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湖南省普通高中2026—2027学年高二年级上学期期中自编模拟
历史(法系与法治)
适用范围:高二(统编版《选择性必修1 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考查范围:第1—3单元,以法系演变与法治转型为主线|难度定位:较难(难度系数约0.50)|满分100分|考试用时75分钟
试卷结构:单项选择题16小题,每小题3分,共48分;非选择题4小题,共52分(第17题14分、第18题14分、第19题12分、第20题12分)。
班级:_______ 姓名:_______ 学号:_______ 得分:_______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6小题,每小题3分,共48分。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
1.战国时期,魏国李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分盗、贼、网、捕、杂、具六篇,“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这部法典
A.是中国古代较早的成文法典
B.确立了礼法合一的体例
C.废除了贵族的司法特权
D.以保护私权为核心内容
2.刘邦入关,“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尽除秦苛法;及天下既定,萧何“捃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这一过程说明汉初
A.在承袭秦律的基础上有所损益
B.废除了秦代的法律制度
C.恢复了西周的礼治传统
D.确立了以德治国的方针
3.汉文帝时,缇萦上书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文帝遂命废除黥、劓、刖等肉刑,代之以笞、杖、徒、流。这一改革
A.刑罚体系由野蛮趋于文明
B.废除了死刑与流刑
C.确立了罪刑法定的原则
D.取消了法律的等级性
4.曹魏《新律》首创“八议”之制,规定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人犯罪,“议其所犯,奏请裁决”;同时“改具律为刑名,冠于律首”。这两项变化
A.标志法律儒家化与法典体例的进步
B.削弱了贵族的法律特权
C.使法律摆脱了伦理的影响
D.确立了三权分立的体制
5.《唐律疏议》十二篇,以名例律为首,依次为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疏议”逐条解释律文,引经据典,与律文具有同等效力。这一体例
A.标志中华法系的成熟与定型
B.以私法规范为主要内容
C.确立了司法独立的原则
D.废除了儒家伦理的影响
6.宋代“律不足以周事情,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编敕成为经常性的立法活动,神宗时“以律不足以周事情,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遂“以敕代律”。这一现象说明宋代
A.敕令在实际司法中地位上升
B.《宋刑统》被明令废止
C.立法活动趋于停滞
D.恢复了以礼断案的传统
7.《大明律》一改唐律十二篇的体例,以名例律冠首,下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篇,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这一体例变化
A.使法典结构与行政机构的分工相对应
B.取消了名例律的总则地位
C.使刑法与民法相互分离
D.照搬了唐律的编纂方式
8.清代“律为正文,例为附注”,乾隆五年定《大清律例》,“律文四百三十六条,附例一千四百余条”,且“有例则不用律”,例可“因时制宜”而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这说明清代
A.例的地位上升,法律更具灵活性
B.律文已被废弃
C.立法权下移至地方
D.废除了成文法典的传统
9.1902年,清廷命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此后修律中,沈家本主张“折冲樽俎,模范列强”,张之洞则斥其“坏中国名教之防”。这场争论的焦点是
A.修律应以西方还是以礼教为本
B.是否废除君主制度
C.是否设立新式学堂
D.是否收回领事裁判权
10.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陆续颁布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宪法性文件,合称《六法全书》,其体例多采大陆法系,德、日民法典的影响尤为明显。这一现象说明近代中国法律
A.在体系与概念上受大陆法系影响
B.保留了中华法系的旧体例
C.以判例作为主要法律渊源
D.废除了成文法的传统
11.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这部法律
