网络暴力 总要为错误付出代价 每个网民都应坚守法律法规底线 守规矩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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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素材回放】
隋某与丁某为不同房产中介工作人员。双方因客户买卖房屋问题发生纠纷,隋某在朋友圈及房产中介微信群内辱骂丁某。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隋某侵犯丁某名誉权,判决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2016年初,隋某与丁某因客户买卖房屋问题产生矛盾,隋某到丁某处理论,丁某报警后,经民警协调,隋某离开。当日,丁某在微信朋友圈及房产中介微信群内发现微信名MM发表的微信,内容为:“大家注意,千万别再跟这个女人合作了,翘我们客户,翘我们房源,这样的人渣以后看谁还敢跟你们合作,违背良心办事,钱到你手里也不会有好下场的。”微信下面还附上了丁某的微信资料及头像。
法院审理认为,隋某在朋友圈及微信群内发布涉及对丁某人格评价的信息,特别是使用“人渣”这样的词汇,致使丁某的社会评价遭受影响,精神上遭受压力及损害,应认定侵犯丁某的名誉权。
【素材解读】
经常上网的人都知道“七条底线”,其中第一条就是法律法规底线。无论生活中还是网络上,每个人都应该知法、懂法、守法、护法。每个网民都坚守法律法规底线,就能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如果一些人不遵守法律法规,互联网就会乱成一锅粥、成为一团乱麻。当下是法治社会,我国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其中包括全民守法。而全民守法,既包括广大人民在现实生活中要守法,也包括广大网民在网络上要守法。如果在网上乱聊天、信口雌黄,如果不顾事实乱发微博、不分青红皂白乱转微信,总有一天会被会法律伺候得服服帖帖。这是“微信群骂人被判赔千元”这个案件给世人的最大启示。
【适用话题】
尊重 拒绝网络暴力 总要为错误付出代价 每个网民都应坚守法律法规底线 守规矩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素材锐评】
无规矩不成方圆
网络正日益影响和改变着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方式。有人认为,虚拟性和开放性是网络空间的重要特征和发展动力,法律应当慎入,管理应当宽松,以免抑制网络空间的发展。这种看法不仅有害,而且无益于网络健康发展,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由于网络身份具有随意性、隐蔽性,不是固定的而是变化的,有些人觉得现实中的种种身份标识在网络中化为乌有,可以无成本、无负担地随意言论、肆意妄为,网络空间似乎可以成为法外之地。这种认识是极其错误的。
网络的虚拟性、开放性并不意味着人们可以在网络空间肆意妄为。对人们而言,网络是一个“天高任鸟飞、海阔凭鱼跃”的开放世界,充满想象与可能。但如果缺乏基本的理性判断、稳定的网络秩序,毫无底线的“自由”便会变成“潘多拉魔盒”,最终伤害的是网络“命运共同体”中的所有人。
无规矩则无方圆,无秩序则无自由。正常的社会秩序是维护每个公民安全的重要保障。法治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作为现实社会的一种新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