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的赎刑与罚金专题训练--2026-2027学年统编版七年级历史上册

2026-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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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编版·人教最新版《中国历史》七年级上册(2026年秋) 七年级上册秦汉的赎刑与罚金 专题训练 专题复习 贯通第三单元(秦汉时期:统一多民族封建国家的建立和巩固) (本卷满分 100 分,完成时间建议控制在 45 分钟,共 11 道小题) 一、方法指导 1.刑之名,有正刑,有财产之刑。正刑者,墨、劓、剕、宫、大辟是也;财产之刑者,赀、赎、罚金是也。秦人用刑严,而于财刑尤密:小罪则赀甲赀盾,大罪则许其入赎;汉承其制,益以罚金之目。故论秦汉之刑,不可徒举肉刑,而遗其财刑也。《汉书·刑法志》叙古刑之用,亦以财刑与正刑并举,可见其行之久。秦简所出赀罪最多,赎罪次之,罚金最少;汉则罚金之用渐广,而赀名渐废。凡此皆财刑之目也。此其大略也,不可不辨。 2.赀者,罚其出财以偿其罪也。秦简所载,有赀一甲、赀二甲、赀一盾,有赀徭、赀戍,皆按其罪之轻重为差。其无力出财者,则以劳役抵之,日计其直。赀之为刑,不残其身而损其财,故秦人谓之轻罪之罚,与后世罚金相类,而名不同,其用则一。秦简《法律答问》屡言赀罪,或赀一甲,或赀二甲,皆视其罪以为差。然赀有定数,家贫者虽欲纳而无所出,故以居作抵之,此其所以为苛也。然于贫民则重矣。故民苦之,此赀之弊也。 3.赎者,纳财以免其本刑也。秦有赎耐、赎黥、赎宫、赎死之目,各以其罪之轻重定其财之多少;有爵者得减,无爵者不许。汉兴,赎法益广:文帝从缇萦之请,除肉刑而定笞、髡、城旦之制;其后又许入粟纳钱以赎罪,武帝时募死罪人出钱五十万,得减死一等,此其变也。然赎有定限,非人人得赎,其得赎者多在爵高家厚之人。凡赎皆以爵为差,爵高者减其半,无爵者不得赎,此秦汉之通例也。故赎非人人所得而用。 4.罚金者,汉之正刑也。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具律》载赎刑之价:赎死金二斤八两,赎城旦舂、鬼薪白粲金一斤八两,赎斩、腐金一斤四两,赎劓、黥金一斤,赎耐金十二两。又有罚金一两至一斤之目,随罪轻重为差。金以斤两计,与秦之赀甲盾者,其意同而其实异。此制至东汉犹行,价目稍有增减,而大体不异于西汉之旧。其赎价之高下与罪之轻重相应,而与他物之价亦相准,故民不以为甚苦。此汉律之可考者也。 5.论其义,宜分三层。其一在仁:以财易肉刑,使罪人不至残毁,缇萦一节,实开其端。其二在弊:富者纳金而免,贫者受刑而无告,法虽同而实不同,此其失之在势也。其三在承:赎刑、罚金之目,历代皆沿之,然其价有定,其权在官,故不至于鬻狱;若价无定而权在人,则刑为市矣。故财刑之设,可以省刑,亦可以乱法。盖刑者所以止奸也,财者所以通有无也,以财易刑则刑轻而财重,此其弊所由生也。此其大凡也。 二、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10 道小题,每小题 3 分,共 30 分) 1.秦律中罚缴铠甲、盾牌等财物的刑罚称为 A.赎 B.赀 C.罚金 D.笞 2.秦律中纳财以免除本刑的称为 A.赀 B.罚金 C.赎 D.耐 3.汉文帝废除肉刑的直接诱因是 A.缇萦上书 B.晁错上疏 C.贾谊上疏 D.董仲舒对策 4.缇萦之父是 A.张释之 B.于公 C.杜周 D.淳于意 5.汉文帝除肉刑后,黥刑改为 A.笞三百 B.髡钳城旦舂 C.斩左趾 D.弃市 6.