A.以法律形式确立婚姻自由与男女平等
B.仅在城市地区施行
C.保留了纳妾的旧习
D.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法典
12.1982年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一规定
A.确立了宪法和法律的至上地位
B.取消了党的领导
C.使政策高于法律
D.仅适用于国家机关
13.2020年5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七编一千二百六十条,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这部法典
A.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B.以判例汇编为主要形式
C.仅规范婚姻家庭关系
D.取代了宪法的地位
14.罗马法自《十二铜表法》始,经市民法、万民法的发展,至6世纪查士丁尼编纂《国法大全》,包括《法典》《法学阶梯》《学说汇纂》《新律》四部分。这一历程表明罗马法
A.经长期积累而实现体系化与法典化
B.始终以习惯法为渊源
C.未形成任何成文形式
D.仅适用于罗马城邦内部
15.1804年《法国民法典》与1900年《德国民法典》都以罗马法为基础,前者文字简明、面向公民,后者概念严谨、体系精密,二者共同构成大陆法系的两大支柱。这一法系的特点是
A.以成文法典为主,重视体系与概念
B.以判例为主,遵循先例
C.不设总则与分则
D.仅适用于欧洲大陆
16.有学者比较三大法系:
法系
主要渊源
结构特征
中华法系
律、令、格、式、例
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礼法合一
大陆法系
罗马法、成文法典
公私法分立,法典化
英美法系
判例、习惯
遵循先例,程序优先
据此可知,中华法系区别于其他两大法系的突出特征是
A.礼法合一,伦理与法律高度重合
B.以判例为主要法律渊源
C.实行严格的三权分立
D.私法体系高度发达
二、非选择题(本大题共4小题,共52分)
17.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14分)
材料一 张晋藩概括中国传统法律的特点,认为其大要有四:其一,“以刑为主,诸法合体”,律典以刑法为核心,民事、行政、诉讼诸种规范皆附于其中,无独立之民商法典;其二,“礼法结合,德主刑辅”,法律以维护纲常名教为首务,德礼为本、刑罚为用;其三,“家族本位”,法律以家族为基本单位,亲属相隐、服制定罪、株连缘坐皆由此出;其四,“无讼是求”,官府以息讼为能,民间纠纷多依宗族、乡约调处,诉讼被视为教化不行的表征。
——据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整理
材料二 张晋藩同时指出,上述特点在传统社会中自有其合理性:以刑为主适应了国家对社会的强力控制,礼法结合使法律与伦理共识相契合,家族本位降低了基层治理的成本,无讼是求则维持了乡土社会的和谐。但至近代,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与个人权利意识的觉醒,“诸法合体”难以容纳日益繁复的民事关系,“礼法结合”难以保障法律面前的人格平等,“家族本位”更与个人独立相冲突,传统法律的转型遂不可免。
——据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整理
(1)根据材料一,概括中国传统法律的基本特点。(6分)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传统法律在近代转型的原因。(4分)
(3)综合材料,说明评价传统法律制度应持的态度。(4分)
18.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14分)
材料一 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清廷谕令:“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此后十年,修订法律馆先后译出德、日、法诸国法典,聘日本法学家冈田朝太郎等参与起草,编成《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大清商律草案》《刑事诉讼法草案》《民事诉讼法草案》,并颁《法院编制法》,确立四级三审制。
——据《清实录》《大清法规大全》整理
材料二 《大清新刑律》采罪刑法定、删除比附、废除凌迟枭首缘坐,并规定“法律无正条者,不问何种行为,不为罪”。宣统二年(1910年),礼教派以“无夫奸”“子孙违犯教令”等条不载于刑律为由,与法理派展开激辩,指其“蔑弃礼教”“以法治为名而乱天下”。争论的结果,是于刑律之后附《暂行章程》五条,将涉及伦常的若干行为依旧处罚。研究者指出,这一“正文用新、附则存旧”的处理,典型地反映了近代中国法律转型的折衷性格。
——据《大清新刑律》及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整理
(1)根据材料一,概括清末修律的主要举措。(6分)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礼法之争”的实质与影响。(8分)
