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利二世与英格兰普通法专题训练--2026-2027学年统编版九年级历史上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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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编版·人教最新版《世界历史》九年级上册(2026年秋)

九年级上册亨利二世与英格兰普通法
专题训练

专题复习 贯通第三单元(封建时代的欧洲)

(考试时间 45 分钟,试卷满分 100 分,共 11 题)

一、方法指导

1.要说清其法,须先观其旧。诺曼征服而后,英王以全国之田分封诸臣,受封者纳贡、出兵、赴召,王权之强,非欧陆诸国所及。然司法之权,散于四方:郡有郡法庭,百户区有百户区法庭,领主有领主之庭,教会又有教会之庭,各依其习惯,不相统属。民有争讼,或委之于神判,或决之于决斗,其法粗疏而不可恃。盖诺曼诸王本以武功立国,其法多因旧俗,而未尝一之。王欲收其权于上,而民亦苦其烦。此亨利二世变法之由,而普通法所由起也。

2.要说清其人,须看其位。亨利二世,一一五四年即位,为金雀花王朝之首王。其父为安茹伯爵,其母为亨利一世之女玛蒂尔达,皆有王族之血;其妻埃莉诺,领阿基坦之地。故其疆域自苏格兰边至比利牛斯山,跨海而有之,史家谓之安茹帝国。即位之初,内战之余,城堡林立,私战不息。亨利乃毁其僭筑之堡,收其私铸之币,遣法官巡行四方,其在位三十五年,凡所设施,皆以复王权、一法度为务,此其治之所以异于前王也。

3.要说清其制,须看其法。亨利二世之司法,其要有三:一曰巡回,遣法官分道而出,按季巡行,就地听讼,不待民之赴京;二曰令状,民欲诉于王庭者,购一令状,则其案自地方法庭移于王室法庭;三曰陪审,一一六六年《克拉伦登法》定,每百户区取十二人,宣誓告发其地之盗贼与杀人者。其法官多出教士,习罗马法与教会法,故其断狱有据。其后亨利又以《诺森伯兰法》益之。三者相济,而王室法庭之权日广,此其制之要也。

4.要说清其争,须看其际。亨利欲使教士犯罪者亦归世俗之庭,一一六四年颁《克拉伦登宪章》,列十六款,教士讼事、圣职荐举、上诉教廷皆有限制。坎特伯雷大主教贝克特初诺而后拒,遂亡于海外。一一七〇年,贝克特返国,复与王争,十二月于教堂中被四骑士所杀。举国哗然,教廷以之为殉道者,亨利徒步至其墓前谢罪。此事既出,教廷与王权之界愈明,而后之大宪章亦由是而发,此其权之所止,亦教权与王权之争所由起也。

5.论其史义,宜分三层。其一在合:王室法官周行全国,采诸地之俗,去其异而取其同,久之而成通行之法,是谓普通法。其二在制:令状与陪审,使民得越领主而诉于王,王权由是深入乡里。其三在限:其法以王庭为源,非以民约为本;其利在统一,其弊在君权之日张。后世英美诸国之法,多沿其绪,而陪审之制尤著。合而观之,普通法者,亨利二世之政所成,而英国法系之基也;自兹以降,王虽专,而法有常守。page number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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