据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赎刑所纳之物为 A.金 B.粟 C.布帛 D.马匹 7.下列不属于汉代罚金等级的是 A.一两 B.四两 C.一斤 D.笞 8.赎刑制度的实质是 A.废除一切刑罚 B.以劳役代替兵役 C.以财产差别影响刑罚的执行 D.按爵位授田 9.秦律「赎耐」的含意是 A.以耐刑代死罪 B.罚作劳役一年 C.削爵一级 D.纳财以免耐刑 10.汉代赎刑扩大化带来的后果是 A.富者得免而贫者受刑 B.社会治安根本好转 C.肉刑完全废止 D.赋税大幅减少 三、材料分析题(1 小题,70 分) 第11题 认真阅读以下材料并作答。   材料一 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切痛死者不可复生,而刑者不可复续,虽欲改过自新,其道莫由。愿入身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改行自新。(据《史记·扁鹊仓公列传》改写)   材料二 文帝十三年,除肉刑: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外有耐、赎之科,民得以粟、钱自赎,其轻重各有差。(据《汉书·刑法志》改写)   材料三 赎死,金二斤八两;赎城旦舂、鬼薪白粲,金一斤八两;赎斩、腐,金一斤四两;赎劓、黥,金一斤;赎耐,金十二两。凡五等。(据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具律》改写)   (1)根据材料一,说明缇萦上书的核心诉求及其理由。   (2)根据材料二,概括汉文帝除肉刑的具体办法。   (3)综合材料一至三,评价秦汉赎刑与罚金制度。 参考答案 二、单项选择题   第1题 B;第2题 C;第3题 A;第4题 D;第5题 B;第6题 A;第7题 D;第8题 C;第9题 D;第10题 A 三、材料解析题 第11题   (1)其诉求与理由可分两层。其一在诉:材料一所说愿入身为官婢以赎父刑,说明其不求免父之罪,而求易刑之罚,以一身代父之刑,其情可哀。其二在理:所说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续,说明肉刑一去,虽欲改过而无路,此其所以为痛也。合而观之,其言以人道为辞,而其效则开财产刑之途。故其言易入,此其所以见听也。   (2)其办法可分两层。其一在代:材料二所说黥者髡钳城旦舂、劓者笞三百、斩左趾者笞五百,说明以劳役与笞杖代肉刑,其数有差。其二在补:所说外有耐、赎之科,民得以粟钱自赎,说明肉刑既除,而财产之刑转盛,此其相因之势也。合而观之,除肉刑者,非尽废刑,乃易其刑,轻其残而重其罚,此其大略也,故曰易刑。   (3)其评价可分两层。其一在善:材料三所载赎价,自死罪至耐罪皆有定数,说明其法有程,吏不得高下其手,此其法之善也。其二在弊:价既有定,则富者皆可输金而免,贫者虽轻罪而受刑,材料一之请,遂成富室之便,此其法之弊也。合而观之,赎刑罚金,仁其名而利其势,可行而不可尽恃也,故论者难之,故其法难久,此其所以为弊也。 答题方法小结 · 赀为秦之财产刑,有赀甲、赀盾、赀徭、赀戍之差,无力出财者以劳役抵之,此其所以为轻也。 · 纳财可以抵罪,秦谓之赎;其目有耐、黥、宫、死之差,有爵者乃得减等,其制甚明,非虚言也。 · 文帝十三年因缇萦上书而除肉刑:黥改髡钳城旦舂,劓改笞三百,斩左趾改笞五百。 · 汉律赎价以金计,死罪最重,耐罪最轻,其数具见于《二年律令》,可考也,其制如此。 · 罚金为汉之正刑,有一两至一斤之等;赎刑既广,富者得免而贫者受刑,此其所以为弊也。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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