19.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12分)
材料一 达维德在《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中指出,大陆法系渊源于罗马法,经中世纪意大利各大学的“法律复兴”而体系化,以法典编纂为标志,其思维方式是“从原则到个案”的演绎:立法者制定抽象而系统的规则,法官依条文裁判,判例原则上不具有约束力。近代法、德、日诸国皆属此系,中国清末修律亦以日本为中介而采大陆法系体例。
——据〔法〕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整理
材料二 英美法系则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诺曼征服以后,王室法官巡回审判,依地方习惯形成通行全国的判例,谓之“普通法”;当普通法救济不足,又由大法官依“良心”与“衡平”原则发展出衡平法。其思维方式是“从个案到原则”的归纳:先例具有约束力,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发现”法律。研究者指出,英美法系重程序、重经验,其优点是适应社会变迁而不断生长,其缺点是体系庞杂、难以法典化。
——据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梅特兰《英国法律史》整理
(1)根据材料,比较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差异。(6分)
(2)综合材料与所学知识,说明中国近代选择大陆法系的原因。(6分)
20.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12分)
材料 2020年5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七编一千二百六十条,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法典开宗明义:“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有学者指出,民法典的编纂,是中国法律传统“诸法合体”解体的完成,也是民事规范由“分散立法”走向“体系整合”的标志;而人格权独立成编、绿色原则入典、习惯作为法源补充,则体现了对本土社会与时代问题的回应。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论述整理
结合材料与所学知识,围绕“中国民事法律的演进”自拟一个论题,并加以阐述。(要求:论题明确,史论结合,逻辑清晰,表述成文。)
参考答案与解析
一、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48分)
1.A
《法经》系统编纂诸国法,分六篇,是中国古代较早的成文法典,A项正确。礼法合一体例形成于汉唐,B项时间错误;未废除贵族特权,C项错误;其以盗贼为首,重心在维护统治秩序而非私权,D项错误。
2.A
先“约法三章”除苛法,后“捃摭秦法”作《九章律》,是在承袭秦律基础上的损益,A项正确。“尽除”仅是入关时的临时举措,B项表述不确;未恢复礼治,C项错误;汉初为黄老无为、法家制度并存,D项拔高。
3.A
废除黥、劓、刖等肉刑,代以笞杖徒流,刑罚体系趋于相对文明,A项正确。死刑未废,B项错误;罪刑法定是近代原则,C项错误;法律仍维护等级,D项错误。
4.A
“八议”使伦理身份进入法律,“刑名”冠首改进法典体例,二者共同标志法律儒家化与体例进步,A项正确。八议恰是确认而非削弱特权,B项相反;法律与伦理更紧密结合,C项相反;三权分立与魏晋无关,D项错位。
5.A
十二篇体例严整、律疏同效、礼法融合,标志中华法系的成熟与定型,A项正确。唐律以刑为主、诸法合体,非以私法为主,B项错误;司法独立是近代原则,C项错误;唐律正强化儒家伦理,D项相反。
6.A
编敕频繁、“一断以敕”,说明敕令在实际司法中地位上升,A项正确。《宋刑统》仍行用,B项错误;立法活动频繁而非停滞,C项错误;材料讲的是敕与律的关系,非以礼断案,D项偏离。
7.A
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篇,使法典结构与行政分工相对应,A项正确。名例律仍冠首,B项相反;仍是诸法合体,C项错误;这是对唐律体例的改造而非照搬,D项错误。
8.A
例附于律而“有例则不用律”,且定期修例,使法律更具灵活性的同时也带来随意性,A项正确。律文仍为正文,B项错误;修例权在中央,C项错误;成文法传统未废,D项错误。
9.A
沈家本主张参酌西法,张之洞斥其坏名教之防,焦点是修律以西方还是以礼教为本,A项正确。双方均不主张废除君主制,B项错误;新式学堂非争论焦点,C项错误;收回领事裁判权是共同目标,D项错误。
10.A
《六法全书》采大陆法系体例,德日民法典影响明显,说明近代中国法律在体系与概念上受大陆法系深刻影响,A项正确。旧体例已被突破,B项相反;以成文法为主而非判例,C、D两项错误。
11.A
婚姻法以法律形式废除包办婚姻、确立婚姻自由与男女平等,A项正确。该法在全国施行,B项错误;明令废除纳妾,C项相反;它属新民主主义性质,社会主义类型法典之说于1950年尚不成立,D项不确。
