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魏的士家制度专题训练--2026-2027学年统编版七年级历史上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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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编版·人教最新版《中国历史》七年级上册(2026年秋)

七年级上册曹魏的士家制度
专题训练

专题复习 贯通第四单元(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政权分立与民族交融)

(本卷满分 100 分,完成时间建议控制在 45 分钟,共 11 道小题)

一、方法指导

1.论曹魏之兵,须先明士家之名。士者,兵士也;士家者,兵士之家也。汉末丧乱,户口流散,兵源无定,曹操乃籍兵为士,别立士籍,不与民户相混。士家世代为兵,父死子继,兄终弟及,非有特诏不得免。其籍在军府,不在郡县,故谓之士家。此制行于建安,定于黄初,终魏之世不改。故言魏之兵制者,必自士家始,此其纲也。盖兵者国之爪牙,而兵之家者兵之本也;本固则兵强,本摇则兵散,此其所以别立一籍也。

2.士家之居,聚而不散。凡士家,多聚于邺、许、洛阳诸都之侧,妻子留居,不得随军。将出征,则家属留京师,谓之质任;士有逃亡,则罪及其妻子,或没为官奴婢。其法虽酷,然亦有所恃:兵士知家口在官,不敢轻叛;朝廷知士卒有家,可以久用。故三国之中,魏兵最久而不散,非独将帅之能,亦士家之制有以维之也。故士虽有父母妻子之念,而不敢以私害公;虽有逃亡之志,而不敢以身试法,此则其制之实也。

3.士家之婚,限于同类。士家之女,不得适民;民家之女,亦不得配士。凡士有年而未娶者,官为配之,取之士家之寡女与士女。其意盖在使士家自成一类,不与民户相通,则兵籍不乱,兵源不绝。然男女之配,不由其愿,怨旷者多;又士家之女既不得适民,则民家亦不愿与士为婚,士家遂为孤悬之籍。夫法之立也,常有所便,亦必有所不便,此其法之弊也,而亦其势之所穷也,此可为长叹者也,可不深鉴诸。

4.士家之役,与民不同。民有田租、算赋、更徭之责,士家则不与齐民同科,而专以兵为业。其家或给田,或屯田,或仰给于官。然士家所减者常赋,所不免者兵役;一战之后再战,父死而子继,故士家之丁,罕有终其天年于田亩者。其地位低于编户,而高于奴婢;其名在军,其身属国。故当时之士,以战死为常,以老归为幸;其苦有非齐民所能喻者,此其所以异于齐民者也。故士家之名,在当时为贱籍,而后世论者多哀之。

5.论其史义,宜分三层。其一在立:以世兵代征兵,兵源有常,国家不烦征发而兵自足,此其得也。其二在弊:兵民既分,士家孤悬,士气不扬,逃亡相继,故魏末士家之弊已见。其三在变:晋承魏制,世兵犹存;至西魏北周,宇文泰创府兵,隋唐因之,兵制始一大变。合而观之,士家世兵者,乱世之良法,而治世之弊政。盖兵民合一则国固,兵民二分则国耗,此其所以终不能久也,此可为长叹息者矣,良可悲也夫。page number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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