12.A
一切组织与个人均须守法,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确立宪法法律的至上地位,A项正确。党的领导写入宪法序言,B项错误;法律高于政策,C项相反;适用于一切组织与个人,D项错误。
13.A
《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A项正确。其为体系化成文法典而非判例汇编,B项错误;涵盖物权、合同、人格权等七编,C项片面;民法典依宪法制定,不能取代宪法,D项错误。
14.A
由十二铜表法到国法大全,经数百年积累而体系化、法典化,A项正确。成文法早已出现,B、C两项相反;万民法适用于帝国境内各族,D项错误。
15.A
大陆法系以成文法典为主,重体系、概念与总则分则结构,A项正确。判例优先是英美法系特征,B项错误;德国民法典总则发达,C项相反;其影响遍及世界多地,D项错误。
16.A
中华法系以礼为价值基础、以刑为制裁手段,伦理与法律高度重合,A项正确。判例为主是英美法系特征,B项错误;三权分立与中华法系无关,C项错误;私法发达是罗马法特征,D项错误。
二、非选择题(共52分)
17.(14分)
(1)特点:以刑为主、诸法合体,无独立的民商法典;礼法结合、德主刑辅,法律以维护纲常为首务;家族本位,亲属相隐、服制定罪、株连缘坐;无讼是求,纠纷多由宗族乡约调处;法典形式为律、令、格、式并存。(每点2分,答出三点得6分)
(2)原因:商品经济发展,民事关系日趋繁复,“诸法合体”难以容纳;西学东渐,天赋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传入,“礼法结合”的等级性受到冲击;家族制度解体,个人独立意识增强;收回领事裁判权的外交压力,迫使清廷仿行西法。(每点1分,答出四点得4分)
(3)态度:应作“同情的理解”,把传统法律置于当时的社会条件中评价,承认其在维护秩序、降低治理成本方面的功能;不宜以近代标准简单否定,亦不宜因其“伦理本位”而全盘肯定;应区分“制度的技术”与“制度的价值”,技术层面的经验(如调解、综治)可以转化,价值层面的等级性则须摒弃;评价的目的在于为当代法治寻找本土资源,而非复古。(4分,答出两点即可)
18.(14分)
(1)举措:设修订法律馆,译介各国法典;聘外国法学家参与起草;删改旧律,制定新刑律、民律、商律及诉讼法草案;颁《法院编制法》,确立四级三审制,实行司法与行政分立;采罪行法定、废除酷刑,引入近代刑法原则。(每点2分,答出三点得6分)
(2)实质:是传统伦理本位与近代权利本位两种法律价值观的冲突,其核心在于法律是否应与道德分离、个人是否应成为权利主体;也包含着收回领事裁判权、争取国家主权的外交考量,以及清廷内部权力与利益的争夺。(4分)影响:争论促成了近代法理的系统输入,使罪刑法定、民刑分立等原则得以确立;但“正文用新、附则存旧”的折衷,使新律在伦常领域留有旧痕,转型不彻底;争论所提出的“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本土与移植的关系”等问题,延续至民国乃至当代,成为近代中国法治进程的长期主题。(4分)
19.(12分)
(1)差异:渊源上,大陆法系源于罗马法,英美法系源于英国普通法与衡平法;形式上,大陆法系以成文法典为主,英美法系以判例为主;思维上,大陆法系由原则演绎至个案,英美法系由个案归纳出原则;法官角色上,大陆法系法官依条文裁判,英美法系法官可“发现”并创造法律;风格上,大陆法系重体系与逻辑,英美法系重程序与经验。(每点2分,答出三点得6分)
(2)原因:大陆法系有完备的法典,便于短期内整体移植,适应清末“速成”的变法需要;日本明治维新采大陆法系而迅速富强,提供了可资仿效的先例,且地理、文字相近,译介便利;中国原有律典传统与成文法习惯,与法典化路径较为契合;近代国家建构需要统一的法律体系与明确的规则,成文法更便于中央推行。(每点2分,答出三点得6分)
20.(12分)评分标准
一等(10—12分):论题明确,能紧扣“民事法律的演进”立论;史实准确,能贯通传统、近代、当代;论证有层次,能说明演进的内在逻辑;结论有升华。
二等(7—9分):论题较明确,史实基本准确,论证较完整,但分析略平或仅及一面。
三等(4—6分):论题笼统或与材料脱节,史实罗列,缺少论证。
四等(0—3分):无论题或观点错误,史实混乱。
示例
论题:中国民事法律的发展,是“诸法合体”解体与“权利本位”确立的过程。
阐述:传统律典以刑为主,户婚、田土、钱债诸事皆附于刑律,民事规范既无独立体系,亦不以权利为本位,而以家族伦理与等级秩序为归依。清末修律始编《民律草案》,民法第一次从刑律中分离;南京国民政府颁《中华民国民法》,采瑞士、德、日体例,确立所有权、契约自由与过错责任诸原则,民事规范遂成体系。但移植而来的规则与乡土社会之间仍有距离,民间习惯、宗族调解在基层长期发挥作用。2020年《民法典》的编纂,既整合了分散的民事立法,又以人格权独立成编、绿色原则入典、习惯作为法源补充,回应了本土社会与时代的新问题。
结论:民事法律的演进,不只是条文的移植与整合,更是“人”在法律中的地位由家族成员转变为权利主体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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